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章某声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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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振海律师案件辩护词

北京关振海律师案件辩护词

北京关振海律师案件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_____的辩护律师,我出席今天的庭审,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首先,请允许我向法庭表示诚挚的敬意,并感谢法庭给予我为当事人辩护的机会。

在接手这起案件之后,我对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究和分析。

我认为,对于本案的认定和处理,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能仅仅局限于表面的证据和事实。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事实的认定首先,关于案件的发生经过,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和描述存在一些模糊和不准确之处。

据我的当事人陈述,以及我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事情的发展并非如控方所描述的那样简单和直接。

例如,在_____这一关键情节上,实际情况是_____,这与控方所认定的存在明显的差异。

其次,对于一些重要的物证和书证,其获取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也存在一定的疑问。

部分证据的收集过程可能存在瑕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二、法律适用的问题在本案中,对于所涉及的法律条款的适用,也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准确的把握。

控方所依据的_____法律条款,在适用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时,可能存在不恰当之处。

从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来看,该条款的适用应当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境和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然而,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主观想法与该条款的通常适用情形存在明显的不同。

三、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和情节轻重我的当事人在整个案件中,其主观状态并非恶意或者故意违法。

他/她可能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信息的不对称,或者在特定情境下的冲动和疏忽,导致了目前的局面。

同时,从案件的情节轻重来看,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这种后果并非不可挽回或者极其严重。

而且,我的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调查,表现出了一定的悔罪态度。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论证,我认为对于我的当事人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刘-涉嫌绑架一案的辩护词

被告人刘-涉嫌绑架一案的辩护词

Don't worry about it all day, you will never know.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被告人刘*涉嫌绑架一案的辩护词首先写自己受刘某他人委托作为辩护人委托参与此案辩护活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举例条款证明被告刘某应从轻处罚或无罪。

条款需与法律相结合。

结尾总结表达辩护要求。

辩护人署名。

被告人刘*涉嫌绑架一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父亲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以后,我依法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通过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刘*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一)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刘*为向受害人高*索取债务2.62万元,在多次索债无果的情况下,于年6月17日不得已将受害人高*的女儿高**(年6月22日出生)从本市**区***幼儿园带出,之后通过电话和短信逼迫高*偿还债务2.62万元。

索取债务的目的达到之后,于当日14时许,将高**送还给高*。

在和高**相处的五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被告人刘*对高**照顾有加,没有任何侮辱、虐待等不法行为。

年6月27日被告人刘*又与高*主动联系,表示愿意主动去派出所如实全面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之后和高*一同前往**派出所,主动、如实、全面地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

(二)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绑架罪】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可以明确得知:绑架罪是法定的目的犯,根据主观目的的不同,绑架罪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掳人勒赎,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伤害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人质的家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

刑事二审辩护词

刑事二审辩护词

刑事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市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郑千忠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郑红伟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进行辩护。

现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希望得到采纳:本辩护人认为,(2009)绍虞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

具体理由如下所述:一、被告人郑宏伟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红伟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控制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手段特征。

1、非法控制特征。

立法解释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具体情形有:(1)以提供保护为由,非法行使公共管理权,在一定范围内收取保护费,强行罚款,强行干预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时间较长的;(2)非法行使行业或市场管理权,强行收费,或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其他市场主体强行参股、占股、巧立名目强行摊派的等非法手段垄断一定行业或者取得行业较大份额;(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造成基层政权职能削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

本案一审法院在论证被告人郑红伟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郑红伟实施了上述不法行为,对被告人郑红伟如何“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更是只字未提,仅仅以“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为理由就得出“并不影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的结论。

非法拘禁 辩护词

非法拘禁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四的委托,作为李四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其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诉讼,庭前依法会见、约见了被告人,仔细的查阅了卷宗材料。

刚才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庭审情况。

下面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构成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没有异议。

但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李四依法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减轻的法定或酌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四于2019年8月5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李四在本案中仅起到消极看管的作用,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没有对被害人朱维福使用过暴力,主观恶性较轻,且已经与被害人朱维福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朱维福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案发后,被告人李四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在案发后,被告人李四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其
他被告人的信息,并且成功劝导另案被告人王德强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李四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对自己的罪行
深感后悔,认罪态度良好,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构成非法拘禁罪正确,指但请合议庭庭在依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李四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对李四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年月日。

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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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对本案进行辩护。

在此,我要感谢法庭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机会。

首先,我要强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

因此,在法庭最终作出判决之前,我的当事人仍然是一个无罪的人。

我们辩护团队坚信,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是无辜的,我们将竭尽所能为他辩护。

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观点: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辩护1. 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充分、确凿,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2. 证据存在疑问。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疑问,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例如,某些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某些证据的采集过程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的失效;某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3. 证据存在矛盾。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某些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有罪,而另一些证据则表明他是无辜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哪一份证据是真实的,哪一份是虚假的。

因此,根据证据矛盾的原则,我们不能仅凭一份证据就认定我的当事人有罪。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辩护1. 法律适用错误。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素: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并未完全符合这四个要素,因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 法律适用不当。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虽然正确,但适用不当。

例如,控方将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但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控方适用法律不当,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三、关于程序正义的辩护1. 程序违法。

在本案中,控方的侦查、起诉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该如何写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符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

接受委托后,我全面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现对本案进行如下评判和辩护。

非法拘禁他人并不一定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指控构成该罪时,也是可以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

那你知道非法拘禁罪的无罪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吗?小编整理了一篇范本,供大家做一个参考。

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受被告人袁某的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的被告人,了解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并前往南海区检察院和贵院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

今天,本律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的证据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

现本律师就该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袁某某没有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的行为,指控被告人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据不足。

(一),公诉方在起诉书中审查查明的事实不清。

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中遗漏了受害人案发时酒后或醉酒驾驶的事实;在本案的三个被告人的供述中,三被告人均多次提到受害人黎某存在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这三个人在没有串供的情况下供述一致,因此可信性强。

而黎某是否存在酒后驾驶,关系到本案受害人的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酒后所作报案陈述的可信程度及了解本案起因经过等均相当重要。

2、起诉书中遗漏了受害人黎某驾驶的摩托车碰到被告人黎某面包车后继续向前开逃逸的事实。

这一事实有被告人黎某、孙新伟供述及证人雷日烽的证言(见刑事侦查卷P71倒数1、2、3行)可以证实。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等三人强行将黎某和雷日烽带至官窑鸿苑宾馆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对黎某进行殴打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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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词格式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就像在一场迷雾重重的探险里,我们不能仅凭第一印象就判定谁是“坏蛋”,得仔仔细细地拨开迷雾,看清真相才行。

一、案件事实梳理。

首先呢,咱们来唠唠这个案子的事实。

控方说我的当事人干了[简要描述控方指控的犯罪行为]这档子事儿。

可是,事情并不是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就好比咱们看魔术,魔术师在台上变戏法,咱们看到的可能是兔子凭空出现了,但实际上那背后有着巧妙的机关和手法。

这个案子也一样,在看似清晰的表象背后,其实有着被忽略的细节。

根据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在所谓的犯罪发生的时候,[被告人姓名]其实正处于[阐述被告人当时的特殊情况,如在另一个地方、在做别的事等]的状况。

这就好比,当别人说你在东边偷东西的时候,你实际上正在西边老老实实地逛街呢。

比如说,当时有[证人姓名]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在[具体地点],这个证人可不是我们随便找来凑数的,那可是和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就像两个偶然在同一场景下的路人甲和路人乙,他说的话那是很有可信度的。

二、证据问题探讨。

接下来,咱们再看看证据这一块儿。

证据就像是盖房子的砖头,要是砖头不结实,这房子肯定是歪歪扭扭的,经不住推敲。

控方出示的证据里,有些地方就特别可疑。

比如说那份[证据名称],这东西看起来好像挺唬人的,但仔细一研究啊,发现这里面漏洞百出。

这份证据的来源就很模糊,就像是在一个黑灯瞎火的胡同里捡到的,你根本不知道它是怎么来的,是谁弄出来的。

而且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来走。

这就好比做菜,你要是不按照菜谱的步骤来,乱放调料,这菜肯定不好吃,甚至可能吃坏肚子。

在证据收集这个环节要是不遵守程序,那这个证据的可靠性就得大打折扣了。

还有啊,控方有一些证人的证言也是前后矛盾。

一会儿说看到我的当事人这样了,一会儿又说看到的是那样。

这就像是一个人一会儿说东边出太阳,一会儿又说西边出太阳,那肯定有问题啊。

张某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

张某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

张某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

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持有异议。

现就本案部分事实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语言恐吓部分不属实。

1,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蔡某没有实施暴力殴打、语言恐吓。

根据被害人蔡某2015年11月12日的陈述:“有一个叫张某的管家叫我老实点,打了我几个巴掌,一群恐吓我……”根据被害人蔡某2015年11月13日第一陈述:“管家张某还有主任打我……”根据被害人蔡某2015年11月13日第二陈述:“就是第一天来的时候有一个主任打了我几个耳光,其他人没有打我,我的行动受到限制……”根据被告人张某2015年12月18日供述:“蔡某来的时候谁负责搜身以及动手殴打我没看见,我自己也没有参与殴打”。

可见,第一,认定被告人张某殴打被害人蔡某只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关于被告人张某参与对其殴打这部分事实被害人蔡某前后陈述中不一致,前后矛盾。

因此,该部分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认定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语言恐吓的证据不充分。

2,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陈某均没有实施暴力殴打、语言恐吓。

根据被害人陈某陈述:“我交钱后,张某来当管家,他没有打我,但不让我出去,即使出去也要冯某同意……”根据被告人冯某的供述:“陈某10月29日交钱,……张某是10月30日,张某保管钥匙和手机,以及安排谁出去,都要经过主任赵某同意”根据被告人张某供述:“10月30日到桂花路这个传销点当管家,负责日常管理包括分配成员做家务、上课保管手机和钥匙,没有主任的允许谁都不能出去”。

可见,被告人张某没有殴打、恐吓被害人陈某,起诉书关于该部分事实指控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刑事辩护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范文篇一:刑事辩护词刑事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龙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

开庭前,我查阅了XXX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龙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调查。

今天又认真听了法庭调查。

作为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理由有二:首先,龙某行为时的心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

一般不是为了占有某种财物为满足,也不是出于什么私仇宿怨,以损害特定的个人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具有向整个社会挑战的性质。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而被告人龙某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从小到大都因性格温和、从不张扬(见调查笔录第3-6页),且他有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待遇也不错,他对社会没有不满情绪,生活也很充实,参与“9.25”事件纯属偶然。

那天,他在跑业务,车行至武陵山时,被游行的队伍堵住了,他只好下来步行,由于从未见过这种场面,感到很新奇,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拿出手机拍照,稀里糊涂地跟随游行队伍就来到了吉首市火车站货场的铁路上,他先是站在后面,看着很多人打石头,后来受现场气氛感染,想到平时疼爱自己的大伯、小姨、哥哥、姐姐的集资款也将血本无归,一时冲动,也扔了两块石头,其中一块落空,另一块落在武警的盾牌上(见公安案卷73页)。

由此可见,龙某跟着游行队伍是因为新奇,后来打石头是因为一时气愤,并不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也没有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法律援助案件之辩护词(3篇)

法律援助案件之辩护词(3篇)

第1篇我,[辩护人姓名],受[委托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辩护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依法为[委托人姓名]进行辩护,现将辩护词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委托人姓名],男/女,[年龄],汉族,[籍贯],现住[住址]。

因涉嫌[罪名],于[时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羁押场所]。

经审查起诉,本案已由[人民检察院名称]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公诉。

二、辩护人观点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委托人姓名]实施了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证据不足的具体分析:(1)证人证言矛盾。

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委托人姓名]实施了犯罪行为。

(2)物证不足。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直接指向[委托人姓名]的物证,仅凭间接证据难以认定[委托人姓名]有罪。

(3)鉴定意见存在争议。

本案中的鉴定意见存在争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2. [委托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委托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本案中,[委托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

(2)[委托人姓名]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委托人姓名]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委托人姓名]的行为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事诉讼辩护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辩护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辩护意见的内容是什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符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

接受委托后,我全面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现对本案进行如下评判和辩护:写出相应辩护内容。

在刑事诉讼当中,我们经常看到律师向法庭提交的刑事诉讼辩护词,其实还有一个名称那就是刑事诉讼辩护意见。

在不少案件中这份刑事诉讼辩护意见都是起到了重大作用的,那么你知道刑事诉讼辩护意见的内容是什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刑事诉讼辩护意见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律师年月日刑辩律师在写刑事诉讼辩护意见的时候,肯定是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

律师往往也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以及掌握的证据进行书写,力求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

要是你需要这样的专业律师,可以通过我们网站来委托你所在地区资深的刑辩律师来帮助你。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辩护词怎么写?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辩护词怎么写?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辩护词怎么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贾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XXX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

二、本案系因被害人借款后不守诚信、违约不还款而导致的一起民转刑的案件,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我们知道该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

根据受害人及家属XXX的陈述,其的确通过XXX借款50万元,而这50万元中有五万元是本案嫌疑人李某某的。

双方还立有欠款凭据,而且该欠款已通过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案号为(XXXX)济民五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被害人与被告人李某某存在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甚至一开始索取欠款的目的也没有达到。

从实际调查来看来看,被害人因为经济原因四处借债。

在被告人追债期间不仅避而不见而且也拒绝接听电话,由于被害人采取躲避的态度,拒不清偿债务,也导致被告人为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而参与到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索债,因而触犯了刑律。

这一点,从被害人陈述中就可看出,“自知理亏,认为被告人的拘禁行为不是犯罪”。

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偿债务,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

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法律文书辩护词案例题(3篇)

法律文书辩护词案例题(3篇)

第1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庭审。

在此,我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犯罪事实的辩护1. 事实认定错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名],其主要依据是[相关证据名称]。

然而,根据我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事实时存在以下错误:(1)对证据的解读存在偏差。

在[相关证据名称]中,[具体描述证据内容],公诉机关将其解读为[公诉机关解读内容]。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和常识,该证据应被解读为[辩护人解读内容]。

(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遗漏。

在案件事实中,[具体描述遗漏的事实],而公诉机关在指控中未提及。

2. 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名],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

具体表现在:(1)证人证言矛盾。

在证人[证人姓名]的证言中,[具体描述证人证言矛盾之处]。

(2)物证不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物证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二、关于犯罪构成的辩护1. 缺乏犯罪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名],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故意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缺乏犯罪故意,具体表现为:(1)[具体描述被告人缺乏犯罪故意的行为表现]。

(2)[具体描述被告人缺乏犯罪故意的原因]。

2. 缺乏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名],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缺乏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1)[具体描述被告人缺乏犯罪行为的行为表现]。

(2)[具体描述被告人缺乏犯罪行为的原因]。

三、关于量刑的辩护1. 量刑过重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被告人姓名]从重处罚,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应当与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相适应。

在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良好,量刑过重。

非法拘禁审辩护词(精选3篇)

非法拘禁审辩护词(精选3篇)

非法拘禁审辩护词(精选3篇)非法拘禁审辩护词篇1审判长、合议庭:受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件材料,结合今天开庭审理情况及相关案情和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上诉人没有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_______________人身自由的行为,上诉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工资及被骗款项,主观上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本案中,至始至终,______________的人身自由都没有被限制,吃喝拉撒睡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甚至上诉人还让_______________自己选择说事的地点,只是由于_______________诈骗的人太多,光________工地对外欠款达________多万,拖欠农民工工资近百万,其不敢到工地说事罢了!不能因为岳_______________故意拖延时间造成双方谈判时间超过24小时就理所当然的认为剥夺了其人身自由,由于_______________无户籍信息、没有固定住址、无身份信息又天天躲着不露面,上诉人通过司法机关、政府劳动监察、信访等部门、公安机关均无法得到解决,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自助措施,在历尽千辛万苦找到所谓的被害人_______________,只是要求给个合理说法,主观上只是为了索要工资和合法债务,不但没有采取侮辱、殴打等方式,反而还好吃好喝的伺候着被害人,陪同其一块去饭店吃饭,还明确表示其只要还款或者找人担保事情即可解决,上诉人主观上就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资和以自己名义出面替_______________借的巨额资金,整个过程连争执都没有,上诉人的行为明显没有限制_______________人身自由。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镜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

接受委托之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镜发,认真研读了所有的案卷材料,通过参与今天的庭审,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

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张镜发做非法拘禁罪的辩护。

主要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根据被告人张镜发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沈浩鹏的陈述及证人杨东双、张存在、魏明华、贾利海、贾洁锋、冯凯、乔渤、王春、樊爱爱、李松围、敖国河、王海龙的证人证言可知具体案情为:被害人沈浩鹏于2012年8月左右偷偷拷贝杨东双公司(博宇公司)的客户资料,大约有1200条客户信息。

利用这些信息为自己谋求不义之财,并且给杨东双的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杨东双遂纠集被告人张镜发及张存在等人,强行将沈浩鹏带至临汾市洪洞县孤依街49号张镜发暂住处、临汾市翼城县阳光大酒店301室,限制沈浩鹏人身自由,要求其退回私自拷贝到客户信息并赔偿损失。

后沈浩鹏的家属向杨东双的银行账户上汇款3万元。

这期间对沈浩鹏进行了殴打,经鉴定,构成轻伤。

本人认为张镜发不构成绑架罪,仅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首先,是杨东双纠集本案被告人张镜发等人实施了上述行为,所以被告人张镜发与杨东双构成共犯关系。

要知道张镜发是否构成绑架罪,得先分析杨东双的行为性质。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我们不能得出杨东双具有此犯罪目的。

他限制沈浩鹏人身自由只是为了要回被沈浩鹏私自拷贝的客户信息及要求其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因为沈浩鹏因其行为获得不法利益,且给杨东双所有的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在他们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本案被告人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更没有扣押人质的目的,遂不符合绑架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绑架罪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实施的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有种“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感觉。

从本案分析,杨东双等人是要沈浩鹏自己拿出钱来赔偿自己的损失,并没有要威胁其家人的意思。

非法拘禁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非法拘禁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法拘禁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今天店铺⼩编来为⼤家详细的分享⾮法拘禁⽅⾯的内容,⾮法拘禁是有⼀定的时间约束,⽽且拘禁也是有相关的机构进⾏办理,拘禁案件的审理也是有完整的流程,⽽且到最后都会有辩护词的书写,那以下就是辩护词的内容的介绍。

⾮法拘禁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在刘某涉嫌⾮法拘禁⼀案中,⼴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的辩护⼈。

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刘某构成⾮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度出发,辩护⼈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刘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辩护⼈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辩护⼈认为被告⼈并不是这起⾮法拘禁案的领导者、组织者,⽽是⼀个参与者。

他起初参与到犯罪中来是完全不知情,⽽仅仅是为了把握让被害⼈偿还其债务的机会⽽加⼊进来。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不知要⾮法拘禁受害⼈,上车时只是听命于另⼀犯罪嫌疑⼈;被告⼈甚⾄不知道被害⼈被变更了拘禁地址;在拘禁被害⼈的过程中,另⼀嫌疑⼈啊⼒对被害⼈进⾏侮辱以及唆使他⼈殴打被害⼈,这些⾏为也是被告⼈未曾预料也⽆法控制;被告⼈后来参与向受害⼈家属索取债务,但整个过程也完全是听从啊⼒的调配。

从受害⼈的陈述以及本案的证据来看,受害⼈家属所送的钱以及所写保证书也只是针对被害⼈所⽋啊⼒的债务,⽽被告⼈刘某的债权并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兑现。

被害⼈在向啊⼒交付3000元以及写了保证书后,就被放回,这个事实也反映被告⼈对拘禁被害⼈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刘某在这起犯罪中完全处于⼀个被⽀配的辅助地位。

因此辩护⼈认为,被告当初是认为取讨合法债务,并⽆违法之处。

他是⽆意加⼊到犯罪⾏为中来的,并且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配、被指使的辅助地位,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应认定为从犯。

对于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辩_护_词

辩_护_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王兵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王兵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出席今天的庭审,为被告人王兵依法辩护。

出庭前,我仔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王兵,今天又认真参加了庭审活动,特别是刚才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至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兵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王兵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王兵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

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是被告人党海军把受害人王梅从山西太原以开饭店为由骗至未央区三桥街办聚驾庄从事传销的,平时由党军、陈盼和另外一个女的看管,王兵也只是受其上司王飞指派履行管理职责而已,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也不大。

二、王兵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

被告人王兵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高中毕业后,一直是本本分分的在家务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较低,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才加入到此罪案当中,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

从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公安机关的《证明》印证了王兵没有违法记录,没有犯罪前科,其属于初犯。

同时,王兵也是被别人骗来传销的,也是受害者。

应该说,王兵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王兵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三、认罪、悔罪态度好。

通过公安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和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

同时,从被告人认罪的态度中,也能充分反映出这一点。

对被告人王兵这种坦白交待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请求法庭能予以注意,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王兵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对被告人王兵从轻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写明标题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首先介绍自己受委托人某某的委托为其辩护,经查过案宗和会见了案主有以下承交给法庭,写明理由和事实,最后写明上诉人姓名,盖章生效。

如大家所知,只要行为人涉及毒品,就可能构成毒品犯罪,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那么,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辩护人应当从哪些方面为被告人辩护呢,下面,小编马上为大家说明。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XX、郝兴利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而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查封扣押笔录 陈述申辩

查封扣押笔录 陈述申辩

查封扣押笔录陈述申辩尊敬的法官:首先,请允许我对贵庭的公正和专业表示由衷的敬意。

今天,我站在这里向贵庭陈述我的申辩,希望能够给出一个对我有利的解释和理解。

关于查封扣押的事项,我必须强调我对此事的一贯坦诚和合法性。

我理解并尊重法律的重要性,我承认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严肃的追究和处理。

但我也希望贵庭对我的情况有一个全面而公正的了解,以免有任何不必要的误解。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从未有意或实质上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我一直遵守并尽力遵守一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积极配合任何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查。

我为自己能够保持良好的合规记录感到自豪,并且我认为这一点可以为我的申辩增加支持。

此外,我要说明的是,我在该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被动的。

我并没有主动进行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直接参与或鼓励任何不合法的活动。

相反,我是作为一个顺从和配合的个人,对被搜查和扣押的财物进行合法的使用和管理。

我还想强调的是,我对所扣押财物的来源一无所知。

我是在某次突然的搜查行动中才被告知财物的存在和涉嫌违法使用。

我对此表示震惊和不解,因为我从未涉及过任何与搜查现场相关的活动。

我相信这是一个严重的误会和错误认定,希望贵庭能够重新评估这一点。

最后,我愿意并随时准备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和协助调查人员的行动。

我坚信只有透明和公正的调查才能揭示真相,并最终找到真正有罪的人。

我希望贵庭能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我的权益,给予我一个公正的机会,使我能够完整地陈述我的观点和申辩。

总结而言,我坚信自己的清白和无辜。

我愿意接受法庭的审判,并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尽我最大的努力为自己辩护。

我相信贵庭能够全面考虑我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再次感谢贵庭的倾听和对我的理解。

我相信正义最终会得到伸张。

谢谢。

(字数:432字)。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词(3篇)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词(3篇)

第1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X(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的起因是被告XXX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于2021年X 月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某商场内,趁商场营业员不注意,窃取了价值人民币XX元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二、辩护人观点1. 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被告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告犯罪情节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被告归案后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不应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 被告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但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在归案后,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具有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告的家庭情况特殊,需要从轻处罚。

被告XXX的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父母年迈,妻子患有疾病,需要照顾。

被告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犯罪后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考虑到被告的家庭情况,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从轻处罚,以减轻对被告家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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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声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
案情简介:章某声等人非法拘禁一案,我在侦查阶段就已介入,其时他们涉嫌的罪名是绑架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公诉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并无绑架的故意,公诉机关予以接受,并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起诉了章某声等人,后章某声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金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章某声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

经过阅卷,会见被告及刚才的庭审,我对本案的事实已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章某声帮周某杏查找、辩认黄某安并通知并通知周某杏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章某声并不知道黄某安所欠周某杏的债务为非法债务,按民事法律规范,为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信息而获得报酬,法律并不禁止,也就是说是合法的。

二、认定章某声上车时就有犯罪故意是证据不足的。

首先,黄某安无论是被推上车的还是被拉上车的,不能排除章某声仅是推其上车是和周某杏谈一下债权债务问题的可能。

不能就此肯定章某声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其次,从本案中相关的证据来分析,也不能认定某国声此时有非法拘禁黄某安的主观故意。

1、周某杏的第二次问话笔录的第二页,周某杏说:“其实我从南宁搭出租车到钦州,章某声早就明白我要拉黄某安去南宁逼他还钱的意图,是以前我就跟他说好的。

”这个供述是不足采信的,理由:(1)这些话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形下说的都没有,不够具体,不可信。

(2)这句话前后矛盾,明白含有未说过的意思,后面又说说过了。

(3)黄某安在今天的庭审中否认了这一说法。

(4)从周某杏、章某声、江某良的多次供述来看,都是说只要帮周某杏找到黄世安就可以得到好处,他们的说法都互相吻合,并没有说要帮周某杏拉黄某安上南宁逼其还钱才得好处。

既然帮找到黄某安就得好处,按常理推测,章某声应该没有非法拘禁黄某安的主观故意。

(5)如果他们事先就有非法拘禁的故意的话,也用不着先到万某酒店这样的公共场所然后再转到苏某来家,因为这样容易出事,会增加他们的犯罪风险。

2、2003年4月21日对章某声的问话笔录第一页,章某声说:“因为周某杏曾经跟我说过帮他找到黄某安后挟持黄某安去南宁逼其还钱。

”这个供述也不
足采信,理由:(1)这些话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形下说的都没有,不够具体,不可信。

(2)章某声在今天的庭审中否认了这一说法。

(3)从周某杏、章某声、江某良的多次供述来看,都是说只要帮周某杏找到黄某安就可以得到好处,他们的说法都互相吻合,并没有说要帮周某杏拉黄某安上南宁逼其还钱才得好处。

既然帮找到黄某安就得好处,按常理推测,章某声应该没有非法拘禁黄某安的主观故意。

(4)如果他们事先就有非法拘禁的故意的话,也用不着先到万某酒店这样的公共场所然后再转到苏某来家,因为这样容易出事,会增加他们的犯罪风险。

(5)章某声脑部开过刀,大脑有时不够清醒,其偶而一次的说话不足采信。

、黄某锦的问话笔录第三页,黄某锦说:“‘周老板’对我说:如见到黄某安你就通知我,或你跟‘鬼佬’他们一起去认人,因为黄某安欠我四十几万,见到人我就喊人把他夹持到南宁逼其家人还钱,如果你帮我找到黄某安我可以给你两、三仟辛苦费。

”但是,黄某锦的说法同样不足采信。

(1)其说法没有其他佐证,也和章某声、江某良的供述互相矛盾。

(2)按周某杏的思维,黄某安欠其债务也仅是二十多万元而不是四十多万元。

(3)本案中黄某锦并不是被告人,所以应将其列为证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本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黄某锦作为证人并不符合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条件,也就是说黄某锦的证言不具有作为定案依据所需要的合法性。

所以,其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认定章某声在拉黄某安上车时就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是证据不足的。

三、在车上这段时间,也无证据证明章某声有限制黄某安人身自由的故意。

在上车后,是周某杏临时叫司机开车的,章某声跟车上南宁不排除是去玩或是想领取周某杏所承诺的好处费的可能,因此不能证明其有驳夺黄某安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

四、在到南宁后至到苏某来家这段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章某声有限制黄某安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及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黄某安的人身自由客观行为。

五、在苏某来家这段时间,章某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章某声和黄某安同食、同住、同玩,他并没有实施任何驳夺黄某安人身自由的行为。

我们知道,非法拘禁的目的是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本案中如果说黄某安遭受了拘禁之苦的话,那么章某声也同样遭受,所以,章某声并没有使黄某安遭受拘禁之苦的目的。

因此,在此期间章某声的行为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

退一步来说,即使在苏某来家这段时间章某声有限制黄某安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由于其是从犯以及并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按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认为是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章某声的行为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

上述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谢谢!
辩护人: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3年12月10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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