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985号(农业水利类186号)提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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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68号(农业水利类173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68号(农业水利类173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68号(农业水利类17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农办案〔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68号(农业水利类173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88号温香彩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指导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提出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会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农办加〔2016〕15号),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农办加〔2017〕13号),印发《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农加发〔2016〕5号),从不同侧面提出了支持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

同时,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各地落实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一、关于做强一产,探索创新更多“公司+”模式农业部加强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引领指导,做优农村第一产业,夯实产业融合发展基础;以农产品加工业为引领,稳步发展农产品加工专用原料生产,带动建设一批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探索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组织模式,推广“互联网+”发展模式。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46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46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46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农办案〔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46号(农业水利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56号杨忠岐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绿肥作用,推动用地养地结合”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绿肥在现代农业中的地位绿肥是我国传统的有机肥源,在提供农作物所需养分、改良土壤、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和防治土壤侵蚀和污染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上世纪70年代,我国绿肥种植面积达到1.8亿亩,其后受化肥供应增多、农村劳动力转移、种植效益偏低等因素影响,绿肥种植面积不断下滑。

近年来,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绿肥发展。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

2008年以来,农业部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结合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等项目,在绿肥种植适宜省区安排专项资金,引导有条件的地方种植绿肥。

江苏、湖南、江西等省也出台地方性补贴政策,扶持发展绿肥生产。

二是集成技术模式。

各级农业部门通过建立试验示范田、召开现场观摩会等形式,集成组装绿肥生产全程机械化、玉米前期套作绿肥、稻田绿肥与稻秆联合还田等技术,基本形成了主要农区绿肥种植利用技术模式。

三是推动耕地质量保护立法。

农业部积极参与《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地方性耕地质量保护法规规章,将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等作为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的重要措施,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绿肥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绿肥种植,提升耕地质量。

一是争取财政支持。

结合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等项目,适度扩大绿肥种植补贴规模,鼓励适宜地区扩大绿肥种植面积。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89号(农业水利270号)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89号(农业水利270号)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89号(农业水利270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55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89号(农业水利270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55号)徐冠巨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动航空植保产业健康发展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案收悉。

经商民航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扶持培育航空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问题农业部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发展航空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有效提升重大病虫应急防控能力。

一是支持通用航空开展植保作业服务。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农业部通过植保工程建设项目,在河北、山东、新疆、黑龙江、湖北等地建成7个治蝗专用机场,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各地与通用航空公司合作,开展农牧区蝗虫等重大病虫航空植保作业服务。

目前,全国每年采用固定翼飞机、直升机开展病虫防治面积超过3500万亩次。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通用机场和航空器发展目标,将大幅提升航空植保服务能力。

二是大力扶持植保无人机服务组织。

近年来,农业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支持植保无人机企业与农药企业联合成立飞防服务公司,农飞客、标普农业、农博士、蜻蜓农服等一批专业化飞防公司迅速发展起来。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植保专业服务组织添置植保无人机,提升病虫防控能力。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植保无人机保有量已超过6000架。

下一步,农业部将把航空植保作为农作物病虫防控的重要组成力量,大力支持植保无人机企业和农药生产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共同组建。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03号(农业水利类026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03号(农业水利类026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03号(农业水利类026号)提案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03号(农业水利类026号)提案答复摘要一、关于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3年和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抓紧研究、适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7年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根据法律修订草案,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纳入了合作社业务范围,增加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内部信用合作等规定,增加一章明确了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

为强化合作社监管,修订草案规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连续三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公开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农业部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法律修改工作。

二、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733号(农业水利类078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733号(农业水利类078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733号(农业水利类07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5•【文号】农办案〔2017〕186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733号(农业水利类078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86号王二虎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

经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强化“三品一标”认证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标准化生产,打造“三品一标”优质农产品品牌。

严格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围绕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组织编制并加快落实《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工作方案(2015-2020年)》《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工作方案(2017-2025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积极推进落实农业标准化各项工作任务。

目前,“三品一标”的标准体系、产业体系、监管体系、工作体系已全面构建,品牌在国内外已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走出了一条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发展路子,为保护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截至2016年底,“三品一标”产品总数已达10.8万个。

其中,无公害农产品78282个,绿色食品24027个,有机农产品3844个,农产品地理标志2004个,基本覆盖我国主要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类别,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万多个。

“三品一标”种植业生产面积超过4.5亿亩,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5%,产品总量接近4亿吨。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8号(农业水利类158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8号(农业水利类158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8号(农业水利类158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74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22【实施日期】2017.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8号(农业水利类158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74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种子市场监管队伍建设的提案收悉。

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现就提案答复如下。

我们感到提案中反映的基层人员和经费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人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甚至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在部分地区确实存在。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种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损害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迫切需要加以整治。

农业部已经关注到这一问题,结合贯彻实施《种子法》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基层种子管理队伍建设,规范种业管理工作,不断推进依法治种。

一、关于保障工作人员及经费队伍稳、经费足是开展工作的良好基础。

为此,2011年,在农业部的积极推动下,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要求各地要强化农业部门种子管理职能,明确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地方政府要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新修订的《种子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执法和监督。

农业部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和《种子法》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先后推出了制种大县奖励、基地建设、区试站建设、检测中心建设以及新品种展示示范项目,支持了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

尽管我们努力开展了许多工作,但提案中反映的基层经费不足的情况仍然存在。

对此,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从法律、政策和扶持三个方面继续完善相关工作。

一是落实属地责任,利用全国人大对《种子法》执法检查的契机,推动地方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明确基层管理职责,提高人员和经费保障能力。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81号(农业水利类185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81号(农业水利类185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81号(农业水利类185号)提案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8•【文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81号(农业水利类185号)提案答复摘要刘身利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我国农业企业发展实力的提案收悉。

经商国资委、证监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补充农业企业资本金列入国家资本预算安排国资委、财政部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实施以来,通过注入资本金支持中央农业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进行内部资源整合和联合重组,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创新等,特别是通过向中粮集团、中化集团、中农发集团等重点中央农业企业注资,有力支撑中央农业企业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发展种子产业和实施海外并购等发展举措。

此外,通过费用补贴支持中央农业企业“三供一业”(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汽)及物业管理)分离移交、棚户区改造、困难职工补助等,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轻装上阵。

下一步,国家还将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结构和支出方向,建立起国有企业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并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另外,据了解,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探索创新财政支农投入方式,通过设立股权基金等,向农业企业注入资本金。

2012年,财政部联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成立了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河北等地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部分财政资金已探索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为农业企业注入资本金。

这些措施通过财政资金支持与市场化手段结合,对于解决农业企业资本金不足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农业企业上市融资证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对涉农企业较多的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实行了特别支持政策,包括:一是对西部首发上市(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实行优先审核政策。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90号(农业水利类271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90号(农业水利类271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90号(农业水利类27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农办案〔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90号(农业水利类271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96号郭为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提案收悉。

经商人民银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与发展。

一、关于推进以县域为主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以县域为主是中央的明确要求。

2016年,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据农业部组织开展的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情况摸底调查显示,全国约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县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且大多依托土地流转中心或“三资”管理中心。

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推进,覆盖面不断扩大,部分地方设立了覆盖地(市)乃至省(区、市)地域范围的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江苏、重庆7个省份建立了省级交易市场平台,有的已是政企合作建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下一步,农业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扎实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48号(农林水利类169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48号(农林水利类169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48号(农
林水利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7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48号(农林水利类169号)提案答复
的函
(农办案〔2017〕72号)
陈绍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植物医院”与“植物医生”亟待规范的提案收悉。

经商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根据当时的农药管理法规和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政策,化肥、农药、农膜主要由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专营,农业部门“三站”(即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开展技物结合、开方买药服务,植物医院应运而生。

2000年以来,随着多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农业部门“三站”相继停止开展
农资经营,所设立的植物医院也逐步脱钩或停业。

目前,“植物医院”主要是基层农资经营者开展“产品+技术+劳务”的服务形式。

一、关于规范“植物医院”和用好社会业内人员的问题
为规范“植物医院”农药经营行为,提升其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合理施肥的能力和水平,今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为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应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720号(农业水利类186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720号(农业水利类186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720号(农业水利类18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9.05•【文号】农办案〔2018〕136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720号(农业水利类186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8〕136号宋丰强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培养留住涉农人才我部高度重视涉农人才培养,积极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动深化涉农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涉农人才培养模式,为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有力人才支撑。

一是加强涉农院校和专业建设。

我部与教育部合作共建8所农业大学,与地方省部共建17所农业大学,围绕农业农村发展和现代农业转型升级需要,指导共建高校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加强涉农重点专业群建设,推动农业院校培养涉农人才。

近年来,高层次涉农人才培养基本保持稳定并略有增长。

二是创新涉农人才培养模式。

通过推广中国农业大学“科技小院”等模式,建立完善在生产一线培养研究生的长效机制,提升农科研究生培养水平;通过实施“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推进科教协同育人、产教融合育人,大力培养拔尖创新型和复合应用型人才;通过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涉农中职专业实行免学费,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三是拓展涉农就业渠道。

通过加强就业指导,开展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三定向”培养,实施特聘农技员计划等措施,拓展涉农人才就业渠道,引导涉农院校毕业生到农业农村一线就业创业。

各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目前江西、浙江、山东等省依托涉农院校实行“三定向”政策,取得了良好成效。

据调查,近年来65%的农业院校毕业生在涉农企业或基层就业,有效提升服务“三农”发展能力。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9号(农业水利028号)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9号(农业水利028号)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9号(农业水利028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2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15【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9号(农业水利028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20号)民盟中央:关于保护草原生态、保障牧民利益的提案收悉。

经商文化部、林业局、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草原法》等问题1985年,《草原法》正式颁布实施,2003年进行第一次修订。

2015年7月,按照全国人大要求,农业部正式启动《草原法》第二次修订工作。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我部于2016年起草了《草原法》修订草案初稿,并按照程序先后征求了各省区草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委的意见,形成了《草原法》修订草案。

目前,我部正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推进《草原法》修订工作。

国家林业局在进行专题研究、立法调研、部门沟通及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2015年11月向国务院上报了《湿地保护条例》送审稿。

2016年以来,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下一步,国家林业局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湿地保护条例》审查工作。

关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问题。

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等8个牧区省区推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等政策措施。

2012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等5个半牧区省份。

2016年,国家启动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补奖标准及实施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将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由原来的每亩6元和1.5元分别提高到每亩7.5元和2.5元。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5年为一个周期,下一步我部将根据政策需求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进行完善,建立健全草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二、关于完善草原保护建设制度等问题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29号(农业水利类090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29号(农业水利类090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29号(农
业水利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38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9.11
【实施日期】2017.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29号(农业水利类090号)提案答复
的函
(农办案〔2017〕138号)
农工党中央:
关于防止农业灌溉用水对基本农田土壤污染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部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调查监测与治理修复工作,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

一是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研究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制度。

我部会同财政部于2012年启动实施了覆盖全国16.23亿亩耕地、130余万个样点的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以查明污灌区、工矿企业周边和大中城市郊区等重点
区域土壤污染分布和面积,及时掌握重金属污染变化动态。

针对污水灌溉、采矿冶炼等造成的农产品产地。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98号(农业水利286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98号(农业水利286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98号(农业水利28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5•【文号】农办案〔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98号(农业水利286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25号王召明、郑锦春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国家草原生态环境大数据的提案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草原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当前,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已经由信息时代进入到数字时代,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

国家十分重视大数据发展,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以下简称《大数据纲要》)。

农业农村是大数据应用和发展的重要领域,农业部认真贯彻《大数据纲要》部署,扎实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和应用。

通过在全国开展试点示范,探索在涉农数据共享、单品种大数据建设、市场化建设运营机制以及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的经验和模式。

草原生态环境建设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支撑,建立草原大数据平台的建议,符合我国大数据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如何建立“草原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开展深入研究。

二、关于加强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建立“农林草畜”完整的生态平衡管理模式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明确了信息共享的原则、范围、方式和责任等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深化大数据在产业发展、政府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培育新产业、发展新业态,组织实施了促进大数据发展的重大工程。

农业部积极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共建,加快部系统信息平台整合和数据对接,推进相关行业数据共享,并与国家气象局等部门达成涉农数据资源共享与服务合作计划,与多家相关行业协会初步建立了数据共享和会商工作机制。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69号(农业水利类069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69号(农业水利类069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69号(农业水利类069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54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15【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69号(农业水利类069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54号)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国休闲渔业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国家旅游局、国家海洋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管理机制建设和政策支持问题发展休闲渔业,对于推进城乡居民健康生活方式,实现“十三五”期间渔业“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我部高度重视休闲渔业发展。

从“十二五”期间开始,就把休闲渔业列为我国现代渔业五大产业之一,出台了《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2〕35号),认定了一批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召开了全国休闲渔业现场会,开展了休闲渔业发展结构化、量化监测,并结合渔港、人工鱼礁及海洋牧场建设,增殖放流等产业政策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休闲渔业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国家旅游局、国家海洋局结合本部门职能,亦从不同层面制订和出台了有利于休闲渔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共同营造了一个有利于休闲渔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为进一步推动休闲渔业发展,《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均将休闲渔业列为推进“十三五”期间渔业转型升级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但正如提案中所言,作为新兴产业,我国休闲渔业尚处在起步阶段,法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差、人才储备少、政策扶持不足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为推动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我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休闲渔业产业发展工作:一是加强与国家旅游局、国家海洋局的密切配合,构建横向联动机制,共同协商解决休闲渔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营造推进休闲渔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社会。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78号(农业水利类2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78号(农业水利类2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78号(农业水利类25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6•【文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78号(农业水利类252号)提案答复的函武鸿麟委员:您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农村“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的提案收悉。

经商保监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总体部署。

近年来,贵州等地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开展了“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农村“三变”改革试点,为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区积累了经验。

一、关于深化认识,战略统筹(一)深化“三变”改革思想认识,总结各地经验做法。

传统观点认为,经营性资产量大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而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丰富的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区,则被认为缺少改革的客观条件。

贵州等地的“三变”改革说明,欠发达地区同样具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求,通过推进改革,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生态、社会效果。

为深化对“三变”改革的认识,总结各地“三变”改革的经验,2015年农业部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召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座谈会,交流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区推进改革的经验做法,研究改革试点相关问题,并将“三变”改革的一些成熟做法吸收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中。

(二)设立改革协调机构,出台试点具体意见,明确改革试点单位。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37号(农业水利类258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37号(农业水利类258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37号(农业水利类25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农办案〔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37号(农业水利类258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05号刘建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改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管理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项目资金使用为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近年来,我部会同财政部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加速资金下达。

财政部逐年加快资金下达速度,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已于5月份下达到各省(区、市)。

二是指导地方提前准备,先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建立培育对象库。

三是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明确禁止各地以简单分派培训任务的方式招标,以免影响执行进度和效果。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政府补贴、部门支持、机构让利、农民出资和先学后补”等补助模式。

四是后延绩效考评工作。

绩效考评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3月底之前,各地在该时间节点前完成培育任务即可。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继续研究,探索更加切实可行的办法,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关于重复培训限制2014年,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力争“十三五”期间,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

为了让更多人受益,我部提出了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

考虑到重点培育对象的实际需求,2015年,我部联合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启动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对相关培育对象可以持续开展为期2—3年的培训指导、创业孵化、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抓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全面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构建一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三、关于加大资金支持,创新培育机制为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4年以来,中央财政持续加大投入,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累计投入资金50.9亿元。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8号(农业水利类020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8号(农业水利类020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8号(农业水利类02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农办案〔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88号(农业水利类020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97号孙太利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推动农民致富奔小康的提案收悉。

经商保监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效性、精准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农业部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确定了重点工作事项,提出了重大事项建立跨部门推进工作机制,扎实推进结构调整、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农村改革,稳定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一是完善农业基础设施。

先后实施了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农业机械化等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工程,建立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大中型农机装备,不断提高农田设施化水平。

2016年新增高标准农田8000多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2,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65.2%。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和49个区域性良繁基地建设,推进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作物育种联合攻关行动,研发推广多抗广适的新品种。

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运行机制,突破一批重大品种和关键技术装备;深入实施农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构建主体多元的农技推广体系,推广节本降耗、提质增效技术。

三是推动农产品加工转化。

积极落实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转移支付资金9亿元,在18个省(区、市)385个县(市、旗),扶持新建初加工设施17528座,提高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水平。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85号(农业水利类097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85号(农业水利类097号)提案答复的函
三、关于扩大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范围 农业部高度重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从2015年起,农业部会同财
政部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2015年安排资金10亿元,在10个省份试点,支 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 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融合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201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2亿元, 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12个省份为201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省,支持发展 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农业多动能性拓展和产业扶贫。2017年,中 央财政继续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将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省份,资金规模也有大 幅度提高,以让农民能够分享融合效益的新型经营主体为对象,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引导农业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着力点,支持发展多种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形成 农民持续增收的新模式。
另外,农业部还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实施农村产业融合“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 范工程,探索多种产业融合形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同时,农业部与中国农业银 行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农办加〔 2016〕15号),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发展的通知》(农办加〔2017〕13号),通过加大金融支持,引导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扶持 政策与信贷资金有效对接,发挥政策对信贷支农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向产业融 合领域投放,培育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农业生产、加工、 销售、休闲旅游等一体化融合发展。
10号),在生产基地建设、创新流通方式、加快技术创新、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提出了 一系列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 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和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引导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 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 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提出:鼓励企业打造全产业链;引 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农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 络;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 契约关系,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 利益联结机制。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的意见》,强调在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对龙头企业 的支持力度。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达13万家,形成了以1242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 核心、1.5万多家省级龙头企业为骨干、10多万家中小龙头企业为基础的发展格局,其中 44%的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建有专门研发机构,27%的企业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 奖励或荣誉,拥有研发科技人员62万名。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40号(农业水利类187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40号(农业水利类187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40号(农业水利类18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17•【文号】农办案〔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40号(农业水利类187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6〕67号陶夏新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深化改革,支持黑龙江垦区开创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农垦改革发展。

2012年和2013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分两批实施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在全国17个省(区、市)开展了相关工作,旨在通过将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或明确管理、资金渠道等办法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

几年来,在中央、地方各部门的努力配合下,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也积累了宝贵经验。

2015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农垦在新时期的地位作用、改革发展方向和一系列政策措施。

《意见》提出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要坚持社企分开方向,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

为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我部正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对包括黑龙江农垦国有农场在内的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内容及相关政策做出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安排,着力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垦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关于加强国有农场政策支持力度为提升农垦可持续发展能力,《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并将农垦全面纳入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5号(农业水利类0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5号(农业水利类0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5号(农业水利类05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14•【文号】农办案〔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5号(农业水利类052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2号张全国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提案收悉。

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依规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中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自2009年以来,连续多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明确逐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2014年11月中央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明确了“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提出了政策原则,明确了任务责任,2015年的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抓紧抓实这项工作,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

”为落实中央要求,我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自2009年开展试点以来,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成效显著,截至2017年3月底,全国2628个县、3.2万个乡镇、52.5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中央安排部署,2017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前三年选择山东、四川、安徽等22个整省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再选择北京、天津、重庆、福建、广西、青海等6个省份整省推进,目前整省试点省份已达28个。

为确保依法依规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就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政策原则、重点任务等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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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985号(农业水利类
186号)提案答复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0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9.06
【实施日期】2017.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985号(农业水利类186号)提案答复
(农办案﹝2017﹞107号)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粮食等基本农产品适度规模经营的提案收悉。

经商保监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支持粮食等基本农产品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
近年来,土地规模经营取得积极进展。

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节约了生产成本,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按照中央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确定了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
准,如江苏省提出重点扶持土地经营规模100至300亩的种粮农户;广西提出重点扶持50-1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

2016年,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在总结2015年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探索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力度,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补助、发展社会化服务等方式,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条件和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标准,支持粮食等基本农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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