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认定的研究
垄断法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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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竞争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采取垄断手段,限制其他企业的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垄断法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反垄断法的实施。
二、案例简介某市A公司是一家大型饮料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B公司是一家新兴的饮料生产企业,其产品品质优良,但市场份额较小。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B公司决定在市场上推出一款新型饮料。
然而,A公司认为B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公司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垄断,阻碍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B公司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要求A公司停止垄断行为,并给予赔偿。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垄断,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限制竞争;(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等行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提起诉讼,限制B公司的产品销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处以罚款。
3. 反垄断法的实施(1)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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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谷歌(Google)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搜索引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谷歌的市场地位逐渐引起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谷歌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本文将以谷歌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1. 调查启动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FTC开始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谷歌是否通过其搜索引擎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打压?(2)谷歌是否通过其广告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3)谷歌是否在移动操作系统Android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调查结果经过多年的调查,司法部和FTC发现谷歌在多个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搜索结果偏见: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对自家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展示,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压制。
(2)广告业务不正当竞争:谷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广告商进行不公平的定价和合同条款。
(3)Android市场滥用:谷歌要求手机制造商预装其搜索应用和浏览器,限制竞争对手的应用和服务。
3. 解决方案2019年,谷歌与司法部和FT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在搜索结果中给予竞争对手更公平的展示机会。
(2)改善广告业务的透明度和竞争环境。
(3)在Android市场上允许手机制造商选择预装其他搜索引擎和浏览器。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原则本案涉及的反垄断法原则主要包括:(1)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和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谷歌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福祉。
2. 案例分析(1)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Android操作系统也占据了主导地位。
垄断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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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件背景:华为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和智能手机制造商,近年来在全球市场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随着其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华为公司也成为了多国反垄断调查的焦点。
在美国,华为公司因涉嫌垄断通信设备市场而被美国司法部提起反垄断诉讼。
案情简介:1. 涉嫌垄断:美国司法部指控华为公司通过不公平竞争手段,垄断了全球通信设备市场。
具体而言,华为公司被指控利用补贴、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强制合作等手段,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证据收集:在调查过程中,美国司法部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华为公司的内部文件、电子邮件、会议记录等,用以证明其垄断行为。
3. 诉讼过程: 2019年,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华为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随后,双方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诉讼过程。
案例分析:1. 垄断的定义:在法律上,垄断是指某一市场或行业中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或限制竞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华为公司被指控的行为符合垄断的定义。
2. 垄断的法律后果: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对于本案,如果华为公司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其将面临巨额罚款、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等法律后果。
3. 反垄断调查的程序:在本案中,美国司法部对华为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反垄断调查。
调查过程中,司法部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华为公司的辩解:在诉讼过程中,华为公司对司法部的指控进行了辩解。
华为公司表示,其行为完全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垄断行为。
判决结果:1. 一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为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判决其败诉。
华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 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华为公司继续提起上诉。
3. 上诉结果:经过长时间的上诉过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华为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启示:1. 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本案反映了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必要性。
2. 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企业在追求市场地位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合规经营。
垄断行为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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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移动互联网产品的研发、推广及运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XX科技在我国移动互联网市场占据了领先地位,其旗下产品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
然而,随着市场地位的提升,XX科技逐渐展现出垄断行为的倾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进行了反垄断调查。
经调查,XX科技存在以下垄断行为:1. 限定交易:XX科技通过技术手段,强制要求合作商家只能使用其提供的广告推广服务,不得使用其他广告平台。
2. 价格歧视:XX科技对不同地区的合作商家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对市场地位较低的商家进行价格歧视。
3. 搭售:XX科技在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同时,强制要求商家购买其他非必需的服务。
4. 排除、限制竞争:XX科技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限定交易;(二)价格歧视;(三)搭售;(四)排除、限制竞争。
”三、调查过程1. 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的市场份额、市场地位、相关市场、行为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2. 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的相关合作商家进行了调查,了解其是否受到限定交易、价格歧视、搭售等行为的影响。
3. 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的市场竞争对手进行了调查,了解其是否受到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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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垄断行为的认定与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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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的认定与抗辩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垄断行为一直是监管机构和法律体系关注的焦点。
垄断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限制经济增长。
因此,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和抗辩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抗辩策略,以及其对市场和经济的影响。
## 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垄断行为的认定通常依赖于反垄断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指导。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框架和标准,但一般来说,以下是垄断行为的一些常见认定标准:### 1. 市场份额一个关键的认定因素是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如果一家企业拥有过大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引发垄断行为的担忧。
市场份额通常通过销售额或产量来衡量,具体标准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 2. 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可能表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价格操纵、独占协议、垄断定价等。
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如果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也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这可能包括价格歧视、拒绝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等行为。
### 4. 消费者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一个主要目标。
如果垄断行为导致了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那么很可能会引发法律行动。
## 垄断行为的抗辩策略企业在面临垄断行为指控时,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抗辩策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抗辩策略:### 1. 合法性辩护企业可能会辩称其行为是合法的,不违反反垄断法。
他们可能会提供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如合同、许可证、行业规范等。
### 2. 市场竞争合理性企业可能会主张他们的市场行为是为了促进竞争,而不是抑制竞争。
他们可能会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行为有助于市场竞争,如降低价格、提高产品质量等。
### 3. 市场定义问题企业可能会争论监管机构对市场的定义不正确,从而导致了对其市场份额的误解。
他们可能会提出不同的市场定义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 4. 合理竞争的需求企业可能会主张他们的市场行为是出于合理竞争的需要。
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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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垄断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全球范围内,垄断行为一直是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美国微软垄断案为例,分析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影响。
二、案例背景微软公司成立于1975年,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公司。
在20世纪90年代,微软凭借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迅速崛起,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微软逐渐垄断了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引起了美国政府的关注。
三、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1. 捆绑销售:微软将Windows操作系统与其他软件产品捆绑销售,如Office办公软件、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等。
这种做法限制了消费者对其他软件产品的选择。
2. 限制竞争:微软通过降低竞争对手产品的兼容性,限制其他操作系统的发展,从而巩固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强迫计算机厂商预装其产品,如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四、美国政府干预与法律制度1. 司法审查:美国政府以微软垄断为由,对微软提起诉讼。
在长达数年的审判过程中,美国政府指控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莱顿反垄断法》。
2. 法律制度: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谢尔曼反垄断法》(1890年)、《克莱顿反垄断法》(1914年)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
这些法律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五、审判结果与影响1. 审判结果: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判决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莱顿反垄断法》。
随后,美国司法部对微软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进行结构性改革。
2. 影响:- 市场竞争:微软垄断案的判决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 消费者利益:消费者获得了更多选择权,可以自由选择操作系统和软件产品。
关于垄断的形式及其行为认定
![关于垄断的形式及其行为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cb6b9e0452ea551810a68785.png)
一
基础 上 ,根 据法 律的具 体规 定来 确定垄 断现象是 否 违法 ,也就 是说 ,某 种行 为或状 态要 受到禁止 或限 制 ,必须 同时具 备实质 危 害性 和不正 当性这两个 构 成要 件 , 缺一 不 可 。 界上 大多 数 国家对 垄断 的认 定 世 都是 采用合 理原 则, 而本 身违法 原则 通常 只适 用于
断垄 断行为 或状
要 。它 有利 于反垄 断法 的确立及 其 在司法 实践 中的
实 际操 作 。 垄 断构成 耍件 的运用
一
、
在 理论 上 , 断的 构成要件 为 :1 垄 .主体要件 为
依法 取 得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或 优 势地 位 的企 业 或 集 团 ( 包括 经济行 政部 门 ) 主要 是大 公司 、 企业 、 集 , 大 大
包 容 ,因而对 非法 垄断 的认定 只能在 上述垄 断基本
构成要 件 的基 础上 ,根据 各 国经济发 展现 状及政 策
要求来进行综合认定。 第 一 , 于垄 断行为 认定 的基本 原则 。 关 目前各 国 反垄断 法 的基 本 原则主 要有二 个 :一是本 身违法 原 则 ( ue f e s)是指法律明文规定 , R l o r e 。 pu 当企业的市 场 占有 率超过 一定 份额 或行为 属法 律禁止 之列 时便 是违法 , 无须考虑对市场竞争的实质影响, 即只要符 合上述构成要件不正当性 中的某些条款就是垄断行 为; 二是 合理 原则 ( ueo ao) 是指在 全面衡 量 R l fesn , r 垄断状 态或 垄断 行为对 市场 和社会 公共利 益影 响 的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e8923e61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e0.png)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垄断⾃⼈类进⾏商业活动开始就已经开始出现,古代有盐铁垄断,近代有⽯油垄断,有时候垄断可能能够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在当下这个环境中,如果⼀个⾏业形成垄断,往往会造成赢者通吃,中⼩企业⽆法⽣存的情况。
所以各国都有⾃⼰的反垄断措施和法律。
那么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由于⼆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对其全⾯程度有所不同。
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种折中处理的趋势。
这⼀趋势究竟会对垄断⾏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编将从这反⾯予以解析。
⼀、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较(⼀)垄断⾏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额利润,利⽤⾃⾝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种商品的⽣产,销售和价格进⾏控制。
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政垄断,⾃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
它是市场主体通过⾃发积极的竞争⽽主动形成的⼀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种⾏为。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为⼀般是指⾮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垄断⾏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1]。
所以,必须对垄断⾏为加以规制。
要规制垄断⾏为,⾸先要把垄断⾏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
如何认定垄断,⽴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本⾝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原则等。
竞争者的⼀项实施⾏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为,都必须被禁⽌。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研究与思考——基于国际比较的考察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研究与思考——基于国际比较的考察](https://img.taocdn.com/s3/m/8300b90c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1e.png)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研究与思考——基于国际比较的考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首次确立了“安全港规则”,其作为一项刚刚确立的规则,在实践中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市场份额界定困难、举证责任分配模糊的问题。
对此,可以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扩大“安全港规则”的适用条件、灵活认定市场份额界定标准、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以解决“安全港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安全港规则”市场份额适用条件举证责任2022年8月1日,《反垄断法》(2022修正)首次从立法层面在《反垄断法》(2008)“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基础上新增了“安全港规则”,为垄断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更加细化的标准,有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效率。
尽管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安全港规则”在反垄断中的重要性,并通过立法方式反映了重视程度,但目前社会对于反垄断领域“安全港规则”的关注度低、相关研究较少,对于“安全港规则”的理论认识及规则“入法”后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还没有作出清晰、准确的规定。
因此,通过将我国的“安全港规则”与美国、欧盟的“安全港规则”相比较,从“安全港规则”的概念、运行模式、建立和完善等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以期能够加深对于“安全港规则”的认识,促进该规则的完善与实施。
一、“安全港规则”的溯源与国际比较(一)“安全港规则”的概念在域外立法中,反垄断法领域很早就存在“安全港规则”,在我国学界中,对“安全港规则”的概念亦没有较大分歧。
安全港是指对于某类受法律规制或禁止的行为,均有可能收到法律的禁止或者制裁,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立法者将某些满足一定条件的协议或者行为认定其为合法。
安全港规则是指,如果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低于某一标准,则其实施某些不在“核心限制”范围内的横向或纵向限制行为时,由于其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较小,被认为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非常有限,推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而不被认定为反垄断法下的横向垄断协议或纵向垄断协议。
垄断行为要怎么判断
![垄断行为要怎么判断](https://img.taocdn.com/s3/m/f65ec403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b4.png)
垄断⾏为要怎么判断垄断⾏为要怎么判断?垄断⾏为有哪些?垄断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垄断⾏为是要受严厉处罚的,这是很多经营者关⼼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就这个问题进⾏解答。
希望对读者理解垄断⾏为的知识有帮助。
垄断⾏为要怎么判断所谓垄断⾏为,实际上是⼀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为,其⽬的在于扩张⾃⼰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为⼀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协议1.概述。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式实施的限制竞争⾏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泛地存在于经济⽣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与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为相⽐较,其表现出发⽣量⼤、涉及⾯⼴、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柱制度之⼀。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在⽣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严重,因⽽⼀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
垄断行为法律责任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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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垄断行为却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垄断行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2016年,我国某知名家电品牌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案调查。
经查,A公司在多个省份的家电零售市场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通过限制竞争、抬高价格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三、垄断行为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2.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3. 限制商品的生产、销售或者购买渠道;4. 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5. 其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
本案中,A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实施垄断行为:1. 通过与经销商签订独家销售协议,限制其他家电品牌在特定区域的市场准入;2. 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变相抬高消费者成本;3. 通过限制售后服务,降低消费者对其他品牌的信任度。
四、法律责任分析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A公司立即停止垄断行为。
本案中,A公司被责令停止与经销商签订独家销售协议、提高产品价格、限制售后服务等垄断行为。
2. 处以罚款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A公司处以罚款。
本案中,A公司因垄断行为被罚款人民币1.5亿元。
3. 责令赔偿损失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A公司应当赔偿因垄断行为给消费者、经销商等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A公司被责令赔偿因垄断行为给消费者、经销商等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4. 责令公开道歉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A公司应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本案中,A公司被责令公开道歉,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道歉声明。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4ca2b9a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fc.png)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尤其是电信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结构、竞争格局对整个经济体系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电信市场逐渐呈现出垄断的趋势,一些大型电信运营商凭借其市场优势,对市场竞争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案例将分析某地电信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探讨垄断法律实务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某地电信市场由A、B、C三家运营商垄断,其中A运营商市场份额最大。
近年来,A运营商在市场推广、价格策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对B、C两家运营商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1. 市场推广行为:A运营商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利用其品牌优势和用户资源,对B、C两家运营商的新用户进行利诱,以优惠价格吸引用户转网。
同时,A运营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网络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误导消费者。
2. 价格策略:A运营商通过低价策略挤压B、C两家运营商的市场空间,例如,A运营商推出低价套餐,将B、C两家运营商的利润空间压缩到极低水平。
3. 限制用户选择:A运营商在合同条款中设置不公平的条款,限制用户在合同期限内更换运营商,甚至要求用户支付高额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针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1. 《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A运营商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上述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禁止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A运营商的市场推广行为和价格策略涉嫌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3. 《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A运营商在合同条款中设置的不公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四、调查处理针对A运营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调查处理。
特许经营中垄断行为的双向分析
![特许经营中垄断行为的双向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9ce48b70b1c59eef9c7b4bd.png)
特许经营中垄断行为的双向分析特许经营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规模化、全球化、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商业和贸易经营方式。
在传统观念中,其中的垄断行为是有百害而无一益的,它无视弱者,丧失平等机会,导致分配的不均。
但无法否认的是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必然产物,它也可以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发挥资金与资源优势开发创新。
1 特许经营的内涵1.1 特许经营的概念尽管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在全球已经经历了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但是目前在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
美国的《韦伯斯特新大词典》(1980年版)将其定义为在特定区域内赋予自然人或法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权利。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作为美国特许者的组织则指出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的关系,由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特许权。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一种营销产品、服务或技术的体系。
我国的学术界的定义是: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以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贪污许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許者支付相应的费用2。
我国在1997年11月14日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对特许经营做出法律定义。
作为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经营专门法律——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给出定义:“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我国一直以来把特许经营定义为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双方——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利技术、经营模式等授出;而另一方当事人被特许者按照合同在一定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支付一定费用。
知识产权许可与垄断行为研究
![知识产权许可与垄断行为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a93af1210a6f524ccbf8581.png)
知识产权许可与垄断行为研究钱以能摘要: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知识产权滥用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
许可是可能形成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结合美国、欧盟和日本反垄断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以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的搭售、专利无效等典型条款为例,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垄断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总结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相关经验。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专利权无效宣告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6)11-0090-06作者简介:钱以能,上海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上海200436)随着全球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了加强。
迄今,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签署了数十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然而,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也引起了各国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施行反垄断法制止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 I Ps)就阻碍技术转让与传播的反竞争行为规定:要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和控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权利滥用①。
可见,知识产权滥用已经成为限制公平竞争、扭曲正常贸易的行为,而知识产权许可是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申请、审查、授权等程序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已经比较完善,而对知识产权滥用原则的建立是一个正在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的领域。
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不仅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更是知识产权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知识产权许可是技术转移的重要形式历史证明,知识产权制度是驱动创新引擎的重要动力。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几乎不会有人去从事创新活动,并将其创新成果投放市场。
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还会使风险资本的来源枯竭,投资环境恶化,公平的经济秩序受到破坏,并最终损害本地的科技和经济发展。
反垄断法律相关案例汇报(3篇)
![反垄断法律相关案例汇报(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9b33511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95.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近年来,反垄断案件频发,以下是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反垄断法律案例。
二、案例一:腾讯垄断案1. 案件概述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腾讯公司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包括微信支付、腾讯视频、腾讯音乐等。
腾讯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 案件分析(1)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腾讯公司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本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作出罚款120亿元的处罚。
3. 案件启示(1)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企业应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积极举报垄断行为。
三、案例二:阿里巴巴垄断案1. 案件概述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阿里巴巴集团在电商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
2. 案件分析(1)垄断行为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在电商领域占据垄断地位,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本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罚款182.28亿元的处罚。
3. 案件启示(1)加强对电商领域的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企业应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d3aceb7301f69e31433294a8.png)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内容提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Abstract]Prohibition of 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is one of three important pillars of anti-monopoly law. An enterprise' s obtaining a dominant position is not illegal and only abuse of it's dominant position is illegal. Per se violation and rule of reason are the two basic principles to define monopolistic behaviors' illegality. 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is an advanced condition among monopolistic behaviors, which should be determined to be illegal by rule of reason, by considering their anti-competition such as determination of exclusion and limitation to market competition, determination of attempting to monopolization, determination of damage to consumers' welfare, other factors effecting 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Key words]anti-monopoly law; dominant position ;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per se violation; rule of reason一、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概述(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关于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 position),不同的学者下的定义并不完全一样。
垄断行为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垄断行为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4a4a741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88.png)
第1篇一、引言垄断行为,是指垄断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垄断行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依据,以期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案例:2019年,我国某知名家电品牌A公司因涉嫌垄断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罚。
A公司在多个省份的家电销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从A公司购买零配件、限制交易相对人销售同类产品等方式,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垄断行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垄断行为的界定、垄断行为的认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垄断行为的界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种。
(2)垄断行为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排除、限制竞争的其他行为。
(3)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垄断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垄断行为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掠夺性定价等。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fee00ab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a7.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丁四家饮料生产企业,甲乙两家企业为国有企业,丙丁两家企业为民营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饮料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为了保持市场地位,开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对丙丁两家民营企业进行压制。
二、案例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
在本案例中,甲乙两家国有企业通过以下方式对丙丁两家民营企业进行压制,涉嫌垄断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甲乙两家企业凭借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通过限制丙丁两家企业的产品销售渠道、提高产品价格等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垄断协议:甲乙两家企业可能存在暗中协商,共同制定垄断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行为,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甲乙两家企业可能利用其国有企业身份,通过行政手段对丙丁两家民营企业进行压制。
2. 垄断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维权途径(1)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丙丁两家民营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甲乙两家企业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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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认定的研究〔论文关键词〕垄断行为;本身违法;合理规则;除外规则〔论文摘要〕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垄断行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两者的逻辑有差别,但都与竞争有关联。
按照一般逻辑,垄断行为就是垄断者的行为,然而法学上的垄断行为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称为反竞争行为。
不能简单地将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行为视为垄断行为,而不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却不视为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认定是一个运用经济学、法学知识判断的过程。
垄断行为的法定类型有三类,每类垄断行为有可识别的基本特征和可判断的构成要件。
合理分析规则的运用对垄断行为认定是必要的。
例外与豁免除外规则对于垄断行为认定具有界限作用。
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因为它是建立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
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之际,历时13年的我国《反垄断法》也将实施。
该法的首要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并用了不少条文针对不同表现的垄断行为的判断和处理做出了规定。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就是禁止垄断行为之法。
“经济宪法”的微观基础落实在对垄断行为的界定、认定和处理上。
然而,规定的垄断行为需要通过认定来实现,垄断行为的事实判断与法律认定之间有何不同?法律认定的思维方式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何理解?禁止的垄断行为与豁免的垄断行为的区分理由是什么?诸多问题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和完善来说,值得研究。
一、垄断行为的理论解释与法律界定垄断行为与垄断有密切关系。
但是需要注意,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垄断行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两者的逻辑有差别,但是都与竞争有关联。
在经济学理论中,垄断与竞争为一对范畴,垄断是相对于竞争而言的一种经济现象。
一般是指一个厂商控制了某一商品市场。
从产业组织理论关于市场结构划分来看,垄断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极端形式。
(1)不完全竞争市场包括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独家垄断三种市场结构,从垄断竞争至独家垄断,垄断因素逐渐增强。
市场结构中的垄断,可以有三种指向:一是指垄断者,即独占、控制者,主要表现为垄断组织。
典型的垄断组织在国外主要有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注: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产品的之间就销售条件,如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范围以及利润分配等通过达成销售协议的方式形成的垄断组织;辛迪加(Syndicate),是指生产同类产品的之间就原材料采购和商品销售缔结协议而形成的垄断组织;托拉斯(Trust),是指在生产上有密切的,实行全面合并组成新的联合体,其成员失去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性;康采恩(Konzern)是指分属不同部门的大,以其中实力雄厚的为核心,形成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垄断联合组织。
)〔作者简介〕(注:李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成都 610064。
)二是指垄断力,或称市场势力、市场支配力,是指经营者控制市场上产品价格、数量和性质的能力;三是指垄断状态,即在相关市场范围内经营者数量与市场占有份额的关系。
对于垄断状态的描述,有静态和动态两种层面:静态的垄断状态,是一种既定不变的垄断状态;动态的垄断状态,是考虑潜在市场进入因素的可变的垄断状态。
如果按照一般逻辑解释,垄断行为就应该是垄断者的行为。
然而在法学上的垄断行为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称为反竞争行为。
垄断者行为并不都是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
而实施排斥、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也并非都是垄断者,或者都具有垄断力。
因此,不能简单将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视为垄断行为,而不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却不视为垄断行为。
经济学对垄断判断的基础是市场结构,法律学对垄断判断的基础是竞争效果与社会效果,市场结构是相对确定的,而竞争效果则是动态变化的,社会效果的考量因素更为复杂。
从行为目的和效果来界定行为性质,更能符合法律目的。
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会来自于经营者,还会产生于行政机关,于是就有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之分。
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行为限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因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属于垄断行为。
因此,按照《反垄断法》的逻辑,垄断行为一般应该具有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垄断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商法中所讲的商事主体。
所以,行政机关、公益性机构不是垄断行为的主体,如果其行为具有反竞争性质,则按照专门条款处理。
第二,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效果。
具有排斥、限制竞争目的的行为,推定为会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而产生限制竞争后果的程度以及其他影响,则需要加以更为复杂的分析,这涉及对垄断行为判断的本身违法、合理分析认定规则的适用。
第三,垄断行为表现为特定类型,在《反垄断法》中的类型有三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条。
)不难发现,法律上的垄断行为与经济学上的垄断者、垄断力、垄断状态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如果一个垄断者,具有垄断力,处于垄断状态,但是并不实施垄断行为,则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反之,如果不具有垄断力和垄断状态的经营者实施了反竞争的垄断行为,比如一家没有垄断势力的与其他合谋,试图借助他人的协同而获得控制能力,这属于垄断行为,应受反垄断法的制裁。
鉴别和区分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和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助于看到其中的关系和逻辑,从而为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不过也应该注意,法律规范层面的垄断行为与事实上的垄断行为之间的不对称关系。
所谓法律规范层面,也就是《反垄断法》的规定层面,即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基础上的垄断行为;所谓事实上的垄断行为,就是客观存在的所有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除了经营者的类型化垄断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这些事实上的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上也属于禁止的范围,但不属于规范层面的垄断行为。
本文在法律规范层面讨论垄断行为认定问题。
二、垄断行为的类型特征与构成要件垄断行为的法定类型有三类,除了上述垄断行为的一般条件之外,每一类垄断行为也有可识别的基本特征和可判断的构成要件。
研究垄断行为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对认定垄断行为有指导意义。
(一)垄断协议的特征与构成要件垄断协议,又称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非法联合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3条。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如:价格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数量协议(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销售协议(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发展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协议(集体拒绝交易)。
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如:固定转售价格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本质特点是存在共同意思联络。
垄断决定是集团、行会、商会、协会、联合体、专业联合会等团体组织所作出的反映团体成员意愿的决定。
团体决定的表现可以包括由这类组织制定章程、对协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以及没有约束力的建议。
判断是否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决定,主要不在于该决定对有关经营者的约束力,而在于所包含的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协同行为是除了协议、决定之外的之间通谋实施的反竞争行为,但是之间的跟随行为是否属于协同行为,则有疑问。
如果从意思联络这一本质来看,跟随行为不应属于协同行为,但是从行为一致性来看,跟随行为也应属于协同行为。
那么,垄断协议的认定是遵循民法关于协议的规定,以意思联络表示一致为核心,还是就行为外观具有一致性来推定存在“协议”,这需要从行为目的来判断。
也就是说,经营者的协同行为之目的是为了排除、限制竞争,尽管没有意思联络沟通,但是相互之间心照不宣,目的一致,则可以推断存在“协议”。
但是如何来判断属于主观因素的行为目的,即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则可以采取行为外观主义判断方法,只要具有特定行为,这些行为的后果也就反映了行为者的目的。
所以,垄断协议区别于其他协议的根本特征在于,协议本身具有反竞争的效果。
其基本构成要件是:第一,垄断协议的主体是经营者,至于该经营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不是必要条件;第二,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如果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具有其他正当目的,即或存在横向限制或者纵向限制的事实,也可以豁免而不被法律禁止。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与构成要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支配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垄断行为)。
其特征和构成要件是:第一,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第二,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支配地位;第三,行为效果具有反竞争的影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以下五种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对五种因素的准确判断非常不容易,于是法律提供了可以根据市场份额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量化标准,只要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则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
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显然,这样的市场份额必然产生寡头垄断,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是少数厂商具有市场支配力。
但是,如果市场结构不存在寡头垄断,并不意味着没有市场支配力经营者,这就需要考虑上述五个因素。
法律不禁止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要禁止经营者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既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排除、限制竞争。
从产业组织经济学角度来看,支配性厂商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就会采取反竞争的商业行为,这就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的一般解释,应该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并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具体规定了六种“滥用行为”:(1)不公平价格交易,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