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铁塔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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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通信铁塔协议书
甲方:武汉市黄陂区公路管理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乙方因工作需要需在甲方管养的川龙公路相关路段(桩号K + ——K + )等进行涉路施工,即在公路路域架设电
力线路及铁塔。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
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现场勘测,甲方同意乙方所申请的公路相关路域架设电力
铁塔等涉路施工。
二、乙方施工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在工程
施工前、完工后应向甲方报告,并在施工期间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三、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在行人、车辆进出口通道设置明显施工、安全标志。乙方在施工
过程中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由乙方自行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
理相关手续。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批准同意的施工方案施工,架设工作
结束后要按原有公路技术要求对挖掘地点进行恢复,并报经公路
管理局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依法对乙方造成的公路路产损
失要求乙方作出赔偿。
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其他公路路产,乙方因施工损坏
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应按实际损坏赔偿,因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
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协调该路段原有占利用公路设施的
相互影响事宜,特别是不得影响原有路段的天然气管道的安全。
在以后铁塔的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乙方负责其日常安全维护,因
维护不当而造成他人人身材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七、甲方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对乙方架设铁塔迁移或采取保护措施的,甲方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无条件对线路进行迁移或加固处理,不得影响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乙方接通知后不对线路采取迁移等处理措施的,给造成甲方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将对乙方的涉路管线进行拆除,拆除产生的费用用乙方全部承担。
八、乙方将建设的线路移交第三人进行使用、管理时,需明确向第三人转移上述协议规定责任义务,并书面告知甲方,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未明确转移和告知,造成的损害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依据湖北省物价局[2003]100号文件规定,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向甲方缴纳占利用公路补偿费元。(¥元),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