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调查主体研究_吕晓刚2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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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调查主体研究_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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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行业协会、民间社团、基金会等。“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NGO应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①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涉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确定罪量刑和教育矫正,自然进入非政府组织的视野之内。当前我国确已存在相应的实践案例。例如,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展开合作的新起点实践中心,就是由北京师范大学的教师和学生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其无论是人员构成还是组织架构和活动领域都符合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该组织通过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签订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与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协议的方式,参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承担实施社会调查的职责。从宏观层面而言,非政府组织接受委托,提供社会公用服务,参与社会管理是我国当前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重要领域,②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从微观层面而言,非政府组织因其在组织架构、运作规律、人员构成等方面所具有的特征决定了其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具备独特的优势。

(一)资源优势

非政府组织进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资源优势体现在能够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社会调查活动,以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其一,就人力资源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这些信息的调查收集需要调查主体深入被调查对象的家庭、学校、社区等,这无疑需要充足的人力资源。非政

府组织因其志愿属性能够召集大量志愿者参与社会调查工作,相较于人员配置固定的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等,具有明显的人力资源优势。例如,新起点实践中心人员数量足以承担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所委托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任务。其二,就财力资源而言,非政府组织服务社会公益的组织宗旨在吸收社会捐助以及降低调查成本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严格而言是一种诉讼内行为,是国家司法资源应当予以保障的对象。但在现阶段,社会调查所需要的物质资源与当前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引入社会资源无疑是非常必要的。非政府组织因其从事社会公益的组织宗旨有利于吸收社会捐助,又因其志愿性的特点,实施社会调查不具有营利动机,可以降低社会调查的成本。

(二)组织优势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仅关系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确定罪量刑,对其后续的教育矫治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因而对其客观性、全面性、科学性等都有较高的要求。要满足上述要求,就需要在调查过程中全面引入和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知识。受制于个人教育背景和知识储备的限制,单个的调查主体很难综合掌握和运用调查所需全部知识。这种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因其在人员构成方面的广泛性和灵活性,可以吸收拥有不同知识背景的个体组成社会调查团队,利用集体的力量完成社会调查任务。这一模式显然比由法官、检察官、警察、专职的司法社工、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等个体调查模式具有显著优势。例如,新起点实践中心依托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科学学院这一平台,可以整合该校教育学、社会学、心理

学以及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优势,从而确保其社会调查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此外,非政府组织在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社会调查活动中的组织优势还表现在往往同一组织不仅承担社会调查的职能,还可以承担对未成年人的后续帮教和矫正工作。例如,上海市的阳光中心、自强社团、新航社团等非政府组织不仅参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互动,同时还参与对其的心理疏导和社区矫正。采用这种模式有利于实现社会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报告人的后续帮教和矫正活动中真正发挥作用,实现对其“因材施教”,符合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诉讼原则。

(三)机制优势

非政府组织实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职责的机制优势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竞争

①姜霞:《我国非政府组织调解机制的反思与完善》,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②2013年7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深化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改革。

机制,非政府组织因数量众多,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可以有效解决其他主体参与社会调查所存在的积极性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促进调查主体积极开展工作,避免懈怠敷衍情况的出现。根据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其先后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引入了不同的非政府组织,这种良性竞争关系的存在对提升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水平具有积极价值。二是非政府组织

的非政府性有利于获取被调查对象的信任,非政府组织的人员构成一般是普通的社会公众,由他们作为调查主体深入被调查对象的家庭、学校和社区,更有利于获取社会公众的信任,避免官方调查所可能面临的排斥与抵制。

(四)属性优势

非政府组织的人员构成和组织宗旨等决定了其具有民间性、公益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性等基本属性,在实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中,上述属性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志愿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等属性决定了其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领域中具有先天的属性优势。

首先,非政府组织的志愿性决定了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活动中的主动性。非政府组织在人员构成上的志愿性意味着其成员参与组织活动是出于志愿服务社会的意愿,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意识。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活动关系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矫正,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由非政府组织实施社会调查活动恰恰符合其服务社会公益、增进社会福利的志愿性属性。

其次,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决定了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活动中的中立性。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有助于其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过程中保持中立地位,其既不对办案机关负责,也不对特定社会个体负责,可以以超然的态度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最后,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活动中的廉洁性。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活动所形成的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进程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刑事办案机关

作出处理决定和判决的重要参考信息。因而无论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案件的受害人,调查报告都将对他们的利益和诉求产生实际影响,这自然会滋生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调查主体的中立性,以形成有利于己的调查报告的驱动力。承担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体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形形色色的不正当干预和诱惑,但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不具有盈利动机,自然也不会因为利益而轻易接受被调查方及其他社会主体的贿赂与干预。加之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往往都是自愿参与组织活动,不具有谋取私利的冲动,排除外界的贿赂与干预也会比普通的社会成员更为坚定。正所谓“无欲则刚”,非政府组织不论是组织自身还是组织成员,基于其非营利的组织属性和行为宗旨,使其获得了相较其他社会主体更为可靠的廉洁性。

综上,非政府组织在资源、组织、机制和属性方面的优势决定了其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领域必将大有可为。一方面,非政府组织承担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不违背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确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委托社会团体组织的范畴,具有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可以利用自身在凝聚社会资源、参与社会事务方面的优势,提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质量和效率,从而提升该制度的公信力和社会参与度。

四、非政府组织实施社会调查的具体机制构建

非政府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具有资源、组织和机制方面的优势,但由于社会调查结果关系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确定罪量刑和教育矫正,因而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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