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试用期劳动合同(精选15篇)
试用期劳动合同(精选15篇)试用期劳动合同1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员工,试用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试用期相关事宜,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二、在试用期内,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章制度,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四、试用期内,乙方的考勤由甲方根据实际考勤情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试用劳动合同五、乙方试用期内,公司福利待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中。
五、乙方的月工资由甲方在开始工作之日的次月10日支付。
乙方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月工资折算为实际工作日。
如果工资支付日期与周日或节假日重合,甲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支付。
六、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公司将根据公司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七、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或发现乙方申请材料有欺诈行为且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终止试用期,并予以辞退。
工资根据乙方实际出勤情况和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八、乙方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治理规章制度的;或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审理并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多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
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
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
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
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
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1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新深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精选文档)
最新深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精选文档)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
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深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篇一员工人数:_____ 人企业性质:_____协商首席代表: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姓名:_____ 姓名:_____职务:_____ 职务:_____协商代表人数: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代表产生方式: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六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
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
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
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
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
《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第1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36条(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2.无过失性辞退第40条3.经济性裁员第41条(略)4.解除行为的限制第42条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终止的情形(二)终止行为的限制三、经济补偿正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继承了《劳动法》的协商解除条款。
作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劳资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最常用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法》在关于协商解除动议方的措辞上,并未做强调性描述,反倒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协商取得一致时,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考虑到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往往出于主动跳槽,而这种情形并不会造成其失业,且更类似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第46条再次加以明确。
这一条款对我们在实践中的影响在于:通常我们在经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后会签署相关协议,为避免双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在该协议中明确解除请求的动议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辞:“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现经乙方提议,双方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如果双方未签订协议,则应当注意证明解除的动议方。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变化,倒是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新法,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接替其工作。
合同细则(精选5篇)
合同细则(精选5篇)合同细则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源:()发布时间:2019-01-29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精选5篇)
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精选5篇)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篇1原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__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深劳人仲案【_____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_______________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_______________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深劳人仲案【_____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二项、第三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一、仲裁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20__年11月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二、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__年1月1日至11月25日的年终奖36041.67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1、该项裁决缺乏事实依据。
2、该项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守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 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篇2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________诉答辩人解除、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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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精选多篇)第一篇:解读社会保险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处理方式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协议书:(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无须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教育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规则。
即:因绝不能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绝不会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解聘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以下书面通知。
却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两周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之上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就还应按劳动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政策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系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弊端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技工按要求完成解除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刻意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如期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倚靠应负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行业标准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难以证明的,则构成违法犯罪解除劳动合同,应抵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最高法院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类似情况。
劳动合同法试题(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试题(精选多篇)劳动合同法练习题b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二分,共五题十分)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
a、用工之日;b、签定合同之日;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二、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a、两个月;b、四个月;c、一个月;d、六个月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a、五日;b、十日;c、十五日;d、二十日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超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何种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a、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b、百分之五十;c、百分之一百;d、百分之二百五、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一个月支付几倍的工资()。
a、一倍;b、二倍;c、三倍;d、四倍二、判断题(判断每题的对错,每题二分,共五题十分)一、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二、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调派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调派劳动者。
3、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必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只是一种财产关系。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依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名词解释(每题五分,共二题十分)一、劳动合同终止;二、集体合同权利争议 3、试用期;4、缔约告知义务;五、劳动合同变更;六、法定解除四、简答题(每题十五分,共三题四十五分)一、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二、在劳务调派中,用工单位的义务?3、劳动争议的处置方式?五、论述题(共一题二十五分)论述缔约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论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练习题b答案一、单选题一、a;二、d;3、c;4、a;五、b;二、判断题一、错。
精选手写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案例21篇)
精选手写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案例21篇)本单位与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由于______________原因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移转至______________.该职工在本单位的相关工作情况:1.本单位与其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该职工在本单位的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3.该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共计为: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 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现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根据《劳动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本公司解除和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特此证明。
(公司用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与我司的离职证明书结合)存根第号本单位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合同规定之第九条:本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于年月日终止劳动合同。
经办人:年月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号本单位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合同规定之第九条:本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于年月日终止劳动合同。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e111072201401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有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05.092014.07.01集体经济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劳动标准;劳动纪律;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前条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企业经济性裁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
背景一:新中国成了后破除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
背景二: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一次分配定终身,即职工被单位录用后,除调动或开除、除名的特殊情况外,就一生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职工的生病死亡都由单位负责,用一句通俗的地说,就是“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
”职工只要被单位接收后,就再也不用为失业和就业而担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慢慢地呈现出来。
这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正成为了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就面临着改革的命运。
用工制度的“终身制”的改革探索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
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通知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如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也是一种解放生产力)。
劳动合同制度试行几年后。
国务院在1986年以国发77号文件,下发达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4个重要文件,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 ~1~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四个规定也随着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形成,开始推广。
背景三: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走入法律轨道,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开始普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公司计件工资劳动合同书(精选3篇)
公司计件工资劳动合同书(精选3篇)公司计件工资书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根据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录用乙方为公司试用职员工。
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地方法规、条例,甲、乙双方为保护各自的合法利益,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签定如下试用期劳务合同书:_____一、合同期限及工作岗位:1.本试用期合同期限为,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2.乙方于本合同签署时于甲方任二、工作时间:1.每周五天每日八小时工作制。
于八小时外,根据《劳动法》在法规准许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加班;2.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结合甲方的实际状况合理安排乙方休假或休息,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乙方应得的节假日薪金;3.甲方按照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4.若乙方采用计件工作制,则根据工作需要双方采用协调一致的合理工作时间。
三、乙方职责及义务:1.履行甲方《_______岗位》等相关文件或条例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及义务;2.接受甲方的定期及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及职位调整等;四、薪资:1.乙方按照甲方公司的薪资结构及薪资管理方法、条例领取薪资;公司薪资制分:计件薪资制和月薪薪资制两类,其中月薪薪资结构由底薪、绩效奖金、职务津贴或提成组成。
2.每月_____________号前支付乙方前一个月之全部薪资,若甲方未能按规定日期支付薪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国家有关法规支付滞纳金;3.若管理需要对乙方实行计件薪资制时,则实施计件薪资管理规定;4.乙方采用月薪薪资计件薪资数额如下:5.乙方采用计件薪资制时乙方薪资结构见附表。
6.试用期内,甲方严格按《试用期员工考核管理规定》对乙方实施周/月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资挂钩,若通过考核证实乙方的工作能力、个人表现、工作绩效等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辞退或延期转正之决定;7.甲方负责对上述薪资结构及薪资数额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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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案例1:王某于2014年7月初从某高校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
公司与王某签订了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14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经医院治疗,后一直病假在家。
2014年6月底,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王某,因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联系,经多次交涉均未果。
于是,王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自己虽身患慢性疾病病假休息在家,也很想尽快恢复健康,早日上班,但现在实在不能正常上班。
由于本人尚在病假之中,企业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自己的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称:因为医疗期已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已经给他充分休息,但他仍不能正常工作,所以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2014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该企业。
企业与之订立了两年期劳动合同。
同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病假在家。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所提出的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案实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此可见,王某即使合同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本案中,王某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
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
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解答:根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辞退员工的权利;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医疗期满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1中,单位解除董某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董谋进行调岗或培训;二是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三是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
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案例3:何某是某市造纸厂生产部门的一线员工,与该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受当地政府加大保护自然遗产规划的影响,该企业的生产部门不得不从a市迁移到b市,只有销售部门留在a市。
企业征求何某的意见,希望何某到b市继续从事原有工作,而何某基于各种考虑希望留在a市。
双方经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企业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何某认为企业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裁决企业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企业因政府规划而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因此,企业与何某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先生、女土):年月日,本公司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或无固定期限。
你因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本公司认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本公司决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解除。
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年月日前来办理工作交接并保障公司物品完好。
公司将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三日内将截至解除合同当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发至你的工资账户。
请你尽快配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签收回执本人已收到公司于年月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签名:年月日第三篇: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