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及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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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及其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

司法会计是司法人员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应用专门技术方法,通过对案件资金运用规律的分析,从会计资料中收集会计证据,证明与资金相关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解决案件中的会计问题时,指派或聘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对会计问题进行判断和验证,并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一、司法会计鉴定范围

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提出司法会计鉴定:

1. 在侦察过程中,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无法解释;

2. 在计算犯罪数额时,需要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

3. 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分歧意见;

4. 案情复杂,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

5. 被告人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要求指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6.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正当理由的提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7. 其他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

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根据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作出鉴定结论三个必要的程序。

(一)鉴定的指定

鉴定的指定包括鉴定的指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鉴定材料等内容。司法人员在决定鉴定并选择好司法鉴定人员后,和聘请的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鉴定通知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 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 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4. 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 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鉴定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只能回答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四)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司法会计鉴定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鉴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应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

1. 司法会计鉴定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

2. 司法会计鉴定书没有解决鉴定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3.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疏忽,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

4. 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

5. 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鉴定书。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鉴定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五)重新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1. 鉴定书中,几个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鉴定;

2.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鉴定人员据以作出鉴定书的资料相矛盾;

3. 鉴定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 鉴定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 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应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业务审计

一、司法鉴定业务和财会证据鉴定的概念

1、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财会证据鉴定,又称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做出结论的一种科学活动。

2、财会证据鉴定的主体,财会证据鉴定的主体是接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他必须在被核准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事务所执业,并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要通过专门的培训,并考试上报相关资料由司法机关批准、且只能在被批准的所里执业,不能跨所)

3、财会证据鉴定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产物资和其他相关的证据资料的检查,分析判断其记录的资金的性质和数量,即案件资金的存在,分布和运行情况,解决与案件有实质性关系的会计专门性问题。

二、财会证据鉴定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

1、涉案的各类财务会计的专门性问题。如国家安全部门管辖的资敌案、公安机关管辖的金融诈骗案、危害税收征管案、侵犯知识产权案、走私案等案件。

2、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挪用公款案

3、经济纠纷案件中债权债务结算情况的确认等

4、财务收入、支出金额的确定、利润额、亏损额及利润分配额、投资收益的确认等

(二)范围:

1、仅指在案件中已被司法机关提取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账簿、凭证、报表、财产结算和估价资料中所反映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核算结果的识别;

2、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解决财务会计关系的确认问题(如有错误核算帐项是否属于弊端帐项)财务会计错误因果关系、几个财务会计错误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条件关系、递增或递减的关系等。

3、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财务会计错误对财务过程影响的问题。

4、确认资产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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