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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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结算方式

一、工程前期工作

首先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避免出现招标文件内容不合理,要确保招标文件的严密性和完备性;同时也要加强标底的审核工作,保证标底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合同作为甲乙双方为完成商定的工程而明确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必将对工程造价的许多因素给予约定。应注重合同的严密性、完备性审查,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项条款把关,特别注意材料价格、取费依据、计价方式、索赔处理等,均应作明确规定,否则一旦形成不合理条款,就无法更改,使国家和集体利益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对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无论工程大小,均应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正规合同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审查合同条款时,针对不同的工程。应特别重视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的约定是否严密,严禁阴阳合同的存在。

二、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为使市政道路工程竣工结算符合实际情况,避免多算或少算、重复和漏项,结算编制人员必须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工程情况,随时了解和掌握工程修改和变更情况,为竣工结算积累和收集必备的原始资料。常见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通知单。

2、甲方有关工程的变更、追加、削减和修改的通知单。

3、乙方、设计单位、甲方会签的图纸会审记录。

4、经签证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证书。

5、零部件、加工品的加工订单计划。

6、其他材料代用、调换及现场决定工程变更等项目的原始记录。

7、工程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的内容是:凡属施工图预算未能包括的工程项目,而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按实际耗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填写工程签证单,并经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8、其他文件资料。如工程联系单等。目前,市政工程领域的资料种类繁多,究竟哪些资料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尚无统一的说法线规定,需要甲乙双方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哪些资料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如约定只有变更和签证两种形式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则其他资料(如涉及追加费用的隐蔽工程记录、技术核定单)不可再作为结算的依据。要想作为结算的依据,只有重新办理签证,将其变更为签证的形式。如约定其他种类资料可作为结算依据,则遵从双方的约定。

三、竣工结算中的调整项目

1、工程量量差

这种工程量量差是指按照施工图计算出来的工程数量与实际施工时的工程数量不符而发生的差额。量差造成的主要原因有:施工图预算错误、设计变更与设计漏项、现场签证等。

2、费用调整

市政工程费用调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个是从量调整,另一个是政策调整。因为费用(包括间接费、利润、税金)是以直接费(或人工费,或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基础进行计取的,工程量的变化必然影响到费用的变化,这就是从量调整。在施工期间。国家可能有费用政策变化出台,这种政策变

化一般是要调整的,这就是政策调整。

3、材料价差

这种价差是指合同规定的开工至竣工期内,因材料价格变动而发生的价差。一般分为主材的价格调整和辅材的价格调整。主材价格调整主要是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行业权威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或双方约定认同的市场价格的材料预算价格或定额规定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整,一般采用单项调整。辅材价格调整,主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地方材料基价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在市政工程竣工结算阶段,造价跟踪审计人员的关键工作是核准和复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如果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工程数量不确定,应尽可能按竣工图纸等资料重新计算工程量,而不仅仅是计算增减工程量,因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一定十分准确。如属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程项目,均需由设计院、监理、建设方三方确认及审核,并按照标底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标底的下浮比例对该项目的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项目的结算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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