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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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
学校分配至各处级单位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在满足教学、科研、行政、服务、公共活动等需要的情况下,可视资产情况由学校统筹确定出租、出借。
一、长期或较长期可供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生活附属用房、场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设施等;
二、用于补充、完善校内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专项服务功能的资产,包括:食堂、图书馆、实验室、网络通信服务场所、金融服务用房等;
三、临时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教室、会议室、体育馆、运动场、实验室、体育器材等;
四、学校认定可供出租出借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学校可供出租、出借的资产;负责审定资产出租、出借方案及招标方案;代表学校与承租者签订《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
同》。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出租、出借的资产行使管理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部门职责承担出租、出借过程中应尽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承租者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对通过资产出租、出借,引进社会力量,用于补充、完善校内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和后勤保障等特定专项服务内容,由相应的归口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市场调研、经营方案、标书及相关支撑材料)并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借)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2),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应的归口职能部门共同实施,日常管理由相应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
第六条临时出租、出借的资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出租、出借情况及《国有资产临时出租(借)项目备案表》(附件3)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出租、出借的资产租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视资产情况、承租者经营内容、租金价格等因素可延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出租、出借资产的租金按建筑面积、使用时间、次数或件数收取,基础租金价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
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资产的地理位置、市场行情等因素来决定,实际租金价格在此基础价格上,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含临时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出租(借)工作流程》(附件1)进行,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者,特殊情况可采用公开协商的方式确定承租者。
第二章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审查、报批,招租信息发布;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内外专业人员完成招标工作;
二、负责拟定《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规范文本并进行统一管理;
三、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对承租者违约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后勤处职责:保证对出租、出借资产水、暖、电的正常供应及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基建规划处职责:负责对出租、出借的建筑和设施等进行维修维护。
第十三条财务处职责:负责对出租、出借资产租金的收缴入账、上级部门财务检查、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资产收入支
出预算编制和上报及资金使用申请等方面,参与拟定出租、出借资产的基础租金价格。
第十四条监察审计处职责:负责对出租、出借资产招租工作、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并对出租、出借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保卫处职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纠纷处置。
第十六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部门职责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承租者的普适性义务
第十七条承租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约定条款,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不服从管理的,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出借资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八条承租者经营内容必须符合所在地政府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能影响所在地居民和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秩序及学校的整体规划,如若违反,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承租者依照合同向学校全额上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比例为全年租金的30%),水、电、供暖、卫生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度缴纳,并负责交纳国家和地方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预交的履约保证金,由学校财务处暂存备用。合同期满承租者到财务处结算。
第二十条承租方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不准擅自改变
出租、出借资产用途、不准擅自在出租、出借的场地上建设建筑物、不准擅自改动资产结构,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租(借)。若有违反,学校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出借资产,已付(含预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付租金(含预付)和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学校的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由于承租者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造成资产损失及水、电、暖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承租者承担。造成重大损坏以至影响资产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寿命或致使资产灭失的,除责令承租方出资修复外,要收回出租、出借资产,合同终止,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期满,原承租者未取得续租资格,必须按期迁出。拒不迁出者,视为非法强占,依法强制迁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后续招租带来损失的,还要赔偿后续招租各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租金收入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租金收入应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根据双方签订的《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收取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对租金进行管理,并对租金分配使用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