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为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及组织协调指导全镇的统计工作,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1、统计人员要认真做好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月报、季报、年报等各项工作,做到准确、及时。
2、统计人员要及时对统计资料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要积极撰写分析资料和专题调查报告。
3、加强学习,强化质量意识,杜绝虚报、瞒报、违造、篡改统计数据,情节严重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4、未经领导审核而报送的报表和提供的数据出现问题,责任自负,若出现重大问题,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5、对发现报表单位利用数据弄虚作假,谋取利益,不检举、纠正或者利用所搞专业之便帮助单位弄虚作假的直接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学习培训制度1、学习时间与方法:执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村级统计人员集中学习时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基层企业统计人员培训学习全年不少于二次,同时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党委政府组织的学习。
2、学习内容:一是宏观经济形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二是新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三是上级统计局及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四是统计业务知识及其它。
3、做好学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学习,要做好培训教材,授课老师、场所、后勤等各项准备工作,以达到预定目标。
三、工作汇报制度1、每月统计工作完成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向镇分管领导汇报本月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遇到的困难、解决的办法。
下月统计工作的主要思路和安排等。
2、重点、热点工作开展情况要随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3、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时,必须与分管领导沟通,严肃统计数据正确性和权威性。
四、数据审核报送制度1、认真贯彻统计报表制度,将统计调查任务落实到基层单位。
2、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调查方式、调查对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等,全面搜集原始统计资料。
学校统计问责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学校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学校校长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统计工作全面负责。
2. 学校分管统计工作的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统计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 统计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负责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等工作。
三、问责内容1. 数据质量责任: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统计数据。
如因工作人员原因导致统计数据出现错误、遗漏、失实等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工作纪律责任: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统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如违反工作纪律,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统计制度执行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统计制度,加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如因制度执行不力导致统计数据质量下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统计资料管理责任:统计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确保统计资料完整、安全。
如因管理不善导致统计资料丢失、损坏,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问责程序1. 发现问题:学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小组对统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责任人和责任。
3. 问责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追究行政责任等。
4. 问责执行:问责决定生效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统计数据管理规定范文(3篇)
统计数据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统计数据管理是指对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各类数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的过程。
为了规范统计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数据收集1. 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确保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采用多种途径和方法,如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实地观察等。
3. 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及时、精确地进行,避免数据遗漏和错误。
三、数据存储1. 统计数据的存储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保证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2. 统计数据的存储应当划分不同的存储区域或数据库,根据不同的权限设置数据的访问权限。
3. 统计数据的存储应当建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在意外损坏或丢失时能够及时恢复。
四、数据处理1. 统计数据的处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流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和篡改数据。
2. 统计数据的处理应当及时进行,避免数据过时和无效。
3. 统计数据的处理应当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包括数据清洗、数据校验等过程。
五、数据分析1. 统计数据的分析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需求,采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和模型进行。
2. 统计数据的分析应当准确、全面地反映数据的特征和规律。
3. 统计数据的分析结果应当以清晰、直观的形式展示,方便用户理解和使用。
六、数据报告1. 统计数据的报告应当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和目的进行分析和整理,结合图表、图片等形式进行展示。
2. 统计数据的报告应当具备较高的可读性和解读性,避免过多的专业术语和复杂的数据表达方式。
3. 统计数据的报告应当及时提交,并根据需要定期更新。
七、数据保密1. 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2. 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应当严格控制数据的访问权限,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使用数据。
3. 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监控和审计。
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统计与管理二○一五·十二统计法治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严肃统计纪律,深化统计工作责任制,推进政府统计工作标准化,不断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河北省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各级统计机构,适用于负责统计制度方法设计、数据采集、验收审核、上报、使用、管理、提供和发布等环节的管理和工作人员,适用于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及未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统计工作全过程。
二、工作责任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部门,对数据质量负总责。
统计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负有领导责任,专业负责人及从事专业具体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科学设计地方统计制度和软件,编制统计调查项目,部署统计任务,实施统计调查。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收集统计资料,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统计调查制度。
2.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
严格控制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的修订和调整,确需调整和修订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强化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检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确保统计调查的科学性,杜绝重复调查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3.认真部署统计调查任务。
年定报制度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同意后,要对统计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统计制度、落实工作条件、确定调查对象、提供基础信息、做好软件支持和业务培训,并统一部署统计调查任务。
布置统计调查任务,要采取有效方式将统计调查的任务、报表时间及要求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指导。
(二)依法履行统计调查职责,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制度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制度一、宗旨为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效控制统计工作质量,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完整,确保其应用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数据的质量要求1、精确性:统计数据应反映准确的客观事实,数据的统计结果应吻合统计对象的实际状况;2、及时性:统计数据的反映时效性,应及时捕捉经济发展变化,信息的呈现时效性,及时反映发展状况和形势;3、完整性:统计数据的完整性,要求收集、整理的统计数据覆盖面应满足统计方法运用的要求,同时应对不同的决策需求进行及时补充完善;4、准确性:统计数据应具有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必须严格遵守统计规定的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报告日期、报出时间等报告程序,以保证报告质量。
三、统计数据质量监控1、监督检查:统计数据的质量应定期检查,采用系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以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2、系统报表: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要根据统计数据使用的情况,制定有效系统的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3、专业人才:统计工作的质量,要充分利用有关专业人才的优势,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避免出现统计数据质量滑坡的现象。
四、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1、统计管理: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工作,采取措施坚持质量第一,保证收集、编制和公布的数据真实可靠;2、数据核查: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编制规定,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以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3、数据分析:统计部门必须结合现实情况,对统计数据在收集、编制和公布过程中的依据、过程、结果进行分析,以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4、审计机制:统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审计机制,以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定期对统计数据的质量进行审查和检查,准确及时的宣传统计数据的背景和含义,准确的反映统计数据的真实情况。
五、责任追究一旦发现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缺陷,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统计数据存在的缺陷和质量问题,要及时纠正,以保证报告及时准确的反映经济发展变化。
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办法
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办法XX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及《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自治区、市、XX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具有统计职能和业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统计员。
第三条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建立健全本乡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国家统计局、自治区、市和XX区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上级统计局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乡镇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乡镇统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第一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负监督责任。
统计责任制度范本
统计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统一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统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工作;(二)有必要的统计设备和统计软件;(三)有健全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四)能够完成上级统计机构和本单位规定的统计任务。
第七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统计从业资格;(二)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精神。
第三章统计数据采集和审核第八条统计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统计数据的可靠性。
第九条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和记录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
第十条统计数据审核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对采集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核内容包括:(一)统计数据的来源和采集方法是否合法;(二)统计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和常识;(三)统计数据是否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相协调。
第四章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的教育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分工三、统计数据的收集1.教师基本信息:包括教师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等信息。
每学年开始时,教师应填写个人信息表,并在学年结束后进行更新。
2.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班级等信息。
每学年开始时,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填写学生信息表,并在学年结束后进行更新。
3.课程安排信息:包括课程名称、授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每学期开始前,教师应提供课程安排表,并在学期结束后进行更新。
4.教学资源信息:包括教材、教辅材料、实验设备等信息。
教师应做好教学资源的清点和管理,如有新增或调整应及时报备。
四、统计数据的整理和报送1.统计数据的整理:各教学部门应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进行统计数据的整理,包括教师人数统计、学生人数统计、课程情况统计等,并按要求进行分类和汇总。
2.统计数据的报送:各教学部门应于每学年结束后将统计结果报送到学校统计工作负责人处。
学校统计工作负责人应按时汇总并上报给上级部门。
五、统计数据的监督和评估1.统计数据的监督:学校统计工作负责人应对教学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有问题的统计数据进行修改或补充。
2.统计数据的评估:学校统计工作负责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对统计流程的工作效率、数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违规责任和处理1.对于无故延误、故意篡改或隐瞒统计数据的教师或教学部门,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于因统计错误导致的不良后果,将由教育统计工作负责人负责追究相应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于通过学校教务会议后生效,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希望全体教职员工能够自觉遵守本制度,做好统计工作,为学校的教育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4篇)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规范进行,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加强统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统计部门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统计职责,确保统计工作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四条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歪曲、隐瞒、篡改统计数据。
第五条统计数据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搜集、处理、发布和使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统计部门和人员应当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控制和监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三章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统计数据管理系统,明确统计工作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统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工作的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搜集和录入第十条统计数据的搜集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法和程序进行数据的搜集和录入。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录入模板和数据库,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比较性。
第五章统计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可靠。
第十四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处理流程和标准,保障数据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五条统计部门应当运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和工具,提高数据的利用价值和意义。
第六章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十七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发布机制和渠道,确保数据的广泛传播和使用。
第十八条统计数据的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统计部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统计部门和人员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处理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统计部门数据检查制度范本
统计部门数据检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部门数据检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发现和纠正统计调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
第三条数据检查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数据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地方各级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数据检查的范围包括:统计调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统计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资料的保存和管理等。
第六条数据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统计调查方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二)统计报表的填写、报送是否符合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三)统计资料的保存和管理是否规范,是否能够保证数据的查询和核对;(四)是否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如伪造、篡改、拒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等。
三、检查程序第七条数据检查工作分为计划制定、自查、抽查、整改和总结五个阶段。
第八条计划制定:各级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数据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间、方法和人员。
第九条自查:各级统计局组织所属单位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形成自查报告。
第十条抽查:各级统计局根据自查情况,对重点单位、重点领域进行抽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资料、访问调查对象等方式。
第十一条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统计局应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总结:各级统计局对数据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报送上级统计局。
四、检查措施第十三条各级统计局在进行数据检查时,有权查阅与统计数据相关的文件、资料、报表和电子数据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各级统计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相关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二)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三)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统计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企业统计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加强统计管理,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和经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企业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统计工作的职责和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当制定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明确统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提高统计信息的质量和效益。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统计数据的失真、造假和篡改。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条统计部门应当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第十一条统计部门应当制定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统计工作的工作机制,明确统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报告制度,规定统计数据的报告内容、方式和时限。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归档制度,规定统计数据的保存期限和归档方式。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机制,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发布机制,及时向内部和外部发布统计数据。
第四章工作计划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制定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明确统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八条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应当经过企业的领导审批,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十九条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应当围绕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应当确定统计工作的重点和重要统计指标,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数据收集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收集制度,明确统计数据的收集来源和方式。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
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
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市统计局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因检查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调查对象数据严重失实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七、市统计局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对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因执法不力,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八、市统计局、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
统计局机关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
统计局机关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数据的管理,使统计调查数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源头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党政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的基本要求(一)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建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队长和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数据质量评估小组,负责对本局各专业报表的主要统计数据进行评估。
凡涉及数据质量评估内容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评估后才能正式上报。
评估工作由综合专业牵头,组织召开评估会议,各专业需要上会进行评估的,必须提前一天和分管领导商定,提前半天将相关材料印发至评估领导小组成员。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制定的统计方法制度各股室、各专业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方法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核算原则、计算方法、资料收集渠道等各项要求,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对基层提出的统计业务问题,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予以答复。
对统计制度和指标解释中不够明确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的问题,应请示上级统计调查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自行其是。
(三)建立数据质量追究责任制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对所监控的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各专业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盟统计局反馈的数据为准。
二、评估的内容需要进行评估的数据必须是按科学的调查方法,经过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等环节所形成的统计调查数据。
三、评估前的准备工作(一)搜集相关专业的统计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汇总;(二)整理各专业报表上报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三)数据的来源及数据推算情况;(四)各专业撰写自评分析报告。
四、评估方法(一)数据评估要从客观反映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要求出发,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和衔接性等数据质量的基本方法进行评估。
统计管理制度模板
统计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数据质量的管理。
第四条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编辑、发布的统计数据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能夸大、歪曲事实。
第五条统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捏造、篡改、删除、瞒报统计数据,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第六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包含以主题为单位,广泛的收集数据的各种途径。
为了强调数据的可靠性,我们鼓励采用优先抽样方法。
第七条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统计部门应当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核实和比对,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正确性。
第八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严禁强迫或欺骗被调查对象提供不实信息。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第九条统计数据的整理是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合和筛选,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报告。
第十条统计数据的整理应当严格按照统计规范进行,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整理需要采用专业的统计软件和工具,确保数据的整理过程规范、高效和可追溯。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分析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分析是指对整理好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发现数据背后的规律和变化趋势。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分析需要结合实际问题,科学研判和客观分析数据的意义和价值,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和参考意见。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分析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的影响,确保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第五章统计数据的报告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报告是指将经过采集、整理和分析的数据形成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发布和传达。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报告应当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将数据报告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保障数据质量、提高数据可靠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致力于建立科学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强调追究责任,促使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达到最高标准。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对该制度展开介绍。
首先,该制度明确了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数据质量的目标是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数据质量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等。
通过制度的规范引导,各级统计部门和从业人员能够清晰认识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该制度明确了数据质量责任的分工和要求。
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中,不同层级和岗位的责任是清晰划分的。
各级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的主体。
同时,从业人员也要按照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数据质量管理的责任。
通过责任的明确分工,可以确保数据质量责任的有效落实和追究。
再次,该制度强调了数据质量责任的追究和处理方式。
对于违反数据质量管理的行为,该制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例如,对毛纺企业过分夸大利润的虚假数据,统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惩处。
同时,对于故意篡改、伪造数据,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统计部门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严格的处理方式,让数据质量责任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最后,该制度强调了数据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和监督。
数据质量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求各级统计部门和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积极参与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
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综上所述,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数据质量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制度的规范引导,明确责任和要求,强调追究责任和处理方式,推动数据质量的提升。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目的(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
第二条范围(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责任(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____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二)直接责任。
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
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三)相关责任。
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管理(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____者要及时____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三)____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2024年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三篇)
2024年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省、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三条季报、半年报、年报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报表时间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限上报。
第四条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科室、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综合统计机构,由综合统计机构进行汇总,经填表人审核签字、统计负责人和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上级机关综合统计机构。
第五条综合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和各专业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六条报表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
原则上,上报电子版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报表打1印件采用专人送达的方式。
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更正期内立即申请更正。
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第七条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各统计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各部门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评估工作。
由业务科室统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写出统计评估分析,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一级综合统计机构。
第九条统计数据的评估分析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第十条各部门对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评估分析,必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结果。
第十一条在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人核实订正,并须经该部门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盖章。
除逻辑性、计算性差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自行修改或编造虚假说明。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各专业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要认真审核,对汇总结果进行分析对比,经主管业务的领导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上报或传输。
对季度报表和重要统计数据,必须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和主管统计的县长审核后,方可上报。
2、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严格依照统计资料。
统计年鉴如实提供,对统计资料和统计年鉴中没有的指标,一般不能推算、预计。
上级统计部门没有正式公布和审核的数据,不能对外提供使用,只能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以预计数据对外提供。
3、对乡(镇、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需要的数据,签证要按照统计资料进行如实核对,或经参与认定调查,数据无误后,经主管业务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办理。
否则不得出据任何证明材料。
4、统计数据、资料的对外提供和外来数据的签证,由综合股具体负责,相关专业人员配合。
5、各专业对统计调查、资料整理、综合汇总各个阶段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审查、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6、上报的统计数据,要与台帐或基层报表的源头数据相吻合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人为造成的将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7、抵制各种干预、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核,经评估认定后上报,发现数据不真实,又不进行审查核实,造成后果的,追究当
事人的相应责任。
8、对于授意、胁迫统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的,要进行举报,不进行举报,视为自己违法,降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印发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统计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保障统计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统计数据的安全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数据安全,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所有统计数据的生产、收集、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环节。
1.3 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2)依法依规,严格保密;(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4)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二、组织与职责2.1 成立统计数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计数据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2 明确统计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2.3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数据的安全管理,包括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环节。
三、数据安全管理内容3.1 数据收集(1)严格遵守统计调查制度,确保统计数据来源合法、合规;(2)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3)对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保护数据隐私。
3.2 数据存储(1)采用加密存储方式,确保数据安全;(2)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3)对存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数据丢失。
3.3 数据使用(1)严格遵循统计数据使用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统计数据;(2)对使用统计数据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数据安全意识;(3)对统计数据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
3.4 数据传输(1)采用加密传输方式,确保数据传输安全;(2)对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进行监控,防止数据泄露。
3.5 数据销毁(1)按照规定程序对废弃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确保数据完整性;(2)采用物理销毁、数据擦除等方式,确保数据无法恢复。
四、监督与考核4.1 定期对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4.2 对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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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各专业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要认真审核,对汇总结果进行分析对比,经主管业务的领导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上报或传输。
对季度报表和重要统计数据,必须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和主管统计的县长审核后,方可上报。
2、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严格依照统计资料。
统计年鉴如实提供,对统计资料和统计年鉴中没有的指标,一般不能推算、预计。
上级统计部门没有正式公布和审核的数据,不能对外提供使用,只能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以预计数据对外提供。
3、对乡(镇、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需要的数据,签证要按照统计资料进行如实核对,或经参与认定调查,数据无误后,经主管业务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办理。
否则不得出据任何证明材料。
4、统计数据、资料的对外提供和外来数据的签证,由综合股具体负责,相关专业人员配合。
5、各专业对统计调查、资料整理、综合汇总各个阶段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审查、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6、上报的统计数据,要与台帐或基层报表的源头数据相吻合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人为造成的将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7、抵制各种干预、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核,经评估认定
后上报,发现数据不真实,又不进行审查核实,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8、对于授意、胁迫统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的,要进行举报,不进行举报,视为自己违法,降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