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
县法院办理破产提升行动指南
县法院办理破产提升行动指南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县法院肩负着破产案件审理的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提升县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行动指南。
一、明确破产案件审理原则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县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要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高效便民原则。
县法院要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理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为破产案件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3.挽救企业原则。
县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时,要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作用,尽力挽救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二、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1.加强破产案件立案审查。
县法院要设立专门的破产案件立案窗口,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2.强化破产案件审理管理。
县法院要建立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台账,对破产案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量。
县法院要加强对破产案件审判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水平,确保破产案件审判质量。
4.强化破产案件执行力度。
县法院要加强对破产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确保破产财产得到有效清偿。
三、完善破产援助机制1.建立破产案件援助基金。
县法院可以积极探索设立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为破产案件当事人提供财务支持。
2.加强破产案件专业队伍建设。
县法院要加强对破产案件审判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破产案件审判专业水平。
3.推动破产案件法律援助。
县法院要与法律援助机构密切合作,为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加强破产案件调解与和解工作1.强化破产案件调解。
县法院要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2.完善破产案件和解机制。
县法院要建立健全破产案件和解制度,为破产案件当事人提供和解平台。
3.加强对破产案件和解协议的审查和执行。
罗永林、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永林、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湘10民终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燕青李建湘林海波【审理法官】罗燕青李建湘林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永林;王彬;柳金华;梁丽锟;梁伟【当事人】罗永林王彬柳金华梁丽锟梁伟【当事人-个人】罗永林王彬柳金华梁丽锟梁伟【代理律师/律所】李远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远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远林【代理律所】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罗永林【被告】王彬;柳金华;梁丽锟;梁伟【本院观点】罗永林提交的三组证据证明方向实质上均系拟证明2019年10月21日向银行抵押贷款500000元并非用于高利转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借款合同是否部分无效;二、保证人梁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部分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民事主体资格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梁某某于2018年11月25日死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借款合同是否部分无效;二、保证人梁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焦点一。
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案涉《借款补充协议》签订当日即2016年1月15日,罗永林向王彬转账支付了案涉借款1400000元,2016年1月25日,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总行营业部向罗永林发放贷款800000元的当日,罗永林通过其二嫂陈月平永兴沪农商银行的账号向王彬支付了案涉借款600000元。
上诉人郭传红与被上诉人陈立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郭传红与被上诉人陈立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湘10民终6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程许素萍欧旭敏【审理法官】李程许素萍欧旭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某红;陈立平【当事人】郭某红陈立平【当事人-个人】郭某红陈立平【代理律师/律所】陈郁庆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郁庆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郁庆【代理律所】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陈立平【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是否是本案赔偿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是否是本案赔偿范围。
关于残疾赔偿金。
本案系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上诉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与被上诉人郭群勇、原审被告永兴县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与被上诉人郭群勇、原审被告永兴县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湘10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谷敏施云王洪【审理法官】谷敏施云王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郭群勇;永兴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郭群勇永兴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郭群勇【当事人-公司】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永兴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方一乔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李仕君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李飞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一乔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李仕君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李飞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一乔李仕君李飞【代理律所】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被告】郭群勇;永兴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柏林派出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柏林派出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三、永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定案证据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柏林派出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柏林派出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三、永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案中,在柏林派出所民警到郭群勇家调查了解其所报警情况的期间,郭群勇及其妻子黄小英见郭宗保用铁锤敲落其家里围墙上的几块砖头后,引发双方争执,郭群勇在争吵过程中用脚踹郭宗保一脚,构成殴打他人,该事实有郭群勇笔录、郭宗保笔录、马苏煌笔录、黄小英笔录、出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专报和简报
专报和简报1.法院专报怎么写这种专报格式跟一般的快讯和简报差不多,只是内容不同而已,发一个范文给你看看吧!永兴县人民法院“百案庭审观摩评议”专报编稿时间:2010年06月30日来源:县法院网作者:王宇娟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永兴县人民法院召开“全市‘百案庭审观摩’永兴法院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会”后,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对观摩评议细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6月24日,我院按照既定方案开展了第一场庭审观摩评议活动。
本场观摩评议的庭审是一起刑事盗窃案,我院提前5天向担任评委的4名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出了邀请,并将评审细则、评分表连同起诉书、庭审提纲等相关资料交由评委熟悉准备。
为了客观公正地对庭审进行评判,我院对庭审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
庭审在法槌声中开始了,法官庄严地坐在审判台上,旁听席上除了旁听人员外,还多了由4名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本院5名评委组成的9人评委席。
庭审结束后,9名评委移师合议办公室,对该案的整个庭审过程进行了点评,评委们首先肯定了我院庭审的规范、庄严,法官及工作人员素质很高,但同时也中肯地指出了、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等存在的一些细微问题,如言语还不够规范,忽视了程序的某些细微处,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建议。
审管办对评委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记录归纳,及时反馈给了审判庭。
庭审评议后,审判人员感受颇深,都认为观摩活动既促进了庭审作风与言行的规范,也有利于提高审判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应变能力,同时也是加强对外法制宣传教育的一种方式。
接下来,我院还将于7至8月继续推选社会影响较大,群众普遍关注的各类案件开展庭审观摩,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推进司法公正。
2.什么是政务专报政务专报:就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办公室为一些专题性政务信息所编发的内部工作简报,主要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情况和新问题的专题信息。
政务专报信息一般可以归结为三个层次:1.是党和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贯彻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企业和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的反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闽高法〔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方案的通知闽高法〔2021〕1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方案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重大实践,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实现“十四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省委决定今年在全省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的通知》(闽委〔2021〕11号)要求,按照省管干部研讨班暨省委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动员会、省委“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汇报交流会和全省法院院长会议部署,现就全省法院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的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在全省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是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我省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推动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我省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认清形势、查找短板、加快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看雇佣关系案例原告刘国龙、李桂珍是受害人刘成强的父母亲,受害人刘成强是被告曹满珠的女婿。
原告曹艳芝与受害人刘成强婚后于2009年5月14日生儿子刘靖涛。
被告陈小毛、李仁湘、李慈合伙建房,便将一栋位于永兴县柏林镇千里坪市场的五层楼(包括一楼门面)的住宅承包给被告曹满珠建造,2008年4月24日,双方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在施工期间,乙方(曹满珠)要有专人负责施工,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得违反安全施工操作,一旦造成安全施工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曹满珠在承建该房时,雇佣受害人刘成强做工,工资为60元/天。
2009年10月7日下午5时许,刘成强在5楼吊河沙时,因绞车出故障从5楼摔下受伤,永兴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双侧血气胸、肺挫伤;3、肾挫伤;4、双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
因病情严重,在该院进行急救后,被送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后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0月13日死亡。
被告曹满珠已经支付死者的医疗费61654.87元(其中永兴县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5504.87元、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56150元)、火化费1800元。
另查明,被告曹满珠不具备国家要求的建筑施工资质条件。
裁判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曹满珠在承建被告陈小毛、李仁湘和李慈的住宅时,雇佣受害人刘成强做工,则被告曹满珠与受害人刘成强系雇主和雇员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曹满珠对刘成强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小毛、李仁湘和李慈作为发包方,在与被告曹满珠签订建房协议时,未尽审查义务,未审查被告曹满珠是否具备相应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在选任承包方时存有过错。
因此,被告陈小毛、李仁湘和李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永兴县红旗幼儿园、李艳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兴县红旗幼儿园、李艳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1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伟李建湘罗燕青【审理法官】蒋伟李建湘罗燕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兴县红旗幼儿园;李艳华【当事人】永兴县红旗幼儿园李艳华【当事人-个人】李艳华【当事人-公司】永兴县红旗幼儿园【代理律师/律所】邓建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建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建军【代理律所】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永兴县红旗幼儿园【被告】李艳华【本院观点】双方对2007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对2007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永兴县红旗幼儿园是否应当向李艳华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永兴县红旗幼儿园主张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幼儿园被政府收归公有,但该情形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外情形,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并不能归责于劳动者,一审判决永兴县红旗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自-永兴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
永兴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全面实施年”活动工作方案发布时间:2010-06-2122:27: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以及郴中法(2010)3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文化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司法能力,弘扬司法文明,提升司法形象,促进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地保障和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院队伍和文化建设实际,决定在今年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全面实施年”活动。
为确保活动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以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院司法能力为立足点,以塑造法院共有精神、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育法官职业道德、强化法院司法管理、营造良好文化氛围为着力点,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努力建设具有时代特征、展示永兴法院人精神风貌、符合司法活动规律的先进的法院文化。
具体目标:确保全市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力争全省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二、组织机构成立我院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工、纪检监察、调研宣传、审判管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齐抓共建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和各兴趣爱好协会的积极作用,形成齐抓共建的合力,确保我院文化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有序发展。
我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黄建高常务副组长:刘杰副组长:李光伶、曹兴虎、许建忠、戴永泽、廖建国、邝志勇成员:曹净松、戴小凤、刘卫华、薛艳君、熊赟、李丽、刘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政工室,由李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人事变动,按岗位职务自行递补,不再行文三、工作任务我院要紧紧围绕“统一认识、夯实基础、振奋精神、凝聚人心、团结拼搏、开拓创新、提高素质、注重实效”的思路,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我院精神文化建设,促进综合素质的提升。
1、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近日,全国、全省农民工工作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先后召开,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了《吉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问题联席会议方根治农民工欠薪2019行动计划》,对涉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执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1.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解决农民工问题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2.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持续放缓,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全球动荡源和风险点显著增多。
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结构性、体制性、问题相互交织,“三期叠加”影响持续深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部分行业产通过剩,以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为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现问题突出、持续增多趋势,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亟待加强。
二、畅通立案渠道,充分及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3.畅通立案绿色通道。
刘璐与李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璐与李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2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陈峰李气春孟晋忠【审理法官】戴陈峰李气春孟晋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璐;李国勇【当事人】刘璐李国勇【当事人-个人】刘璐李国勇【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璐【被告】李国勇【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璐应否承担案涉借款7万元的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璐应否承担案涉借款7万元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对李国勇实际借款7万元给刘璐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来看,双方对借款的期限、利息的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
虽然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限制的规定,但李国勇在诉讼过程中,主张要求以实际借款数额、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
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及证据,认定刘璐与李国勇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判令刘璐承担借款利息1.68万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监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监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丽中法〔2013〕4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印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监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丽中法〔2013〕46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监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为确保新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进一步提升对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市中院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以严格规范执行行为为重点的“执行监督年”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一)提升执行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高效文明执法;(二)因执行不规范引发的信访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三)确保执行权正确行使,消除执行不廉、执行不公等执行乱问题;(四)对2006年以来的程序终结案件进行集中清理,2012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得到有效化解;(五)以全面严格规范执行行为为重点,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二、活动重点执行监督的对象是涉执行活动的法院干警,执行监督的内容是涉执行过程中的行为。
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立案、收费情况。
执行案件的受理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应注意对案件的可执行性审查。
对于无财产执行内容的确认之诉判决、变更之诉判决及其他不宜立案执行的案件,应不予立案。
严格执行市中院201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的意见》(丽中法[2012]128号),切实取消执行案件预立案登记工作,杜绝执行立案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
严格执行2006年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禁止在范围和标准之外设立任何名目收取费用。
马振辉、曹文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振辉、曹文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9【案件字号】(2021)湘10民终2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志刚李惠铭邓群【审理法官】廖志刚李惠铭邓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振辉;曹文韬【当事人】马振辉曹文韬【当事人-个人】马振辉曹文韬【代理律师/律所】唐燕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陈璐凯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燕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陈璐凯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燕陈璐凯【代理律所】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振辉【被告】曹文韬【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应否支付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应否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曹文韬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马振辉现金贰肆拾万元整(¥400000.00)”。
该借条没有约定借款需要支付利息。
马振辉也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应按1.5分的月利率付息。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借款不需支付利息。
曹文韬称出于对朋友感谢对之前已支付的144000元可以算是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故认可尚欠本金400000元。
但马振辉称曹文韬分两次按照年利率18%支付144000元利息以实际行动承认并履行了关于利息约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熊涌华、李荣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涌华、李荣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湘民终1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智崇唐雨松陈梦群【审理法官】谭智崇唐雨松陈梦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涌华;李荣鹏【当事人】熊涌华李荣鹏【当事人-个人】熊涌华李荣鹏【代理律师/律所】刘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邬建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邬建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祺邬建平【代理律所】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熊涌华【被告】李荣鹏【本院观点】从李荣鹏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来看,其陈述是“逼迫"而非“胁迫",该“逼迫"是否达到了民法上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胁迫程度,除李荣鹏的该句陈述外,再无其他证据证明。
第一,从熊涌华所列的还款明细来看没有争议的862万元,都是转账支付。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级别管辖管辖权异议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逾期举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49.43元由熊涌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1:24:2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熊涌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荣鹏提出借款,2015年2月17日,李荣鹏分三笔(9000000元、3000000元、1000000元)将13000000元汇入熊涌华指定的舒萍账户。
借款时,熊涌华未向李荣鹏出具借条,双方亦未约定借款利息。
庭审中,双方认可涉案借款本金为13000000元。
2015年8月24日,熊涌华向李荣鹏出具一张《欠条》:“今熊涌华借到李荣鹏现金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正。
湖南临武瓜农死亡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备受关注的湖南临武城管致瓜农死亡案二审今日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图为宣判现场。
刘柱摄
中新网郴州5月15日电(记者刘柱)15日上午,备受外界关注的湖南临武瓜农死亡案二审在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2013年12月27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个月。
四被告人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4月2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当日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被害人邓正加及其妻子黄细细的阻拦和谩骂,当被害人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时,四上诉人遂夺抢秤杆,并对被害人殴打,四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诱发了被害人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廖卫昌、袁城系主犯;骆威平、夏际玉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四上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二审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完)。
湖南瓜农邓正加遭城管砸死案宣判:城管队长获刑11年
湖南瓜农邓正加遭城管砸死案宣判:城管队长获刑11年中国新闻网2013.12.27.【导读】27日下午3时许,湖南永兴县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宣布判处涉“瓜农死亡事件”的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有期徒刑11年,袁城、骆威平、夏际玉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个月。
据新华社对外部官方微博“中国独家报道”消息,27日下午3时许,湖南永兴县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宣布判处涉“瓜农死亡事件”的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有期徒刑11年,袁城、骆威平、夏际玉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个月。
今年7月17日,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该县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夫妇发生冲突,邓正加倒地身亡。
随后,临武县官方发布的通稿说法则是,“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突然倒地死亡。
”7月18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在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临武县南强镇莲塘村干部和死者亲属等的见证下,对死者邓正加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提取了相关脏器组织,连夜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病理学组织切片检验。
7月30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临武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早前报道】湖南临武瓜农突然死亡事件涉事四名城管今日受审南都讯 5个多月前,湖南临武瓜农“突然倒地”死亡事件轰动一时,涉事城管执法人员被提起公诉。
今天上午,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故意伤害一案。
据媒体当时报道,廖卫昌是临武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大队长,袁城、骆威平、夏际玉是协管员。
昨天,永兴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由于案件影响较大,由郴州市协调,开庭地点最终定在永兴县人民法院,公诉方也由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担任。
今年7月17日,湖南省临武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瓜农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冲突中邓正加“突然倒地”死亡。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廉洁司法和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改活动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廉洁司法和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改活动的实施意见正文:----------------------------------------------------------------------------------------------------------------------------------------------------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廉洁司法和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改活动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巩固纪律作风专题教育月活动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活动的通知》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决定于2015年1月至3月,在全市法院开展廉洁司法和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改活动,为保证活动实效,现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全面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要求规定,围绕法院重点工作,按照中央、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扎实开展廉洁司法和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改活动,更加有力地深化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增强司法廉洁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全体干警廉洁司法意识有新提高,廉洁司法监督有新加强,廉洁司法实践有新成效,廉洁司法形象有新提升,为法院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具体安排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活动分为春节前和春节后两个节点,主要围绕“十个一”开展。
(一)春节前:活动启动阶段开展一次明查暗访活动。
由中院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全市两级法院纪检监察干警互相交叉检查各基层法院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市委“5个严禁、20个不准”的贯彻落实情况、法院立案大厅等窗口建设和各法院的司法文明、司法规范情况。
法院 活动实施方案
法院活动实施方案一、活动背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法治建设,法院需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因此,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法院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估,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效果。
二、活动目标1. 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增强社会对法院的信任和支持;2. 加强法院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3. 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增强团队凝聚力和执行力。
三、活动内容1. 司法公开日活动:定期举办司法公开日,向社会公众开放庭审现场,展示法院工作流程和司法公正原则。
2. 司法知识宣传活动:开展法治宣传周、法治知识讲座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法院文化建设活动:组织法院文艺演出、书画展览、摄影比赛等文化活动,丰富法院文化生活,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4. 法院公益活动:开展法院公益活动,如法律援助、扶贫帮困、慰问孤寡老人等,践行法院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四、活动实施1. 组织领导:由法院院领导担任活动组织领导,成立活动组织工作小组,明确各成员责任和任务。
2. 细化方案:根据活动内容和目标,制定详细的活动实施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宣传方式等。
3. 资源保障:充分调动法院各部门和人员的积极性,统筹利用好场地、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4.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进行活动宣传,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提高活动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5. 安全保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活动现场秩序井然,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活动评估1. 定期评估:对每项活动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调整和改进活动方案和实施方式。
2. 反馈意见:积极收集社会各界对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倾听民意,改进工作,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成果展示:及时向社会公布活动成果和效果,增强社会对法院的认同感和支持度,为法院的后续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宜丰县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才圣、颜吴平、侯瑞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宜丰县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才圣、颜吴平、侯瑞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8【案件字号】(2021)湘10民终4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超李红兵戴陈峰【审理法官】唐超李红兵戴陈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宜丰县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才圣;颜吴平;侯瑞锋【当事人】宜丰县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才圣颜吴平侯瑞锋【当事人-个人】刘才圣颜吴平侯瑞锋【当事人-公司】宜丰县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军【代理律所】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宜丰县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刘才圣;颜吴平;侯瑞锋【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楷盛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颜吴平交通肇事事故案后续发生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反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一事不再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楷盛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颜吴平交通肇事事故案后续发生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3民初79号民事判决认定楷盛运输公司与侯瑞锋存在挂靠关系,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楷盛运输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楷盛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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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全面实施年”活动工作方案发布时间:2010-06-21 22:27: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以及郴中法(2010)3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文化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司法能力,弘扬司法文明,提升司法形象,促进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地保障和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院队伍和文化建设实际,决定在今年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全面实施年”活动。
为确保活动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以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院司法能力为立足点,以塑造法院共有精神、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育法官职业道德、强化法院司法管理、营造良好文化氛围为着力点,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努力建设具有时代特征、展示永兴法院人精神风貌、符合司法活动规律的先进的法院文化。
具体目标:确保全市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力争全省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二、组织机构成立我院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工、纪检监察、调研宣传、审判管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齐抓共建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和各兴趣爱好协会的积极作用,形成齐抓共建的合力,确保我院文化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有序发展。
我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黄建高常务副组长:刘杰副组长:李光伶、曹兴虎、许建忠、戴永泽、廖建国、邝志勇成员:曹净松、戴小凤、刘卫华、薛艳君、熊赟、李丽、刘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政工室,由李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人事变动,按岗位职务自行递补,不再行文三、工作任务我院要紧紧围绕“统一认识、夯实基础、振奋精神、凝聚人心、团结拼搏、开拓创新、提高素质、注重实效”的思路,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我院精神文化建设,促进综合素质的提升。
1、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严格按照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在去年的基础上,发扬光大,力争新的突破。
(责任部门:政工室责任领导:刘杰)2、以“重要岗位接受民主评议活动”为抓手,加强我院的廉政文化建设。
根据《永兴县人民法院2009年廉政文化进机关示范点创建方案》、《永兴县人民法院2009年民主评议内设机构工作方案》的具体安排,2010年继续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责任领导:戴永泽)3、广泛开展读书和征文活动。
各庭室要积极参加市中院组织的“我与法院”征文活动及“天平杯”书画摄影大赛,要求各庭室在5月中旬之前上报两份作品(上述活动作品各一份)交院工会(责任领导:邝志勇)。
以我院领导干部“读书修德,以德律己”为典范,在全院干警中掀起“读书修德”高潮(责任领导:戴永泽)。
9月开展一次“为天平增光添彩”主题演讲比赛,优胜者适当予以奖励并选派参加市中院10月组织的“为天平增光添彩”主题演讲活动。
(责任领导:刘杰)4、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
结合学习型法院建设和“人才强院”方略,结合审判工作的需要,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岗位技术练兵活动:(1)举办以提升法学理论水平、历练司法技能、促进司法公正为主要目的的“司法大讲堂”,定期邀请知名专家及具有丰富司法经验的学者型法官授课,开阔干警视野,传授司法技巧,解答司法实务问题,将其作为我院初级培训之后的深度学习平台。
(责任部门:政工室责任领导:刘杰)(2)从4月份开始组织“百案”庭审观摩评议活动,加强岗位练兵。
(责任部门:审管办、调研室责任领导:曹兴虎、许建忠)(3)组织协调落实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
(责任部门:政工室责任领导:刘杰)(4)8月份组织一次裁判文书评比活动,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质量。
(责任部门:审管办、办公室、调研室责任领导:曹兴虎、许建忠)(5)11月份组织案件质量评查讲评活动,促进司法技能和绩效的提升。
(责任部门:审管办、办公室责任领导:曹兴虎、许建忠)5、服务大局加强调研工作。
围绕县委中心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积极开展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调研工作。
(1)结合今年已出台的文件和制度,进一步完善并细化我院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发展的具体规章制度,打造一个综合性的司法服务体系,并组织开展一次“进企业、送服务、解难题、促发展”的司法为民服务活动。
(2)积极组织与人民银行、发改委、开发区、招商局等政府相关部门一起构建金融行业、重点企业、中小民营企业、涉外企业等四大专业化司法服务平台,针对不同的行业特征与需要,量身定制相应的司法服务内容和措施。
(3)要不断强化司法的社会责任,认真研究并拿出具体可行的方案,配合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
(4)积极开展“队伍建设”、“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涉诉信访”、“司法便民”等涉及法院自身建设和科学发展的专题调研活动,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5)大力开展司法建议工作,要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主动地提出司法建议,彰显法院的人民性,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好务。
(责任部门:办公室、调研室、各相关庭室责任领导:曹兴虎)(二)健全我院制度文化建设,促进司法管理的提升。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坚持制度管人,构建法院管理文化的长效机制。
力争今年底完成我院《管理规章》的清理、修改补正和编撰出版工作。
(责任部门:政工室、办公室责任领导:曹兴虎、刘杰)2、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各审判组织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
建立职责明确、结构合理、制约有力的审判执行工作格局,健全有利于审判权、执行权正确行驶的制度环境。
(责任部门:审管办、调研室责任领导:曹兴虎、许建忠)3、完善司法绩效管理机制。
结合“审判管理深化年”活动,坚持以规范、高效透明为原则,进一步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案件程序和实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健全规范透明、衔接紧密、高效顺畅的管理机制,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持续稳步提高。
(责任部门:审管办责任领导:许建忠)4、完善标准化办案机制。
根据“精心”、“精细”、“精良”的要求,结合“百案”庭审观摩评议活动、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和案件质量评查讲评活动,以此统一审判、执行领域各项裁判标准规范,统一司法尺度,把标准化办案工程继续推向深入,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文明的行驶,最大限度的实现实质正义。
(责任单位:办公室、审管办、各业务庭室责任领导:李光伶、曹兴虎、许建忠、刘杰)5、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以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为要求,以目标责任制为基础,以德、能、勤、绩、廉为内容,以科学、合理、正确的评价为手段,以公平平等、实事求是为原则,坚持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干警的鞭策鼓励,继续健全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绩效考核,促进目标责任的落实,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责任单位:政工室责任领导:刘杰)6、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健全监督机构,落实监督职责,探究监督方法,创新监督体系;进一步拓展外部监督渠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提高接受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完备的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
(责任部门:纪检组责任领导:戴永泽)7、完善司法政务,警务管理机制。
坚持以服务审判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办公、文秘、装备、车辆、后勤等司法政务管理制度和押解、值庭、看管、安检、处突等警务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管理水平,建设和谐安全机关和节约型机关。
(责任部门:办公室、法警大队责任领导:曹兴虎、廖建国)(三)加强我院行为文化建设,促进我院形象的提升。
1、遵章守纪。
严格执行《法官法》、《公务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及省高院《法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我院《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实施方案》的规定,并努力将其内化为干警的自觉行为,为创建“文明型”法院夯实基础。
(责任部门:政工室责任领导:刘杰)2、规范司法行为。
坚持依法办案、送达和处理信访;以独立、中立、平等、分权为原则,规范庭审、合议、执行和调解行为及警务,加强管理监督,营造文明办案之风。
(责任部门:纪检组、审管办责任领导:许建忠、戴永泽)3、严格司法礼仪。
着装整洁大方,用语文明规范,举止得体适当,体现法院干警公正、庄重、亲切、民主、亲和的仪容风纪。
(责任部门:纪检组责任领导:戴永泽)4、约束业外活动。
引导干警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做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模范,崇尚文明健康、情趣高雅的生活方式,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乐趣。
(责任部门:纪检组、政工室责任领导:戴永泽、刘杰)以上工作,政工室和纪检组将进行不定期明察暗访,全年不少于6次,每次的督察情况向院党组汇报并进行通报。
发现违法违纪的,严格依章处理。
(四)加强我院物质文化建设,促进我院条件的提升。
1、完善具有法院特色的文化标志。
坚持体现浓厚的法律文化、司法底蕴、人文涵养,不奢华、不攀比、不浪费,充分运用现代科技,通过文字、图像、设施等不同方式,合理设置法院文化内涵,实现文化建设的生活化、日常化。
(责任部门:办公室责任领导:曹兴虎)2、加强审判场所建设。
在“两庭”建设中,按照审判工作的不同性质和需要,抓好审判庭及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增强法庭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氛围,建设数字化法庭,做到法庭类型、数量、布局、设施的合理配置。
(责任单位:办公室责任领导:曹兴虎)3、加强办公场所建设。
合理设置审判业务庭与综合部门办公室的格局;规范化建设好当事人接待室、信访接待室、公诉人和律师休息室、羁押室、档案室、立案大厅和会议室等“窗口”场所,突出法院文化特色。
(责任部门:办公室责任领导:曹兴虎)4、打造“亮点”项目。
重点建设好院史荣誉室和文化橱窗,不断更新和完善永兴法院网的内容,使其成为既是法院自我教育的精神家园,又是法院对外宣传树形象的名片。
(责任部门:办公室、调研室责任领导:曹兴虎)5、加强司法装备和后勤服务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改善交通、通讯、办公条件,美化环境,积极营造浓厚的法院文化氛围,不断改善干警待遇,完善工作和生活设施。
(责任部门:办公室责任领导:曹兴虎)6、认真做好法院文化建设开支的预决算。
每年要专题研究,合理安排资金,花小钱办大事,保障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责任部门:办公室责任领导:曹兴虎)(五)加强法院人文关怀,促进我院凝聚力的提升。
1、精心组织重大节庆活动。
以“寓教于乐,陶冶情操,提升质量”为出发点,针对不同的节日组织形式多样的主题庆祝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