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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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包括:(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开发或确定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六)组织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七)指导、监督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八)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1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1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5〕18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6月1日
——结束——。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3.01•【文号】国管财[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7]6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集团):为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l9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促进会计工作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的原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江苏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江苏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江苏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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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宿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宿迁市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xx〕18号)、《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法》(苏财规〔xx〕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宿迁市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欢送阅读。

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xx年5月10日至xx年10月31日。

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成相应学习考核内容,并同时参加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全市范围内xx年12月31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xx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于xx年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均应参加xx年会计继续教育。

培训内容分为: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

其中:1. 行政事业类。

培训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政府会计准那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

2. 企业类。

培训内容与“宿迁市xx年企业会计知识大赛”一致,详细包括:企业会计准那么及实务、财税法规及涉税财务、内控标准及风险管理、投融资及管理会计。

必修课为学员必学课程,必须学习培训不少于24个学时,学员修满规定学时后即可参加网上考试,考试内容为必修课内容。

选修课不列入考试考核内容,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学习需要自主选择。

考试合格可打印培训合格证书(视同备案),不合格者可补考,补学、补考次数不限。

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面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培训形式,会计人员宿迁市财政局网站,点击“会计之家栏目——继续教育”进入,或直接“宿迁市会计人员远程继续教育培训”(ce.esnai./c/asuqian/)学习。

登陆方式:姓名+身份证号。

1. 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 学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3.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或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锡财会〔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锡财会〔2023〕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2023年度无锡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会计人员,应当补培训完成学时学分。

目前尚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前,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网址:/)。

二、继续教育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继续教育内容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对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详见合作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课程列表。

四、继续教育形式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形式进行。

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自主培训。

自主培训的具体要求如下:1.报备年度自主培训方案。

组织开展自主培训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于培训班开班前30日将2023年度自主培训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授课师资、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经费来源等)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苏财规[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1]11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我们拟定了《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2007]8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高级会计师申报、审核、评审、发证等工作的全过程,用于规范申报人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及职称管理部门等的相关行为。

申报人是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会计及会计相关工作,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并已报送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人员。

非本省管辖单位的会计人员,需要在我省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向我省职称主管部门申请委托代评手续。

第三条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和省职称主管部门确认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江苏省财政厅受省职称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组织工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是2014年由中国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旨在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适用于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 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规定了会计人员应参加的继续教育形式,包括面授、远程教育、自学等。

- 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涵盖会计法规、会计准则、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

3.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规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机构,包括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会计学会等。

- 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和会计学会的职责,包括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培训、考核等。

4. 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规定了会计人员每年应参加的继续教育学时,一般不少于24小时。

5. 考核与认证:- 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考核、评价等。

- 规定了通过考核后的认证程序,以及未通过考核的处理办法。

6. 激励与惩罚措施:- 对于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的会计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

-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7. 监督与检查:- 规定了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8. 附则:- 包括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等。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提升会计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会计工作的专业性。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XXX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承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营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施行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效劳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收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扬财会〔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功能区财政局(财审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2020年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习对象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之前未进行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

当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记录方可在“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否则继续教育记录将无法进行确认。

二、学习形式2020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学习培训,现场集中考试的形式。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续教育形式 。 第十三条 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 的形式主要有 : 会 计人 员可 以 自愿 选择参加 本办法 规定 的继
( 二) 依据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 规划和工作重点 , 制定本
地区会 计人员继续教 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三 )确定本 地区各级财政部 门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管理工 作 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
第三条
会计人 员继 续教育应 当紧密结合经 济社会 发展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应当 自取得资格 的次年 开始参 加继续教育 , 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第二章 第七条
事项 :
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 , 统筹 规划 , 强化服 务 , 注重质 量 , 全面推 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 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 证和智力 支持 。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应当遵循 下列基本原则 :
技能 ; ( 四) 职业 道德继续 教育 , 重点 加强会计职 业道德 的培 训 ,
( 以下简称省 级财政部 门)负责本地 区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的 下列 事项 :
( 一) 依据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制度 , 制 定本地区的会计
人 员继 续教育实施 办法 ;
提高会计人员 职业道德水平 。
政 策 法规



关于印发《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的通知
财会 [ 2 0 1 3 ] 1 8 号 2 0 1 3 年8 P l 2 7 日
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 局 , 解 放军总后勤部 , 武警部队后勤部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江苏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江苏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The process of enrolling in the continued education program for junior accountants in Jiangsu Province consists of several pivotal stages. Initially, prospective participants are required toplete the registration process via the assigned official website or registration platform. During registration, it is imperative that junior accountants furnish their personal details, including full name, identification number, contact information, and current employment status. The accurate provision of information by the junior accountants is crucial in order to mitigate any potential issues during the registration process.江苏省初级会计师继续教育招生过程包括几个关键阶段。

最初,要求可能的参与者通过指定的冠方全球信息站或登记评台填写登记程序。

在注册期间,初级会计师必须提供个人详情,包括全名、身份号码、通联信息以及目前的就业状况。

初级会计师准确提供信息对于减轻登记过程中的任何潜在问题至关重要。

After signing up, the junior accountants will have to take the courses required by the Jiangsu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These courses are all about boosting their skills and knowledge in things like accounting laws,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tax policies. And after each course, they might need to pass a test to show they've got a handle on thematerial.注册后,初级会计师必须参加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课程。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苏财会〔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2〕13 号各设区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号)精神和要求,并商省职称办同意,现将我省2022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政策(一)2022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按照《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74号)执行。

(二)申报人员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军队的会计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受理申报。

(三)南京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受理南京市所辖单位人员的申报评审。

(四)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和取得考试合格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五)申报人员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六)依据苏价费函〔2002〕62号规定,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

(七)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调查核实确认的,将撤销其职称,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

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了3篇《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3篇)《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篇1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2023 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如下:1.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公需课和专业课,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 不同城市、不同专业的继续教育要求略有不同,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和所属行业进行具体计算。

3. 对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为: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和高级会计职称。

4. 对于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按照规定时间取得规定学分。

《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篇2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2023 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如下:1.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公需课和专业课,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 会计继续教育要求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取得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3. 具体的学时计算方法和要求可能因不同城市、不同专业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查询和了解。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5.10•【字号】苏财会[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3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认真掌握《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搞好服务;广泛宣传《实施办法》内容,努力营造贯彻《实施办法》的良好环境。

二、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在宁部、省属单位,包括在宁的部、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单位,部、省属、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

各地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二○○五年五月十日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根据不同岗位、技术任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对不同层次的对象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内容:(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理论、技术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动态;(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和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实施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结合生产、科研实际,可以采取脱产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

在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基地、师资和经费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

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就近就地办学,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实施网络。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3.21
【实施日期】2005.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会计法》,完善我国会计核算标准体系,财政部近期相继印发了《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一些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以上各项会计制度,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开展二○○五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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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宁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管理,其他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地财政部门管理。

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财政厅会同人社厅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包括:(一)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三)组织开发或确定适合全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网络平台;(四)组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各市、县(市)财政局、人社局共同负责所属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包括:(一)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开展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二)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审核、确认、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三)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四)管理、指导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和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规范运作;(五)协助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继续教育。

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交具体方案。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省财政厅根据公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会同省人社厅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省财政厅确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业务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等;(三)参加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培训;(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考试;(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三)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四)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六)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鼓励会计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积极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和学术活动,参与会计类课题研究、论文著作。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第十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七)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八)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九)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第十九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内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也可在毕业后持毕业证书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的学习年度内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办理几个年度继续教育登记事项;(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机构管理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并将相关培训方案提交当地财政部门;2.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3.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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