担保公司担保资质
担保公司与借款担保的要点与解读

担保公司与借款担保的要点与解读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在借贷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在借款担保的过程中,担保公司扮演着传统银行以外的重要保证人角色,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以确保借款人能够获得所需的资金,并减少风险。
一、担保公司的角色和职责担保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建立联系,提供担保服务,以减少债权人的风险。
担保公司不直接获得利润,其收入主要来自担保费用。
二、担保公司的资格要求担保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履行担保责任。
通常,担保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并通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方可开展业务。
三、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的关系在借款担保中,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关系。
担保公司作为债权人的保证人,承诺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承担担保责任的存在,担保公司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物或者支付担保费用。
四、借款担保的形式借款担保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担保公司提供各种担保形式的选择,以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其提供最适合的担保方案。
五、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了降低风险并保证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担保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担保公司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其次,担保公司需要对抵押物或担保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行性。
最后,担保公司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担保基金或保证金,以应对可能的风险。
六、借款担保合同的要素借款担保合同是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
担保合同通常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要素。
该合同对于借款人和担保公司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
七、担保合同的解读担保合同的解读对于借款人和担保公司来说都十分重要。
借款人需要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担保责任的条件和准确性操作。
担保公司则需要清晰地了解自身的权益和责任,并严格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
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及其特点

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及其特点担保公司作为一种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
担保方式是指担保公司所采取的具体担保形式,根据不同的情景和需要,担保公司可以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担保方式及其特点。
一、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以其信誉和信用为基础,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种无形担保方式。
在信用担保中,担保公司主要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来进行担保。
此种担保方式的特点是审批周期较短,手续相对简单,常用于一些小额借贷业务。
二、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在保证担保中,担保公司需承担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即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公司代为承担相应的债务。
此种担保方式的特点是风险较高,但能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融资能力。
三、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将其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以确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在抵押担保中,借款人需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质押物,如房产、车辆等。
此种担保方式的特点是风险相对较低,能够为借款人提供较为优惠的融资条件。
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将其特定财产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借款的一种方式。
在质押担保中,借款人需提供有价证券、存货等财产作为质押物,用以确保其信用。
此种担保方式的特点是操作相对简单,适用于一些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五、混合担保混合担保是指将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担保方式。
在混合担保中,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此种担保方式的特点是风险分散,能够更好地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
总结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多种多样,每种担保方式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应考虑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担保公司的实力和经验。
同时,在选择担保方式时,还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担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程法律法规担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工程法律法规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项目中。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工程法律法规担保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关系、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项目概况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开发一住宅小区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
开发商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集团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双方约定由建筑集团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合同为确保工程款支付,双方签订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约定建筑集团向开发商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20%。
担保合同同时约定,若建筑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开发商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1. 开发商与建筑集团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开发商与建筑集团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建筑集团与担保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建筑集团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3. 开发商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建筑集团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开发商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时形成了开发商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风险点1. 担保公司资质风险:若担保公司资质不合格,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责任,从而增加开发商的风险。
2. 担保合同风险:担保合同条款不明确、不严谨,可能导致纠纷产生。
3. 担保期限风险:担保期限过长,可能导致开发商的资金占用时间过长,增加财务风险。
4. 担保范围风险:担保范围过窄,可能导致开发商在追偿过程中遇到困难。
(三)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担保公司资质: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应严格审查担保公司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
2. 明确担保合同条款:在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担保责任、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关键条款,避免纠纷产生。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保监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
![银保监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d01a83172ded630b1cb685.png)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注册资本;(三)营业地址;(四)业务范围;(五)许可证编号;(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督管理部门及公章);(七)颁发日期。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二)申领单位介绍信;(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与质押担保区别

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与质押担保区别在金融领域,担保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质押担保。
尽管这两种担保形式都是为了增强借款方的还款能力,但信用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方式、担保品种、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信用担保是指担保公司根据借款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确保借款方按时偿还债务。
与此相对应的是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担保公司接受借款方的质押物,并与借款方签订担保协议,承担债务违约的责任。
首先,信用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方式上存在差异。
信用担保以借款方的信用状况为依据,通过评估借款方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因素,为借款方提供担保。
而质押担保则主要依赖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将抵押物置于担保公司的监管之下,以保障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信用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品种上有所不同。
信用担保通常包括信用保证、保函担保等形式。
信用保证是指担保公司为借款方向金融机构提供书面的保证承诺,以确保借款方按时还款。
而保函担保是担保公司根据借款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发出写保函,确保借款方按时兑现合同义务。
与之相比,质押担保则涉及借款方提供抵押物,如动产质押、房产质押等来获得担保。
第三,信用担保和质押担保对风险承担的方式也有所差异。
信用担保中,担保公司通过评估借款方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担保,一旦借款方发生违约,担保公司将承担责任,将债务偿还给金融机构。
而质押担保中,借款方需要提供抵押物,并与担保公司签订质押协议,一旦借款方违约,担保公司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来弥补债务损失。
总结起来,信用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方式、担保品种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信用担保侧重于评估借款方的信用状况,以提供保证承诺,保证借款方按时还款;而质押担保则依赖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并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弥补债务损失。
这两种担保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借款方提供了信任和安全感,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稳定。
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介绍

一、贷款担保业务:(1)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而提出的担保项目。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企业需在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在银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同时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要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申请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2。
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3. 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4。
产品有市场、适销对路,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稳定、良好。
5.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强的偿债能力.6。
能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资产。
(2)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担保指企业因需要购、建、修厂房或机器设备所需资金不足时,委托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3)企业综合授信贷款担保是指为企业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包括流动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设立的担保,企业可以在不超过额度总限额和期限内循环使用贷款。
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三年以下(含三年)。
银行授予借款人在规定额度的授信条件和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单一或混合融资品种,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业务。
(4)企业信用证贷款担保企业出口时为解决生产资金短缺问题,以收到的国外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企业使用贷款资金进行生产、备货、出口。
并向银行交单,由银行进行议付,以那行贷款从议付货款中扣除。
为控制风险,银行一般只提供信用证金额40%—80%比例的打包贷款,同时需要企业提供担保。
(5)企业主个人贷款担保为解决小型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创业者财务管理基础差对融资的制约,以企业主个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用于企业在创业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周转需求,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担保.(6)个人消费贷款担保在客户有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基础上,担保公司同时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在客户出现违约时,由担保公司先行垫款,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取得对客户的追索权。
担保公司的主要指标解释

担保公司的主要指标解释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2.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27.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2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30.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G4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3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3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3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3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3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3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3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40.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41.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额;42.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融资性担保代偿额;43.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44.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本年度融资性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45.拨备覆盖率,其计算公式: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其中,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G4表_5.2D;四、主要指标解释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2.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27.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2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30.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G4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3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3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3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3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3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3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3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对投标担保公司资质的要求有哪些

一、对投标担保公司资质的要求有哪些《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这意味着投标者只要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一条实质性要求遗漏,未做出响应,都将导致废标。
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者须具备5个方面的条件。
若投标者E遗漏了对“招标货物有经营许可证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具有该货物的经营许可证”这一要求做出的响应;投标者F在投标书中遗漏了对“投标人必须取得对所投设备生产企业的授权文件”这一要求做出的响应,则投标者E和投标者F,都将因“遗漏”而被淘汰。
二、招投标的注意事项1、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封记的;2、未全部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签的,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重要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3、投标者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不符的;4、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法定注册地址的;5、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6、投标书的附件资料不全,如设计图纸漏页,有关表格填写漏项等;7、投标书字迹不端正,无法辨认的;8、投标书装订不整齐,或投标书上没有目录、页码,或文件资料装订前后颠倒的等。
三、投标担保申请程序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贷款卡电脑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4、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5、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务人员)简历;6、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借款、申请担保的决议;7、当期财务表、近两年经会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编报说明;8、公司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简介;9、企业资质证书及获奖证书等;10、招标方出具的招标邀请函及议标书;11、落实反担保措施文件;12、与申请担保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融资担保公司考评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考评标准一、申报对象和资格要求(一)申报对象: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满一年的融资担保公司。
(二)资格要求:1.依法合规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贡献较大;或者在抗击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较大贡献;3.在产品、技术、服务和机制等方面创新性较强、金融服务力度较大。
二、考评标准对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计分、一票否决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实行百分制,按每项内容进行考评打分再合计最终得分。
(一)项目创新情况(50分)。
1.申报项目在产品、技术、服务和机制等方面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性。
计25分。
2.服务实体经济,放大效应较大,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计25分。
(二)风险控制情况(20分)1项目不违反现行监管政策,计10分。
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直接退出参评范围。
2.项目风险控制良好,计10分。
项目代偿率超过5%的不得分。
(S)示范和可推广性(20分)。
1.申报项目在全国具有影响力或被国家权威部门作为经验推广的;计18-20分。
2.在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力,被省内权威部门作为经验推广的;计15-17分。
3.在市州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被市州权威部门作为经验推广的;计12-14分。
(四)行业自律(10分)遵守行业自律相关规定,计10分。
三、奖励原则及标准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一处会同省财政厅金融处,邀请相关专业人士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集中评审打分。
按照评分结果排名确定申报项目的获奖金额。
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规范

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规范1. 业务范围融资担保公司在证券市场提供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融资担保、债券发行担保、资产证券化担保等。
担保公司应明确业务种类,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
2. 资质要求从事证券市场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具备足够的资本金、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体系。
3. 风险管理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
同时,应设立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潜在的担保风险。
4. 客户准入担保公司应对申请担保的客户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性。
5. 担保额度担保公司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并在合同中明确担保额度的上限。
6. 担保费用担保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成本,合理确定担保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收费标准。
7. 信息披露担保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业务的种类、规模、风险状况等。
8. 合同管理担保公司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担保事项、担保额度、担保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9. 监管合规担保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担保业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
10. 争议解决担保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争议解决的方式、程序和时限等,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规范旨在指导融资担保公司在证券市场开展担保业务时,遵循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一)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二)发起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有专职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金融、担保和政策、法律等业务知识,具有5年以上商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保险业务的工作经历,无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分之二人员有3年以上商贸业务或2年以上金融保险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资格5人以上。
第三章担保机构的资质等级第九条担保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各级资质标准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亿元;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2%。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7000万元;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1亿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5%。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5000万元;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3、经营第一年担保资金总额达6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8%。
(四)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3000万元;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3、已担保项目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10%。
担保公司 批文

担保公司批文一家合法的担保公司,应具备的资质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股东、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管。
对公司法人而言,除了资质,更重要的是,要有一颗合规、诚信、守法的心。
在没有合法合规资质出现前,无论企业大小,都不可能获得银行融资。
“无良”担保公司不仅会为企业的经营埋下风险隐患,还会给企业带来严重隐患,这也是众多担保公司被取缔或吊销许可证的原因。
因此,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只有合规、诚信才能获得银行青睐,如果不能合规、诚信,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那么该如何做才能合规?一、合规是担保公司的立身之本无论公司大小,只有合规才能获得银行支持。
不合规的公司与银行不可能有长远的合作,不可能在未来获得更多银行的支持,所以没有银行的支持,担保公司就不可能取得银行的认可。
另外由于担保公司具有特殊性,在没有取得银行许可前,担保公司很难进行正常经营。
因此,担保公司想要发展壮大就必须要取得银行的许可。
否则如果不能经营正常业务就会有被淘汰的风险。
因此,担保公司要想获得银行支持,首先就要做好合规经营条件的审查工作。
二、融资企业要有良好的担保公司形象和诚信守法的经营理念担保公司要诚信守法经营,不仅对客户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时应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以“客户为先”为原则,本着服务好客户、让客户满意为宗旨,积极协助客户解决问题,不以任何形式或理由与客户发生争执。
客户如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担保公司提出,也可以通过客户经理咨询担保公司,或通过客户经理了解担保公司的具体情况。
担保公司应尽量帮助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公司应做到担保资料真实、完整,担保文件真实有效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担保公司监管人员审批等手续。
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担保条款的内容和格式(如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
企业在选择担保公司时要特别注意担保资质以及合同内容是否规范、明确、合法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利息、逾期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三、从“三流合一”到“三流合一”,再到“三流合一”三流合一,是指结算中心、银行三方同时为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并统一支付结算款项。
2024年专业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的反担保协议

2024年专业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的反担保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反担保协议1.2 专业担保公司1.3 企业1.4 反担保物1.5 担保责任第二条反担保的范围与条件2.1 反担保的范围2.2 反担保的条件2.3 反担保的有效期第三条反担保物的提供3.1 反担保物的种类3.2 反担保物的价值3.3 反担保物的交付第四条专业担保公司的权利与义务4.1 专业担保公司的权利4.2 专业担保公司的义务第五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5.1 企业的权利5.2 企业的义务第六条反担保的解除6.1 解除条件6.2 解除程序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专业担保公司的违约责任7.2 企业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9.3 合同的终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泄露后果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2.2 附加条款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3.1 合同签署13.2 合同备案第十四条合同的附件14.1 附件清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反担保协议本协议是专业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的反担保协议,专业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以企业提供的反担保物作为担保的反担保协议。
1.2 专业担保公司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具备担保业务资质,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公司。
1.3 企业指需要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并同意提供反担保物的企业。
1.4 反担保物指企业为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作为专业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保障的反担保财产。
1.5 担保责任指专业担保公司在反担保协议中承诺,当企业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由专业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二条反担保的范围与条件2.1 反担保的范围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企业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所导致的损失,以及专业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担保公司法规政策

担保公司法规政策设立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5)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6)符合国家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涉及到担保的法律法规很多,仅中央颁布的就有很多,以下简略给出下列法律法规,具体看你是在哪个城市,每个城市也会有自己相应的规定,希望能帮到你】·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4-1)·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3-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9-2-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8-28)·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8-4)·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0-12)·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设部——(2006-1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6-11-2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1-12)·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2-2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11-28)·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10-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05-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05-9-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8-1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7-10)·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5-24)·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设部——(2005-5-11) 阅13763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4-15) 阅5676次·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政部——(2005-1-26) 阅3506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2004-10-21) 阅5789次·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财政部——(2004-8-19) 阅2718次·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设部——(2004-8-6) 阅5134次·关于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25) 阅1436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4-5-18) 阅1232次·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18) 阅2501次·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保险及抵押登记等业务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5-18) 阅1493次·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财政部——(2004-5-8) 阅1776次·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3-16) 阅1788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2004-2-23) 阅977次·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2003-11-21) 阅2414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8-28) 阅7503次·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7-17) 阅1861次·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3-7-17) 阅1249次·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保障部——(2003-7-16) 阅1325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2003-7-16) 阅1277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2003-6-11) 阅1876次·关于免除直接参加抗“非典”工作的医护人员等在抗“非典”期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逾期罚息和复利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3-4-30) 阅1466次·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2002-12-24) 阅1674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2-11-23) 阅7465次......最新的是国务院办公厅——(2009-4-22)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评论|。
担保公司安全知识问答

担保公司安全知识问答
1. 什么是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法人机构。
2. 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
3. 担保公司如何确保担保安全?
担保公司通过严格的风险评估、担保对象审查、反担保措施以及持续的风险监控来确保担保安全。
4. 担保公司的风险评估包括哪些内容?
风险评估通常包括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5. 担保公司需要哪些资质?
担保公司需要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且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6. 担保公司如何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通常根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风险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担保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政策制定。
7. 担保公司在担保过程中有哪些责任?
担保公司在担保过程中需要承担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8. 担保公司如何进行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资产或权益作为担保。
9. 担保公司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担保公司的监管机构通常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10. 担保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承担担保责任?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将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个人可以为企业保证担保吗个人给公司担保

个人可以为企业保证担保吗个人给公司担保个人可以为企业保证担保吗不可以。
除非你有房产抵押,那样也就不需要个人担保了。
个人为公司担保贷款问题公司还不上,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银行可以要求你还款,直至还清为止,这当然会连累你的家庭。
如果贷款程序、手续完备,企业提供贷款资料真实,你所承担的只是民事责任;如果你的公司在贷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骗贷,提供虚假信息等),而你作为股东又参于并知情,这可能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这种事以后最好不要做,这是原则问题。
个人为企业担保要承担什么责任担保人的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个人借款公司担保属于什么行为,个人用不用负法律责任借条上盖了公司的章就是法人行为,由公司承担一切后果。
但是既然公司承担后果,这笔钱只能用于公司经营。
你如果把这笔钱用于个人,那么可能涉嫌侵吞公司财产,会受到刑法制裁。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是国营公司,那么可能是贪污。
个人担保公司无力偿还会是什么结果10分这需要看你是个人担保,还是公司担保,如果是个人担保,那么你个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担保是该写公司名还是写公司法人公司担保是公司名和公司法人都要写。
担保公司简介: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
专业委托贷款服务协议:2024担保公司版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专业委托贷款服务协议:2024担保公司版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专业委托贷款服务协议的定义和解释1.1 专业委托贷款服务1.2 委托人1.3 贷款人1.4 担保公司1.5 协议2. 协议的双方2.1 委托人信息2.2 贷款人信息2.3 担保公司信息3. 服务的范围和内容3.1 贷款申请3.2 贷款审批3.3 贷款发放3.4 贷款回收3.5 担保提供4. 贷款条件4.1 贷款金额4.2 贷款期限4.3 贷款利率4.4 还款方式5. 担保公司的责任5.1 担保提供5.2 担保解除5.3 担保责任限制6. 委托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6.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6.2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7.1 变更条件7.2 终止条件7.3 变更和终止的程序8. 违约责任8.1 违约定义8.2 违约责任承担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地点9.3 仲裁结果执行10. 法律适用10.1 适用法律10.2 法律解释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义务11.2 保密信息范围11.3 保密期限12. 第三方受益人12.1 第三方受益人定义12.2 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13. 附则13.1 签署日期13.2 签署地点13.3 附加条款14. 完整协议14.1 协议的完整性14.2 取代先前协议14.3 修改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专业委托贷款服务的定义和解释1.1 专业委托贷款服务本协议所述的专业委托贷款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服务。
1.2 委托人委托人是指根据本协议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贷款人贷款人是指根据本协议向委托人提供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
1.4 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指根据本协议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专业委托贷款服务合同:2024担保公司版

专业委托贷款服务合同:2024担保公司版本合同目录一览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专业委托贷款服务1.2 委托人1.3 贷款人1.4 担保公司1.5 贷款金额1.6 贷款期限1.7 利率1.8 手续费1.9 还款方式1.10 违约金二、委托人与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2.1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2.2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三、担保公司的责任与义务3.1 担保公司的责任3.2 担保公司的义务四、贷款申请与审批4.1 贷款申请4.2 贷款审批五、贷款发放与使用5.1 贷款发放5.2 贷款使用六、还款与解除合同6.1 还款6.2 提前还款6.3 解除合同七、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7.1 违约责任7.2 争议解决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的生效8.2 合同的变更8.3 合同的终止九、保密条款9.1 保密义务9.2 例外情况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十一、其他条款11.1 不可抗力11.2 合同的转让11.3 条款的完整性十二、附件12.1 贷款申请表12.2 担保公司资质证明12.3 其他相关文件十三、合同的修订历史十四、签署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专业委托贷款服务: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贷款人,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1.2 委托人:指依照本合同规定,将资金委托给贷款人进行贷款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3 贷款人:指依照本合同规定,接受委托人委托,负责发放贷款、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4 担保公司:指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5 贷款金额: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委托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最高额度。
1.6 贷款期限:指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期限,以月为单位计算。
1.7 利率:指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具体利率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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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商局注册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通过年检,注册资本金需超过一亿元;
二、有银行授信记录且信用等级AA以上为佳;
三、提供担保上限承诺书;
四、提供担保公司净资产配置承诺书;
五、提供担保项目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适应于民营担保公司)。
担保上限承诺书
本公司承诺:我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
我司目前担保余额未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10倍。
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的一切担保相关风险均由本司承担。
XX担保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净资产配置承诺书
本公司承诺:我司净资产至少80%的部分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及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不高于净资产20%的部分可用于其它投资形式。
特殊情况下,我司至少占净资产60%的部分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及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
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的一切担保相关风险均由本司承担。
XX担保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