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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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10/01/14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国土资发[2009]106号

国土资发[2009]10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但各种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且拟调整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允许适当调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5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得到及时充分有效利用,进一步规范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确保急需建设项目落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精神,现就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是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促进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和解决当前年度计划指标不足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范围内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摸底清查工作,掌握辖区范围内批而未供土地的数量和类型,加大统筹力度,加快研究制定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有关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有效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4月底前将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摸底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应包括工作部署、清查的类型和数量、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二、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概念和类型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是指在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不减少,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将某一经合法批准的地块(以下简称甲地块)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整区位到另一地块(以下简称乙地块)使用的行为(其中甲地块属于留用地或涉及土地抵押的,不能进行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国土资电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地资电发[200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以下简称“双保行动”)实施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盘活闲置土地,较好地保障了扩大内需项目用地。

但是,在有关调研和检查工作中也发现,部分地区一方面反映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紧张,另一方面存在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现象十分突出的问题。

为此,部决定将清理批而未用土地等纳入“双保行动”,并作为后续阶段的重点任务之-。

根据“双保行动”工作部署,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批而未用土地本次清理的批而未用土地是指, 2007年和2008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截至2009年5月30日,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但尚未实施征地和已经批准土地征收、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以下简称批而未用土地)。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批次用地批准文件、实施方案的批准文件逐项核查,对2007年和2008年所有批而未用土地进行清理统计,逐项登记,建立宗地数据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清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分类处理批而未用土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对批而未用土地进行处理,优先用于扩大内需急需用地的项目。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 2007年和2008年批准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报批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抓紧办理相关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确保符合区位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申请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地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6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条件(一)拟调出地块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无法实施征地的(如被征地群众不配合等)。

2.城市发展规划重大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近期无法开发利用,且尚未实施征地的。

(二)拟调入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拟调入地块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应为急需建设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或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拟调入的地块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城市规划。

其中,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申报用地国土部门需出具项目用地与下一轮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1)拟调入地块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局部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或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可不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2)拟调入地块占用基本农田,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需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培训10.9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培训10.9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1.系统建设背景200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该系统是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重要技术平台。

但现有的部系统是面向全国运行的系统,无法满足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方面微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全国同时在线用户数量较大,访问速度较慢;二是系统未能动态掌握建设用地批后征地实施等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三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填报,存在填报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四是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监测功能不齐全,缺乏现场巡查表单功能,不便于各市县开展批后监管工作;五是统计报表功能尚不完善,不能统计国土管理工作中需要的一些报表,对分析决策的支持功能亟待加强;六是预警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有助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潜在问题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改进。

2、系统访问方式1、网址::1002、省级监测监管系统定于2011年10月17日开始正式运行,具体要求请看《关于正式运行省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92号)。

3、从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全省用户必须登陆省级监管系统录入数据,禁止直接在原有的部监管系统中录入数据。

3. 系统功能介绍部系统功能全部齐全,根据部系统的改版升级进行相应调整。

新增各类数据导入导出、查询、通知单自动生成、统计报表、预警等功能。

部分业务模块的数据上报需输入验证码。

来源管理:农转征项目管理新增农转征项目的备注功能储备地块管理征地实施管理:具体内容是: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

供应管理:供应计划出让公告其他公告成交公示成交公示和出让公告上报时,增加强制预览功能,提高信息发布的准确性供应结果增加录入出让底价和起始价;所在行政区可选择到乡镇级。

关于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的通知(2020)

关于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的通知(2020)

关于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的通知(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和谐宜居城镇,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等规定,现就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要求,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以下简称“五未土地”)等低效利用土地摸排处置工作作为推动全县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综合管控、精准施策的原则,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发展转型,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实力子洲提供用地保障。

二、摸排范围批而未供土地是指2010年至2019年经批准的农地转用或征收用地中未依法供应的土地。

供而未用土地(含闲置土地)是指2010年以来已供建设用地中未按约定开工、竣工的土地。

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的土地是指开发强度、投资强度、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未按照出让合同和相关产业政策建设、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包括僵尸企业用地、低效利用的公共管理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建设年代早、基础设施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小区和平房居住区等。

三、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30日前)。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国有“僵尸企业”和低效利用的公共管理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进行摸排登记;县住建局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年代早、基础设施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小区和平房居住区进行摸排登记;县工贸局对低效利用工业用地进行摸排登记;双湖峪街道办和苗家坪镇政府负责对大理路沿线的村集体土地进行摸排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批而未供”“供而未建”以及拟储备土地进行摸排登记。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甘国土资利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甘国土资利发[2012]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今年是全省聚焦大开发大开放,着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活力,推进大发展的重要一年。

随着各地建设项目的增多,土地供需矛盾突出。

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问题。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现将各地2007年至2011年已批建设用地供地率情况进行通报,并就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7年至2011年已批用地供应情况(一)供地率情况。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显示,2007年至2011年,全省农转征项目批准用地面积为26553公顷,已供应面积为9269公顷,供地率为35%;城市分批次项目批准面积为11759公顷,已供应面积为5727公顷,供地率为49%(各市州供地率情况附后)。

从上述结果看,我省农转征项目和城市分批次项目的土地供地率均偏低,在全国处于下游水平。

(二)供地率偏低的主要原因。

经调查分析,造成土地批而未用的原因主要为土地征收过程中拆迁安置周期长;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变化;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企业资金不足等。

另外,一些地方对单独选址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未及时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导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不能准确反映供地率信息。

二、积极作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照国土资源部近期要求,从今年开始,将直接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反映的供地率情况作为下达和平衡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各地要积极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全省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

盘活批而未用土地 助推节约集约用地

盘活批而未用土地 助推节约集约用地

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助推节约集约用地摘要:节约集约用地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既满足经济不断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又能保护耕地红线,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们必须逐步向节约集约利用的方向转化,充分盘活批而未用土地,走节约集约的道路。

在对安徽省批而未用土地的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总结了存在批而未用土地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一些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批而未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问题研究一、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背景近几年我国的土地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是日趋紧张的土地供需矛盾,特别是2011年全国用地需求日益猛增,31个省(市、区)建设用地需求达1616万亩,远大于2010年670万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另一方面却是不减而增的批而未用土地总量,到2010年末,全国“批而未用”建设用地面积约650万亩。

”所以,土地利用正面临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和批而未用土地大量并存的局面。

建设用地需求的日趋骤增,批而未用土地的数以累计,再加上违法用地势头的显现,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

根据安徽省批而未用土地调查结果显示(如表1所示),全省批而未用土地一共有471宗,合计24786亩,占核查图斑面积的67.22%。

其中批而未征123宗,面积5746.85亩,占核查图斑15.59%;征而未供283宗,面积15439.93亩,占核查面积41.88%;供而未用65宗,面积359.22亩,占核查面积9.76%。

安徽省2010年批而未用面积急剧上升,从2009年3646.32亩增加到15428.90亩,占核查面积由58.33%上升至70.77%(见图1)。

目前安徽省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期,政府应加快工业经济的发展,围绕重点项目、产业集群、大企业配套和产业链延伸,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然而当前,一方面是这些大项目没有建设用地的指标,安徽省2010年建设用地需求面积约17万亩,然而安徽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只有10万亩;另一方面,是批而未用的土地,全省存在批而未用土地是24786亩。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沈阳等9城市应尽快完成2007-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用地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于9月20日前报省厅。

各市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已经省政府核准的实施方案,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农转用批次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或用地行为的,抓紧清查上报,由省统一公告其农转用审批失效。

二、对国务院批准2007和2008年度的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各市要符合《通知》有关要求将调整方案与实施方案一并在9月20日前报省政府审核。

三、各市要按《通知》要求规范履行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

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于用地主体不明确、2008年底之前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可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明确为城市人民政府。

四、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的,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叫停管住并予以严肃查处。

五、要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的供应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并由系统生成配电子编号和条形码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信息。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皖国土资〔2018〕186号)精神,促进我省批而未供土地消化、调整、盘活、利用,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全省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精准把握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范围和条件(一)范围。

199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批次和单独选址项目因用地批准文件失效或批准撤回所涉及的土地,可经依法批准调整利用。

失效用地批准文件是指所涉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撤回批准文件是指所涉地块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因相关规划和政策调整,生态红线控制、自然保护地、生态敏感脆弱区保护等空间用途管制需要或地质条件等原因,不具备供地条件但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的批准文件。

(二)条件。

1.批而未供拟调整利用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完整批次或完整地块、项目宗地,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或已实施(部分实施)征地行为但未具体供地的。

2.批而未供拟调整利用土地地貌应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

二、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一)拟调整利用土地尚未实施或未全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署解除征地补偿安置书面协议,交由其继续组织耕种或使用;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足额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管护使用,严禁撂荒。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2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不仅能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而且利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有关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1年以上未实施征收行为,且原农用地现状未发生改变的土地;或者已实施征收等行为但未供地,且原农用地现状未发生改变的土地,由于城乡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用地位置的,经过批准可以调整使用。

调整后的用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调整用地位置,仅限于原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报批材料并逐级上报,同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批复手续。

三、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市××年度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申报汇总表;(二)市级政府关于申请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请示;(三)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文件复印件;(四)标明拟调整地块位置、面积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勘测定界图;(五)拟调整地块与新用地地块土地分类面积对照表;(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说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8•【文号】国土资电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鲁国土资规〔2018〕5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鲁国土资规〔2018〕5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鲁国土资规〔2018〕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调整、盘活、利用,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现就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利用的范围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有关事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

二、调整利用土地应具备的条件(一)拟调整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完整批次或完整地块,未实施供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产权清晰,无银行抵押或司法查封,无利益纠纷和行政争议。

(二)拟调整土地地貌应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原地类为农用地的,应当保持农业水利设施、耕作层、机耕路等种植条件。

三、调整利用土地的管理(一)批而未供土地经批准调整后,所调整的土地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具体核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进行标注;调整与利用批准文件报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消除调整土地的批而未供状态,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二)拟调整土地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可以与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由其继续组织耕种或使用,土地所有权恢复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到位的,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按国有土地管理。

1997-2020中国高尔夫行业政策汇总

1997-2020中国高尔夫行业政策汇总

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对已出现滞销的项目和赛马场、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不核发规划许可证、不供给土地、不予以贷款。

1997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严格控制征用耕地出让土地使用权。

禁止征用耕地、林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高级别墅区等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兴建各种祠堂、寺庙、教堂。

1997年,中发11号文件就明确规定,高尔夫球场建设不得占用耕地和农民集体使用土地。

1999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高尔夫球场被列为限制用地。

同时,有关方面明确规定,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必须严格申报程序。

由当地省、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002年底,取消限制。

同时规定,停止审批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

2003年11月1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别墅项目、高尔夫项目,一律不得报批用地。

2004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

在此之前未按规定履行规划、立项、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许动工建设。

已按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办理用地或开工批准手续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一律暂停办理供地和开工批准手续,对虽已办理规划、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但尚未动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开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处置范围对2009 年以来,经省政府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批次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不再实施征地或供地的。

二、处置条件(一)所涉土地为已依法获得批准的批次(项目)用地或完整宗地;(二)所涉土地权益无纠纷;(三)所涉土地现场地类与批准时一致。

三、处置办法(一)转征(使)用地批准未满两年,但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已不具备供地条件、不再实施征地的(以下简称“批而不征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省政府申请调整;(二)转征(使)用地批准已满两年,但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以下简称“批而未征土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部分未实施的,未实施部分自动失效;(三)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因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以下简称“征而未供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省政府调整用地批准文件中的相关批准内容。

四、处置程序(一)关于批而不征土地1.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原征收土地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发布不再实施征地的公告。

2.根据拟处置土地规模,确定拟调整利用的新用地地块,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现行政策要求组卷报批。

批而不征土地调整,应当控制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同一批次(项目)的,必须一次性处置到位,不得拆分或多次处置;一个或多个批次(项目)需处置的地块可调整到同一地块使用。

新用地地块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均不得大于原相应批准面积。

3.批而不征土地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呈报省政府批准。

(二)关于批而未征土地1. 土地因批而未征,其相关批准内容自动失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原征收土地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填写《告知送达证明》。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以强力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

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

(二)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X区、X区管委会是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全面清理。

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四)分类处置。

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五)信息公开。

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清理范围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一)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征收或农转用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周年未供应的土地认定为批而未供。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计算总投资额,招商合同及立项批准文书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方式(一)关于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方式1.加快实施土地征收。

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颁布机构】国土资源部【发文号】国土资发(2011)74号【颁布时间】 2011-6-10【实施时间】 2011-6-10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各地进一步加快发展,建设项目增多,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现就进一步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抓紧核实近年已批未供土地情况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核实2007—2010年已批未供未用土地情况,认真梳理建设用地的审批、实施方案审核、征地拆迁和供应利用情况。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填报《2007—2010年批而未供土地情况一览表》和《2007—2010年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收、供应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并于7月15日前通过部综合监管平台在线补充填报有关数据,同时上报纸质件。

部将以系统数据为准进行汇总分析,适时向全国公开通报,作为土地计划下达和用地审批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用地政策,促进批而未用土地的有效利用报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目前还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已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已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上述用地审批失效后,在核实确无违法用地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可将该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调剂依法使用;也可用于补办已依法处理到位的违法用地手续、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和地方重点项目建设。

报国务院批准的2009、2010年度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的,应尽快审核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但至今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应尽快实施征地;在实施方案申报时,确需对原批准的用地项目或区位进行调整的,允许调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供地,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实施。

2018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各地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

处置消化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部分土地因纳入土地储备且用于抵押,难以有效供应。

其中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违规融资的问题,2014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明令禁止土地储备违规融资。

如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债务提供担保”。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2018年度例行督察发现,少数地区仍存在违规以储备土地融资问题,违规融资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违规以储备土地抵押。

包括储备机构直接用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或政府以储备土地为非储备机构(包括各类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担保。

二是以储备土地注资国企后用于抵押融资。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而是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直接将储备土地划转并登记到非储备机构名下,由非储备机构办理抵押融资。

上述行为均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另一方面是存量土地储备贷款的处置问题。

对于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也需要予以妥善处理,依法解除抵押后合理供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38. All Rights Reserved.4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对涉及土地储备融资的内容进行了强调和重申。

《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为切实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号,以下简称“部号文”)等文件精神,促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调整、盘活、利用,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发〔〕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文件制定的基本情况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一直在开展。

经省政府批准,年、年,原省国土资源厅专门印发文件进行部署,年,又印发了《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苏国土资发〔〕号),再次部署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号文”)关于“农转用批准满年未征地或供地的,相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明确分类处置办法:批而未征土地限期调整盘活,征而未供土地应按原批准用途调剂使用。

此后,全省正常办理批而未征未超过两年有效期的土地调整盘活,但因无上位政策依据,自年月起,不再办理批而未征超过两年有效期和征而未供土地的调整利用。

今年下发的部号文对批而未征超过两年有效期和征而未供土地提出了明确的处置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为加快政策落地,同时对批而未征未超过两年有效期土地的调整利用作进一步规范,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分别就处置范围、处置条件、处置办法、处置程序、呈报材料及其他相关要求作了明确。

《意见》对适用的拟处置批而未供土地范围进行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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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9]106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8.11
【实施日期】2009.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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