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社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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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社会观
〔教学目的〕讲授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社会观上的变革,引导学生掌握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以及人类社会有机体的整体性。在此基础上,分析社会有机体的经济、政治、文化结构,阐述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及其走向文明状态的可能性。
〔教学重点〕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社会有机体的基本结构。
〔学时安排〕8学时
现实的人是凭借自身的感性活动而自我创生的,但人决不是一个孤零零的个体,而是不可避免地面对别人的自我生成过程,与他人打交道,从而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亦即社会关系。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早于对社会的认识,社会哲学作为哲学的一个部门是人类认识史上比较晚出的事情。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实践原则出发,坚持“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把社会关系理解为“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通过探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而揭示社会有机体的结构,把握社会发展规律。
第一节社会哲学的演变及其变革
社会哲学,顾名思义就是以社会为研究对象,从最一般最根本的意义上解答社会生活问题。在哲学史的演进中,哲学关注社会问题虽然古已有之,但社会哲学的兴起则是西方近代资本文明的发展成果。在近代以前,人们的注意力更多地指向外在自然界,关于自然的认识乃是哲学思考的主流。只有当社会与个人分离开来,作为一种在人之外的独立存在,人们才会转移视线,把社会当作考量的目标。资产阶级在建立和推广商品经济的同时,也建构了商品经济赖以发挥作用的社会生活形式——“市民社会”,标志着人类“社会”发育成为一个独立存在物。只是在这个时候,社会哲学才应运而生。
一、社会哲学的历史演变
自然经济是个人与社会浑然一体的人类原生性时代,这时,“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不能想象会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因为这样的发展是同原始关系相矛盾的。”[1]人们的现实生活受着血缘和地域关系的制约,个人是自己赖以存在的人群共同体的附属物,亦即这一共同体的部分“肢体”,共同体则是人的肉体的延伸。就是说,在这个时期,社会还没有真正独立出来。商品经济的出现,打破了原始的血缘和地域联系,改变了人们之间温情脉脉的人情伦理关系,把商品、货币、资本等经济手段当作人们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带来了“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形成了人们之间的物质联系,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物质生活关系”。所谓物质联系,是指人们之间基于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开展的交往关系,这正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必须作为民族起作用,对内仍必须组成为国家。”[2]我们由此可以获得这样的提示:(1)市民社会是人们物质交往即“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稳定性的结构,而维系这一结构的枢机乃是个人对切己的物质利益的追求。(2)市民社会属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具有区别于国家和民族的自律性。国家的本质是阶级性,而民族的特征是指一个人群共同体必须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同时,人们的物质交往必然超越个体的局限性,而具有公共性,从而市民社会也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3)从表现形式来看,市民社会没有自己独立的外观,总是通过其他的形式间接呈现,人们只有通过其表现形式才能认识市民社会,由此可以推论社会认识的复杂性。就此可以说,只是在市民社会形成之后,社会才作为一个在
人之外的独立存在物而与作为个体的每一个人适度区分开来。于是,哲学专门把社会作为研究对象就成为可能。
在哲学史上,对社会的认识和理解曾经有过两种不同的理论。
(1)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信条就是把文明社会看成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由“自然状态”演变而来。这是以坚信个体存在的真实性为前提,只有相信每一个人都是真实的具体感性个体,把社会视为作为个体的人通过某种方式协议而成才是合乎逻辑的。所以,社会契约论与社会原子论天然相依相随,在近代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卢梭等。
霍布斯是近代第一个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哲学家。霍布斯发现人并非天生就具有“社会性”和“政治性”,所有文明社会必定都是从社会和政治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中产生。在自然状态中,人类因“竞争”、“猜疑”以及“荣誉感”这三大自然原因而处于战争状态。但是,人们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而向往着能够保证和平的合理社会秩序,便共同缔结契约,都同意把“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最高统治者即国家,形成最高统治权力,行使维护社会和平的责任。这样一个最高统治者被称为“利维坦”,就是“人间的上帝”。人们应该相信它,以至于必须把它的意志视为自己的意志,把它的所为视为自己的行为。霍布斯首开先河地论说了“政治社会”存在的必要性,但自觉不自觉地为专制主义大开方便之门,因为有权力保护所有人的统治者也有权利压迫所有人。
随后的洛克虽然认同“自然状态”的存在,但反对自然状态就是“每个人都反对每个人”的战争之说,而认为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并且也是“平等的状态”。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和睦地生活在一起,在“自然法”的慈善的统治下,在和平和善意的氛围中,享受着自然的自由和平等。不过,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存在着许多缺陷,如缺少一种明确规定了的法律,缺少一个能依照所规定的法律来裁决一切争执的公正的权威,缺少一个支持判决并执行的权力,等等。这些状况势必造成了人们缺乏安全感,从而就要通过契约建立国家,由国家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并不认为人们要转让自己的所有权利,而是主张只转让其中的一部分。按照洛克的理解,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具有两种自然的权力:“他有权做在他看来适于保存他自己和其他人的合乎自然法的任何事情”;“他有权惩罚违犯法律的任何罪行”。进入“政治社会”以后,每个人“完全放弃了惩罚的权力”,但第一种权力并不能完全转移。[3]具体说来,人们所拥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样的权利,是保存自己和社会其他成员的最基本权利,是要作为个人保留的权力带入社会。洛克实际上强调,“政治社会”的权力是有限的,不受任何限制地行使权力不是也不可能是政治权力。这种“有限政府”的主张直接与霍布斯向往强大政府的专制主义针锋相对。
虽然洛克主张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样的权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所有的人皆生来都是自由的,但近代完备的社会契约论是由卢梭完成的。与同时代流行的看法相一致,卢梭也承认人类曾经经历了漫长的自然状态。卢梭认为,自然状态发展到一定程度,让人无法安于现状而继续生活下去,单个的人开始形成群体,借以克服孤独的个人不能克服的困难。群体的力量无疑可以弥补个体力量的不足,但如何能够不妨碍个人的力量及其正常发挥呢?最合适的解决办法,就是订立“社会契约”,实现个体与群体的完美结合。社会契约的本义,就是每个人都将自己和自己的全部权力、财产一并完全交付给共同体。这是一种自愿的转让,是个人把自己转让给社会而不是给某个人。卢梭说:“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4]转让后,人们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某个人的主观意志。法律是所有人的公共意志即“公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证个人让渡给社会的权利又可以重新用于个人。为什么能够这样做?因为立法权属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