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审计报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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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编制说明
一、前言: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后,应当分别对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签署相同的日期。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类型
(一)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出具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在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按照适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2、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格式参考底稿模板。
(二)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如果认为内部控制虽然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项或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对内部控制发现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格式参考底稿模板。
2、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如果认为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
重大缺陷的定义、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重大缺陷已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并得到公允反映,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未受影响的情况;
2)重大缺陷已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但未得到公允反映;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未受影响的情况).。
3)重大缺陷未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未受影响的情况)
以上三种情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格式参考底稿模板。
3、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格式参考底稿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