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学习要点
统计科普 关于统计法 必须知道的一些小知识
统计科普关于统计法必须知道的一些小知识统计法是一种科学的数据分析方法,用于研究和描述数据的特征、规律和关系。
它是统计学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在统计学中,有一些基础知识是必须掌握的,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统计法的小知识。
1.样本与总体:在统计研究中,我们通常不能对整个总体(即要研究的对象的整体)进行观察和研究,而是通过抽取一部分样本来代表总体。
样本是总体的一个子集,用来推断总体的统计特征。
2.抽样方法:为了保证样本能够真实地反映总体的特征,需要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进行样本选择。
常见的抽样方法包括简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整群抽样等。
3.描述统计:描述统计是对数据进行总结和概括的方法。
常见的描述统计指标包括平均数、中位数、众数、方差、标准差等,这些指标能够帮助我们了解数据的分布和集中程度。
4.推论统计:推论统计是从样本数据中推断总体特征的方法。
通过对样本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关于总体特征的统计推断,如置信区间和假设检验等。
5.统计图表:统计图表是用来直观地展示数据分布和关系的工具。
常见的统计图表包括直方图、饼图、散点图、折线图等,它们能够帮助我们观察数据的规律和趋势。
6.回归分析:回归分析是一种用于研究变量之间关系的方法。
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可以探究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用于预测未来的数值。
7.方差分析:方差分析是一种用于比较两个或多个群体之间差异的方法。
它可以帮助我们判断某个因素对于结果的影响是否显著。
8.统计假设检验:统计假设检验是用于对统计结果进行验证的方法。
它通过设立一个原假设和一个备择假设,利用样本数据对两个假设进行比较,从而得出结论。
9.统计软件:统计学的发展使得统计分析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
目前市场上有很多成熟的统计软件,如SPSS、R、Excel等,它们可以帮助研究者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处理。
10.统计误差:由于抽样和实验等过程中的随机性和误差,统计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就是统计误差。
统计法知识宣讲
统计法知识宣讲统计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主管、监督各级政府组织的国家统计工作的法律。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介绍统计法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统计法的目的是规范国家统计工作,保证国家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及时准确,维护统计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管理等方面。
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统计法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实现统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2. 维护统计机构的权威性,防止数据造假和利用数据进行欺诈行为。
3. 强化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4.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保密性,禁止向任何人和机构泄露统计数据和信息。
三、统计法的主要内容统计法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1. 国家统计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与权力。
2. 统计工作的实施原则和方法。
3. 统计工作的数据来源和采集方式。
4. 统计工作的数据处理、汇总和发布程序。
5.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统计法对统计人员的要求统计人员是统计工作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统计法对统计人员做出了以下要求:1. 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统计法律法规。
2. 必须将统计数据和信息保密。
3. 必须在公开、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下履行职责。
4. 必须定期进行增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五、统计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统计法对违规行为做出了若干处罚规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违规行为包括挑选数据、故意造假等不当行为。
总之,统计法是保障国家统计工作进行的基础法律。
规范国家统计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运行秩序,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①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②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③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④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①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一项法定任务)②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③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①1983 年 12 月 8 日通过②1996 年 5 月 15 日修正③2009 年 6 月 27 日再次修订施行时间 2010 年 1 月 1 日(二)国务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④《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⑤《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以下 3 类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①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省暨市和经济特区③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以下 3 类的人民政府:①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省暨市和经济特区③国务院批准较大市④国务院各部门①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不仅要真实、及时、全面,而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①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②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③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一) 统计调查对像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二) 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像的负担(三) 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像有权拒绝履行(指拒绝权)①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②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③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基础知识培训资料全
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一、统计、政府统计与统计法统计是一种调查研究活动,或者说是一种认识活动。
一般而言,统计有三种涵义:从事统计调查研究和管理活动的工作,叫统计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结果。
表现为各种统计资料;研究如何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科学,就是统计学。
统计具有综合度量、比较的功能。
通过对统计结果的综合度量、比较,对社会现象和经济现象作出评价,能够揭示社会现象和经济现象在发展中的一样点和相异点,说明社会现象和经济现象各标志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达到认识社会的目的。
正是基于统计的这个特点,在大多数国家中,都由国家设立特定的机构专门负责经济和社会的统计工作,为人们提供关于一个国家的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重要的数量化信息。
这就是所谓的政府统计。
政府统计承担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的重要职能。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统计部门根据一整套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按照科学的统计方法,对社会经济现象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从而得到准确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规模、水平、结构和发展速度的大量统计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预测,进而得出对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过程、现状、规律和趋势的科学认识,为决策系统反馈信息,提供决策咨询;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检查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与决策的正确与否,促使领导机关采取措施,加以调控和矫正。
正是由于具备了上述的功能,从而决定了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
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容:(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三)实行统计监督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统计法的基本
统计法的基本统计法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它是通过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解释,来揭示事物内在规律的一种方法。
统计法的基本思想是将大量的数据进行归纳和总结,从而得出结论。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统计法的基本内容。
一、数据的收集数据的收集是统计法的第一步,它是整个统计过程的基础。
数据的收集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查、统计报表等方式进行。
在进行数据收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数据的来源要可靠,数据的质量要高。
2.数据的收集要全面,不能遗漏重要的数据。
3.数据的收集要及时,不能拖延时间。
二、数据的整理数据的整理是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归纳和汇总的过程。
数据的整理可以通过表格、图表等方式进行。
在进行数据整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数据的分类要合理,不能混淆不同类型的数据。
2.数据的归纳要准确,不能出现错误。
3.数据的汇总要清晰,不能出现重复。
三、数据的分析数据的分析是将整理好的数据进行比较、计算和推理的过程。
数据的分析可以通过统计学方法进行。
在进行数据分析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数据的比较要有依据,不能主观臆断。
2.数据的计算要准确,不能出现错误。
3.数据的推理要合理,不能出现不合理的结论。
四、数据的解释数据的解释是将分析好的数据进行说明和解释的过程。
数据的解释可以通过文字、图表等方式进行。
在进行数据解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数据的说明要简明扼要,不能冗长复杂。
2.数据的解释要准确清晰,不能出现歧义。
3.数据的解释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能脱离实际。
统计法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它可以帮助我们揭示事物内在规律,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依据。
在进行统计研究时,需要注意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解释等方面的问题,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统计法基础知识学习提纲
第一章统计法概述一、统计法概述1.【识记】依法统计的必要性: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
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2.【识记】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3.【识记】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识记】地方性统计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5.【识记】统计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6.【领会】政府统计概念: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政府统计的特征:a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b必须依法实施,c具有强制性,d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政府统计的功能:统计咨询功能和统计监督功能。
政府统计的任务:a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b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c实行统计监督。
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领会】a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主要内容,b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主要内容,c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d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主要内容,d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的主要内容三、统计管理体制1.【识记】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国家建立集中统计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A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B经费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C业务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一、统计调查的分类1.【识记】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2023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2023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摘要:一、统计学简介1.统计学的定义2.统计学的研究对象3.统计学的应用领域二、统计法基础知识1.统计法的定义2.统计法的作用3.统计法的法律体系三、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整理1.统计数据的来源2.统计数据的收集方法3.统计数据的整理四、统计分析方法1.描述性统计分析2.推断性统计分析3.统计模型五、统计学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1.经济领域的应用2.社会领域的应用3.医学领域的应用正文:一、统计学简介统计学是一门研究如何收集、整理、分析、解释以及展示数据的方法论学科。
统计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数据、概率、抽样、假设检验等。
统计学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经济学、社会学、医学、教育学等。
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统计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制定政策、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统计法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
三、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整理统计数据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调查收集的数据,包括抽样调查、全面调查等;二是来源于行政记录、企业记录等现有数据。
统计数据的收集方法有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
统计数据的整理包括数据清洗、数据转换、数据汇总等。
四、统计分析方法描述性统计分析是用来概括和描述数据特征的方法,如平均数、中位数、众数等。
推断性统计分析是通过样本数据来推断总体特征的方法,如假设检验、置信区间等。
统计模型是用数学方法描述和预测数据变化规律的方法,如线性回归、时间序列分析等。
五、统计学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在经济学领域,统计学被用于分析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就业情况等。
在社会学领域,统计学被用于研究人口结构、教育水平、社会福利等。
在医学领域,统计学被用于临床试验、疾病发病率、药物疗效分析等。
统计学(统计法规第七章知识要点)
第七章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
统计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
原始统计资料,是指向被调查者直接收集的、尚待汇总整理、需要由个体过渡到总体的统计资料。
二是对已经经过加工的统计资料进行收集。
这两个方面的统计调查,其具体目的和方法有所不同。
《统计法》中所说的统计调查,主要是指前者。
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完整与否、准确与否,都将直接影响到以后各阶段的工作质量。
因此,只有搞好统计调查,取得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的原始统计资料,才能进行科学的汇总与整理,才能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
《统计法》第二章重点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标准、统计调查经费等四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鉴于统计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和政府统计调查主体的多元化,为了有效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和质量,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计法》第十一条将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是为了实施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对基本国情国力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如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等。
国家统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较广,基本上包括了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的单位和个人。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这类调查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
统计法知识大全
统计法知识大全一、统计法的基本概念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等活动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二、统计法的作用1.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通过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的方法、范围、频率等,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保护统计信息的安全:统计法对统计信息的管理和维护进行了规定,保障了统计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了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4.强化统计监督:统计法规定了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的监督机制,保障了国家对相关领域的监测和调控。
三、统计法的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统计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2.保障数据质量:统计法始终把数据质量放在首位,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坚持客观公正:统计法要求调查者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4.强化保密义务:统计法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统计信息实行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四、统计法的适用范围1.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所设立的统计局、调查队等。
2.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各类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
3.其他有关单位:如民办非企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
五、统计法的组织结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统计法,监督其实施。
2.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的统计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统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5.其他有关单位内部的统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六、统计法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统计资料;企业、事业单位有权要求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所需的统计资料。
最新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
最新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并掌握政府统计的概念、任务及其合法性原则;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学习的主要内容: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一、统计、政府统计与统计法(一)政府统计的概念、职能和任务(二)政府统计的合法性原则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一)统计法的概念(二)统计法的特点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一)统计法律(二)统计行政法规(三)地方性统计法规(四)统计行政规章四、统计法的作用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一)统计立法工作(二)统计执法工作(三)统计法制宣传工作考核知识点:第一节统计法概述123统计法律456统计行政规章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234原则的主要内容56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的主要内容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12主要内容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1234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并掌握我国统计调查的分类;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要求;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分类;统计标准的概念及要求;统计调查方法的主要类型和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
学习的主要内容:第一节统计调查的分类一、政府统计调查(一)国家统计调查(二)部门统计调查(三)地方统计调查二、民间统计调查(一)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二)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及管理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四)临时性调查二、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与审批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第三节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分类(一)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三)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四)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一)统计标准的概念(二)指标涵义(三)计算方法(四)分类目录(五)调查表式(六)统计编码三、统计标准的分类(一)国家统计标准(二)部门统计标准(三)其他统计标准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一、普查二、抽样调查三、定期全面统计报表(一)定期全面统计报表的概念及实施步骤(二)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四、重点调查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考核知识点:第一节统计调查的分类123 45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6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123456审批78第三节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123度456计标准7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123456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12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并掌握统计资料的概念和特征;统计资料管理体制;统计资料管理、提供、公布和保密的法律规范。
统计法基础知识培训
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调查项目概念 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法》还规定,在发生重大灾情或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
三、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及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定,或者有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国务院审批。其中,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
统计调查制度。 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部门及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个部分,统计调查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果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
02
政府统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基于2个原因)。
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成一个有机体系。
特点: 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大量技术性规范,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的调查制度、统计标准也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资料的保密
关于统计资料保密的补充说明
统计部门的任何调查,单项资料(无论个人、家庭、企业)都是严格保密的。
举例:如劳动保障部门问我们要数据,以便确定某个企业的真实人数、工资水平,我们肯定不会提供。这点绝对可以放心。
统计数据与财务数据、统计部门与税务部门。企业单项调查数据绝对不会向税务部门提供,也不会向其他部门提供。因此我们要求统计数据尽管按照真实准确的来报,只要企业的统计数据是真实的,就算与财务数据出入很大,我们不会向税务部门通报。
统计法重要基础知识点
统计法重要基础知识点统计法是一门研究统计原理、方法和应用的学科,它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统计法的一些重要基础知识点:1. 统计法的起源与发展:统计法作为一门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古代社会就有了一些统计的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统计法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且在近现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2. 统计数据的搜集与整理:统计法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搜集和整理数据。
这包括如何选择样本、设计合理的调查问卷、搜集数据等方面的技巧与方法。
只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才能为后续的统计分析提供坚实的基础。
3. 描述统计与推断统计:统计法主要包括描述统计和推断统计两个方面。
描述统计是通过对数据的分类、整理和描述,总结数据的特征和分布情况;而推断统计则通过对样本数据进行推断,从而对总体进行估计、检验或进行预测。
4. 基本统计量:在统计分析中,我们常常关注一些基本统计量,如平均数、中位数、众数、标准差等。
这些统计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揭示数据的特点和规律,为我们对数据进行分析与解释提供依据。
5. 概率与统计分布:统计法中的概率与统计分布是重要的基础知识。
概率理论为统计法提供了严密的理论基础,用于描述随机现象的规律;而统计分布则用于描述一组数据的分布方式,如正态分布、泊松分布等。
6. 抽样与调查设计:在实际的统计调查中,抽样与调查设计是重要的环节。
合理的抽样方法和调查设计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获取准确的数据,并且能够减小样本误差,提高统计的可靠性。
这些都是统计法的重要基础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统计法,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统计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统计法基础必学知识点以下是统计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1. 统计学的定义和作用:统计学是一门研究如何收集、整理、分析和解释数据以及对数据进行推断和预测的学科。
它在科学研究、经济决策、社会调查等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
2. 数据类型:数据可以分为定量数据和定性数据。
定量数据是可计数的或可测量的数据,如身高、体重等;定性数据是描述性的,如性别、颜色等。
3. 数据收集方法:数据可以通过实验、调查、观察等方式进行收集。
选择适当的数据收集方法对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有重要影响。
4. 数据展示方法:数据的展示可以通过表格、图表等方式进行。
常见的数据展示方法包括条形图、折线图、饼图等。
5. 数据描述统计:描述统计是对数据进行整理和概括的方法。
常用的描述统计方法包括平均数、中位数、众数、标准差等。
6. 概率基础:概率是描述事件发生可能性的数值。
常见的概率计算方法包括频率法、相对频率法和主观概率法。
7. 抽样方法:抽样是从总体中选择样本的过程。
常用的抽样方法包括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等。
8. 参数估计和假设检验:参数估计是通过样本数据估计总体参数的值。
假设检验是对统计推断的一种方法,用于判断样本与总体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9. 相关性分析:相关性分析用于研究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
常见的相关性分析方法包括相关系数、回归分析等。
10. 置信区间:置信区间是对参数估计结果的一种区间估计方法。
它能够反映参数估计的精度和可信程度。
以上是统计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推断。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立法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次于 宪法)
第一次 修订 19965-15
第二次 修订 2009-627
第三次 修订 20101-1
地位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 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 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 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 的依据。 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 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2
统计违法行为,处罚措施,法律依据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
叠
批 教 育 通 报 警 告
罚款
企事 业 个体 户
涉外调查 机构& 人员 非 经 营 有违 法所 得 没有 违法 所得
违法主体 处分 责令 改正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刑 事责任
其他处 罚
法 律 依 据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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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擅自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没有事实依 据,凭主观臆断捏造不真实的统计数据);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 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两次期限都未按时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特点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是指查询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对 所查询问题进行答复,规定期限届满后是否答复不影响此项违法行为的成立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挠,抗拒。拒绝非政府调查不构 成此项违法行为)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 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1)上报期限届满后,调查对象主动上报统计资料; 2)上报期限届满后,经政府机构催报,在催报期限内上报统计资料 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 普查资料的。 1.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2.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3.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4.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5.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统计法规知识点总结
统计法规知识点总结一、统计法规概述统计法规是指国家对统计活动制定的法律规定,是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和保障。
统计法规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
宪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统计基本原则,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依据。
法律是国家的权威,是国家对统计活动所制定的最高统计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各级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统计法规。
部门规章是各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地方政府制定的统计法规。
统计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并保护国家利益。
二、统计法规的基本原则1. 法制原则统计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有关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和发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实事求是原则统计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夸大不虚假。
3. 服务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原则统计工作要为国家的宏观决策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数据支持,服务于国家建设和人民福祉,最终目标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 依法保密原则统计机关承担统计任务和接触统计资料的人员,必须依法保守统计机关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 协调性原则统计工作必须与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及各级统计机构协调合作,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6. 保护权益原则统计机关对被调查单位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在信息收集、处理、发布中,要严格保护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统计法规的内容1. 统计法我国《统计法》是指导和约束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统计制度,规定了国家统计机关的组织形式,规定了统计自由查询权和保密义务等内容。
《统计法》对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以及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等内容作出了规范。
2. 统计法规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了统计法规,规定了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程序,保护统计工作的合法权益。
3. 统计部门规章各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制定了统计部门规章,规定了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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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臵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臵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臵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