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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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摘要:为顺应我国政府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和推进人权保障进程的要求,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应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来修改刑事诉讼法。
指出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无法充分获得律师帮助权、律师阅卷权受到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充分行使、缺乏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诸多不足,参照部分国家有关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措施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提出了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人权理论与观念更新和法律与政策的变革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促进和保障人权作出了巨大努力。
我国正在积极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努力使国内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符合该公约的各项要求。
但是,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人权的现象。
导致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尽合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现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不足以对抗司法机关潜在的侵权行为。
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着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对策,但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依赖于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2005年媒体披露的一系列冤假错案让人们再一次感受到通过立法修改来遏制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这一弊病的迫切性。
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立法规划,学界和实务部门都在进行积极讨论,并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
笔者认为,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修改《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使刑事诉讼法真正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宪章,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人权一词,依其本意,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1]。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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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的意义【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被害人;律师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候,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实践中,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传唤和拘传中,总是受到不公的待遇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仅是肉体上的折磨也是精神上的折磨。
刑诉法吸取了律师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一改原来公诉案件中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能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简易程序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庭,更加重视了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权利,保证了庭审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保障律师的权利第三十一条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
将行诉法中的权利保障机制引入。
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律师可以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在侦查期间介入案情提供服务。
省去了身份转变的手续。
第三十八到四十条,律师可以主动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资料。
律师的主动性增强,变被动为主动,在实际操作中,律师的尊严也得到了维护。
律师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并且律师的书面意见应当附案。
移动案件,判决书送达的同时,司法机关都应将其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律师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受重视程度越高,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加得到保障。
三、保障相关案外人的权利援引民诉的制度,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保护了相关其他案外人的权利,商业秘密得到合理保护。
在对待没收财产上,法院重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其可以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证人的在守法义务之外还规定了应当出庭的条件,以及其他人报复证人及家属的保护措施,证人的经费是单独从司级政府支出。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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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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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因 为 办 案 中 的 偏 差和 失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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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无 辜 者 的 正 当 权 益受 到 侵 害
1 9 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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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以 提 高 办 案 效 率 将 会有 更 多 的 犯 罪 人逍 遥 法外 导 致 国 家 对社 会处 于 无 法控 制 的 境 地 为 了 发 现事 实 真 相 维 护 正 常 的 社会 秩序 非 法 获 取 的 材料 也可 以 作 为 证 据使 用 即 使 国 家 官 员 滥 用 权 力 以 刑 事 制 裁 和 行政 处分 就可 以 了 但 不 能 因 此而 释放 被告 人 正 当 程序 模式 则 强 调严 守 审 判 程序 的 必 要性 认 为 须 将 无 罪推 定 作 为 刑 事诉讼 的 基 本原 则 在 有 罪 判 决 作 出 前 任 何 人 都 不 能把 被告 人 看成是 罪 犯 绝 不 能 容许警 察 和 检察 官在 审 判 前基 于 有 罪推 定 而 滥 用 职 权 任 何 使 用 非 法 手段 获 取 的 证据 不 得 为 法 庭所 采 纳 如 没有 足够 的 证 据证 明 被 告 人有 罪 就 应 当 宣 告被 告 人无罪 并予 释 放 笔者 以 为 帕 卡 的 分析 虽 有 深度 但 却 走 向 了 片 面 惩 罚 犯 罪与保 障 人权从 表面 上看是
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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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者:殷晴晴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殷晴晴(1990-),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改之前“重惩罚,轻人权”,在程序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大大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实现。
笔者将从人权保障视角浅析此次修改的亮点。
【关键词】人权保障;沉默权;辩护权;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随着新刑诉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纵观新刑诉法的法律条文不难发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内容。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保障了刑法的有效实施,赋予了刑法鲜活的生命力。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请下“神坛”,赋予其真正的生命力,落实到部门法当中,这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接下来笔者将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对新刑诉法主要修改内容进行解读。
一、向沉默权的前进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长久以来,我国司法领域一直倡导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种观念甚至已经根深蒂固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形态当中。
沉默权虽然受到西方各国司法普遍认同,但是在我国还没有其成长的土壤。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沉默权这一概念,但是在法条当中已经可以发现其踪影。
就目前现状看来,沉默权还无法实质性的确立。
但无论如何,在部门法当中已经出现了隐性的沉默权,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还是提供了巨大的正能量。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新刑诉法第50条在旧刑诉法第43条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然而虽然与新刑诉法的第118条仍然要求犯罪嫌疑人陈述自己有罪或无罪,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相矛盾,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出现还是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
(二)新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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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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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明
作者机构: 安顺师专政史系 561000
出版物刊名: 安顺学院学报
页码: 68-71页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权保障 犯罪嫌疑 被害人 被告人 无罪推定原则 生存权 刑诉法 合法权益 有罪推定
摘要: 人权前先是人民的生存权,但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权利,它是包括生存权等多方面权利的综合体。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改善人权状况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是,就今天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维护生存权和发展权仍然是中国的首要任务。
生存权就是指人的生命安全,生活保障的权利。
如果没有充分可靠的生存权,其他权利就无法谈起。
西方社会试图以“人权问题”为借口,推行强权政治,干涉我国内政。
事实上,我国在人权保障问题上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我们可以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对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了刑事司法程序,增加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
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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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被称为“小宪法”。
通观全文我们可以看到这部“小宪法”中“保障人权”这一宗旨贯穿始末。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人权完整的意义是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是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而保障公民基本的自由权利不被侵害,成为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将其作为基本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者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同时立法者并没有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停留在口号上,从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权”充分落实在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上。
在辩护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刑事追诉程序一旦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面对强大的国家刑事追诉机关。
而此时辩护人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合法权益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从新刑诉法的辩护制度中修改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是将律师介入时间由诉讼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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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 讼法 》 是 与宪法 中公 民基本权 利关 系最密 切 的
一
部法律 , 与公 民的人身 自由、 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 和财产权
利 息息 相关 。社会 上 的每 个人 , 不管 是否 牵涉 到刑 事诉 讼 中, 在任 何时候 都在享 受《 刑事诉讼 法》 的保 护 , 这部分 权利 通常不被人 们注意 , 但非常重要 , 它们 主要体 现为《 刑事诉讼 法》 中对国家权 力 的限制 。例 如 , 国家 侦查机关 和 司法 机关 可 以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限制个人权利 , 但 国家 的这种权力不
杨 宇冠 , 兰卫东
( 中国政 法大学 , 北京 1 0 0 0 8 8 )
2 0 1 2 年第十一届全 国人 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 刑事 诉 讼法修正 案》 , 此次修改 是在深入 总结 1 9 9 6 年 以来我 国刑 事司法 理论与 实践经 验的基础 上 , 遵循诉 讼规律 , 结合 现阶 段 国情 , 积 极吸 收刑事 司法改革 成果 , 参考 联合 国制定 的重 要文件 和公约 中有关 刑事司法 准则 的条文 , 经 多番研 究 、 论 证制定 而成 。修 改涉 及多方 面的 内容 , 包括将 “ 尊 重和保 障 人权” 纳入刑事诉讼任 务 , 扩 大辩 护人诉讼作用 , 确立 非法证 据排除 规则 , 修 正强制措 施适用 条件 , 规 范侦查讯 问 同步录
研 究> > 2 o o o 年第 7 期。
②参见A i b e r t o C o f a ,T h e S e m a n t i c T r a d i t i o n f r o m a n t t o
⑨《 荀子・ 大略》 。
论我 国《 刑事诉讼 法》 修 改与人权保障的进步
简述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
![简述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924d2c2b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31.png)
简述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及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人权保障列为刑
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强调人权尊重、平等保护、合法审判等原则,使其成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被告人权益的
保护措施,比如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加强保障;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限制条件,确保不合理取保候审的权益受到保护。
3.取证权利的加强: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
的取证权利保护,明确规定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申请和质证,并要求有关机关必须查明事实真相,确保受案时就开展调查,及时收集证据。
4.刑讯逼供的严禁:新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进行了明确禁止,并加强了相应的监督和惩处措施,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5.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辩护人有权行使亲自出庭的权利,并提供了一定的费用保障,保证辩护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然而,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例如,新刑事诉讼法在一些具体细节
上对人权保障的规定不够明确或完善,如对被拘留人的会见权、通知权、申请权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人权侵犯的迅速反应和制止机制还需要加强;在对证据的采用和排除、审判程序的规范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人权的全面保障。
刑事诉讼法修订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公正审判
![刑事诉讼法修订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公正审判](https://img.taocdn.com/s3/m/516a8d6d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dd.png)
刑事诉讼法修订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和对公正审判的重视。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修订案对被告人权利和公正审判的保障进行探讨,并分析该修订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积极影响。
一、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加强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突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知情权。
修订案明确规定了对被告人应当主动告知有关案件的事实、证据、审判程序等充分信息的义务,从而保障了被告人在案件中的知情权。
其次,修订案还强调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或者由国家指派辩护人,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被告人还享有质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权利,以便更好地行使辩护权。
二、公正审判的重视刑事诉讼法修订案对于公正审判的重视也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修订案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无罪性质,并规定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定被告人有罪。
这一规定确保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无罪人权原则的贯彻实施。
其次,修订案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限制了对被告人的不当侵害,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修订案还强调了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以确保审判活动公正透明。
三、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的积极影响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积极影响。
首先,修订案的出台为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依据,切实加强了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其次,修订案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规范,优化了刑事审判活动,提高了司法公正度和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此外,修订案还促进了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了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声誉。
总之,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和公正审判的保障,通过明确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
![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b097eb9c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a3.png)
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每一次的修改都备受关注。
近期,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深入学习和聆听相关的解读,我深受启发,也有了许多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给我最直观的感受是它对于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强化。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障人权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
新的修改内容在多个方面体现了这一理念。
例如,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措施更加完善,严格规范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避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也更加审慎和严格,明确了适用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得到充分尊重。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追究犯罪的过程,更是在法治的轨道上保障每个人应有的权利和尊严。
其次,这次修改增强了刑事诉讼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刑事诉讼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新的修改内容引入了一些先进的制度和理念,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比如,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量刑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这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同时,在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种类、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规则,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更加准确,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在聆听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平衡。
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维护其权威性和可预测性,但同时又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正是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司法实践的新经验,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实现了稳定性与适应性的有机统一。
此外,这次修改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来说,需要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准确理解和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afa8ea2e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87.png)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修改关乎司法公正、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
2012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我国第四部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此次修改将封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修改,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本文将从法制角度对这次修改进行评析。
一、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法增加了一系列程序化规定,其中包括简化刑事诉讼程序、健全证据制度、完善逮捕、羁押制度等。
这样的修改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快公安机关实行刑事拘留手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加速案件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制尊严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人权在新版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严格的取证程序,加强了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使司法公正得到更好的体现。
并进一步明确了调查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程序规定,加强了对取证的合法性监督,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应科技的发展,推动智慧司法建设新刑事诉讼法在一审判决后,对上诉和抗诉作出规定,在适应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刑事审判智能化、信息化的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公正、加强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治性和效率。
加快刑事审判体系的智慧化建设,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服务于人民群众。
四、强化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此次修改新增了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确权功能,这实际上也是对民事证据的一种健全与保护,增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提高了对证据的的审查能力。
通过增加对证据的审查程序和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五、建立更加公正、适当、合理的制度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以刑事逮捕的限制行为程序规定及处理程序规定,这减少了不当逮捕案件的发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处理的程序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和对证据的审查必将有助于建立更加公正、适当、合理的制度。
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修改从多方面着手,尤其是在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人权、适应科技的发展、智慧司法建设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规定。
谈我国_刑事诉讼法_再修改_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谈我国_刑事诉讼法_再修改_以人权保障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065bf181bceb19e8b8f6ba90.png)
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刑事诉讼法研究专题作者简介:古津贤(1963-),男,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科学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① 陈永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6卷第4期。
谈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以人权保障为视角On The Once -More Revisi on Of China Cri m inal Pr ocedure La w古津贤(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 300070)内容提要: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的价值体现和要求。
本文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问题,明确提出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充分肯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有关规定后,深刻剖析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的诸多缺陷,提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价值内涵我国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明确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涉及到社会生活诸多方面,而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尤为密切。
这是因为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直接影响被追诉者的财产、人身甚至生命的剥夺与否。
现代刑事诉讼是人类基于对封建社会野蛮、非理性的纠问式诉讼进行反思而建立的一种新型的刑事诉讼制度。
现代刑事诉讼的许多制度,如无罪推定制度、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体现了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是人类共同创造的优秀成果。
①刑事诉讼中的绝大多数制度都既有利于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控制犯罪。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只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并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权利,同时惩罚犯罪也是对真正的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而非对一切有罪或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进行惩罚。
因此,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有着基本相同的要求。
国际立法趋势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和惩治犯罪的过程中对公民权益的任何剥夺均应具备正当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建立有效的司法侵权的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司法权力的不当运用侵犯被追诉人的人权。
刑诉法修改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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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使刑事诉 讼活 动能够有法可依 , 人权保障 尚未成为刑事诉 判或执行, 都是公权力的行使 , 关系涉及公民的人身 自由等 基 讼 的独 立价值 , 因此在人权保障制度设计方面, 诉讼程序 、 律 本权利。 因此, 司法 权力的设置和运行应以人权保障为终极 目 师辩护制度、 证据制度等方面, 仍然存在诸多缺陷。 ” @ 的, 这是因为 “ 公共权力如果为人权而设、 为人权而运作, 便可
只凭政策 、 法规办 案, 甚至凭经验 办案 的历史。 但“ 鉴于 ‘ 十 主政治 的基本价值观 和制度 安排 , 体现 了民主政 治的基本要 年动乱’ 中出现的滥 用司法权力而导致的司法秩 序混乱 , 这部 求, 更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法律的总体指导思想, 就是规范司法权力, 防止司法权力的滥 刑诉法的特殊性在于无论是侦查活动、 提起公诉、 刑事审
独 立 的价 值 和应 有 的 地位 。 这 种 现 象一 直 持 续 到 2 O 世纪7 0 代 末, 1 9 7 9 年 新 中国第 一
刑诉法修改与人权保障
人 权 是 现 代 法 最 基 本 的价 值 之 一 。 尊重 和 保 障 人 权 是 民
部刑事诉讼法典出台, 结束 了多年来办理刑事案件无法可依或
罚犯 罪的同时更加侧重保障人权 , 是 国家人 权事业在刑事司法中的巨大进 步。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 人权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思想的产生、 发展
从一般 意义上说 , 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 是人身权、 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人们的主体观念逐渐增强, 维权 意识
做 出了一些 基 本 的 规定 , 但在 刑 事诉 讼 活 动 中 , 无 法 可依 、 刑 讯 讼 制度 做 出的进 一 步 改革 和 完 善 , 也是 对 深 化 司法 体 制 和工 作
新刑诉法修改中将人权保障法律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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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改中将人权保障法律化的思考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顺应民意的结果,是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但是关注的问题也非常集中,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应以保障人权为主导思想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突出了权利保障的部分,极大的体现了我国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标签: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法律化;思考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关键时刻,这一时期的刑事犯罪率比较高。
既要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又要保障人权。
如何正确处理和平衡好打击刑事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宽严适中,使得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处理,都能够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从而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是当下党和国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完善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为执法机关审核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更体现出了我国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做出的努力,说明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法律化的方面取得了相应的成就。
1 人权保障的含义人权一词的本意是指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如今,人们对人权一词已经不再感到陌生,人们对于通过立法去保障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国际人权运动以及人权公约的建立和生效,极大的促进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
法律是保障人权最基本、最普遍、最有效的方式。
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了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以宪法为核心,以实体法和基本法构成的基本法律为支柱的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
其中,刑事诉讼法是最为突出的保障人权的法律,这和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有紧密的关系。
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对我国公民和国家、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协调,然而,在刑事诉讼案件当中,公民个人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是最为明显的,冲突也是最为尖锐的。
在这种矛盾和冲突的前提之下,对于刑事案件当中所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益的保障,最能够体现出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关注,凸显我国的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进程。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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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以人权保障为视角高雅
【期刊名称】《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人权入法”,即对人权保障问题从原则到细则作了系统的规定,这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执法理念、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环境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认识“人权入法”的影响,并积极加以应对.
【总页数】5页(P9-13)
【作者】高雅
【作者单位】北京警察学院,北京1022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
【相关文献】
1.人权保障视角下公安执法工作研究 [J], 马玉达;
2.人权保障视角下公安执法工作研究 [J], 马玉达
3.公安执法工作中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探究 [J], 韩宝庆;
4.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两种范式之比较分析——兼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启示[J], 李艳丰;雷建国
5.人权保障的价值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应然之路 [J], 宋世杰;彭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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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新探
刑事审判会呈现一边倒的局面。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 疑人和被告人有权享有辩护权的权利就是为了使得在刑事审判 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会出现明显的差距, 从而影响审判结果的公 正性。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对于保护其人 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人权受到侵 害的情况就可以及早的提出申诉或控告, 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刑 讯逼供和强迫自证其罪等情形的出现。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辩护人还可以尽早的申请变更强制措 施。 (二)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再 “犯难” 实践中, 因为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 律 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被侦查机关以 “本案涉及国家机密, 不能会见” 等为理由而拒绝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新 《刑 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许可, 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 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至迟 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 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 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 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了解案件 有关情况, 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向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这些规定都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 告人提供了合法的保障, 使得会见不再 “犯难” 但对于涉及危害 , 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例外情 形所作出的规定也和情于理。同时应当注意规定第三款中的辩 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也是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所提供的有利保障。 (三) 法律条文中明确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础性 原则。联合国制定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条第 3 14 款中第 g 项规定 “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 言或强迫承认有罪” 。此项规定表明, 在判定对其提出的任何刑 事指控时, 人人都完全平等的享有最低限度的保证, 即在刑事诉 讼中被指控的人都应享有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确立反对强迫 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 障。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 “任何人不得被迫在刑事案 件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 定,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 证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 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次明确的提出反对自证其罪原则。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 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
2012 ・ 04 (上)
人、 被告人能够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之所在。 是否确立该原则 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在特定的时期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冲 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 同样也能反映出一国刑事诉讼程序中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文明与进步的程度。 因为自我保护是人的本性使然, 任何人对其权利享有处分权, 不 能强迫其放弃自己的权利并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反对强迫自 证其罪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进步, 在未来修改刑 事诉讼法中明确沉默权也指日可待。 (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和必要休息, 避免变相逼供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或者以非法的手段获 取证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与刑讯逼供类似的方法数不胜数, 虽 然侦查机关没有使用刑讯, 但对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伤害是不尽 相同的。 侦查机关往往是利用法律中未明确规定而产生的漏洞, 不给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 不让其上厕所, 或者禁止其睡觉等, 这 些五花八门的做法虽然不会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产生损害, 但是能够在精神上折磨犯罪嫌疑人, 从而迫使其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 新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不得以连 续传唤、 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 拘传犯罪嫌疑 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这样具体的 规定是对法律漏洞的弥补,可以起到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作 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其他的非法手段没有得到明确规 定, 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五) 新增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的规定 我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 的义务。 这样的规定看似合理但是有时难免违背人之常情, 例如 近亲属之间作证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如果强迫近亲属在庭审中 和被告面对面质证或者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证言, 很可能会伤害到 他们家庭的成员感情, 不仅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 很可能会导 致反目成仇等更为严重的后果。新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 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 人民 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除外。 这样 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尊重, 符 合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三、 结语 我国现行刑诉法是 1979 年制定的, 1996 年作了第一次修改, 时隔 16 年, 刑诉法迎来第二次 “大修” 。法律的完善是一个不断 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每个时期都有其特定的法律。 因为法律具有 滞后性, 所以不可能存在完美无缺的法律, 我们只能通过不断的 修改来弥补法律中的漏洞, 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此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总体来说是值得肯定的, 其中许多规定都与现代国际通行 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相符合, 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立法 上能够吸收和借鉴外国的法律, 同时又能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的优 良传统。
人权是指作为人与生俱来的一切权利。当今许多国家普遍 在其宪法中将人权的概念具体化和法律化。随着人类文明的进 步, 对人权的保障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我国党和政府一贯 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 目前我国已加入包括 《经济、 社会及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 在内的 25 项国际人权公约, 并积极为批准 《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创造条件。同时, 在国内制定或者修订 一系列相关的法律、 法规, 为完善人权保障措施, 加大人权保障力 度从立法的层面上给予支持。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次将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 但这并不意味着 之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完全没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 我国法律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最早是在 2004 年通过的宪 法修正案中。 此次修正案通过前, 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是以宪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依据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的 条文中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彻和落实我国宪法中人权原则 的具体体现, 也是我国立法的进步。 一、 刑事诉讼的价值学说 由于 “价值” 这一范畴本身含义的多样性, 刑事诉讼价值的 含义也呈现出一种多样性诉讼价值理论主要包括: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程序本位主义 理论,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和综合程序价值理论。自新中国 成立以来, 功利性质的 “工具主义” 一直作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 导,即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在于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和获得 公正的实体结果。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对国外理论的 引介及司法实践的需要,理论与实践中的差异使得我们对于刑 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进行重新思考,我们认识到程序正义对于保 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纯粹的程序工具主义应当被抛弃, 我国学者 也已经开始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刑事诉讼价值理论,其中 主要有: 工具性价值优先说, 价值层次论, 并重论, 内在价值论。 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理论的研究争议较大,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在 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 刑事诉讼价值不可能是单一的, 而需要 其在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间平衡。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我国
参考文献: [1]宋英辉.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2012 ・ 04 (上)
◆理论新探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聂帅钧
摘 要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吴邦国委员长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 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 具有特殊意义。我国的人权问题却一直遭到西方国家猛烈抨击, 我国在人权方面的保障到底如何, 从这次通过的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中可见一斑。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任务第一次写 , 进了刑事诉讼法。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许多条文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这说明此次修改不仅仅是 在总则中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空话, 而是结合实际, 真正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上尊重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 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 修改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2)04-273-02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从工具性价值优先说逐步向并重说转变, 应当说我国立法机构现在更加重视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是 实现人权保障的基础, 只有真正做到程序的公正, 才能实现对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二、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人权保障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前, 由于宪法对于规范刑事司法权 力的配置尚缺乏制约机制, 从而导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刑讯 逼供、 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 甚至对一些严重侵害公 民人权的秘密侦查行为, 如秘密监听、 警察圈套等, 刑事诉讼法都 不做任何明确的法律控制。 随着侵犯人权的案件越来越频繁、 百 姓呼声越来越强烈, 刑事诉讼法修正终于得到全国人大的重视。 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其中关于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之处值得鼓 励,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人权保障的最新规定有如下几方面: (一)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时间提前 新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 期间, 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 措施的时候,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犯罪 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新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 理申诉、 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 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押 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 及时转达其要求。这相比以往的只有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移 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是一种进步, 从人 权保障的角度来说, 刑事诉讼法中保护的人权不是所有公民的权 利, 而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面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 犯罪嫌疑 人和被告人的地位显得尤其劣势, 如果不对其人权进行保障, 则 作者简介: 聂帅钧, 兰州商学院, 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 D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