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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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25号)和《中共X市委X 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兼顾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唯一性身份,做到不重不漏按户登记。
二、界定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时间节点为X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界定的基本条件以户籍关系为基本,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
按照下列条件之一,依法经村民主议定,并报镇政府审核后,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初始取得类原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的社员家庭成员及衍生子女,农业户口(含本县本级确认的农转非,下同)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
1983年1月1日前,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义务的,享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婚姻关系类1.婚出方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婚入方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户籍为城镇居民的除外),且在原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原籍在本村,婚后将户口迁出,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本村,且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及其抚养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回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或者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民委员会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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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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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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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78-2017 年第 6 期职工法律天地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王长春(213000 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 常州)摘 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组织成员的利益。
当农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土地补偿金的分配。
因此,应严格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不仅关系到成员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土地;资格认定一、案例分析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大量城市周边的土地被征用,因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等问题引起的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影响了农村和谐稳定发展,也成为法院受理“三农”案件中较为棘手的一类。
[2]案例一,甲系某市某镇某村组的村民,1988年由外地迁入该村。
前年该村土地被国家征用,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将甲排除在外,仅给他分配了青苗费和安置费。
因此,甲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纠纷,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配补偿金。
法院最终驳回了甲的起诉。
因为甲只有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作为原告起诉该村集体组织,而对此却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在农村人口的流动已十分频繁,迁入户在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他们离开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加入到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并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已经完全脱离了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
因此,也就丧失了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对于这种情况的迁入户来说,如果他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有固定居所,应当给予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该案中,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法院只能驳回起诉,该村民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应当加快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以化解该类型的农村矛盾。
案例二,某市某镇某村组居民乙1986年出嫁,当时没将其户口迁出,乙婚后一直在婆家所在的村组参加生产、生活。
两年前乙在娘家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给乙相应的土地补偿金,乙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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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随着这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玉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人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暴扣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农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该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徒弟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计提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两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社会注意系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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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雹^H EBEINONGJI摘要:为保证农民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对集体财产公平分配的价值目标,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提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保护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三种途径: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愿放弃成员资格和成员资格被剥夺等情形都会导致成员资格的丧失。
在发生争议需要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户籍所在地、是否实际生产和生活、是否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履行相关集体义务等。
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上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与其相关的各种因素,以期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认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河北经贸大学赵琦1背景《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特别法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类似于股东但又有所区别,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全面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农民,对其资格的认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依据地方实际与特色制定符合各村落现实情况的资格认定方案。
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出台地方性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二是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其三,部分地区采取较为自主开放的资格认定形式,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虽然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不同,但大多遵循相同的资格认定原则,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尤其是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利益。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无删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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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1. 引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政策和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问题一直存在困扰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和程序。
2. 身份确认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标准:2.1 资格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合法的农村户口;-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继承人;-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超过一定年限;- 具有土地经营规模和收入的要求。
2.2 权益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以下权益和承担以下义务:- 参与和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 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利和分红;- 承担适当的经济责任和义务。
2.3 合法合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禁止。
3. 身份确认程序为了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程序,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审核材料相关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联系、户口本、土地经营证、劳动合同等。
3.3 组织调查相关行政机关可以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包括核实申请人的农村户口信息、土地经营情况、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情况等。
3.4 复核审核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5 发放证明审核通过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发放身份确认证明,明确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4. 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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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随着这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玉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人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暴扣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农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该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徒弟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计提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两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社会注意系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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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村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得就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就是征地补偿费得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还就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得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得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资格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得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保,与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与具备,人死立即消灭。
“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就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得人所生得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得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就是指对该组织得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得权利与义务。
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就是否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与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得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就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得权利义务;二就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得权利与义务。
身份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身份认定,就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得基础性问题,也就是确权登记工作中普遍遇到得难题。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得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
相互关系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得关系“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得组、村、乡镇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得关系,三者之间从行政管理级别上就是乡镇管理村,村管理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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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讨论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具有成员资格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成员资格的保留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三、成员资格的丧失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6.初级士官转为中级以上士官及军官,或退役后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7.因婚姻关系,户籍虽未迁出,但已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分配资格的人员;8.大中专毕业,已纳入机关事业、城镇企业职工及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9.自户口迁入起,未在户口迁入地生产、生活,或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10.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1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注:以上认定办法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ccd8935b90d6c85ec3ac6e4.png)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我国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统一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全市各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研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供我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
一、判断标准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在这一问题上,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
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
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但需要说明的是:一、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实际取得了承包地;二、“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二、取得与丧失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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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一)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坚持的一般原则。
同时,应当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特殊情形作出特别处理,并辅之以明确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等原则。
简言之,也就是在确定特定农业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将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作为整体来系统地把握,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不但是关系到政治权利的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的财产性权利问题。
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始取得?是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还是户籍原则决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此,目前不能在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中找到答案。
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即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成员资格。
(3)折衷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尚有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方法。
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笔者认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即使没有在本地登记户口,但只要其未在其它地方登记户口,就应认定其户籍在本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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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的认定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回迁的时间是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需要按照村的章程规定,并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你家庭的其他成员是否具有该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的的问题,是需要该组集体成员表决决定的,属村民自治的范畴,因此,镇政府是没有职权直接确认你是否具有该小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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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ad4e3218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0b.png)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益壮大,成员资格的界定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在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能够享有该组织权利和利益的人员的资格。
要想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农业劳动者,有依法获得的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该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这就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有劳动能力、拥有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以及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
二、会员资格的审批和批准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经过审批和批准程序确定的。
这一程序一般包括递交入会申请、审核入会资格、公示、批准等环节。
在入会申请时,应具备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资格条件。
审核入会资格时,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公示环节是为了让其他组织成员对入会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后由组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审批和批准,确定其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权利和义务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包括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分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组织经济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而义务则包括遵守组织章程和决策、积极参与组织经济活动、合理利用集体经济资源、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四、参与程度和贡献成员的参与程度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也是界定成员资格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事务。
同时,为了促进成员的积极性和贡献,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对于成员的贡献进行评判,制定相应的贡献量化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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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2 1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或者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31、户籍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2、户籍+权利义务标准该标准认为,成员资格的判断除了看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外,还需看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是户口保留在本集体,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
3、户籍+实际生产生活+权利义务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户籍+实际生产生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该标准以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于该集体土地为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一条第1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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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乃至城市也逐渐兴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对于组织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成员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概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审核结果的确认的过程。
成员认定主要依据成员的身份背景、工作经历、个人素质、经济贡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程序1. 提交申请:个人或单位需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加入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工作简历、经济证明等。
2. 资格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将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入会条件、是否具备经济实力、是否有社会信誉等。
3. 面试评估:针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者,集体经济组织将进行面试和评估。
面试一般由组织的相关部门负责,通过面试,可以更好地了解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经历。
4. 决定成员认定:根据资格审核和面试评估的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将最终确定是否将申请人纳入组织成员。
对于未通过成员认定的人员,应当告知理由并且可以提出申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条件1. 具备合法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符合入会条件: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成员的入会条件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要求申请者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经济支持能力,并且符合组织内部规定的文化程度要求等。
3. 有稳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工作经历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
4. 具备一定的经济贡献能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贡献能力,例如通过投入资金、提供技术或者劳动力等,为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依据法律法规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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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与信息化依据法律法规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李月峰(山东省平度市农业农村局,山东平度266700)摘要:本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确定基准日以及工作要求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可以引起重视,尽快立法,从而有效、全面、系统地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1认定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要以是否具有本村(居)户籍为基础,应当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二是权利义务对等;三是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依法依规,村规民约必须与我国法律法规相符,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村规民约,避免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四是程序公开,群众认可。
成员资格认定要按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合法规范,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是群众的满意和认可,农民群众最清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变动情况,最具发言权,故应将成员资格认定的决定权交给农民群众,让公路工程施工之后,我们也需要对周围的环境进行部分修复,在公路施工设计当中一定要考虑好绿化带以及隔离带的设计,这一方面可以提升公路行程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能够扩大现有的生态效益。
另外,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要有所限制,不能够随意地破坏周边的环境,需要控制好围栏,用以隔离施工的用地,减少对于周围地形地貌的影响,减少挖开的面积,尽量保持周围的生物多样性。
公路工程的建设对于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有了非常大的帮助,但是同样公路工程的施工也会影响生态环境,导致我们生活的环境受到一定的污染。
所以,在施工建设当中必须要提高对于周边环境的保护意识,施工时要采取相关的减少环境污染的措施。
4结语综上所述,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废水、废渣、废弃物,如果对其处理不当,则会对周围的水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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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为什么要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一)立法空白、司法标准不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后补偿款分配、安置房分配等密切相关,甚至在国家正在实施的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等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也是一个关键的课题。
但关于此问题,立法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国家层面的立法没有、河南省的没有、88市的也没有。
法院审判实践中,也没有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二)工作中涉及到的该问题的案件多具体到我们88,行政诉讼案件中有95%以上都是因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引起的纠纷,这其中,又有绝大部分的案件是因为安置房分配争议引起的案件,而安置房分配争议,归根结底又是对是否享受村民待遇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争议。
因此,研究一下该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可以为我们今后的应诉工作提供一个参考。
从案件情况来看,正常的一个村庄的原著居民,符合农村传统观念的男婚女嫁家庭,出现矛盾问题引发诉讼的基本没有。
凡是有问题的,都是有特殊情形的,这些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类:1.本村闺女外嫁后但户口没有随之迁出,甚至后来生育的子女也落户到女方原村庄;比如88;2.男到女方家落户,俗称的上门女婿,实际中的案件多是女方家庭有儿招婿。
该类案件占比最大,仅88;3.非农户口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人员;比如88;4.市外人员因特殊原因迁入本村居住并落户的家庭,比如88,二审开庭时,省高院法官反复调查的事实一是是否分了耕地、宅基地,有没有签承包协议,发承包证等,二是在原籍88是否还享受村民待遇,三是主要收入来源是什么。
后来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5.原是本村居民,因各种原因将户口迁出又迁回的人员,比如88;6.户口在本村,但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有稳定工作,不以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比如88。
7.超生儿,比如最近收到88 请求履行职责申请。
目前88实际遇到的案件大致有这几种,理论上还有其他更多的情形。
比如空挂户(迁入时给村里签协议或承诺,只挂户口,不享受福利待遇),收养儿童(一般是形成收养事实但没有收养手续或不符合收养条件,88信访的根源就是因为给收养的小孩要安置房)等情形。
二、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与之相关的几个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乡、村、组三级,他们的表现形式是人民公社(乡)、生产大队(村)、生产队(组)等。
或者现在有部分乡村集体股份制改造后的管理组织,比如公司、联合社、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所以说村委会不等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但《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所以对这一关系可以这样理解:两者属于代管关系,村民委员代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我们的文件中也称做村民待遇,村民资格等)属于一种身份权、成员权,是指社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即团体中的社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利,其根本特点在于权利基于社员的资格产生。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
它可以表现为物化的权利,即每个人拥有对一块特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可以表现为获取集体福利、失地补偿、股权红利等其它形式,还可以表现为民主管理等政治性权利。
三、理论上的认识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取得,也就是说取得的原则?是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还是户籍原则决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即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成员资格。
(3)折衷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尚有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方法。
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
1.原始取得即出生取得,即是指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而当然地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成员权。
原始取得的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出生。
对于基于出生取得成员资格的,在该成员出生时,必须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父母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其子女也具有成员资格的情形,一般不会产生争议。
但父母中一方具有本组织成员资格而另一方为非农业人口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对其子女的成员资格确定仍会产生争议。
2.加入取得。
加入取得主要有以下方式:(1)婚姻:其中包括女子嫁到男方而成为男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男子入赘女方而成为女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2)收养:收养属于拟制血亲。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被收养人,则被收养人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享有成员权。
(3)移民:即因国家重大工程或国家重大政策而进行的移民,原成员迁到另一地区后重新获得土地,进而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成员权。
(4)其他方式。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
“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三、立法现状由于集体成员身份确定的复杂性,目前尚未有全国性的统一法律法规。
而针对这一难题,农业部曾提出五点原则:一是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二是权利义务对等;三是标准一致,不能搞双重标准;四是程序公开,民主决定;五是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
2017年初,在回答记者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相关问题时,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谁是成员,农民公认。
(这就表明了一个态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主体是村集体,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范围)部分省市出台过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可以供我们借鉴。
(一)广东省在2013年,省政府规章《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以上都属于原始取得,不需要经过程序表决,自始取得,资格是天生的)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入取得,根据自治章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四川省2015年,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
(可惜网上没有公开的全文,有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四川省农业厅的解释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是封闭运行的,《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发送对象是试点县(市、区)的相关部门,各试点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还将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
)但根据公开的报道,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原则和标准等核心内容,我们可以看到,该意见规定:成员资格界定是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重要基础。
《意见》确定了依据法律、发扬民主、尊重历史和维护稳定四大基本原则。
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
成员资格取得包括初始取得、法定取得、申请取得三类。
初始取得指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法定取得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所在地的人员;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所在地人员,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户口迁入人员。
申请取得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民主议事程序取得。
成员资格保留情形: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服刑人员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这种就是针对户口迁出,但这种迁出是为了方便入伍、就学、服刑等地管理需要,日后还要迁回,所以资格保留)成员资格丧失情形: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户口迁出,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三)江苏省海门市海门市政府2013年出台《海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试行)》。
(该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最明确、最细、最有可操作性,并且规定了动态管理办法,什么样的人员应该增加为成员资格,什么样的应该取消成员资格,虽然很长,但很有必要详细学一下)界定办法(一)下列对象应当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世居在该组织的人员(含未成年子女)。
2.因执行国家移民政策迁入的人员(含未成年子女)。
3.入学、入伍前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带薪学习)、现役义务兵。
4.服刑、劳教前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的人员。
5.出国务工经商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户口在劳务输出公司)的人员。
6.婚出方(包括女方嫁出和男方招婿的)户口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