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沪绿容 (2023) 123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促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建立源头投放便利、收运衔接顺畅、处理能力匹配的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新发展理念,优化装修垃圾、拆房垃圾治理结构,加强作业规范,加快能力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促进本市建筑垃圾的高效能治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
坚持资源化利用。
加快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达产运行,积极推进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坚持全链条打击。
加强管执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对装修垃圾、拆房垃圾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全链条打击和惩戒后整改。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到2024年底,通过持续优化全程治理体系和完成资源化设施建设补缺口任务,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5%。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沪建物业联〔2017〕582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通知沪建物业联〔2017〕582号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环卫作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4号令),做好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居住区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明确责任,现通知如下:一、明确主体责任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涉及居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环卫作业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
(一)居民责任居民作为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定时定点管理制度要求,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中。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共同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应将垃圾分类的工作要求纳入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设置容器。
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沪绿容〔2014〕179号)有关要求,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2、分类驳运。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3、宣传指导。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2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和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按照其性质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
可回收物指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垃圾,有害垃圾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有害物质的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外的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精细化。
第二章建筑垃圾产生与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编制施工垃圾管理方案,并报送所在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垃圾的产生应遵循垃圾分类原则,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容器中。
第七条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公共道路、人行道、绿化带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
第八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并做好垃圾分类和包装,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和卫生。
第九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做好施工垃圾的分类、包装、标识工作,并确保施工垃圾的准确可靠。
第十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建立联络机制,及时将施工垃圾转运至指定处置场所。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散发异味和渗漏液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进行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散落和渗漏。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具备相应的环境评估证明和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建立有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确保建筑垃圾的准确处理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根据垃圾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定期检测和监测环境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理由垃圾处置引起的环境问题。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卫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容环[2007]43号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容环〔2007〕43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垃圾箱房保洁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箱房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升保洁水平,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垃圾箱房保洁管理,迅速提升市容环境卫生保洁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垃圾在投放、存储、垃圾箱房保洁、管理过程中对市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针对垃圾箱房的管理特点,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包括环卫、企事业单位、居(村)委各种产权的)各种固定(移动)的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以规范指导及各类生活垃圾收集、存储设施设备设置的(垃圾间、拉臂箱、集装箱)。
三、职责1、各区(县)、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管部门,对垃圾箱房的保洁管理有指导、监督的职责。
2、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管理企业是居住区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的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是居住区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的责任人。
3、环卫产权内的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的责任是该管理部门。
4、企事业单位产权的生活垃圾箱房,由企事业单位是保洁管理的责任人。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保护环境,维护城市卫生和市容市貌,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动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分类收集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相关建筑单位、企事业单位、居民和个人应当履行建筑垃圾管理的义务,积极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收集第六条建筑垃圾根据其性质、组成和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由建筑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包括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教育宣传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建筑单位应当设置垃圾分拣站和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按照不同的垃圾类别进行收集,并进行垃圾分类的教育宣传。
第九条建筑垃圾的收集应当按照分类、定时、定点、定人的原则进行,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及时收集和处理。
第十条建筑垃圾的暂时存放应当采取有效的封闭、遮阳和防雨措施,保持环境卫生。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第十一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要求:(一)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备运载能力和运输工具;(二)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根据载货情况选取合适的运输路线,严禁在禁行区域或者交通拥堵区域通行;(三)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运输容量进行货物装载,确保垃圾不外溢、不飘散;(四)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车辆清洁,严禁从事垃圾清运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根据垃圾的性质和组成采取合理、经济、环保的措施,包括填埋、焚烧、堆肥、再生利用等。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要求:(一)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与居民区、交通要道保持一定的距离;(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设置有效的防尘、防污染设施;(三)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设置封闭、遮阳和防雨设施。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建筑业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建筑垃圾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垃圾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筑垃圾包括建筑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料和废旧材料等。
建筑垃圾分为非危险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两类。
非危险废弃物包括砖瓦混凝土、木材、金属材料、沥青、石材等,危险废弃物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不同类型的建筑垃圾应当分别收集。
2. 建筑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密闭、无渗漏,且标有明确的分类和投放要求。
3.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泄漏或撒落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建筑垃圾应当尽量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优先进行再利用或回收利用。
2. 当建筑垃圾无法再利用时,应当进行安全、环保的处理。
危险废弃物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3. 建筑垃圾处理场应当建设在适当的地点,符合环保要求,并采取防尘、防震、防污染等措施。
4. 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剩余物料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四、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和监管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监管职责:1. 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负有分类、收集和处理的责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投放。
2.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将建筑垃圾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4. 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建筑垃圾分类和管理中,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1日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2. 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应由相关部门负责收集和运输,要求使用封闭、密封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以防止垃圾漏洒。
3. 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应统一送往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焚烧建筑垃圾。
4. 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工地应设立建筑垃圾堆放区,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和收集工作,定期清理垃圾堆放区,并确保建筑垃圾不外溢或破坏环境。
5. 强制性建筑垃圾分类和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规定分类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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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和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按照其性质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
可回收物指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垃圾,有害垃圾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有害物质的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外的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精细化。
第二章建筑垃圾产生与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编制施工垃圾管理方案,并报送所在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垃圾的产生应遵循垃圾分类原则,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容器中。
第七条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公共道路、人行道、绿化带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
第八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并做好垃圾分类和包装,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和卫生。
第九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做好施工垃圾的分类、包装、标识工作,并确保施工垃圾的准确可靠。
第十条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应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建立联络机制,及时将施工垃圾转运至指定处置场所。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散发异味和渗漏液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进行装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散落和渗漏。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具备相应的环境评估证明和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建立有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确保建筑垃圾的准确处理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根据垃圾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定期检测和监测环境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理由垃圾处置引起的环境问题。
上海对垃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污染者付费、政府监管、公众参与。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义务,共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良好秩序。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方式。
第二章分类与投放第八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废矿物油等;(三)湿垃圾(厨余垃圾),指易腐的生物质废弃物,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四)干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中;(二)投放生活垃圾应当袋装,不得混投、乱丢;(三)投放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中,不得投放到非指定的地点或者容器中;(四)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配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进行分类指导。
2024年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推动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依法维护城市环境的卫生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垃圾处理单位、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本市的建筑垃圾管理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与包装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将建筑垃圾按照材料的类别进行分类并做好包装。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 混凝土垃圾:主要包括混凝土碎块、混凝土砂浆等;(二) 砖瓦陶瓷垃圾:主要包括砖块、瓦片、陶瓷等;(三) 钢铁垃圾:主要包括钢筋、钢板、钢管等;(四) 木材垃圾:主要包括木板、木方、木棍等;(五) 塑料垃圾:主要包括塑料管道、塑料薄膜、塑料制品等;(六) 玻璃垃圾:主要包括玻璃碎片、玻璃片、玻璃制品等;(七) 纸板纸张垃圾:主要包括纸板、纸张等;(八) 建筑泥浆垃圾:主要包括混凝土搅拌废水、泥浆等。
第六条建筑垃圾应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确保垃圾的不漏、不溢、不扬尘。
第七条禁止将有毒、有害、可燃、易爆等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第八条政府应在城市规划中安排建筑垃圾集中收集点,并提供收集设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运输到指定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点,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运输。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采取合理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设备,确保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破坏公共设施,不扬尘、不漏物。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与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单位签订建筑垃圾的运输协议,确保垃圾的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运输人员,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第四章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利用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分类、回收利用。
市市容环卫局副局长就上海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答本刊记者问
处理处置 的原则 , 住宅 区推 行生活 垃圾 分类收集 、 在 生 化 处理 和压缩 式 收集 ,并按 照 规定 配套 建设 相应 的生 活 垃圾 分类 收集 容器 、生化 处理 装置 和小 型压 缩式 收 集站 , 是提 高本市 生活垃圾 治理效能 的有效 措施 , 其重 要意 义在 于 : 第一 ,有利 于改善 住宅 区环 境 ,提升 住宅 区品位 。 住宅区 是城 市居 民生活 和休息 的场所 , 宅 区的环境质 住
的状况 , 近几年 来 , 市在住 宅区生活 垃圾治 理方面进 本
愚联 合发布 7《 上海赤 靳 建住 宅区生活垃圾 管理 暂 行办法 》 沪容发规lo 2。 l 2o 1 15 o 号 琵本 全文 I对 。 本市耨建住宅 区生活垃圾 的投放 l集 l 受 处理处i模 式及相应设施的配建标准 配 建责任主体 日常管理 责任主体等作7具体规范, 赤市容环卫两和赤住 宅发曩两召开额闯通气会, 两 愚领导 向全赤各额闯单
位通 报情况 , 沈正 超翻两
行 了积极探索 , 展了 以分 类收 集 、 开 生化 处理 、 回收 利 用和 压缩式 收集为 主要 内容 的试点 工作 , 得 了积极 成 取 效 。当前 ,为进一步 强化生活 垃圾管理 , 提升 本市生 活 垃圾 治理水平 , 必要在 总结试 点工作 的基础上 , 一 有 将 些 成熟 且积极 有效 的经 验 和做 法通过 法律 规范 确立 下 来 ,以此 来进 一 步明 确生活 垃圾 管理 的 目标 、原则 和 措 施 ,推 动本 市住 宅 区生活 垃圾 分类 收集 、生 化处理
4 座 小型 生活垃 圾压 缩站 。 由于压 缩式 收 资还 十分有 限 , 8 处理 的方式 也较单 一 , 单纯地 就污染
一
上海居民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上海居民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上海居民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1. 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垃圾问题日益突出,给城市的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带来了诸多隐患。
为有效应对垃圾问题,上海市引入了一项重要的举措——居民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垃圾处理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教育居民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居民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影响和未来发展方向,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2. 上海居民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上海居民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由四个分类目录组成,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居民需要根据垃圾的属性将其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瓶、玻璃等物品;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荧光灯、过期药品等;湿垃圾主要是厨余垃圾,如食物残渣、果皮等;干垃圾则是指其他无法回收的垃圾,例如瓷器、旧衣物等。
3. 上海居民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影响3.1 环境保护上海居民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减少了垃圾的混合投放,有效提升了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通过回收利用可回收物,减少了资源的浪费,降低了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有害垃圾得到合理处置,减少了其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保护了环境的生态平衡。
3.2 居民环保意识提升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使居民更加关注环保问题,树立了绿色生活的观念。
通过参与垃圾分类活动,居民的环保意识得到了增强,并培养了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习惯。
这有助于培养全民环保意识,推动绿色发展。
3.3 社会经济效益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
通过有效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产生了大量的可再生资源,为再制造、再利用行业提供了充足的原材料。
垃圾处理的规范化也为环保企业提供了新的商机和就业机会。
4. 上海居民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受益于上海居民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成效,未来的发展将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机遇。
4.1 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认识和参与度,以形成广泛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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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新建住宅区卫生环境,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住宅区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拟建和在建的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居住区。
第四条(管理原则)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分类收集和无害处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新建住宅区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是本市住宅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本市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工作;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配建规定)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一)每幢楼设置相应容量的分类收集容器,并没有明显标记;
(二)每一组团设置相应处理能力的生化处理装置;
(三)每一住户在3500户以下的居住小区(2个组团以上)设置一处生活垃圾容器间;
(四)每一住户在3500户以上的居住小区或者居住区设置一处相应规模的小型压缩式收集站。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相对独立,布局合理,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当大于5米,四周设置绿化隔离带。
具体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规划设计)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纳入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中,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时投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和投入使用。
第八条 (竣工验收)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市和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纳入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范围。
末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设施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投资建设)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由新建住宅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
第十条(日常运行和管理)
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好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回收和生化处理工作,并负责做好住宅区内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类投放)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分类收集容器内。
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定时、定点投放,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上门有偿收集。
第十二条(收集)
居民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收。
可资源利用的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回收处理。
对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规定场所。
对不能回收和不能生化处理的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投放至设置在新建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容器间或者小型压缩式收集站,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及时收集、运输至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入收集、搬运生活垃圾,应当保持住宅区内的环境整洁,不得泄漏、散落和飞扬。
第十三条(处理)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处置:
(一)厨余(有机)垃圾直接进入生化处理装置处理;
(二)可回收利用物资进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系统;
(三)其它分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处置。
第十四条(环保要求)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作业场所应当相对封闭,垃圾渗滤液、废气等的排放必须符合有关环保标准,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分别依据。
《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城市化地区以外的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
和处理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住宅发展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