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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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为什么要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一)立法空白、司法标准不统一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后补偿款分配、安置房分配等密切相关,甚至在国家正在实施的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等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也是一个关键的课题。但关于此问题,立法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国家层面的立法没有、河南省的没有、88市的也没有。法院审判实践中,也没有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二)工作中涉及到的该问题的案件多
具体到我们88,行政诉讼案件中有95%以上都是因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引起的纠纷,这其中,又有绝大部分的案件是因为安置房分配争议引起的案件,而安置房分配争议,归根结底又是对是否享受村民待遇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争议。因此,研究一下该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可以为我们今后的应诉工作提供一个参考。
从案件情况来看,正常的一个村庄的原著居民,符合农村传统观念的男婚女嫁家庭,出现矛盾问题引发诉讼的基本没有。凡是有问题的,都是有特殊情形的,这些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类:1.本村闺女外嫁后但户口没有随之迁出,甚至后来生育的子女也落户到女方原村庄;比如88;2.男到女方家落户,俗称的上门女婿,实际中的案件多是女方家庭有儿招婿。该类案件占比最大,仅88;3.非农户口在农
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人员;比如88;4.市外人员因特殊原因迁入本村居住并落户的家庭,比如88,二审开庭时,省高院法官反复调查的事实一是是否分了耕地、宅基地,有没有签承包协议,发承包证等,二是在原籍88是否还享受村民待遇,三是主要收入来源是什么。后来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5.原是本村居民,因各种原因将户口迁出又迁回的人员,比如88;6.户口在本村,但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有稳定工作,不以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比如88。7.超生儿,比如最近收到88 请求履行职责申请。目前88实际遇到的案件大致有这几种,理论上还有其他更多的情形。比如空挂户(迁入时给村里签协议或承诺,只挂户口,不享受福利待遇),收养儿童(一般是形成收养事实但没有收养手续或不符合收养条件,88信访的根源就是因为给收养的小孩要安置房)等情形。
二、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与之相关的几个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乡、村、组三级,他们的表现形式是人民公社(乡)、生产大队(村)、生产队(组)等。或者现在有部分乡村集体股份制改造后的管理组织,比如公司、联合社、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说村委会不等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民法总则》第
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所以对这一关系可以这样理解:两者属于代管关系,村民委员代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我们的文件中也称做村民待遇,村民资格等)属于一种身份权、成员权,是指社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即团体中的社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利,其根本特点在于权利基于社员的资格产生。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它可以表现为物化的权利,即每个人拥有对一块特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可以表现为获取集体福利、失地补偿、股权红利等其它形式,还可以表现为民主管理等政治性权利。
三、理论上的认识
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取得,也就是说取得的原则?是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还是户籍原则决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
(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即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成员资格。
(3)折衷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尚有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方法。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
1.原始取得即出生取得,即是指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而当然地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成员权。原始取得的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出生。对于基于出生取得成员资格的,在该成员出生时,必须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父母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其子女也具有成员资格的情形,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父母中一方具有本组织成员资格而另一方为非农业人口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对其子女的成员资格确定仍会产生争议。
2.加入取得。加入取得主要有以下方式:
(1)婚姻:其中包括女子嫁到男方而成为男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男子入赘女方而成为女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2)收养:收养属于拟制血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被收养人,则被收养人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享有成员权。
(3)移民:即因国家重大工程或国家重大政策而进行的移民,原成员迁到另一地区后重新获得土地,进而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成员权。
(4)其他方式。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三、立法现状
由于集体成员身份确定的复杂性,目前尚未有全国性的统一法律法规。而针对这一难题,农业部曾提出五点原则:一是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二是权利义务对等;三是标准一致,不能搞双重标准;四是程序公开,民主决定;五是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2017年初,在回答记者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