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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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四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四节

对共犯⼈进⾏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可见,主犯包括两类: 1、⾸要分⼦。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即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1)“组织”主要是指为⾸纠集他⼈组成犯罪集团; (2)“领导”就是策划、指挥; (3)“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动计划; (4)“指挥”主要是指根据犯罪集团的计划,直接指使、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

2、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即除犯罪集团的⾸要分⼦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犯罪分⼦是否起主要作⽤,应从主客观⽅⾯进⾏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或者缩⼩主犯的范围。

(⼆)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要分⼦分为两类。

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要分⼦分为两类:考试⼤论坛 (1)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2)聚众犯罪中的⾸要分⼦。

2、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定是⾸要分⼦,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要分⼦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的犯罪分⼦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要分⼦。

(2)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认定其中的⾸要分⼦是主犯。

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要分⼦,⽽⾸要分⼦只有⼀⼈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要分⼦当然⽆所谓主犯。

上述表述概括为:(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可能是⾸要分⼦,但不⼀定都是⾸要分⼦;(2)聚众犯罪,并不等于共同犯罪;(3)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

教唆未遂构成犯罪吗?

教唆未遂构成犯罪吗?

教唆未遂构成犯罪吗?
教唆犯,是指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其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或者使本来已有犯罪意图的人坚定了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

不是所有的教唆都会成功,有的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是被教唆人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这时对于教唆人是否应该处罚呢?
比如,王某见马某对上司蓝某大为不满,而王某也想除掉蓝某,于是对马某说:“大丈夫怎么能受这种气?听说蓝某要开除你,你何不先下手为强除掉他,用点砒霜毒死他算了。

”马某正在气头上,就说要去买砒霜。

后来在买砒霜的路上忽然觉得这样做也是害了自己,于是就回家了。

那么,对于教唆犯王某是否要处罚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对于王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对于教唆犯一般的处罚原则是根据他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的,也就是说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15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15

案例15 教唆已满14周岁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实施杀⼈⾏为如何定罪马某建房时占了张家的地,张家便找马某讲理。

马某不但不讲理,反⽽依仗⾃⼰⼈多势众,声称⾃⼰是劳改犯并动⼿打了张某。

张某⽓愤异常,决⼼报复。

某⽇,张某见马某的⼩⼥⼉(13岁)独⾃⼀⼈在地⾥⼲活,认为报复的机会来了,但⼜怕⾃⼰伤害⼩孩会负责任,便叫来⾃⼰13岁的⼉⼦和14岁的侄⼦,说⼩孩打⼈不犯罪,叫⼆⼈去打死马某的⼥⼉,为⾃⼰出⽓。

这两个⼩孩听了张某的怂恿各拿⼀把铁锨冲过去,对马某的⼥⼉乱打,将其腿部动脉⾎管打断,⾎流不⽌。

张某得知后⾮常害怕,赶紧将马某的⼥⼉送往医院,但终因流⾎过多,抢救⽆效死亡。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正确答案](1)张某、张某的侄⼦构成故意杀⼈罪,张某的⼉⼦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某⾸先产⽣要杀死马某的⼥⼉的犯罪故意,⽽后教唆其侄⼦和⼉⼦产⽣犯意,并安排其侄⼦和⼉⼦⼆⼈动⼿去杀马某的⼥⼉。

其侄⼦和⼉⼦随后按张某的安排实施了杀⼈犯罪的实施⾏为,剥夺了马某⼥⼉的⽣命权。

由于,张某的⼉⼦未满14周岁,对⼀切犯罪⾏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这⼀案件中只有张某和张某的侄⼦构成故意杀⼈罪,张某的⼉⼦不构成犯罪。

(2)张某和张某的侄⼦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的⼉⼦不是共犯。

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张某是教唆犯,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是主要作⽤,再从教唆⾃⼰不满14周岁⼉⼦实施杀⼈⾏为的⾓度讲,⼜称为间接实⾏犯,所以根据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侄⼦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张某的侄⼦实施杀⼈犯罪时刚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点集成]关于故意杀⼈罪,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条⽂对故意杀⼈罪的规定。

《刑法》第238条、247条、248条、289条、292条规定,对⾮法拘禁使⽤暴⼒取证致⼈死亡的,虐待被监管⼈致⼈死亡,聚众“打砸抢”致⼈死亡的,应以故意杀⼈罪论处。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自然人的特定身份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分类标准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实行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计30分)1.刑法的溯及力2.犯罪客体3.特殊防卫4.刑事责任与刑罚5.赦免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简述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及体现。

2.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

3.简述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

4.简述缓刑与假释制度的异同。

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计60分)1.试论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以及教唆犯与帮助犯、间接正犯的区别。

2.论述敲诈勒索罪。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被告人李某和于某欲盗窃一批药,但苦于没有运输工具。

一日,李某找到熟人卡车司机江某,要他帮忙运一下,并骗江某说:“我从外地买了些药材,你帮我去运一下。

”江某答应了。

第三日晚,李某、于某带着江某开车到某火车站仓库,江某一到就发现情况不对,仓库既无人,也没开灯,江某说:“你们这是偷啊,我不能干!”转身要开车回去。

李某说:“你不干?你不干我就把你与闻某通奸的事告诉她丈夫。

他是军人,你这是破坏军婚!是犯罪!”江某被迫帮他们把药材偷走。

问:什么是胁从犯?他有何特征?应如何处罚?对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于某、江某分别应如何处罚?参考答案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计30分)1.刑法的溯及力答: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2.犯罪客体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历年真题 (97-10)

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历年真题 (97-10)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年考研综合卷试题宪法案例题:某行政机关在某次打黄扫非行动中公布的一张照片一起了广泛争议。

“光头”警察抓住一“卖淫女”的头发,“卖淫女”双手护胸,一脸惶恐,而她的衣服就在一边。

旁边还有嫖客一干人等。

请结合宪法条文:(1)公布“卖淫女”裸照是否违法,说明理由(5分)(2)“光头”警察对“卖淫女”的行为是否违法,说明理由(15分)行政法一、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请分析下列两种情况是否违反该规定:(1)某交警只身一人,上前查问逆向行驶的司机,并作出行政处罚(5分)(2)在“黑车”车主的主动招揽下,某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一人着便衣,上车之后暗中录音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

(大概是这样,有几句不记得了15分好像是)二、某乡政府发出通知《关于禁止买卖虎牌化肥的通知》称:因为虎牌化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是说有毒),在本乡范围之内,禁止买卖。

问:该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10分)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和民商事仲裁的区别(10分)二、我国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审判组织的区别(10分)民法一、结合物权法,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分)二、结合合同法,试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15分)刑法一、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4分)2、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4分)二、论述题1、主犯的概念、种类、刑事责任(8分)2、简述我国刑法中“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含义(6分)三、案例甲酒后驾车蹭到乙的车,逃跑过车中接连撞死三人。

问对甲如何定罪。

(8分)刑事诉讼法一、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犯罪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犯罪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犯罪形态1.行为人进行了犯罪的准备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实行犯罪的,属于:( )A.预备犯B.未遂犯C.预备阶段的中止D.实行阶段的中止犯2.犯罪既遂取决于t( )A.是否达到犯罪的目的B.是否实际发生了犯罪的结果C.实行行为是否完全实现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事实D.实行行为是否实行完毕3.甲、乙二人勾搭成奸,预谋杀死乙的丈夫丙某后两人结婚。

甲买来毒药交给乙,乙将毒药投入丙的酒中,并为丙炒了菜,让丙喝酒。

丙将酒喝了后,安然无恙。

后得知毒药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

乙对甲说,丙如此命大,不能再害他了,甲也表示同意。

但是二人继续保持通奸关系。

甲、乙二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A.手段不能犯的未遂B.能犯的未遂C.对象不能犯的未遂D.中止4.甲莱认为乡公安员乙某办事不公,致其“坐班房”丢脸,因而怀恨在心。

某日酒后,妻子责骂甲某是“班房坯”。

甲某被激怒,转身操起一把长约1."2米的钢叉,声称要把乙某和乙某的女儿刺死。

他携钢叉去乡里寻找乙某未果,便沿路来到供销社门市部顺手拿走一瓶乐果农药,夹在腋下,来到乙某女儿的工作单位,声称:交出乙某的女儿,与其他人无关!该单位的职工说乙某的女儿不在。

他不相信,到车间里寻找也未找到,被工厂保安控制住。

( )A.故意杀人罪(未遂)B.故意杀人罪(预备)C.故意杀人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5.下列哪些命题是正确的?( )A.中止的自动性是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区别的根本标志B.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未遂犯与预备犯区别的标志C.在犯罪准备的过程中和犯罪实行的过程中都可能成立犯罪中止D.在犯罪既避之后及时返还原物的,也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体现了现代刑法鼓励悔过的刑事政策6.对予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B.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教唆犯一般应被认定为主犯C.教唆犯是独立的罪名D.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人不构成犯罪7.下列哪种情形属于犯罪未遂?( )A.甲某在夜晚乡间小路上将一女子拦住,扑倒在地。

《刑法》各章考试试题及答案第七章共同犯罪

《刑法》各章考试试题及答案第七章共同犯罪

第七章共同犯罪一、判断题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犯罪。

( )2.某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刘某使用麻醉方法绑架某私营企业主10岁的儿子,以勒索该私营企业主的钱财。

某甲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3.某乙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丁同时也向丙开了枪,但据查,乙、丁并无通谋。

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4.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

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

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共同犯罪。

()7.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是从犯。

()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

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9.对于教唆犯,应当作为主犯从重处罚。

()10.任意共同犯罪的特点有:对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条文,还要引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二、不定项选择题1.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A.都是主犯B.都是从犯C.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D.有的可能是胁从犯2.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A.都是主犯B.都是从犯C.一般是主犯,有的是从犯D.可以分别是主犯、从犯、胁从犯3.对于从犯,应当()A.从轻、减轻处罚B.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C.减轻或免除处罚D.从轻处罚4.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A.都是主犯B.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C.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D.有的可能是胁从犯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A.从轻处罚B.减轻处罚C.免除处罚D.免除刑事责任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A.从轻处罚B.减轻处罚C.免除处罚D.免除刑事责任7.对于教唆犯()A.一律加重处罚B.按照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C.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D.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A.3人以上B.多次实施故意犯罪C.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成立D.有固定的组织9.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论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论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论复习笔记(六)3、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注意:有多个教唆犯情况下,也会有教唆的从犯;教唆从犯者以从犯论(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3)理论上的教唆未遂: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际是犯罪预备的特殊法条)”具体分为四种情况:①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的;②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③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④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的性质不同。

(4)部分犯罪共同中的教唆犯:如甲教唆乙盗窃,乙转化为抢劫的。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被教唆的罪,在规范意义上包含了教唆犯所教唆之罪,那么,教唆犯与被教唆犯性质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对此种教唆犯不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认定为理论上的“教唆未遂”(五)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1、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基于“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的共犯处理原则: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部分犯罪人成立中止的条件:撤出原因力。

必须有效阻止犯罪发生,物质原因力可撤,精神原因力难撤;2、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按照处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的原则处理。

七、单位犯罪:(中国的单位犯罪,减轻了打击力度,缩小了打击范围)1、单位犯罪的特征: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共同成员共同犯罪。

①单位特征——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独立性);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司法实践中(国有)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②行为特征——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的行为、并常常以单位名义实施;③主观特征——体现单位意志与单位整体利益;④法律特征——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总分74,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仓库取走价值2万元的货物。

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属于( )。

SSS_SINGLE_SELA 不作为犯罪B 过失犯罪C 因身体受强制不构成犯罪D 受胁迫而实施的共同犯罪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犯罪分子的行为,仓库保管员已丧失了意志自由,因此不能以胁从犯论处。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 )。

SSS_SINGLE_SELA 不构成犯罪B 应当减轻、免除处罚C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D 可以减轻、免除处罚分值: 1答案:C[解析] 《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按照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可以将其分为( )。

SSS_SINGLE_SELA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B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C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D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

选项A是依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进行的分类,选项B是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进行的分类,选项C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选项D是依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进行的分类。

4.甲教唆15周岁的乙实施盗窃,乙按照甲的教唆盗窃了一辆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

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是( )。

SSS_SINGLE_SELA 甲与乙共同构成盗窃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B 甲与乙共同构成盗窃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C 甲构成教唆罪,乙构成盗窃罪D 甲单独构成盗窃罪分值: 1答案:D[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 共同犯罪定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 共同犯罪定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四)第十三讲共同犯罪:定罪(一)案例案例一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案例二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2.组织犯(犯罪集团)3.教唆犯4.帮助犯(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第十四讲共同犯罪:量刑(一)案例被告人王某对甲有仇,遂出资5万元雇使张某去除掉甲,张同意,并将欲杀甲的情况告诉其妻陈某,陈某不仅不加制止,而且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张买来一把尖刀用于杀甲?在陈某的帮助下,张某作了充分准备,于某晚潜入甲的家中,当时甲不在家,见甲妻乙正在床上睡觉,顿起歹意,就把乙给强奸了?等到甲回家,又把甲给杀死?问题:对王某?张某和陈某应当如何量刑?(二)共同犯罪量刑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人应当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及其处罚(1)主犯的概念: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主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从犯及其处罚(1)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2)从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及其处罚(1)胁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2)胁从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及其处罚(1)教唆犯的概念: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2)教唆犯的处罚原则:①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中王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犯罪处罚,应定主犯?陈某是帮助犯,应当按照她所帮助的犯罪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王某与陈某对于张某的强奸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强奸罪是张某临时起意所犯,属于实行过限,王某与陈某教唆与帮助张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对强奸罪既未教唆亦未帮助,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张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张某是正犯,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第十五讲单位犯罪(一)案例被告单位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集体性质企业?被告人徐志荣,男,44岁,汉族,上海市人,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二)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犯罪的主体?《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等,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此后,有关单行刑法规定了大量单位犯罪,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单位犯罪的罪名已达49个之多,几乎占到全部罪名的五分之一?1997年刑法第30条正式确认了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这里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行为特征刑法分则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其行为就属于单位犯罪行为?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行为规定,存在两种情形:(1)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行为,自然人不可能单独构成该罪?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非法?+-??私赠文物藏品只能由单位实施,不能由个人实施?(2)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的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191条第1款是关于个人犯洗钱罪的处罚规定,第2款是对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由此可见,洗钱犯罪行为既可由个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1)故意的单位犯罪,大部分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2)过失的单位犯罪,个别单位犯罪为过失犯罪,例如刑法第229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是过失犯罪?刑法第231条规定,中介组织也构成本罪,这就是过失的单位犯罪?(三)单位犯罪的认定1.单位犯罪主体是否区分所有制性?199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解答》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成或者内设机构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4.犯罪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变更有两种情况:(1)单位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对此,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2)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在这种情况下仍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四)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2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1.双罚制2.单罚制(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并且非法所得亦归单位所有,因而构成单位犯罪。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41-45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41-45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41 2017司考刑法基础:教唆犯。

一、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受处罚的根据:共犯的独立性说: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本身就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所以只要有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就按照其教唆、帮助的行为及其故意的内容认定成立相应的犯罪。

(有主观归罪的嫌疑)共犯的从属性说: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只有实行行为才能直接的侵犯法益。

只有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实施了值得处罚的实行行为或者是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才构成犯罪。

(通说)结论:甲教唆乙犯罪,乙拒绝甲的教唆。

甲、乙无罪.甲教唆乙犯罪,乙听了教唆,但什么都没做。

甲、乙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实施了不值得处罚的预备行为。

甲、乙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

(既遂;未遂、中止)甲构成教唆犯的既遂;未遂。

甲教唆乙盗窃,乙实施了抢劫。

甲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乙构成抢劫罪。

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甲教唆乙抢劫,乙只实施了盗窃。

甲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乙构成盗窃罪。

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甲教唆乙盗窃,乙实施了强奸。

甲无罪。

【经典考题】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6题)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答案】D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1)教唆对象: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行为:任何引起他人犯意的行为;作为。

(3)教唆故意:故意教唆他人实施可能侵犯法益的故意犯罪。

①过失教唆不成立犯罪。

②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③教唆他人实施根本不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未遂的教唆)如,甲将一把没有装上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因没有子弹而未能致丙死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65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65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652 单项选择题第1题: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A选项,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刑法条文并未限定男性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女性完全可能构成本罪。

故甲构成本罪,A项错误。

B选项,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应以抢劫罪认定。

由此可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且在抢夺过程中身上携带有凶器,就具备了认定的条件,而不考虑凶器是否使用。

因此尽管乙并未使用自制的火药枪,但仍然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又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抢劫罪等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乙应当构成抢劫罪。

B项错误。

C选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只有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本罪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本选项中丙并未使用暴力,因此即使致人死亡,也不影响罪名的变化,因此丙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罪等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而无需对非法拘禁罪负责,故丙不构成犯罪。

C项正确。

D选项,根据《刑法》第411条的规定,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海关工作人员,而不包含司法工作人员。

故D项错误。

故答案为C。

第2题: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上述选项中,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甲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完整word版-刑法论述题

完整word版-刑法论述题

1.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区别: 1.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 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4.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5.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对象, 前者决定后者。

6.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 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7、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 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的表象。

最后, 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 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 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 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 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3.阐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 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 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上的差别, 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 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 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论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论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唆犯 实施 教 唆行 为 后 . 被教 唆人 可能 未 实施 任 何 犯 罪行 为 . 也可 能仅 进行 了预备行 为 而 未着 手 于
犯 意为 特征 。 没有教 唆犯 的唆使 , 被教 唆人 就 不 会 产生 犯意 因 而实施 某 种犯 罪 , 教 唆人 的实 行 被
行 为是 教 唆行 为 的结果 , 唆行 为 对实 行 行 为具 教 有 起果 作用 。这就 是教 唆犯 被处 罚 的 原 因所 在 。
较 具 影 响 的观点 外 , 还有 其 它不 同的理 论 。 如 日 本 学 者牧 野 英一 、森 下 忠等 主 张 因果共 犯 论 。 该
说 特 别论 及 共 犯 者 通过 正 犯 者 的实 行 行 为 给 完 成犯 罪提供 的影 响力 , 视其 间 的因果关 系 。[ 重 4 】 ( ) 三 本文 见解 如何 看 待 西 方 学 界 的 各 种 理 论 呢? 笔 者 认 为 : 教 唆 犯 处 罚 根据 的不 同学 说 。 对 只是 从 不 同
罚 ” 这是关 于教唆 犯一般 处罚 原则 的规定 。因此 。 要认 真 分 析教 唆犯 在共 同犯罪 中所 起 的作 用 : 起 主要 作 用 的 , 主犯论 ; 次 要作用 的 . 以从犯 以 起 则
论。
险 ) 虽 然 是 间 接 的 , 是 却 提 供 了重 要 的原 因 , , 但 这 可 以说 是 其受 到处罚 的根据 。[促 进说 是 与共 3 ]
是 共 犯人 最 具争 议 和特 色 的类 型 , 一直 是 理论 和 实 务 中的热 点问题 。刑罚 的公 正适 用是 我们 研究
唆者 与 正犯 者 同样 程 度 的负责 任 。”】 照 这种 【按 l
观点 ,教 唆犯 的处 罚 以正 犯行 为该 当 构成 要 件 、 违法 且 有 责为 必要 , 从属 程度 上属 于极 端 的从 在 属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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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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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讲述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胁从犯司法考试刑法:从犯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刑法:主犯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相关法条】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一)共犯的处罚根据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实行犯简称正犯注意了解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

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

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从属性的结论:甲教唆乙犯罪,乙没有实施的,甲乙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预备,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预备。

由于刑法一般不处罚犯罪预备,所以甲乙一般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中止。

由于乙的中止对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未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既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根本不想盗窃,而是实施了强奸。

就盗窃而言,因为乙没有实施,所以甲无罪。

乙实施的强奸与甲也无关。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盗窃到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

由于抢劫与盗窃具有因果性,所以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乙定抢劫罪既遂。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处罚共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

共犯的违法性由来于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和正犯行为的违法性。

(1)甲唆使乙杀害自己的,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2)乙按照被害人甲的请求对甲实施重伤行为,乙成立犯罪,甲的教唆行为无罪。

(3)甲唆使乙实施自伤行为的,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甲的唆使行为也不成立犯罪。

(4)犯罪人甲教唆乙窝藏自己的,不成立犯罪。

(二)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

1.教唆对象。

(1)按照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形式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注意:传统观点无法解释这样的案件。

例如,甲教唆不满16周岁的警察乙刑讯逼供,乙接受教唆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按照主流观点只能认定甲是间接正犯,但甲欠缺构成身份,不成立刑讯逼供罪;由于没有轻伤害以上结果,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其结局是甲无罪。

但该观点无法令人接受,如果认为教唆犯的对象只要求是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就可以很好解决这样的问题:甲成立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实行犯乙只是年龄不到,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2)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实施教唆行为,也能成立教唆犯。

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成立教唆。

(3)由于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

乙已有盗窃犯意,甲唆使其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乙已有盗窃犯意,只想盗窃数千元,而甲唆使其盗窃数万元的,甲只成立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在乙打算盗窃普通财物,而甲唆使其盗窃金融机构的,不认定为教唆犯。

2.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1)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2)不作为方式不能构成教唆行为。

(3)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是教唆行为。

例如,教唆怀孕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当然,只有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

(4)教唆行为不要求对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罚。

例如,甲将一把没有装上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因没有子弹而未能致丙死亡。

如果能够肯定教唆者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行为绝对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

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仍然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就不能否认教唆者具有犯罪故意,应以教唆犯论处。

(三)教唆犯的认定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例如,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但乙到达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反之,A教唆B实施盗窃行为,但B实施了抢劫行为的,对A仍应认定为盗窃罪。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注意: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与强迫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 条第2 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

此外,间接教唆也成立犯罪。

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

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法律敎育网(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根据所教唆的犯罪性质确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联系:(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6题)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及其认定。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

甲教唆乙实施强奸行为,但乙却实施了抢夺行为的,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抢夺罪的实行犯;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由于乙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甲不成立犯罪,乙单独成立抢夺罪。

所以,主张甲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的说法,无论按照哪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A选项说法错误。

2.教唆犯、实行犯与帮助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犯中的分工不同所作的区分,在同一个犯罪中,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反之亦然。

B选项说法错误。

3.刑法中没有吸食、注射毒品罪,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当然不可能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实际上,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属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实行行为。

C选项说法错误。

4.教唆犯、帮助犯与主犯、从犯是按照不同标准对共同犯罪人所作的分类,彼此之间存在交叉关系: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属于主犯;其次要作用的,属于从犯;但是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因为在共犯中,帮助犯只起辅助作用,不可能起主要作用,所以只能是从犯。

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四)教唆犯的处罚原则(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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