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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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管辖之弊端及其改造构想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之弊端及其改造构想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之弊端及其改造构想2007级法学理论李明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管辖方面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影响了行政诉讼案件公平、高效、合理地进行审理。

要解决行政诉讼管辖问题就必须消除这些弊端,使我国行政诉讼健康地发展与前进。

基于对这些弊端的分析,笔者提出关于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方面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行政诉讼;管辖;弊端;构想行政诉讼管辖作为一项行政诉讼程序制度,对行政案件的处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现。

一、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概述在我国,理论上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还有学者认为受理权只是管辖权的一部分,完整的管辖权还应包括对案件的审判权。

该观点主张把受理权和审判权统一起来,从而促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审理。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功能大体有两个:一是明确哪个法院拥有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也就是解决某一行政案件由何地、何级、何种法院受理、审判的问题;二是明确行政相对人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会得到法院的受理。

行政诉讼法确定管辖规则主要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使法院负担均衡,包括同级法院之间审判工作量的合理分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力和审判工作量上的合理分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等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共有11个条文对行政诉讼管辖的内容加以规定,具体包括:级别管辖,分别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作出规定;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等内容;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等。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成分。

而行政管辖制度直接涉及行政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及裁判结果的顺利执行等问题,也关系到当事人维护和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

4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4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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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大纲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与法律功能 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类型 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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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英美法系为司法一元制,只存在普通法院 •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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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生地 行政行为发生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美国国内税务局处罚纽 约的公司A 被告就原告原则:保护原告利益 原告住所地、居住地 我国:限制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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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 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 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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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管辖权竞合 涵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数个法院同时 具有管辖权的情况。 处理 “原告选择主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 数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原告得向其中 任何一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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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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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恒定原则
涵义 依照法定的管辖权确定标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因原定管辖因素的变更,而丧失其管辖权。 目的 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避免法院管辖权的嗣 后变更; 促进诉讼的迅速进行; 免除当事人的额外诉讼负担。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二、行政诉讼管辖遵循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我们可知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百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求救末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作用(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和诉讼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体系中的重要部门。

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

(三)行政诉讼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所规定的用以指导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准则。

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部分是诉讼不同其他诉讼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受送法院不同。移送管辖既可以发生在不同级别的人 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只 能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3.移交的条件不同。移送管辖不需要受送上级人民法院 同意,而管辖权转移需要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三、管辖异议的条件
(1)管辖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即行政诉讼 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 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注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一、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概念 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 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 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管辖(1)
思考: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移交案件的基础不同。在移送管辖中,移交的案件的 法院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权转移是,移交的案件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 管辖权的上级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经复议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 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怎样的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两种。

在地域管辖方面,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怎样的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行政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怎样的1、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5)、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什么条件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两种。

在地域管辖方面,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并且由法院审理和解决的案件。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对其管辖问题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规定。

二、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审法院管辖权、特别管辖权、独占管辖权和协商管辖权等。

1. 一审法院管辖权一审法院管辖权是指行政案件首次由法院审理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有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争议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特别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是指特定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案件和对外投资者案件等都由特定法院管辖。

3. 独占管辖权独占管辖权是指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例如,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4. 协商管辖权协商管辖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选择由特定法院管辖行政争议。

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行政案件管辖的具体问题1.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首先应当以职能性原则确定管辖权。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决或者对行政机关行为、裁决的不作为纠正等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对于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争议,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于其他与行政案件有关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相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了加强行政争议的解决,我国设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诉讼不宜过多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不宜过多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不宜过多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它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正的行政审批、行政裁决和行政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问题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管辖的范围决定了诉讼的效力和存在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行政诉讼案件因为过多的指定管辖而导致效率低下,对于诉讼当事人和法院来说都是不利的。

因此,本文将分析行政诉讼过多指定管辖的问题,并提出不宜过多指定管辖的理由和建议。

一、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指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选择地位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比如,某市的法院有管辖权,但当事人选择上诉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等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这种行为就称为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诉讼,这有助于维护公民的诉讼权益,也是行政诉讼制度平衡各方利益的体现。

二、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弊端1. 数量过多导致审理效率低下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权利虽然是保障公民诉讼权益的一种措施,但是同时也会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

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的,但是如果数量过多,就会导致法院的审理负担加大,甚至影响审理质量。

因为不同级别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标准和适用法律都有所不同,一些案件需重新搜集证据和完善程序。

如果过多指定管辖,不仅导致审理时间延长,也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2. 指定管辖需要更高时间成本在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重新起草起诉状和举证材料,这将消耗诉讼时间和资源。

特别是当事人选择的是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相应的需要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据材料和解释,造成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和人力成本。

此外,一些当事人为了能够上升到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也会在诉讼中采取一些拖延战术,从而导致案件进展缓慢,浪费诉讼资源和时间。

3. 不符合法律审理要求行政诉讼指定管辖的原则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情况决定管辖,而非当事人自行决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法院对行政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原则。

正确适用管辖原则,不仅有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能够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与公正。

本文将从地域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和特别管辖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一、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最常用的管辖原则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即行政案件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双方能够就近便捷地参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地域管辖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其他的管辖地域。

比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案件,依法由土地所在地或者相关权利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特殊的管辖地域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特定类别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

二、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是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来确定法院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性质管辖分为普通行政案件和特别行政案件的管辖。

普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所提起的诉讼。

这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特别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与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国家利益相关的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行政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专业和公正。

然而,对于某些案件,其性质可能存在争议或交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性质管辖原则也需要与其他原则相互配合,综合考虑。

三、特别管辖原则特别管辖原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涉及的特定事实或者复杂性,由具备特别专责的法院来审理。

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

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

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合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度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而形成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亦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亦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与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的形式。

管辖权异议:是指由当事人所提出的对管辖权的异议。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要根据以下相关规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
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管辖权(3篇)

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行政案件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时,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管辖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管辖原则、具体类型等方面对行政案件管辖权进行深入探讨。

二、法律规定1.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7.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8.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管辖原则1.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探究行政诉讼管辖机制

探究行政诉讼管辖机制

探究行政诉讼管辖机制摘要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现实实践中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却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是司法的地方化,地方政府、人大、党委对行政审判的不适当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关键词行政诉讼管辖机制行政法院改革作者简介:王娟,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38-02一、行政诉讼管辖机制概述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有关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的法律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具体内容在《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共11个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这相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它具体划分了各法院之间对于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一)行政诉讼管辖机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在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行政诉讼管辖没有专门的管辖制度,其只在普遍人民法院之间存在。

行政诉讼的管辖机制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划分上下级或者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权限分工制度。

第二,这里的法院要做广泛的理解,它不仅有上下级法院之间,也有同级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第三,它是除去第二审及再审的方面,只是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划分原则行政诉讼管辖的划分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制度中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考虑的方面。

第一,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它主要是指便于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二,方便人民法院有效、正确、公正的行驶审判原则。

所谓便于人民法院有效、正确、公正的行驶审判原则可以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有重要的意义的一个原则。

第三,人民法院适当负担的原则。

其事指不可使某一级法院的负担相对于太繁重,应当考虑各级人民法院的合理分工。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的现状及成因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还未完全独立,法院体制的设置和法官的管辖制度还是摆脱不了行政化的干预。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11.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行为
12.上机行政基于内部行政层级关系对下级行 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行 等行为
13.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 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为
(四)兜底肯定的范围
五、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 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 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某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
使管辖权。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
六、管辖转移
管辖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下 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制度。
管辖权转移在理论上有两种辖的案件提上来自己审理; (2)管辖权的下放,即上级人民法院将原本属于自
己管辖的案件放下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两种情况都是可
再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情形,表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4种情形;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以概括的方式作 了兜底规定。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括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肯定列举的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2021[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基本原则

2021[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基本原则

2021[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基本原则第五章行政诉讼管辖第五章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管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所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内部相互之间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既要解决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间的分工,还要解决普通法院内部的分工。

3、它解决的是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4、管辖一经依法确定,即具有排他性和恒定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不得对管辖做任意变动。

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规定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

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二、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划分行政诉讼的管辖应当从以下几个原则出发:1、便于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及时地行使审判权原则。

3、均衡人民法院之间负担的原则。

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三、管辖的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方式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结合。

确定级别管辖的因素有:案件的性质、繁易程序、社会影响及被告的级别等。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4、以诉讼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行政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此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3)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如有关我国缔结或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 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这里所谓的“改变” 则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 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 定性。
(3)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 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机关无论是否改变原具 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 最终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就应该适 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这类案件必须是案件的 当事人、依据、客体或者执行涉及其他国家或者 国际组织。具体而言,包括:
第一,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三,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 第四,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等。
(4)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 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并非所有的涉及港、澳、台 的行政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达到 “重大”程度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的 “重大案件”一般是指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 响的案件。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 的管辖。
一般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特殊规 定。这种管辖适用于行政案件经过行政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行政案件提级管辖的法律(3篇)

行政案件提级管辖的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提级管辖,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行政案件提级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案件提级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审判权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效率原则;(四)公开原则。

第二章提级管辖的适用范围第四条下列行政案件可以提级管辖:(一)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二)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三)涉及重大政策、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四)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管辖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包括:(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重大利益的案件;(二)涉及重大政策调整、法律解释等重大问题的案件;(三)涉及多个行政区划、多个部门的案件;(四)涉及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复杂案件等。

第三章提级管辖的程序第六条提级管辖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管辖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提级管辖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级管辖的决定。

第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应当制作提级管辖决定书,送达下级人民法院。

第九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提级管辖决定书后,应当立即停止审理,并将案件材料、诉讼费、证据等全部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第十条上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案件,原审法院的法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章提级管辖的期限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受理提级管辖的案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违反本法律,滥用提级管辖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因此,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五、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从横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确定级别管辖后,才能确定地域管辖,当然,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也必须借助地域管辖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受理法院,这样才能最终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
1.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根据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按照诉讼管辖的一般标准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也不例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不是根据原告所在地,也不是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等等因素确定,这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通常也就是原告所在地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有着地域的界限,被告只能对所管辖地域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处理。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此可见,高级人民法院只直接管辖行政案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行政案件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必要作为法律类推的案件;在国际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这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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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对于法院而言,其明确了同级法院之间和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对于当事人而言,则是明确了当事人在发生行政争议后到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者应诉的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混淆。

受案范围解决的是外部分工问题,解决法院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行为方面的权限划分,从宏观上确定整个司法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管辖解决法院内部分工问题,是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从微观上确定具体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明确诉讼管辖,也就是明确了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使法院得到落实,保证了人民法院真正发挥其审判职能,行使审判权;其次,明确诉讼管辖,可以使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各司其职,避免因权限不明而互相争夺或互相推诿,保证行政纠纷的及时解决;再次,明确行政诉讼管辖,便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使保护请求权,使其诉讼权利得以具体化,避免当事人因不明确管辖而不知道向何处去求告,无法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救济;最后,明确诉讼管辖,便于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等对行政审判进行监督,使人民法院真正做到秉公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二、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我国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主要有①:(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

所谓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双方。

尤其是要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诉讼,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本原则中的“便利”是一个综合的范畴:既有空间上的考虑,又有时间上的考虑;既有经济上的考虑,也有行为上的考虑;既有事实因素,也有法律因素、权利因素。

总之,根据这个原则,确定诉讼管辖应充分考虑当事人起诉、应诉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方便,考虑到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法院都有其行使审判权利的空间范围,而行政案件的情况不同,审判上的需要不同,该原则就是要求充分考虑人民法院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的确定最适宜的法院来管辖案件,保证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完成审判任务。

另外,由于各种原因,同一行政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判,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

为了维护法律和正义,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在确定管辖时应当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尽量确定最能秉公执法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均衡各级法院的工作负担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管辖,要考虑到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应当合理分工、适当负担,不能使某一级法院的负担过于繁重,否则就会不利于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理与判决。

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范围是不同的,确定管辖时不能只考虑案件的受理问题,还要考虑到各级法院还有其他的只能与任务。

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在确定管辖时,应当从保证案件质量、效果的角度出发,有数量差异地、区分不同难度地进行案件分配,以使各级法院的分工基本均衡。

(四)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依据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诉讼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①苗连营主编,《行政法院》,郑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0页。

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

在法定管辖中,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限的划分。

而地域管辖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法院受理的问题。

裁定管辖,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法院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

依据管辖决定的方式不同,裁定管辖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换言之,级别管辖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审理的问题。

①当然,级别管辖仅仅解决管辖的级别,在具体案件中确定具体管辖的法院,尚且需要与地域管辖结合起来考虑。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基层法院的管辖、中级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是确定级别管辖的基础。

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这里所谓“一般行政案件”,是指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

按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规定,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原因决定的:第一,基层人民数量大,又只能进行初审,只管第一审行政案件,没有第二审案件管辖权。

因此,应将大多数一审案件交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原告所在地、案件发生地等,都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利于原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收集证据,从而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同时,也有利于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三,群众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比较方便,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便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工作,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②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二、对国务院各部分或省级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从总体上来说,判断案件是否“重大”、“复杂”应考虑的因素有:案件涉及的人数较多或者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案件在当地的影响较大,若审理不当会影响到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或者案件在当地有示范作用;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在查处方面难度很高或者存在干扰;等等。

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下列四类案件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类是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第二类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第三类是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第四类是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不过,实践中对第一类案件中“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理解经常有所偏差,无法实现司法司法解释提升此类案件审级的本意。

因此,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其修改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这样,除了涉及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等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外,所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都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①叶必丰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2页。

②江国华著,《中国行政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97-498页。

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类行政案件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列举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主要包含了以下几项内容。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所谓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①(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指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法院的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和第19条分别规定了两条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人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其中,经常居住地通常指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点。

《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还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对人身、财产同时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受诉讼法院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也应该适用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则。

涉及不动产的案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被称为“专属管辖”。

不动产,通常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失去或减少其使用价值的物体,例如土地上的附着物等。

(三)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又称为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

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出来的一种管辖方式,是对上述两种管辖的有效补充。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共规定了两种共同地域管辖的情形。

第一,《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朱新力,唐明良著,《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4页。

《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受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确定的管辖。

(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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