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五大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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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五大基本法律制度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在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更加明确地提出,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明确的前进方向。

一、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所谓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基本形式。在这里,我们重点关注法人,也就是法律拟制的人,亦即企业、公司等资本组织形式。我国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共同要求,采用国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这些法律保障了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平等地位、经营自主权,使各种不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创造佳绩。

二、物权法律制度

孟子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所说的“恒产”,用今天的语言来解读,就是财产权。只有让公民拥有明确的财产,才能真正调动其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才能推动国家实现富强文明、和谐稳定。

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一切合法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还是中国人财产、外国人财产,都一律受到法律的坚决保护,从制度上坚决禁止以往曾长期存在的漠视、侵犯财产现象的再现。王家福研究员动情地说:“同样的天、同样的地、同样的人,却创造出了20多年前想都不敢想的那样高的生产力,那样丰富的财富,充分体现了物权法律制度的不可限量的激励机制。”

特别是,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规范基本财产权的法律,从2002年到2007年,从一审到八审,创下了我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成为我国历史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得到改善,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私有财产,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这是时代的呼声!”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

对普通百姓而言,物权法就是一部“安居乐业之法”,它所构建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用温暖的法律语言营造了一个鼓励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制度环境。此外,物权法更为全社会贡献了催生权利自觉、激发社会活力、唤醒创造激情的意识和价值观。

三、合同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以自由交易为基本内容,而合同就是这种自由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如果说物权法是确定财产归属的基础性法律,那么合同法则是规范财产流转的基础性法律。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交易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是交易的规则,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本规范,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彰显平等自由之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之法。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保障了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八仙过海,各显其能。

四、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是一个国家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律部门。依法治国,在经济领域尤其表现为需要依靠经济法来实现国家治理。

“只要一个国家搞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就必不可少,而且不管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都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推进。”北京大学教授张守文表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有更大的动员能力,能够对经济生活进行有效的引导、调节和控制,而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经济法恰恰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已经初具规模,如财税法领域的《中央银行法》《预算法》《审计法》、《企业所得税法》等;金融法领域的立法相对比较完善,从银行到证券、保险、信托都已经有了立法;此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功不可没。这些法律保证了政府依法间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法通过明确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权利,在富裕者和贫困者之间、健康者和病残者之间、在职者和失业者之间、工作者和退休者等之间建立一种互助机制,有利于更合理的分配财富,弥补个人在初次分配中的不足,使社会更加公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对社会法的“角色”如此评价。可以这样认为,社会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特点在于:它像一双温暖的手,给弱势群体以安抚,保障社会生活健康有序。

我国社会法框架涵盖四个部分:一是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就业促进法等,它规范着劳动关系,维护着劳动者的就业及相关权益;二是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已经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保险法和将要制定的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慈善事业法、军人保险法、住房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等,它维护的是公民的社会权益;三是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如已经制定的工会法、红十字法和将要制定的一般社会组织法等;四是其他社会法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

近几年,我国社会立法逐渐增多,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至此,社会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我们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保障。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继续总结各方面的成功经验,把它上升为法律,变成国家的意志,变成全国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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