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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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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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2019-08-211、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

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形财产。

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形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

还有⼈认为谋⽣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

谋⽣技能作为⼀种劳动能⼒,它依附于⼈⾝,并且很难⽤⾦钱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观点,劳动⼒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

所以,把谋⽣技能也作为财产进⾏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

很多⼈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

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还有可能分出来给⼦⼥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财产的分割。

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部分夫妻各⾃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文档模板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离婚是一场不幸的家庭事件,而财产分割则是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的划分和分配,对离婚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各种角度分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和便利。

公正是指离婚夫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共同协商决定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合理是指应该确保离婚夫妻的结婚财产划分和分配,以及离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和分配,都是合理的。

便利是指应该尽可能简便有效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财产分割的原则1.结婚财产原则:结婚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离婚财产原则:离婚财产是指离婚前夫妻名下的财产,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根据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应该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4.个人财产原则: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上述原则,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共同协商原则:夫妻应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形成一份合理的分割方案。

2.诉讼原则:如果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部分:结论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需要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本着公正、合理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1.离婚案件:两个配偶因次以下情形之一,自动解除婚姻;情形包括:通奸、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冷淡等。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对于维系家庭关系、传承家族传统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婚姻中的财产归属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割。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和实践案例两个方面探讨婚姻法中的婚姻财产分割问题。

一、法律事实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适用于离婚案件。

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双方将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定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实现公平合理的分割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标准。

因此,这就需要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并提供更加详细和实用的指导。

二、实践案例婚姻财产分割问题最常见于离婚案件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的财产分割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双方在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而婚后财产则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努力所取得的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者的分割往往会引发争议和冲突。

举个例子,小明和小红在结婚前分别拥有自己的房子和存款。

然而,他们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新的房子,并将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他们决定离婚时,关于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小明主张这套房子应按照“共同努力”的原则进行分割,而小红则认为这套房子应按照婚后财产的原则归她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可能需要基于法律规定,在情况权衡和公平原则下做出判决。

除了房产,其他涉及到的财产如汽车、存款、股票等也都可能成为引发争议的焦点。

因此,在婚姻财产分割问题中,法律的角度和实际案例的讨论极为重要。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背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因此,在制定合理的婚姻财产分割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以合理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

最后,婚姻财产分割也不仅仅局限于离婚案件。

在其他情况下,如夫妻分居、夫妻死亡等,同样可能牵涉到财产的划分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第1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

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

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

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

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

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进一步的加强。

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①。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并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度,这就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应此,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

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②。

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

合法的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

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模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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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析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到夫妻双方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夫妻约定财产等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1.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2.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夫妻双方的自愿原则,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容易引发纠纷。

2.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如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3.夫妻财产制度的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细化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2.填补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3.加强对夫妻财产制度司法解释的完善,确保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更加公正、合理。

法律课堂离婚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课堂离婚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离婚案件是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个人隐私、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方面问题。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为案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包括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旨在为法律课堂提供教学参考,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离婚;法律适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

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处理离婚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为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法律课堂的教学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张某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三、案件事实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儿子尚未成年,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抚养需要,确定抚养权归属。

四、法律适用与判决1. 离婚条件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共计价值人民币XX万元。

《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数学七年级上册 压轴解答题测试题(Word 版 含解析)一、压轴题1.请观察下列算式,找出规律并填空.111122=-⨯,1112323=-⨯,1113434=-⨯,1114545=-⨯. 则第10个算式是________,第n 个算式是________.根据以上规律解读以下两题: (1)求111112233420192020++++⨯⨯⨯⨯的值;(2)若有理数a ,b 满足|2||4|0a b -+-=,试求:1111(2)(2)(4)(4)(2016)(2016)ab a b a b a b ++++++++++的值.2.如图①,点O 为直线AB 上一点,过点O 作射线OC ,将一直角三角板如图摆放(90MON ∠=).(1)若35BOC ∠=,求MOC ∠的大小.(2)将图①中的三角板绕点O 旋转一定的角度得图②,使边OM 恰好平分BOC ∠,问:ON 是否平分AOC ∠?请说明理由.(3)将图①中的三角板绕点O 旋转一定的角度得图③,使边ON 在BOC ∠的内部,如果50BOC ∠=,则BOM ∠与NOC ∠之间存在怎样的数量关系?请说明理由.3.已知A ,B 在数轴上对应的数分别用a ,b 表示,且点B 距离原点10个单位长度,且位于原点左侧,将点B 先向右平移35个单位长度,再向左平移5个单位长度,得到点A ,P 是数轴上的一个动点.(1)在数轴上标出A 、B 的位置,并求出A 、B 之间的距离;(2)已知线段OB 上有点C 且6BC =,当数轴上有点P 满足2PB PC =时,求P 点对应的数;(3)动点P 从原点开始第一次向左移动1个单位长度,第二次向右移动3个单位长度,第三次向左移动5个单位长度,第四次向右移动7个单位长度,…点P 能移动到与A 或B 重合的位置吗?若不能,请说明理由.若能,第几次移动与哪一点重合?4.点O 在直线AD 上,在直线AD 的同侧,作射线OB OC OM ,,平分AOC ∠. (1)如图1,若40AOB ∠=,60COD ∠=,直接写出BOC ∠的度数为 ,BOM ∠的度数为 ;(2)如图2,若12BOM COD ∠=∠,求BOC ∠的度数; (3)若AOC ∠和AOB ∠互为余角且304560AOC ∠≠,,,ON 平分BOD ∠,试画出图形探究BOM ∠与CON ∠之间的数量关系,并说明理由.5.问题情境:在平面直角坐标系xOy 中有不重合的两点A (x 1,y 1)和点B (x 2,y 2),小明在学习中发现,若x 1=x 2,则AB ∥y 轴,且线段AB 的长度为|y 1﹣y 2|;若y 1=y 2,则AB ∥x 轴,且线段AB 的长度为|x 1﹣x 2|; (应用):(1)若点A (﹣1,1)、B (2,1),则AB ∥x 轴,AB 的长度为 . (2)若点C (1,0),且CD ∥y 轴,且CD=2,则点D 的坐标为 . (拓展):我们规定:平面直角坐标系中任意不重合的两点M (x 1,y 1),N (x 2,y 2)之间的折线距离为d (M ,N )=|x 1﹣x 2|+|y 1﹣y 2|;例如:图1中,点M (﹣1,1)与点N (1,﹣2)之间的折线距离为d (M ,N )=|﹣1﹣1|+|1﹣(﹣2)|=2+3=5. 解决下列问题:(1)已知E (2,0),若F (﹣1,﹣2),求d (E ,F );(2)如图2,已知E (2,0),H (1,t ),若d (E ,H )=3,求t 的值;(3)如图3,已知P (3,3),点Q 在x 轴上,且三角形OPQ 的面积为3,求d (P ,Q ).6.尺规作图是指用无刻度的直尺和圆规作图。

《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率逐年上升,其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复杂。

夫妻共有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分割原则及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与对策,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共有的股权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然而,关于股权分割的具体规定,我国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操作。

三、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原则1. 平等原则: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平等享有股权分割的权利和义务。

2. 协议优先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股权的分割方式。

3. 保护弱势方原则:在股权分割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4. 维护公司稳定原则:股权分割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结构稳定。

四、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与对策(一)难点1. 股权价值评估难:夫妻共有的股权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涉及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2. 股权转让程序复杂:股权转让需遵循《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程序较为复杂。

3. 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离婚后,非股东一方可能无法顺利成为公司股东或无法顺利继承股东资格。

(二)对策1. 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以准确确定股权价值。

2. 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定,简化股权转让程序。

3. 合理约定权益: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非股东一方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无法达成协议时,可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五、案例分析以某市一起离婚案件为例,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某公司股权。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股权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分割股权。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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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论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关系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而,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形式做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也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1]。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2)夫妻个人财产制(即夫妻特有财产制);(3)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现行《婚姻法》的主要财产制仍然以婚后共同所得制为主,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2]。

第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的双方依照法定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直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这段期间。

它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以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期间,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2024年家庭财产认定及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家庭财产认定及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家庭财产认定及分割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的积累与增值成为了家庭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而当家庭关系出现变动,如离婚、分家等情况时,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家庭财产的认定原则、分割方式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解决家庭财产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引言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家庭财产的分配往往与亲情、道德等情感因素紧密相连。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逐渐成为了一个需要明确法律原则和操作规范的领域。

二、家庭财产的认定原则1. 法律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家庭财产的认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即所有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存在非法获取或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

2. 公平原则:在认定家庭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按照各方的贡献、付出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3. 证据原则:家庭财产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三、家庭财产的分割方式1. 协议分割:在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这种方式下,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贡献程度,自行商定财产的分割方案。

2. 法定分割:当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这包括但不限于按比例分割、按需分割等方式。

3. 法院判决: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

对于这些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法院将依据上述原则和方式进行。

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贡献程度、道德责任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分割。

五、结论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它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道德、情感等多方面因素。

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

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

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探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分析各种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方案及其合法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介绍了离婚问题的背景和相关概念,随后介绍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然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财产分割中的几种常见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财产来源、财产协议、婚姻期间借款等方面。

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种可行的财产分割方案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方式;法律法规;常见情况;方案;问题第一章离婚问题的背景1、离婚问题的社会背景“离婚”这个词汇的出现,意味着家庭关系出现了裂痕,社会关系也难以避免出现一定的喧嚣声,因此离婚问题已成为当代社会的普遍现象。

2、离婚问题的概念离婚,即指婚姻关系的解除。

在我国,离婚是指一方或两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基础,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结束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第二章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和方式1、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法、自愿和保护家庭利益等方面,其中“公平”和“合法”是财产分割的基本准则,财产分割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的约定,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效果。

2、财产分割的方式财产分割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综合方式、实物划分或者折价弥补等方式,双方应当达成一致协议。

但是协议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任意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财产分割中的常见情况1、财产来源对于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一方婚前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2、财产协议婚姻期间的财产协议,应以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前提,约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3、婚姻期间借款对于婚姻期间无论借款方是谁,都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如在离婚时未还清,则夫妻双方应承担各自应当支付的债务。

第四章财产分割方案与注意事项1、财产分割方案财产分割方案应以双方协商为前提,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分割原则和方式,公平合理,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分享

浅谈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分享

浅谈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目录引言 (3)一、设定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 (3)二、现阶段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一)法定共同财产范围界定不清 (4)(二)立法原则滞后于社会发展 (5)三、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5)(一)明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5)(二)改进夫妻财产制立法技术 (6)结束语 (7)致谢 (8)参考文献 (9)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承载着诸多的社会职能,世界上的每个人都与婚姻家庭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婚姻方面的立法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夫妻身份关系之上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在运用于法律实务中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本篇论文就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研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问题与对策引言婚姻法从其基本性质的角度而言是身份法,并不是财产法。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近年来,男女平等思想和个体意识的增强,婚姻法关于身份的内容正在逐渐淡化,有的甚至被彻底废除。

与此同时,婚姻法中有关财产关系的规定,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的地位,随着婚姻财产制的多样化和市场经济的繁荣,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正当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在市场交易中的安全,成为婚姻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与婚姻财产有关的立法问题。

本篇论文,就以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查阅大量的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资料以及法律法规,在本篇论文提供理论的基础上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进行分析;其次,对我国当前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对策,以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

一、设定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意义首先,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制度,它与其他民事法律领域中私法保障私人主体最大限度的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同。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论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还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因此,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可以不均等。

如果有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些规定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我国的婚姻法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并强调法律规范的强制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这是因为在家庭中,通常是女方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和照顾子女的工作,因此在离婚后,女方的生活和子女的成长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

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该优先考虑给予女方更多的财产份额,以保障她们的生活和子女的成长。

三)坚持公正合理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公正合理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双方的财产贡献和婚姻期间的财产增值情况来进行分割,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份额。

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双方的生活和工作情况,避免分割过于偏向一方,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四)坚持自愿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自愿原则。

也就是说,分割方案应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不是强制性的命令。

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公正合理的分割。

如果一方强制要求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分割方案,那么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五)坚持依法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依法原则。

论夫妻财产制 法学 毕业 论文

论夫妻财产制  法学  毕业 论文

论夫妻财产制内容摘要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财富的积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规定较少,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的类别、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了论述,并就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出了个人观点和看法,以期达到避免、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矛盾的发生,促进家庭中夫妻双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

关健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认定目录前言-----------------------------------------------------------------------------------------(3)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3)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别-----------------------------------------------------------------(4)三、法定夫妻财产制--------------------------------------------------------------------(4)四、约定夫妻财产制--------------------------------------------------------------------(5)五、夫妻财产的认定--------------------------------------------------------------------(6)六、夫妻财产的分割--------------------------------------------------------------------(7)七、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7)结语----------------------------------------------------------------------------------------(8)前言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该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原创给材料论文《离婚诉讼中法律问题》

原创给材料论文《离婚诉讼中法律问题》

材料实例原告:尚明芳,女。

被告:路可遥,男。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叫路阳。

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没有建立好夫妻感情,一直发展到行同路人。

原告曾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与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二人收入差距较大。

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因为工作忙,与原告沟通较少。

被告保证负责今后家庭开支及女儿的费用。

Z市K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

2001年3月10日后生育一女路阳。

婚后感情一般,但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纠纷。

2001年5月,双方签订生活协议书。

2002年尚明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离婚。

本院判决不准离婚。

2003年6月8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2001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共同购置位置为N小区D栋504室住房一套。

2002年,双方购买了职工住宅一套。

2003年1月,双方共同购置住房一套。

2002年,原告、被告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190000元与原告的父亲共同购置住房一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生活协议书2、夫妻财产清单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4、房屋产权书4份5、当事人陈述离婚诉讼中法律问题夫妻的感情走到尽头时,一部分选择了和平友好分手,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

剩余的不能和平友好分手的,只能走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只涉及三大问题:1、夫妻二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

这个关系到离或不离的问题;2、孩子的扶养问题。

这个关系到孩子扶养权由谁取得,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问题;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

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财产分割问题了。

在本案中,原告尚明芳与被告路可遥把上述三大问题全部包括了。

所以本文将以这三大问题为基本题目,逐条进行分析。

一、尚明芳与路可遥的感情是否已经达到离婚的地步原告尚明芳曾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扶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渐上升,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保险财产的分割问题因其特殊性而备受关注。

保险财产不仅涉及个人及家庭的经济安全,还与未来的生活保障息息相关。

因此,在离婚时,如何合理、公正地处理保险财产的分割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实际操作及存在的难点与对策。

二、保险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关于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的法律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其中也包括了保险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保险产品,在离婚时应按照双方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的方式进行分割。

同时,法律还对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的分割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原则。

三、保险财产分割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保险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需要确定保险产品的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单现金价值等信息。

其次,根据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的结果,确定保险产品的归属。

对于一些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还需要考虑其市场价值及未来的收益情况。

最后,办理保单变更手续,确保保险产品的权益归属得到法律认可。

四、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的难点与对策尽管有法律规范和操作程序,但在实际执行中,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仍面临诸多难点。

首先,保险产品的种类繁多,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在分割时的方法和程序各不相同,导致操作复杂。

其次,一些高价值的保险产品往往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双方当事人对分割结果的期望差异较大,容易导致争议。

针对这些难点,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类保险产品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和程序,为实际操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的认识,引导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理性、公正地处理保险财产分割问题。

3. 引入专业机构:在处理保险财产分割问题时,可以引入专业的律师或保险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和保险咨询服务。

离婚判决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离婚判决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摘要:离婚案件在我国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本文以XX离婚案为例,对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程序、实体法适用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离婚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离婚判决;法律分析;案例分析;XX离婚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包括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本文以XX离婚案为例,对离婚判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离婚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XX离婚案基本案情XX男与YY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XX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三、离婚判决的法律分析(一)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婚姻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判决的程序1.起诉XX男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2.审理法院依法组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三)离婚判决的实体法适用1.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四)离婚判决的法律效果1.财产分割法院判决XX男与YY女共同财产为: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房产归YY女所有,车辆归XX男所有,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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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

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

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过失,或过错程度大小如何,对于确定其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就成为确定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顾条件,须为一方实施了出于故意而为的过错行为,另一方未有过错行为,或虽有过错行为,但其行为只要是出于过失而不是出于故意即可。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

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

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

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

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

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

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

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

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

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

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

(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

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探讨:1. 关于房屋的分割。

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

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

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

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

(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

2. 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分割问题。

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性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和各种权益。

它包括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企业以及挂靠企业等所形成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如货币、实物(如房产、汽车)、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信誉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

在离婚案件中对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分割时,首先,要分清财产性质。

由于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分清上述财产的性质,便成为准确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首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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