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泊相关法律法规
河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第三条河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河道管理原则第五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大江大河如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应实施重点管理和保护。
### 生态环境保护第七条在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实施以下措施:- 编制保护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 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保护治理工作。
- 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 建立生态流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 区域合作与责任落实第八条鼓励跨区域合作,如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的区域合作,建立省际协商机制。
第九条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如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十条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十一条对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加强对河道内的航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和保护。
### 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河道保护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明确相关部门在河道保护管理中的责任和追责机制。
### 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河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河道安全与可持续利用。
河流、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
03
对河道的规划、治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
河流的综合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地方层面法律法规
各地水资源保护条例
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制定了相 应的水资源保护条例,明确河流、湖 泊保护的目标、措施和法律责任。
各地水污染防治条例
针对当地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各 地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条例,细 化了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监管要求。
加大河流、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 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河流、湖泊的良好氛围。
强化政策措施的落实与执行
1 2
制定详细规划
各级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河流、湖泊保护规划,明 确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 到有效落实。
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健全河流、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责任追究
对在河流、湖泊保护工 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 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 ,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 究。
推动公众参与与社会共治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河流、湖泊保 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河流、 湖泊生态环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
鼓励公众参与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 众积极参与河流、湖泊保护工作 ,如开展志愿服务、参与监督等 。
治理与修复工程投入不足
河流、湖泊治理与修复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一些地方存 在投入不足的问题,导致治理和修复工程进展缓慢。
案例分析
长江流域保护
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通过实施一系列 保护措施,如生态补偿、水污染治理等,使长江流域的生 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太湖治理
太湖是我国重要的淡水湖泊之一,曾遭受严重的蓝藻污染 。通过实施综合治理措施,包括控源截污、生态修复等, 使太湖的水质和生态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湖泊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湖泊保护的基本原则1.1 湖泊生态优先原则: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确保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2 法律法规原则:依法保护湖泊资源,加强对湖泊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1.3 综合管理原则:采取综合管理措施,解决湖泊面临的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提高湖泊水质和生态环境。
二、湖泊保护的管理措施2.1 湖泊保护区划:根据湖泊的功能和特点,划定湖泊保护区,明确不同区域的管理要求和限制。
2.2 湖泊水资源管理:建立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湖泊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 湖泊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湖泊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湖泊水质、生态状况等指标,及时评估湖泊保护效果。
三、湖泊保护的生态修复3.1 湖泊生态修复项目:针对湖泊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项目,如湖泊水质改善、湿地恢复等。
3.2 湖泊水生态系统恢复:通过生态修复手段,恢复湖泊的水生态系统,提高湖泊的自净能力和生态功能。
3.3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湖泊生态补偿机制,对湖泊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赋予经济补偿,激励各方积极参预湖泊保护。
四、湖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4.1 监督机构的设立: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4.2 执法力量的加强: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湖泊资源的非法开辟和破坏行为。
4.3 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湖泊保护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五、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5.1 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5.2 媒体的参预: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报导,提高社会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水河湖〔2024〕242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水河湖〔2024〕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解决涉河湖重大问题,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河湖保护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动真碰硬、务实高效,建立健全问题发现—调查—整改—问责—处置全链条工作体系,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强化追责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构建全程追溯、追查有力、有错必纠、有责必追的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机制,压紧压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调查范围本意见所称涉河湖重大问题是指非法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占用水库库容,以及违法违规取水、排污、设障、养殖、采砂等损害河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突出问题。
通过信访、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卫星遥感监测、河湖巡查、部门移送,以及巡视巡察、生态环保督察、审计转办等途径获取的涉河湖重大问题线索应当纳入调查范围。
三、调查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调查涉河湖重大问题所在河段(湖片、库区)的基本情况、问题发生发展过程、违法违规事实、造成影响,以及问题发生的原因等,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不力,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二)违反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或相关规划的问题;(三)未经许可或不按行政许可要求违法违规开展涉河湖建设项目及活动的问题;(四)相关河长湖长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指导、监管职责或监管执法不力的问题;(六)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和相关人员失职失责问题。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本文旨在对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湖泊保护的目标、责任分工、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湖泊保护目标1. 湖泊水质保护目标:确保湖泊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保持水体清澈、无污染。
2. 湖泊生态保护目标: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
3. 湖泊景观保护目标: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提升湖泊的生态环境和旅游价值。
三、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的责任:负责湖泊的规划、保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2. 相关单位的责任:负责湖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湖泊生态修复、湖泊景观保护等。
3. 公众的责任:积极参与湖泊保护工作,遵守相关规定,不乱倒垃圾、不乱采摘湖泊植物、不滥捕湖泊鱼类等。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湖泊水质管理: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加大对湖泊周边的农业、工业、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工作,包括湖泊水生态系统的恢复、湖泊岸线的修复等。
同时,加强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等行为。
3. 湖泊景观保护:制定湖泊周边的规划和设计标准,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加强对湖泊周边建设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不对湖泊景观造成破坏。
4. 宣传教育: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宣传片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引导公众爱护湖泊、保护湖泊。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执法措施:对违反湖泊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湖泊水质污染治理服务的法律与政策法规
湖泊水质污染治理服务的法律与政策法规湖泊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水源和生态资源,然而,长期以来,湖泊水质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湖泊水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与政策法规,旨在对湖泊水质污染治理提供法律支持,并促进湖泊生态环境的改善。
本文将重点讨论湖泊水质污染治理服务的法律与政策法规。
一、《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该法以保护水资源、预防和控制水污染为宗旨,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和管理体制。
对于湖泊水质污染治理,该法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湖泊水环境保护。
根据该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规划、计划,制定水污染防治的行动计划,加强监测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系。
二、《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宣示了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的基本原则,对湖泊水质治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湖泊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向湖泊排放污染物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污染湖泊。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水污染排放标准》《水污染排放标准》是我国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基本标准。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各类湖泊的水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质标准。
《水污染排放标准》通过对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方式等方面进行规定,对湖泊水质污染的防治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四、《生态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
该法强调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对湖泊水质污染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了自然生态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等方面的原则和措施,为湖泊水质污染治理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生态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因湖泊水质污染导致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湖泊保护政策与规划为了加强湖泊水质污染治理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湖泊保护政策与规划。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类型,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和责任。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的所有湖泊,其中包括东湖、西湖、南湖等重要湖泊。
湖泊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三、湖泊保护管理机构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2. 委员会下设湖泊保护管理局,具体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和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2. 严禁在湖泊周边进行乱倒垃圾和污水的行为,设立监控设备加强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大对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4. 加强湖泊景观保护,限制湖泊周边的建设规模和高度,保持湖泊的原始风貌和生态特色。
5. 推动湖泊旅游业的发展,鼓励开展生态旅游和湖泊文化活动,提升湖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湖泊保护责任1. 政府部门负责湖泊保护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 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遵守湖泊保护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湖泊保护责任,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工作。
3. 公民应当自觉保护湖泊资源,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
六、湖泊保护宣传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知识的宣传,通过媒体、互联网、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2. 开展湖泊保护主题活动,如湖泊清洁日、湖泊生态文化节等,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和参预度。
七、湖泊保护经费1. 政府应当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开展,包括湖泊水质监测、管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
2. 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设立湖泊保护基金。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作为中国重要的中部城市之一,拥有众多湖泊资源,这些湖泊不仅是城市的绿肺,也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了更好地保护湖泊资源,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实施了相应的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湖泊水质保护1.1 加强水源保护。
制定并完善水源保护区划,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业废水排放和污染物倾倒。
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1.2 加强水质监测。
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水质异常情况。
对于水质不达标的湖泊,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1.3 加强水污染管理。
加大对湖泊周边工业和农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力度,严禁违法排放。
对于已经造成水污染的湖泊,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恢复湖泊水质。
二、湖泊生态保护2.1 加强湖泊生态修复。
对于湖泊水体富营养化、水生植被退化等问题,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湖泊的生态平衡。
同时,加强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湖泊的生态系统完整性。
2.2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并实施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加强湖泊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非法捕捞和销售湖泊中的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3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
对于湖泊周边的湿地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填湖、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湖泊湿地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湖泊景观保护3.1 加强湖泊岸线保护。
禁止非法占用湖泊岸线,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
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建造和设施,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恢复湖泊的原貌。
3.2 加强湖泊周边绿化。
加大对湖泊周边绿化的投入,增加湖泊的绿色景观。
建设湖泊公园和休闲广场,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丰富市民的生活。
3.3 加强湖泊环境整治。
对于湖泊周边的环境问题,如垃圾乱倒、污水排放等,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改善湖泊周边的环境质量。
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
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体污染,保障湖泊功能,维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湖泊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鄱阳湖、湿地、风景名胜区内湖泊以及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境内的天然湖泊、城市规划区内的人工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人工湖泊应当列入湖泊保护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将其他人工湖泊列入湖泊保护名录。
湖泊保护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湖泊保护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湖泊保护的投入,将湖泊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湖泊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约定湖泊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
河流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
目录
• 河流湖泊保护现状及意义 • 法律法规体系及核心内容 • 政策措施及实施效果评估 • 河流湖泊保护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 • 跨界合作与国际经验借鉴 • 未来展望与建议
01 河流湖泊保护现 状及意义
我国河流湖泊分布与特点
河流众多,水系发达
我国是世界上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 拥有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以及众多 支流。
人类活动干扰和破坏导致 河流湖泊生态系统退化, 生物多样性减少,水生生 物栖息地丧失。
水资源过度开发
部分地区水资源过度开发 ,河流断流、湖泊干涸现 象时有发生,水资源供需 矛盾突出。
河流湖泊保护意义与价值
生态价值
河流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 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 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 全具有重要意义。
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土 保持、河湖治理等工作 ,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
法规。
环保部门
负责水环境保护、污染 防治等工作,对河流湖 泊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
农业部门
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农村水环境改善等工 作,推广生态农业和绿
色农业。
林业部门
负责河流湖泊周边森林 、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
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
国际组织在跨界河流湖泊保护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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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者
国际组织在跨界河流湖泊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协 调作用,能够促进各国政府之间的沟通与协商, 推动形成共识和合作。
提供者
国际组织为跨界河流湖泊保护提供资金、技术和 智力支持,帮助各国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计 划和行动方案。
监督者
国际组织对跨界河流湖泊保护合作进行监督和评 估,确保合作的有效实施和成果的可持续性。
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
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3•【字号】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 号《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3年6月3日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大通湖湖泊水质,充分发挥大通湖湖泊涵养水源、蓄洪抗旱、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大通湖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涵盖大通湖区河坝镇、千山红镇、金盆镇、北洲子镇全域,南县华阁镇、明山头镇、乌嘴乡、青树嘴镇、茅草街镇行政管辖范围的涉大通湖流域部分,沅江市草尾镇、黄茅洲镇、阳罗洲镇、四季红镇、南大膳镇行政管辖范围的涉大通湖流域部分,以及融通农业发展(益阳)基地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土地范围。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一)重点保护区域:大通湖湖泊水体,大通湖湖堤及外侧100米内区域,五七运河、金盆运河、大新河、苏河、老三运河、明山电排渠、青树嘴渠等通湖河流及两侧50米内区域范围内;(二)一般保护区域:大通湖湖堤外侧100米起至陆域纵深1000米内区域范围内;(三)外围保护地带:大通湖湖堤外侧陆域纵深1000米以外的其他区域。
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系统治理、科学修复、绿色发展、全民共治的原则,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和绿色生活方式,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科学合理利用湖泊资源,保护湖泊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一、湖泊保护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保护武汉市湖泊的生态环境,提高湖泊水质,保护湖泊的生物多样性,促进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原则:湖泊保护的原则包括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和经济适度发展等。
二、湖泊保护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 管理机构: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是湖泊保护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湖泊保护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湖泊保护工作。
2. 职责: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湖泊资源的调查和监测,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湖泊污染的防治,湖泊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等。
三、湖泊保护的措施和要求1. 湖泊环境保护:加强湖泊周边环境的保护,禁止在湖泊周边建设污染源,限制湖泊周边的工业和农业活动,加强湖泊的水质监测和治理。
2.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湖泊的自然生态系统,加强湖泊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非法捕捞和破坏湖泊生态的行为。
3. 湖泊资源合理利用:科学规划湖泊资源的利用,制定湖泊资源开发的限制性措施,鼓励开展湖泊旅游和湖泊水产养殖等可持续利用方式。
4. 湖泊管理和监督:建立湖泊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湖泊的巡查和监督,依法打击湖泊资源的非法开发和污染行为,加强公众参与湖泊保护工作。
四、湖泊保护的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在湖泊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湖泊保护的积极参与者。
2. 惩罚措施:对违反湖泊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停业、责令整改等措施,以保证湖泊保护的有效实施。
五、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1. 宣传工作: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倡导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行动。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22年)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科学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湖泊是指陆地表面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
第三条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维护湖泊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投入,将湖泊管理和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渔业)、林业、电力管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湖泊保护规划与保护范围第四章湖泊水资源保护第五章湖泊水污染防治第六章湖泊生态保护和修复第七章湖泊保护监督和公众参与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法实施条例2023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法实施条例2023修正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湖泊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湖泊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依法管理和保护。
* 第三条湖泊的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湖泊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条国家对湖泊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湖泊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长效机制。
* 第五条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湖泊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
* 第六条鼓励开展湖泊环境保护和湖泊生态修复工程,提升湖泊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 第七条加强湖泊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资源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三章湖泊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设立湖泊管理机构,负责湖泊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 第九条湖泊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湖泊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湖泊的变化情况。
* 第十条湖泊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湖泊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合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违反湖泊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二条对湖泊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 第十三条加强对湖泊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法实施条例2023修正版》的主要内容,旨在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湖泊资源,促进湖泊环境的改善和生态的恢复。
保护湖泊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形成保护湖泊的良好氛围。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是中国内陆城市中湖泊数量最多的城市,湖泊资源丰富,对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市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武汉市的湖泊资源,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规范湖泊保护工作,保障湖泊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湖泊保护区划划定1.1 划定湖泊保护区边界湖泊保护区边界应根据湖泊的生态特征、水质状况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科学界定,确保湖泊的生态环境不受到污染和破坏。
1.2 划定湖泊保护区管理范围湖泊保护区管理范围应包括湖泊本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陆地,以保障湖泊水质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3 划定湖泊保护区禁止性开辟范围在湖泊保护区内,应禁止进行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开辟活动,如填湖、围湖造田等行为,以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健康。
二、湖泊水质保护2.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水质污染问题,保障湖泊水质的良好状态。
2.2 控制湖泊污染源严格控制湖泊周边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净化湖泊水体,保护湖泊生态环境。
2.3 加强湖泊水生态修复对受污染的湖泊进行水生态修复,采取生物修复、人工湿地建设等措施,恢复湖泊水体的自净能力,提升水质水量。
三、湖泊生态环境保护3.1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湖泊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推动湖泊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3.2 完善湖泊生态修复技术开展湖泊生态修复技术研究,探索适合武汉市湖泊的生态修复方法,提升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度。
3.3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市民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湖泊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湖泊资源合理利用4.1 制定湖泊资源利用规划制定湖泊资源利用规划,科学规划湖泊的开辟利用方式和强度,合理利用湖泊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水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工作,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为了进一步明确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二、湖泊分类和等级划分根据湖泊的功能和重要性,将武汉市湖泊分为三类:一类湖泊、二类湖泊和三类湖泊。
一类湖泊为重要湖泊,二类湖泊为较重要湖泊,三类湖泊为普通湖泊。
湖泊的等级划分将根据湖泊的水质、水量、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湖泊保护目标和原则湖泊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湖泊的生态环境、维持湖泊的水质和水量、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湖泊的环境质量。
湖泊保护的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生态恢复、综合管理、加强监管等。
四、湖泊保护的主要措施1. 湖泊保护区划:根据湖泊的等级和功能,划定湖泊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
2. 湖泊水质保护:加强对湖泊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建立水质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湖泊的水质。
3.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包括湖泊的植被恢复、水生生物保护、湖泊湿地的恢复等。
4. 湖泊环境整治:加强湖泊周边环境的整治,包括管理湖泊周边的污染源、修复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改善湖泊周边的景观等。
5. 湖泊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湖泊保护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职责,加强湖泊保护的组织和协调。
五、湖泊保护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评估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评估机制,定期对湖泊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湖泊保护工作的参考依据。
六、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公众参预湖泊保护的积极性。
七、湖泊保护的经费保障加大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保障湖泊保护工作的资金需求。
湖泊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湖泊管理法,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涵盖了湖泊保护。
我国与保护湖泊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一宪"是指《宪法》.它主要从国家职责和公民义务方面,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四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四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一些省、市开展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立法研究工作,针对湖泊水环境、资源和生态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保护湖泊的专门条例,提出相应的制度和内容,为实现湖泊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如2002年,《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施行。
2006年,《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施行。
与此同时,江西、云南等省份还针对区域内不同湖泊的不同特性,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相关法规,真正践行“一湖一策”。
比如2003年,江西省通过了保护湖泊湿地的地方立法-—《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云南省也先后制定了《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水利部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水利部“三定”方案和2002年《水法》,组织编制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将全国104个重要湖泊水库纳入了该区划报告。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维护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南四湖(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东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
具体保护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拟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实施保护的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湖泊保护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湖泊保护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加强湖泊资源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统筹利用涉及湖泊保护的各项资金,加大对湖泊保护的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保护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湖泊保护与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的相关信息,建立公众参与的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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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湖泊管理法,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涵盖了湖泊保护。
我国与保护湖泊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一宪”是指《宪法》。
它主要从国家职责和公民义务方面,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四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四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一些省、市开展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立法研究工作,针对湖泊水环境、资源和生态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保护湖泊的专门条例,提出相应的制度和内容,为实现湖泊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如2002年,《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施行。
2006年,《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施行。
与此同时,江西、云南等省份还针对区域内不同湖泊的不同特性,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相关法规,真正践行“一湖一策”。
比如2003年,江西省通过了保护湖泊湿地的地方立法——《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云南省也先后制定了《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水利部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水利部“三定”方案和2002年《水法》,组织编制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将全国104个重要湖泊水库纳入了该区划报告。
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
进一步规范湖泊取水许可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地根据自身实践,也在积极探索湖泊保护立法对策,目前已有江苏省,南昌、武汉等城市,以及云南杞麓湖、南京玄武湖等个别湖泊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湖泊的管理和保护
目前,在国家层面的涉水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等。
从湖泊的管理体制、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以及岸线利用与管理等方面已经作出相关规定。
其中,《河道管理条例》作为我国江河湖泊水资源利用和防治水害的法规,在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却没有针对于湖泊的特殊性作出相关规定,鲜有针对湖泊水源地保护、生态系统保护的相关规定,湖泊水域岸线利用和保护的力度明显不足,难以满足湖泊保护的立法需求。
水利部制定出台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规定了水功能区的划分、审批以及监测。
环保部在湖泊保护方面出台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监测标准制定、监测站网建设和管理、环境数据收集整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2011年11月颁布实施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个从流域层面考虑并制定的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省级层面上,我国目前仅有江苏和湖北两省出台了湖泊保护法规。
江苏省于2004年出台的《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湖泊管理体制,总结江苏省多年的实践经验,包括规划先行原则、水量分配调度原则、开发利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原则、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退田退圩退渔还湖措施、湖泊水生态系统和湿地保护等。
同时,对湖泊保护的范畴和保护范围做出具体的界定,提出保护湖泊水域面积和库容以及退田还湖措施。
2012年5月30日通过的《湖北省
湖泊保护条例》
在地市级层面,武汉、南昌等城市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于2002年出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并于2005出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发布了经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财建【2011】464号),
环保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
PPP模式下的水污染防治治理
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就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PPP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财建[2015]90号
第一章:声现象
一、【知识回顾】
1、声音是由于物体的______而产生的,______停此,发声停此。
声音的传播需要_____,______不能传声,____、_____、______均能传声。
在150C时声音在空气中的传播速度为______,声音在_______中传播最快,在_____中次之,在_____中传播最慢。
声音是一种______,它具有 ______。
声音的三要素:____、_____、_______。
其中声音的_____叫音调,音调与_____有关,_______,音调高,_______,音调低;声音的_______叫响度,响度与_______有关,_______,响度大,_______,响度小,即使某两个人的音调与响度都一样,他们的_______也不同,此时声波的_______也不同。
2、乐音通常是指那些_____、_____的声音,它的波形是_____的,噪声通常是指那些_____、_____的声音,它的波形是____的,但从环保角度看,凡是影响人们正常____、____和____的声音都属于噪声。
减少噪声对人们干扰的主要途径:(1)在_____处减弱噪声,如图书馆里要求保持安静(2)在______中减弱噪声,如摩托车上安装消音器(3)在______处减弱噪声,如戴耳罩。
3、人耳能听到的声波的频率范围通常在________之间,叫做________,频率高于________
的声波叫超声波,超声波具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特点,可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频率低于________的声波叫次声波,监测与________次声波有助于减少它的________并可用来预报________、和监测____________。
次声波的特点:可以传得_______,很容易______障碍物,而且_______ 。
二、【典型例题】
【例1】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声势浩大的“击缶而歌”精彩绝伦,缶声是由于缶
面产生的,然后通过传播到现场观众耳朵的。
【拓展变式】
“南三听涛”是湛江八景之一,濒临浩瀚的南海,天水相连,涛声喧哗,巨浪
排峰。
声音是由物体的_______产生的,涛声是通过_______传到人耳的。
【例2】小明在表演二胡时,用弓拉动琴弦,使琴弦而发声;小明不断用
手指去控制琴弦长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声音的;二胡的
声音是通过传播到我们耳中的。
【拓展变式】
二胡是我国劳动人民发明的一种弦乐器。
演奏前,演员经常要调节弦的松紧
程度,其目的在调节弦发声时的()
A.响度 B.音调 C.音色 D.振幅
【例3】阅读下列三篇短文,按要求完成后面提出的问题。
A.蝙蝠在黑暗中能自由地飞翔,用蜡封住其耳朵,虽然把它放在明亮的房间里,仍像喝醉酒一样,一次次地碰到障碍物,后来,物理学家证实了蝙蝠能发出①波,靠这种波的回声来确定目标和距离。
B.如果把八只同样的玻璃杯盛不同深度的水,再用一根细棒依次敲打杯子,可以发现声音的②跟水量有关。
如果调节适当,可演奏出简单的曲谱,由此我们不难知道古代“编钟”的原理。
C.许多年前,“马可波罗”号帆船在“火地岛”失踪,经过多年的研究,揭开了“死亡之谜”,他们都是死于亚声,这是一种人耳听不到的声音,频率低于20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