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洁范本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健康、有效、阳光的运营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延伸国有资产运营链条,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效益。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的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归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并由其直接或间接支配、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全面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科学管理、规范运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评估工作,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保护工作,对国有资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国有资产运营,推动国有资本实现价值最大化。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资产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多元化运营模式,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益。
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阳光运营、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物资管理的实施办法》(民委发〔XX〕11号)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用和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拨款,学校及其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各种途径所取得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确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库存材料包括专用材料,燃料,文具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是:统一制度,归口管理;供管结合,落实责任;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勤俭节约,加强维护.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国资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办公室,后勤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某大学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房屋,家具等资产的管理;(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招标采购,验收,负责设备维修和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分口管理部门是指二级单位.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或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分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1 』『2 』『3 』『4 』1/4 1234下一页尾页。
内蒙古财经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内蒙古财经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切实做到依法理财,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科学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预算实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监督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在院党委领导下,由财务处负责全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学院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业务必须接受院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做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要搞好会计核算,充分利用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为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学院预算管理必须坚持以推进依法理财、规范规范管理为核心,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新体系,实现预算管理“公平、透明、稳健、稳固、规范、高效”,从制度上实现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第七条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要实行严格的综合财政预算;全面推行“零基预算“,实行财政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逐步实行标准预算周期管理。
第八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为入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要借助先进、规范的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按照科学、合理的标准及量化因素,将预算细化到每个具体想么和每一个人,提高预算编制的深度、准确度和透明度,特别是各种专项资金都要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在分管院长主持下由财务处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经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借)管理办法(试行)
XX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有效利用存量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X政办〔20XX〕134号)、《XX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财行字〔20XX〕1091号)、《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青财资字〔2011〕1498号)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依法占有或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由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运用公开招租的方式对出租资产的活动实施集中管理,建立符合政策法规和单位资产出租运作机制。
第四条各单位资产出租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保证正常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各单位资产出租遵循公开招租、运作透明、制度约束的原则。
第二章出租资产的范围和权属关系第六条校内各单位下列暂不需用或闲置资产纳入出租资产管理:(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建筑物;(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四)公共服务设施;(五)其他资产。
第七条依据校内各单位部门预算资料和出租资产数据,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合同计划财务处建立包括出租资产的类型、数量、具体坐落位置、购置年限、已签订的合同期限、承租人资料等信息的数据库,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建立实时更新出租资产项目库和相关台账的工作制度,对各单位出租资产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八条各单位资产出租原则上不改变资产的原产权、使用权归属关系。
对确需运用无偿划转、有偿转让等方式改变产权、使用权归属关系的资产项目,报学校审批。
经学校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审批、划转或转让。
第三章出租(借)资产管理第九条校内各单位出租(借)资产,应当事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一)出租资产的申请;(二)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及现运行状况;(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讨论稿)为了加强对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内财资发{2008}250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的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出,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的行为;(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不同类型、不同用途资产的产权变更行为;(三)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四)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二、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一)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二)必须经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先调出,后出售,再报废的顺序进行;(三)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残值的确定,必须经过评估机构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处理的办法;三、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办理处置手续;(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三)国资处审核;(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处置单位原始价值或总价值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国资处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会批准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二)处置单位原始价值或总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国资处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会批准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五、国有资产处置的账目处理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凭各相关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的《内蒙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有关资料为依据,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和《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 第四条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调拨、捐赠程序(一)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的设备,经双方协商并报国定办理审批及转账手续。
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填写《XX大学定资产转接单》,按规(二)向校外调拨、捐赠的设备、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
第六条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程序(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XX大学固定资产报减、报废及变价处理审批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学校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进行处置。
第七条报损程序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属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按《XX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的规定赔偿;非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填写《XX大学固定资产报减、报废及变价处理审批表》,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八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权限(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1.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
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8]4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6
【实施日期】2008.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43号2008年5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规范高等院校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控制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确保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债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院校债务,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举借的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融资借款、财政外债转贷资金,专项用于教学行政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基础设施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等方面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的举借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通过举债进行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应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借款项目申请书及相关评审材。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文件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文件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文件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行为,现就《办法》起草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09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实施,对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进行了全方位规范,使企业国有资产进场转让制度上升为法律。
实际上,早在2003年,自治区政府就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尚未形成统一制度体系的情况下,对推进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126号令出台时间较早,其中的许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不相适应,同时在很多提法上也与国家对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方面的新要求有些出入。
因此,亟需出台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行政命令以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充分发挥产权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同时,这次出台的《办法》,也正适值全国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国企改革、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的新形势。
作为加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基本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126号令的修订工作,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这个《办法》。
当前,我区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进行,应该说,这个办法的出台,将对推动全区企业国有资产阳光透明交易,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深化国企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学校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其范围主要包括:(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
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
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属于学校非税收入,由学校负责统一收缴和监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国有资产收益缴纳。
第二章收益征收管理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直接上缴省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学校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票据。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凭开具票据,及时与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核对收益征收金额。
第三章收益使用管理第七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省财政国库,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增资产配置和房屋、场地维修,优先安排用于国有资产占用或使用的部门。
第九条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如果确需用于发放津补贴和用于事业发展,必须由学校申请(填写项目文本)、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同意后方可施行。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学校直接投资的企业,即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以及尚未划转到资产公司的学校直接投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应当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作为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的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事企分开、权责清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依法享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自主权、收益权。
第五条企业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承担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
学校国资委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根据学校授权,依法对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依法制定或审批企业章程,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统筹决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宜。
学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学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第三章基础管理与资产使用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六章资产报告与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
学校分配至各处级单位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在满足教学、科研、行政、服务、公共活动等需要的情况下,可视资产情况由学校统筹确定出租、出借。
一、长期或较长期可供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生活附属用房、场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设施等;
二、用于补充、完善校内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专项服务功能的资产,包括:食堂、图书馆、实验室、网络通信服务场所、金融服务用房等;
三、临时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教室、会议室、体育馆、运动场、实验室、体育器材等;
四、学校认定可供出租出借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学校可供出租、出借的资产;负责审定资产出租、出借方案及招标方案;代表学校与承租者签订《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
同》。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出租、出借的资产行使管理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部门职责承担出租、出借过程中应尽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承租者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对通过资产出租、出借,引进社会力量,用于补充、完善校内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和后勤保障等特定专项服务内容,由相应的归口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市场调研、经营方案、标书及相关支撑材料)并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借)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2),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应的归口职能部门共同实施,日常管理由相应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
第六条临时出租、出借的资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出租、出借情况及《国有资产临时出租(借)项目备案表》(附件3)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出租、出借的资产租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视资产情况、承租者经营内容、租金价格等因素可延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出租、出借资产的租金按建筑面积、使用时间、次数或件数收取,基础租金价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
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资产的地理位置、市场行情等因素来决定,实际租金价格在此基础价格上,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含临时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出租(借)工作流程》(附件1)进行,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者,特殊情况可采用公开协商的方式确定承租者。
第二章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审查、报批,招租信息发布;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内外专业人员完成招标工作;
二、负责拟定《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规范文本并进行统一管理;
三、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对承租者违约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后勤处职责:保证对出租、出借资产水、暖、电的正常供应及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基建规划处职责:负责对出租、出借的建筑和设施等进行维修维护。
第十三条财务处职责:负责对出租、出借资产租金的收缴入账、上级部门财务检查、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资产收入支
出预算编制和上报及资金使用申请等方面,参与拟定出租、出借资产的基础租金价格。
第十四条监察审计处职责:负责对出租、出借资产招租工作、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并对出租、出借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保卫处职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纠纷处置。
第十六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部门职责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承租者的普适性义务
第十七条承租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约定条款,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不服从管理的,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出借资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八条承租者经营内容必须符合所在地政府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能影响所在地居民和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秩序及学校的整体规划,如若违反,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承租者依照合同向学校全额上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比例为全年租金的30%),水、电、供暖、卫生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度缴纳,并负责交纳国家和地方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
预交的履约保证金,由学校财务处暂存备用。
合同期满承租者到财务处结算。
第二十条承租方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不准擅自改变
出租、出借资产用途、不准擅自在出租、出借的场地上建设建筑物、不准擅自改动资产结构,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租(借)。
若有违反,学校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出借资产,已付(含预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付租金(含预付)和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学校的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由于承租者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造成资产损失及水、电、暖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承租者承担。
造成重大损坏以至影响资产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寿命或致使资产灭失的,除责令承租方出资修复外,要收回出租、出借资产,合同终止,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期满,原承租者未取得续租资格,必须按期迁出。
拒不迁出者,视为非法强占,依法强制迁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后续招租带来损失的,还要赔偿后续招租各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租金收入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租金收入应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根据双方签订的《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收取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对租金进行管理,并对租金分配使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监督与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所有的部门都享有依规定的程序参与管理、监督与评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年度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对上一年度租赁价格、租金收缴、承租者情况等方面做出评价与审计,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同时提出新一年的资产出租、出借整体计划方案。
第二十七条对于擅自出租、出借资产的、未全额上交租金的部门,由学校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在出租、出借学校资产工作中不履行相应职责,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学校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借)工作流程
2.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借)项目申报、审批表
3.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临时出租(借)项目备案表
附件1
国有资产出租(借)工作流程
相关部门提交拟出租(借)资产项目申请、方案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出租(借)项目方案
发布招租公告
拟承租单位(个人)报名、提交相关材料、缴纳保证金、查看现场
招标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承租(借)单位(个人)
发布招标(协商)结果公告
签订承租合同,承租方缴纳租金,领取钥匙
(承租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党政办公室、
归口管理单位各存一份)
国资处检查、绩效考核
附件2
国有资产出租(借)项目申报、审批表
出租(借)单位:编号:
出租(借)资产名称
坐落地址(存放位置)
出租(借)面积(件数)
出租(借)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出租(借)情况概述
年租金评估价格(万元)
出租(借)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出租(借)单位分管
校领导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备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单位各留存一
份。
附件3
国有资产临时出租(借)项目备案表
出租(借)单位:编号:
出租(借)资产名称
出租(借)情况概述
坐落地址(存放位置)
出租(借)面积(件数)
出租(借)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万元)
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临时出租(借)项目备
案单位分管校领导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
租金上缴情况
签字(盖章):年月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备案签字(盖章):年月日备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单位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