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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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的知识产

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全体职工都有承担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

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企事业单位名称权;

(三)著作权。主要指公司各部门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摄影、录像、教材、规范汇编等;

(四)商业秘密权。主要是指公司各部门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五)其他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是公司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申报、审批结果

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条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前应经过有资质的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六条公司转让注册商标,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商标法》的规定

办理转让手续。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当事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按《商标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七条公司所有职工在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应有承担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

条款或另签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

第八条公司职工,尤其是了解公司商业秘密的科技开发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和管

理人员,在完成各项任务后,须将全部资料、科研报告、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整理上交所在单位归档保存,须保密的应划定密级;公司职工在因离休、退休、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原因离开单位前,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工作、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前,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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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和图纸等交还所在单位,并按国家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原所在单位签定合理的限

制协议或约定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些人员在限制协议或约定中规定的期限内对

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侵权。

第九条公司要注意监视市场和进口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

行为,一旦发现要及时报告。要适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

第十条公司含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妥善保管。要完善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

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知情人的范围,凡因工作需要而借阅

商业秘密资料者,必须按保密规定办理相应的借阅审批手续、遵守相应的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专有技术在形成的全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将其核

心技术内容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尤其是涉及公司重点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科

技攻关项目或重大发明创造项目的论文,投稿必须经科技主管部门领导严格审查。

第十二条必须严格参观访问制度,对参观实验室、研发中心、试验装置及重要

科研设备者,要控制参观范围并指定参观路线,参观访问者要佩有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在产权发生变更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无形资产评估,杜绝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管理工作,技术中

心有权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公司主管知识产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方针。

2、组织制定、修订和落实公司知识产权工作战略、规划、计划、规定和办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4、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5、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6、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奖励和惩罚的管理工作;

7、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专用经费;

8、组织知识产权工作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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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所属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所有专利申请费用和年维护费用等由公司承担;申请被批准后,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专利申请费用和年维护费用等由个人承担,公司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私自申请为个人非职务专利,否

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鼓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将非职务发明专利变更为职务专利,专利权人

变更为公司后才能享受职务专利的有关费用报销和政策性奖励。

第二十条公司派出参加国际间各种合作的人员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专

利,其专利权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学习、工作、合作研究的人员及临时聘用的国内、外人员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专利,其专利权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凡列入公司及以上各级计划项目取得的发明创造、虽未列入公司及

以上各级计划项目但取得了重大职务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或认定的专有技术,其专利权由公司和完成开发方共同持有;专有技术权益由公司和完成开发方共同享有。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其研究开发的技术应进行专利性分析,根据其技术和经济前景,决定专利申请策略,对适宜申请专利的技术项目,适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按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凡属保密范围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应按保密专利办理。第二十五条专利授权后需将专利授权证书报公司备案。

第五章专利的申请、维持、终止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发明专利自授权日起第四年,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第四年,每

年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专利维持审查,对不适宜继续保护的专利应及时放弃,不再交年费。专利维持审查结果应及时报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专利申请、审查、维持、代理等费用从公司科技经费中列支,可进

入生产成本或科研成本。

第六章专利、专有技术转化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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