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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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 均适用《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城市市区园林的消防工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专员 (市长、州长、县长 (市长、区长、乡长 (镇长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场 (采青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林区企事业单位, 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履行森林防火义务,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省、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所辖林业用地面积在 1万公顷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公安、计划、财政、交通、物资、商业、供销、邮电、气象、卫生、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 期办公室高在林业主管部门, 配备专职人员, 负责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指挥员部,并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县 (市、区、乡(镇, 分别由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并确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林场 (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胜林区的村民委员会、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组织,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森林防火法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三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五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六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八条林区的乡、村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青年民兵为主体的群众扑火队;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还必须建立专业扑火队,并配备扑火机具。扑火队应当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第九条县与县、乡与乡、村与村交界的林区,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与乡、村交界的地方, 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 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第十条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林区的以及有林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 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护林员, 由县 (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发给护林员证和标志。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 管理野外用火, 制止违章用火, 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报告、扑救森林火灾,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分布以及情况, 组织林区村民委员会和林场 (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划定森林

防火责任区, 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 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防火规划, 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添置防火设备列入林业生产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并非组织实施:

(一据森林公布情况设置情了望台(哨;

(二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行政交界区、工矿企业、仓 (油库、学校、

部队营房、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行人休息站(凉亭等周围,开设 7米宽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并经常除防火隔离带的杂草、灌木;

(三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讯器材;

(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并保持畅通;

(五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营造防火林带或者建设其他防火设施, 做到规划、施工同步进行, 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六在森林火灾易发区的交通要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志牌。

第十三条森森防火专用车辆、通讯器材、灭火机具以及其他设备、设施、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林场(采育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道路两旁的枯枝、残叶、杂草等可然物要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在林区架设输电线路, 应当征得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共同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对线路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每年 9月份定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在森林防火宣传月里,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行森林防火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检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修改、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联防制度和防火公约。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常年性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每年 10月 1日至年 4月 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 规定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有关部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昼夜值班;

(二火情了望台(哨上岗了望;

(三扑火队进入临战状态;

(四气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及时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森林火

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预报, 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十八条林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野外丢烟头火种、烧山驱峰驱兽、烧火取暖、野炊、点火照明、小孩玩火等;

(二凡必要的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发给生产用火许可证, 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生产用火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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