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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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法律案件(3篇)

张明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明楷,男,某市居民。

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张明楷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二、案件事实1. 被害人甲,男,某市居民。

某日,甲将一辆价值1万元的自行车停放在某小区楼下。

当晚,甲离开时忘记拔车锁。

2. 张明楷,男,某市居民。

某日,张明楷路过该小区楼下,发现甲的自行车未上锁,遂起盗窃之心。

张明楷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自行车锁撬开,骑走自行车。

3. 次日,甲发现自行车被盗,遂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监控,将张明楷抓获。

三、案件争议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明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法律分析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明楷盗窃的自行车价值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明楷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明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明楷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张明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明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某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明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案件启示1. 公民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2.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犯罪。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作者介绍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出版说明二十多年前,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勃兴,法律和法律教育开始再度崛起之时,法律出版社便以精诚态度和极大力度服务于中国的法律教育。

针对不同阶段的读者,本社陆续推出多种系列的法学教材,迄今已达数百种。

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为其中主要部分。

而历年来逐步推出的"八五"、"九五"及正在推出的"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更为重点。

长期以来,"法律版"的众多教材,颇受学林瞩目。

在此,我们深深感谢读者和作者对我们的信任。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积极酝酿和展开改革举措,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

为此,本社应时而动,力求从教材的品种上、内容上、形式上实现更大突破,为新一代法律人学取专业知识提供更好读本。

就高等学校教材而言,我们立足两种进路:全面革新既有教材,或推出全新教材。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看命题人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听刑法大家嘚啵嘚——均改编自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蔡雅奇刑法老蔡编写说明:这次为您呈现的是2018年度的张明楷教授的100个刑法案例,均改编自张明楷教授最新的著作和文章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

讲课干脆利索无废话,直击考点绝不拖泥带水。

人送外号“干货蔡”。

法考圈中跑的最快的老师,每天早上5点起床跑10公里是他坚持多年的雷打不动曲目。

人送外号“蔡跑跑”。

敬业、认真、专注,是他的最大特点。

干货答疑10公里,老蔡带你过法考。

刑法老蔡,你值得拥有。

1、A住在森林边上,对13岁的继子B早就心怀杀意。

在一个雷雨交加的白天,A让继子B穿过森林,到森林的另一边去采蘑菇,A的目的是想让B掉入森林中唯一的一条小路的陷阱中摔死。

B出发,但在离陷阱仅有3米时,遭雷击身亡。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未遂。

首先,B被雷击身亡的结果,不能归属于A。

既然“行为人希望被害人遭受雷击身亡而让被害人前往森林,被害人果然被雷击死,都不能进行客观归责”,那么,本案就更不能进行客观归责,即不能将B 被雷击死的结果归属于A的行为。

换言之,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果可以在客观上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时,才能谈论是否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一问题。

故本案也不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

最后,需要讨论的问题是,A让B去森林并希望他掉入陷阱的行为,是否已经产生了紧迫的危险,如果离陷阱比较近了,危险具有紧迫性,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反之,如果离陷阱还比较远,如B 刚出门即遭雷击身亡,对A就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预备。

据此,本案中A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A、B、C三人于冬日的某个夜晚在一小酒馆喝酒,C很快喝醉了,A、B商量了一下,由A叫了一辆出租车将C送回家。

但到了C家楼下之后,C坚持不下车、不上楼,还要再回那个小酒馆喝酒。

A遂陪C返回那个小酒馆,但小酒馆已经关门了。

A劝说C赶紧回家,改日再喝,C依然不肯回家。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以张明楷为例,探讨其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张明楷犯罪的事实张明楷,男,某市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明楷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三、张明楷犯罪的法律依据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明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刑事诉讼程序:张明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明楷有权进行辩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3. 民事责任:张明楷贪污的100万元公款,依法应当返还给国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张明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因贪污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治安管理处罚:张明楷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明楷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5. 党纪处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明楷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84)】跟着别人去打架却没动手如何定性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84)】跟着别人去打架却没动手如何定性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84)】跟着别⼈去打架却没动⼿如何定性
100个离奇案件
系法考名师
改编⾃张明楷的著作
该如何定性
答案可能意想不到
⽼王与⽼赵在酒店包厢喝酒时发⽣了冲突,当时,⽼赵有三个⼩弟兄在场,⽼王孤⾝⼀
⼈不敢轻举妄动,遂从包厢退出,叫来⼩龙、⼩明、⼩四三个⼩弟返回酒店包厢找⽼赵寻
仇。

⼩龙先去停车,将⾃⼰带来的⼀把尖⼑给了⽼王。

⽼王带着⼩明和⼩四冲进包厢与⽼赵
打了起来。

⽼王并未使⽤⼩龙提供的尖⼑,⽽是随⼿⽤⼀个啤酒瓶打了⽼赵的头部。

虽然⽼
赵没有被啤酒瓶砸伤,但啤酒瓶碎⽚溅到了躺在⼀旁沙发的⽼赵的⼀名⼩弟兄⾝上,导致此
⼈受了轻伤。

⼩明拿起⼩龙给的尖⼑朝⽼赵捅去,致⽼赵重伤。

整个过程中,⼩四⼀直站在
包房的⾓落,既没有说话也没有动⼿。

等⼩龙停好车到达现场以后,打⽃已经结束。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先,⽼王既要为轻伤结果(打击错误)负责,也要为⼩明重伤⽼赵的结
果负责。

其次,⼩龙为甲的轻伤他⼈结果和⼩明重伤⽼赵的结果提供了物理原因⼒,成⽴故
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最后,⼩四为⽼王的轻伤他⼈结果和⼩明重伤⽼赵的结果提供了⼼理原
因⼒,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凡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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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26、某农民甲离婚后,一直对前妻乙怀恨在心。

某日,甲谎称自己是公务员,诬陷乙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告发。

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当无疑问。

问:对甲是否需要从重处罚?为什么?参考答案:不需要。

只有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的职务的情况下,被害人才更容易被诬告陷害。

本案中,甲虽然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根本就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无法实现更大的法益侵害性,故只须一般处罚即可,无须从重处罚。

27、甲欲杀死乙,遂教唆乙去抢劫丙。

与此同时,甲私下告诉丙:“有人要抢劫你,你做好防范准备”。

果然,乙在抢劫丙时,被丙的正当防卫行为杀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死者本人乙成立抢劫罪的正犯。

乙抢劫时被丙杀死了的结果,是正当防卫的结果,不能归责于任何人。

除非甲完全支配了整个事态的发展进程,才能认定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8、甲明知丙身上佩戴了枪支,依然教唆乙拿着菜刀去抢劫丙。

果然,乙在持刀抢劫过程中,被丙一枪打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

丙一枪打死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甲只对自己教唆乙所犯的抢劫罪负责。

至于乙的死亡,则是丙正当防卫的结果,无人需要对这一死亡结果负责。

29、甲得知乙要入户盗窃,就借给了乙一把万能钥匙。

乙到达现场后使用甲提供的钥匙,但打不开门。

于是,乙临时找了一根铁丝,顺利地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数额达1万余元。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乙成立盗窃罪既遂(实行犯),甲成立盗窃罪未遂(帮助犯)。

甲的帮助行为与乙之前的着手行为具有因果性。

但是,在乙发现钥匙不管用进而用铁丝入户盗窃时,甲的帮助行为就没有再起作用了,因而没有因果性。

30、甲用手枪对准其仇人乙头部,马上欲扣动扳机。

这时,警察在80米之外大喊:住手!甲听到警察的喊话仓皇逃走。

张明楷刑法案例

张明楷刑法案例

张明楷刑法案例必考知识点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

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

张明楷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张明楷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上)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上)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上)2017-01-31 蔡雅奇整理厚大司考这是蔡雅奇老师根据张明楷最新学术信息,整理的100个刑法案例题,可参考性非常高,16年的司考还遇到过原题哦,让你牢牢把握住出题人的命题方向。

学累的时候看看案例也是一种放松,或许在这些案例中还能搂到今年的案例题哦1、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

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2、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

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

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盗窃了数万元的现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如果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应认定为帮助犯。

本案中,A的递水行为为B的盗窃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故应认定为帮助犯。

4、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B在望风过程中,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而默默离开,但A对此并不知情。

后A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明楷,男,25岁,汉族,某市人,大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10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明楷在网络上结识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向张明楷提供了毒品。

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毒品购买款。

2019年2月,张明楷在李某的指引下,从李某处购买了毒品。

同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线索抓获了李某,并在李某的住所内查获了部分毒品。

公安机关随后将案件线索延伸至张明楷,并在张明楷的住处查获了剩余毒品。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海洛因。

被告人张明楷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二、争议焦点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3.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张明楷应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明楷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持有,且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情节是否严重1. 毒品数量: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较大数量,可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2. 毒品来源:被告人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毒品,说明其有较明确的购买渠道,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3. 毒品用途: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人张明楷持有毒品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可能用于贩卖、吸食等非法用途,其主观恶性较大。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三)对张明楷的量刑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明楷法律经典案例(3篇)

张明楷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某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5月,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防卫过当的认定以及犯罪中止的认定等方面。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15日,陈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陈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陈某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争议焦点1.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3.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四、案例分析1.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陈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并未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陈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不属于防卫过当。

因此,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3.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陈某某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并未自动放弃犯罪,也没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五、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张明楷经典案例

张明楷经典案例

张明楷经典案例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孙:理解此种观点的前提是要改变以往的观念:盗窃罪侵犯的是相对人对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

这种占有是否合法在所不论。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孙:理念与案例1相同。

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孙:这种情况下,乙若是要求甲提供其他的财物,则超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范围。

对其他财物的索取则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孙:非法的占有权在遇到合法的所有权时,此时不能够认定为甲为盗窃罪。

但是如果第三人丙从乙处盗窃了摩托车,则构成盗窃罪无疑。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孙:明确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时失控说,即财物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说占有。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收藏细读)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收藏细读)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收藏细读)1、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

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2、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

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

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盗窃了数万元的现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如果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应认定为帮助犯。

本案中,A的递水行为为B的盗窃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故应认定为帮助犯。

4、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B在望风过程中,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而默默离开,但A对此并不知情。

后A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问: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B成立盗窃罪既遂。

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盗窃罪中的望风者(共犯)即便是默默离开现场,但其之前的望风行为依然对正犯的盗窃结果具有物理与心理的原因力,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法律案件张明楷(3篇)

法律案件张明楷(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学界,张明楷教授是一位备受尊敬的法学专家。

他不仅在我国刑法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而且在法律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文将以张明楷教授参与的法律案件为切入点,探讨他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贡献。

二、张明楷教授的法律案件1. 张明楷教授参与的主要法律案件(1)杭州飙车案2011年,杭州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飙车案。

张明楷教授作为专家证人,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他认为,肇事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2)李某某案2013年,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张明楷教授作为辩护人,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3)王某某案2016年,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张明楷教授作为专家证人,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 张明楷教授在案件中的贡献(1)理论贡献张明楷教授在刑法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他的观点和见解对案件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上述案件中,张明楷教授从刑法角度分析了案件的法律问题,为法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2)实践贡献张明楷教授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的观点和见解对案件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上述案件中,张明楷教授为被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三、张明楷教授的法学研究1. 张明楷教授的学术成就张明楷教授是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他在刑法理论、刑法实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学术成就。

他的著作《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等在我国法学界具有很高的影响力。

2. 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观点张明楷教授在刑法领域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如“社会危害性理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等。

这些观点为我国刑法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四、张明楷教授的法律实践1. 张明楷教授的法律服务张明楷教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上述案件中,张明楷教授为被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张明楷教授的司法实践张明楷教授在我国司法机关担任过多个职务,如法官、检察官等。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接上⽂: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上)36、甲、⼄⼆⼈共谋⼊户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甲下⼿⾮常重,被害⼈⾝受重伤。

甲、⼄⼆⼈旋即离开现场。

⼀会⼉,甲提议返回现场,将被害⼈杀死,以除后患。

甲在动⼿杀⼈时,⼄站在旁边,说了⼀句“算了吧”,再⽆任何阻⽌的举动。

被害⼈被甲杀死。

问:甲、⼄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抢劫罪(致⼈重伤)与故意杀⼈罪,应实⾏数罪并罚。

⾸先,甲、⼄⼆⼈成⽴抢劫罪(致⼈重伤)的共犯。

其次,由于⼄之前参与了使被害⼈陷⼊不能反抗境地的⾏为,所以具有阻⽌甲杀害被害⼈的义务。

虽然⼄说了⼀句“算了吧”,但不能认定为⼄已经履⾏了救助被害⼈的义务,该⾏为系不作为的故意杀⼈罪(帮助犯)。

综上,甲、⼄成⽴抢劫罪(致⼈重伤)与故意杀⼈罪的共犯,应实⾏数罪并罚。

37、甲的妻⼦和丁长期通奸,甲⾮常⽓愤。

某⽇,甲、⼄与丙⼥约定:由丙⼥将丁约到某宾馆索要通奸费,并重申不能动⼿。

丙⼥照办,丁赶到宾馆后,甲、⼄向丁索要1万元现⾦。

丁不同意,甲、⼄⼆⼈就对丁拳打脚踢。

丙担⼼将丁打伤,就阻⽌甲、⼄的打⼈⾏为,但因⼒⽓太⼩⽽未能阻⽌成功。

最终,丁被迫驾车载着甲、⼄、丙三⼈回到⾃⼰家中,取出1万元现⾦给了上述三⼈。

问:甲、⼄、丙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抢劫罪的共犯,丙成⽴敲诈勒索罪(预备)的帮助犯和抢劫罪(不作为)的帮助犯。

⾸先,甲⼄丙三⼈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但甲⼄⼆⼈实施了抢劫罪。

在甲⼄⼆⼈实施殴打过程中,丙具有阻⽌的义务。

毕竟,丁是被丙约到宾馆的。

换⾔之,丁之所以会陷⼊危险境地,是由丙的敲诈勒索(预备)⾏为所致,那么丙就具有救助丁的义务。

38、甲、⼄共谋⼊户盗窃。

甲负责望风,⼄负责⼊户⾏窃。

⼄⼊户后不久,⾥⾯就传来了打⽃的声⾳。

甲意识到了⼄在抢劫,⽽不再是盗窃了,但仍继续在外⾯为⼄望风。

后甲、⼄将财物均分。

问:甲、⼄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抢劫罪(⼊户抢劫)的共犯。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看命题人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听刑法大家嘚啵嘚——均改编自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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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

乙的妻子甲明知尸体为乙所盗,仍为乙窝藏、转移尸体。

对甲的行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犯罪所得的赃物”?11.组织、强迫男性向不特定的男性提供性服务的,是否属于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12.真实案例:甲男与乙女相识,关系较好。

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但没有使用任何强制手段,乙不同意,且大声喊“有人强奸”。

甲担心有口难言,便掐乙的脖子,而且决意掐死乙。

甲以为乙“死亡”后,实施了“奸尸”行为,乙事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乙在被奸淫时,并未死亡,而是在甲奸淫后死亡的。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妇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有生命的妇女;但由于甲以为乙已死亡,故只有奸尸的意图。

真正的奸尸行为一般被评价为刑法第302条的“侮辱尸体”。

请问:能否将当时还活着的乙的身体评价为“尸体”?换言之,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13.课堂设例:某公园的大门前有一条禁令:“禁止一切车辆驶入本公园”。

请问:轮椅能否进入该公园?二、犯罪客观要件案例1.甲雇请乙为自己看守山林,但长期没有给乙发放工资,乙不断催讨。

甲产生杀乙之念。

夏天某日暴风雨时,甲令乙上山看护林木,期待乙遭雷电死亡。

乙果真在在山林中遭电袭击死亡。

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2.一种蘑菇长期被人们食用,餐厅也普通使用这种蘑菇做菜,但这种蘑菇的亿分之一有毒。

某大学生物系研究生甲在乙餐厅打工端盘子时,发现自己端给客人丙的蘑菇可能有毒,但他没有告诉客人丙,也没有餐厅有关人员,仍然将蘑菇送给了丙。

丙吃后死亡。

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3.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

李伤心欲绝,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

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

”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

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某宿舍。

张某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4.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

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

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

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但不采取措施。

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

是否不作为犯罪?其余三人是否也有作为义务?5.被告人朱某商店的270余元现金被盗,因其看到本村刘某(女,12岁)、侯某(女,12岁)、王某(男,10岁)三少年在其商店门前玩耍,遂到刘某家以买糖给刘吃为名,诱惑让刘某说出谁拿了商店的钱。

此时,侯某某亦到场,刘某遂说是侯某拿了商店的钱,朱某便朝侯某脸部打了一巴掌,侯某即大哭并声明这是诬陷。

之后,侯某边哭边跑回到自己家中拿甲胺磷农药一瓶,返回到刘家门前,声称要死在刘家并当场服毒。

服毒后向刘家内走去,刘某不让侯某进其家。

此时朱某及刘某之母、姐均在现场,都没有制止和抢救,致使侯某中毒死亡。

是否存在不作为犯罪?6.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

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

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7.甲入室抢劫取得财物后,仓皇出逃时,不小心将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

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A为了抢劫,进入B的住宅后,对B使用暴力,B逃到3阳台上,打算沿着阳台边的下水道管爬下去,但从3楼阳台上摔死。

甲的行为是否结果加重犯?8.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9.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2)甲开枪射击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10.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

(2)甲杀乙致乙受伤,乙在住院治疗中,丙故意放火烧毁医院,乙因伤避逃不及而葬身火海。

(3)公务员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丙的利益,致丙产生持枪杀甲之念。

公安人员乙极力制止丙的行为,丙开枪杀死乙。

(4)甲开车撞伤乙,乙因此而住院,因医生的严重过失致乙伤口恶性感染而死亡。

(5)甲坐公共汽车时因汽车拥挤,一直站在车门口。

汽车行驶过程中,售票员丁叫甲往车厢里挤,甲坚决不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

后司机丙大声斥责甲,甲觉得自己受了侮辱,用脚猛踢司机的后背,司机丙返身打甲,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乙被压死。

11.行为与自然事实相结合的情况:(1)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上之乙,乙虽未被枪击中,但因枪声所吓,导致失足坠崖而死。

(2)甲杀乙致乙卧床不起,其间发生地震,乙因受伤不能逃避而死亡。

12.甲坐公共汽车从某市的A地到B地。

因上下班高峰期汽车拥挤,甲在车上只得一直站在车门口。

汽车行驶过程中,售票员乙叫甲往车厢里挤,便于其他乘客上下车,甲坚决不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

后来,司机丙大声斥责甲,甲觉得自己受了侮辱,用脚猛踢司机丙的后背,司机丙返身打甲,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丁被压死。

甲的行为和丁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13.被告人刘某与孙某系邻居,两家素有过节。

2003年5月28日,因孙家在院内所晒衣服丢失,孙某的妻子在当院叫骂,两家群斗被同院邻居劝开,各有所伤,后经公安派出所处理,孙家赔偿刘家医疗费120元。

同年6月7日,孙某在街上碰到刘某,就指着刘某骂,二人对骂几句后,孙某拾起地上的一根棍棒就打,在躲避中,刘某跑到公路中央,此时恰有一辆出租汽车经过,将刘某撞成重伤。

孙某的行为与刘某的重伤之间有无因果关系?14.在暴风雨中,乘客B想让摆渡工A把自己渡过河去。

A劝阻B,指出了在暴风雨中渡河的危险性,但B执意在过河。

A只好冒险。

但船在河中翻了,B溺水而死。

A应否对B的死亡负责?15.A喝酒后已经没有驾驶汽车的能力,与A一起喝酒的B仍然坐上A的车,要求A送自己回家。

A开车时因为缺乏控制能力,导致发生事故,致使B死亡。

A应否对B的死亡承担责任?16.乔想杀死保尔,便在保尔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保尔的房间,把保尔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

卡尔也想杀死保尔,同一夜的晚些时候,也溜进了保尔的房间,在他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

次日晨,保尔出发了,他没有发现水壶上的小洞。

两小时之后,保尔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白。

由于没有其他水源,保尔在沙漠中脱水而死。

谁应对保尔的死亡负责?三、犯罪主体要件案例1.甲因为受邪教控制,将父母杀害。

而司法鉴定其为无责任能力人。

问题:行为人究竟有无精神病?无责任能力的判断究竟由谁作出?他们究竟是无责任能力的人,还是确信犯?2.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

在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为另一执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力。

甲是否单位犯罪?如是,能否对乙起诉?四、犯罪主观要件案例1.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葡萄新品种,一共种植110株,每株分别编号跟踪研究,品名暂定P-6-2,特点是个大皮薄汁甜无籽,9月份为果实成熟期,对该品种的鉴定、验收定在2003年9月。

但4名男子于2003年8月6日晚翻墙进入该研究所内,偷摘了其中20株果实,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

4名男子没有认识到该葡萄的“价值”,其行为成立盗窃罪吗?2.甲男与乙女恋爱,但女方家长极力反对。

为了逼使女方与自己出走,某日,甲携带三瓶用乐百氏矿泉水瓶装的汽油前往女方工作单位(某村小学),先用字条恐吓女方,纸条上写着:“我身上有汽油、炸药,马上跟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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