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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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2017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2017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是如何进行的呢?下文是小编关于最新的关于2017年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2017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最新消息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

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辽宁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1月13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要求各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

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省人社厅明确提出,各地要坚决制止通过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办理退休。

“趸缴”是保险用语,就是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

从2016年1月1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对于各地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向省政府及当地市政府予以通报。

但这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

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可延长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宜人社秘[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统一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人社局,各参保单位:为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行为,建立正常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稽核机制,夯实基金征缴基础,切实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到2018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以下简称申报稽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稽核的范围及内容(一)申报稽核范围已在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二)申报内容1、2017年3月参保单位实有职工人数;2、2016年参保单位月均职工工资总额;3、2016年参保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收入(当年新参保职工申报金额为起薪当月工资收入)。

(三)稽核内容1、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险种参保;3、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公示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申报的工资收入。

二、申报稽核时间、地点及材料(一)申报稽核时间1、申报稽核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6月15日;2、200人以上的参保单位申报需提前预约。

(二)申报稽核地点1、市本级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办理申报稽核手续(地址:市棋盘山路3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三楼);2、在各县(市)参保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参保登记地社保机构办理申报稽核手续。

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现就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二、几类人员的缴费基数1、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费基数按业主和帮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实行统一结算管理的协保缴费专户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每年度按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相应增长。

三、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年工资性收入,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和经职工本人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

四、稽核与审计市社保中心应组织专项稽核。

市劳动保障局将通过抽样形式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及相关的缴费人数等情况组织专项审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须知

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须知

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须知一、政策依据1、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威人社发〔2015〕51号)2、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威人社发〔2015〕52号)3、关于转发鲁人社办发〔2018〕9号文件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威人社办发〔2018〕57号)二、申报条件申请稳岗补贴企业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国家省批准的其他等企业;第二类是其他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017年末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65%)。

裁员率等于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不包括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等。

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其中劳务派遣企业按照以下情况分别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后没有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劳务派遣企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务派遣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且用人单位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大型企业所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可分别申请稳岗补贴,但应由其主管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按照国家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京人社规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8〕115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现将201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201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99元,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2018年5月25日关于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说明一、统计范围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是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确定人身损害司法赔偿等的重要依据,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

目前,我市已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并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就业群体的平均工资水平,从2010年起,本市扩大了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

2010年以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为全市法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等类型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010年起,逐步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

从2012年开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联合公布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二、调查方法全市法人单位职工工资数据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通过对全市法人单位进行调查得到的。

北京国民经济各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7)

北京国民经济各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7)

60202
68436
110798 93009 147931 79726 63762 83365 86454 102276 80857 101048 92230 128196
26750 43226 52405
110952 93758 148793 79726
37354 45954 28131
65046 84994 87502
国民经济各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7年)
单位:元


平均工资 国有单位 集体单位 150622 105660 111302 58900 42130 55666 66276 其他单位 132062 51616 36442 102359 91545 163653 66394 102064

计 农、林、牧、渔业
58930 99725 62548 106160 73288 89226 81496 240857 62315 59135 142051 58541 98000 33796 240857 32286 62281
32000
59571 99725 62548
47719 34927 36541 39618
106077 70
63462 59735
54073
88336
50823
43014 60885 68690 82125 36217 102827
35216 41078 39332 66327
43908 61086 72393 79332
67756
48600
#
134994 56801 64069 102114 91545 163653 101451
农、林、牧、渔服务业
采矿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开采辅助活动 其他采矿业 制造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 和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 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 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和 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确定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确定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确定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关于确定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各县、区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省人社厅《确定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68号)及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黑社险发〔2016〕11号)要求,我市将开展2017年度参保企业及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2017年度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780元。

参保企业应按照参保职工个人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养老金计发基数。

二、企业申报材料1.劳动工资统计年(月)报表;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财务决算报表;福利待遇发放明细等;2.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企业签章)及数据盘;3.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表三十一);4.其它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三、企业申报基数核定流程1.数据下载:社保经办机构开展下一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前先使用“养老保险数据管理”模块生成本机构各缴费单位当年缴费基数数据盘,缴费单位于12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拷取,按当年1月至12月份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填报下年度使用的缴费工资报盘数据。

2.申报:缴费单位将缴费工资数据盘报送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回传),业务人员依据单位工资报表等材料核定职工缴费工资的准确性,使用“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将单位申报的新缴费工资数据信息导入数据库,并提交审核人员。

关于做好2016年社保缴费申报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社保缴费申报通知

宜人社发〔2016〕27号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城区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0‟9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一)申报核定时间。

2016年度,我市城区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7月11日至8月31日。

缴费基数实际核定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逾期未申报的,市社保征稽局将依据相关规定,按该单位及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预核定。

(二)缴费基数申报。

在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分别据实申报。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个人的月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不得少申报、漏申报,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根据宜昌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宜昌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282元(3610元/月)。

按照规定,参保单位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底数为2170元/月,封顶数为10830元/月(缴费基数保留到十元)。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文政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文山州州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0日文山州州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州属企业管理者(以下简称企业管理者)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转方式调结构,提高综合效益,实现科学发展,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深化州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发﹝2016﹞10号)和《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发﹝2017﹞12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参照《云南省国资委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分配﹝2016﹞281号)精神,结合州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属企业,是指由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经州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薪酬改革办)批准的州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的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管理者是指州人民政府授权州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州属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215号)的规定纳入考核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参股企业中由州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国资委)提名建议任命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2017各省平均工资排名】2017各省平均工资的情况介绍

【2017各省平均工资排名】2017各省平均工资的情况介绍

【2017各省平均工资排名】2017各省平均工资的情况介绍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公布了,2017各行业年平均工资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吧。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各省平均工资,希望你们喜欢。

2017各省的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27日发布消息,公布了2016年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

数据显示,在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的背景下,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继续稳步增长。

全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394元国家统计局对16个行业门类的约96万家企业法人单位调查显示,2016年,全部一套表平台被调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7394元,比2015年增长7.0%。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123926元,增长7.3%,是平均水平的2.16倍专业技术人员76325元,增长7.5%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54258元,增长6.4%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48005元,增长5.9%。

商业、服务业人员46742元,增长5.6%,是平均水平的81%△资料图/视觉中国IT业工资首超金融业居首位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显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平均工资为122478元,比上年增长9.3%,平均工资水平首次超过金融业排名各行业门类首位。

金融业工资水平退居次席,主要受银行业高管限薪以及股市低迷等因素影响,2016年平均工资为117418元,比上年仅增长2.3%,增幅排各行业门类第二低位。

东部地区工资最高外企岗位间差距最大分区域看,各岗位平均工资最高的区域均为东部(62875元),最低的区域均为中部(47538元)。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官分行业、企业类型看,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四类岗位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均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四类岗位工资最高的企业类型均为外企。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此类岗位工资最高的企业类型是国企。

陕西省历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单位

陕西省历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单位

文案编辑词条B 添加义项?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

现在指的是公司或企业中从事文字工作的职位,就是以文字来表现已经制定的创意策略。

文案它不同于设计师用画面或其他手段的表现手法,它是一个与广告创意先后相继的表现的过程、发展的过程、深化的过程,多存在于广告公司,企业宣传,新闻策划等。

基本信息中文名称文案外文名称Copy目录1发展历程2主要工作3分类构成4基本要求5工作范围6文案写法7实际应用折叠编辑本段发展历程汉字"文案"(wén àn)是指古代官衙中掌管档案、负责起草文书的幕友,亦指官署中的公文、书信等;在现代,文案的称呼主要用在商业领域,其意义与中国古代所说的文案是有区别的。

在中国古代,文案亦作" 文按"。

公文案卷。

《北堂书钞》卷六八引《汉杂事》:"先是公府掾多不视事,但以文案为务。

"《晋书·桓温传》:"机务不可停废,常行文按宜为限日。

" 唐戴叔伦《答崔载华》诗:"文案日成堆,愁眉拽不开。

"《资治通鉴·晋孝武帝太元十四年》:"诸曹皆得良吏以掌文按。

"《花月痕》第五一回:" 荷生觉得自己是替他掌文案。

"旧时衙门里草拟文牍、掌管档案的幕僚,其地位比一般属吏高。

《老残游记》第四回:"像你老这样抚台央出文案老爷来请进去谈谈,这面子有多大!"夏衍《秋瑾传》序幕:"将这阮财富带回衙门去,要文案给他补一份状子。

"文案音译文案英文:copywriter、copy、copywriting文案拼音:wén àn现代文案的概念:文案来源于广告行业,是"广告文案"的简称,由copy writer翻译而来。

多指以语辞进行广告信息内容表现的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和对广告形象的选择搭配;狭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6.14
•【字号】赣人社字〔2017〕228号
•【施行日期】2017.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工资福利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7〕228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精神,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现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县(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明确。

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附件: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14日。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2018年度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2018年度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文件市社保发〔2018〕48号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2018年度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西安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 1 —1日起开展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二、缴费基数申报地点市本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建工路28A)三楼大厅。

其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设立缴费基数申报窗口,集中对所属参保单位开展基数申报受理工作。

三、缴费基数申报内容(一)参保单位按照2017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及2018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变化情况,如实填报《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见附件1)和《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见附件2),并更新客户端中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及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中“上年月平均工资”项。

(二)基数申报时应携带的材料1.201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或2017年度“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反映上— 2 —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等)。

2.陕西省201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或社保基金申报表。

3.2018年1月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细表(不含独子费)或养老金调整变更表。

4.无法提供以上有关财务账目的参保单位需出具书面资料详细说明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及人员用工情况。

2017年劳动法对工资计算方法的规定

2017年劳动法对工资计算方法的规定

2017年劳动法对工资计算方法的规定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劳动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对工资计算方法的规定关乎劳动者能领取工资的多少。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2017年劳动法对工资计算方法的规定,以供大家阅读。

2017年劳动法对工资计算方法的规定:未订书面合同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各地有差异,多数地区规定为当月应得工资。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广东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中认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不过,需注意上海的规定,上海实践中认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不含加班工资的。

2017年劳动法对工资计算方法的规定: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如未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何计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京人社劳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7〕126号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集团、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发布我市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7年我市经济发展预测,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8.5%;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4%;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

二、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做好增资决策。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2015年、2016年效益增长较快,2017年预计效益增长依然较快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高于上线(预警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北京市属承担公共服务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北京市属竞争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四、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水平拟突破上线(预警线)的,应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国资委、市文资办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于2018年1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收尽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就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通知如下: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

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

(二)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费基数,缴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四)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一)计时工资,包括:l.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杜会保险、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二)计件工资,包括:l.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计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参保对象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都应参保;(二)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双方共同负担;(四)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基金管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六)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收统支、两级经办的市级统筹制度,全市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全省在职工平均工资

全省在职工平均工资

全省在职⼯平均⼯资2017年全省在职⼯平均⼯资 平均⼯资向来是⼤家关注的话题,今天⼩编就准备了相关资讯,⼀起来看看吧! 2017年全省在职⼯平均⼯资(⼀) 近⽇,长春市⼈社局发布《关于发布长春市2016年企业⼯资指导线的通知》,经过对当前长春市经济发展情况、物价⽔平和⼯资增长幅度等因素测算,企业职⼯货币平均⼯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7%;企业职⼯货币平均⼯资增长上线为12%;企业职⼯货币平均⼯资增长下线为3%。

不得借调整⼯资增加原有劳动定额 长春市⼈社局要求各类企业应按照“努⼒实现居民收⼊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产率同步”的原则,在⼯资指导线发布30⽇内,依据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职⼯⼯资⽔平、劳动⽣产率以及⼈⼯成本等实际情况,通过与职⼯集体协商的⽅式合理制定增资⽅案,企业⼯资增长实施⽅案应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同酬原则,优先保证普通职⼯⼯资增长,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不得借调整⼯资之际增加原有劳动定额。

国企⼀线员⼯⼯资涨幅应⾼于管理层 《通知》指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资指导线安排职⼯⼯资增长,引领、带动其他类型企业提⾼职⼯⼯资⽔平,应结合经济效益情况,参照⼯资指导线安排本企业⼈均劳动报酬增长。

原则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线岗位⼈员⼯资增幅应⾼于经营者和管理层⼯资增幅⽐例,普通职⼯⼯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薪酬亦不能增长。

另外,职⼯⼯资增幅没有达到⼯资增长实施⽅案要求的,经营者及领导班⼦成员薪酬要按同⽐例扣减;实⾏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企业,⼀线职⼯⼯资增长低于企业平均⼯资增长的,负责⼈薪酬不得增加并相应递减,要在⼯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整体企业⼯资增长速度和分配⽔平;对⼯资分配⽔平需突破⼯资增长上线的,应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并要逐步建⽴职⼯⼯资增长与负责⼈薪酬增长匹配机制,使职⼯⼯资与负责⼈薪酬保持合理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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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夯实兰溪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维护职工基本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规定,现要求你单位申报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要求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
1.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申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全年工资总收入/月数),如果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60元/月)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5270元/月)的,按300%确定。

单位全部在保职工人均工资不得低于兰溪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30元/月)。

2.个体工商户雇员缴费基数申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如果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兰溪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3380元/月)的,按8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市平工资300%(12690元/月)的,按300%确定。

以上人员申报基数尾数“四舍五入”以十元为单位。

二、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4日。

用人单位可以从7月1日起携带U盘到社保局办事大厅拷贝《申报表》。

申报时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汇总表同时报送。

三、已开通社保“网上申报”系统的单位,从7月1日起通过系统申报缴费工资。

四、请各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上报前由职工签字确认,确认资料由单位留存备查。

用人单位逾期未报的,社保局将按兰政发〔2006〕48号规定以2017年度兰溪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申报人均工资水平未达到2017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含私营经济单位)的,由社保局按规定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的,社保局将按规定进行稽核。

联系电话: 88884736
兰溪市地方税务局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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