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论文:动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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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
摘要:一些学者认为动物跟我们人类一样,可以感知痛苦,并拥有情感。所以它们应该拥有获得尊重对待的平等权利。所以,人类对动物的任何利用方式都是错误的,要求人类完全废除对动物的利用。本人认为,这种激进的完全废除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动物权利违背了绝大多数人类的利益,所以动物没有权利。本文通过实例,论述动物并不具有权利这一现实,同时正确看待动物在自然界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应该看到动物保护有利于促进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面。
关键词:动物权利、道德、权利
一、动物权利的概念
为了提高人类的知识水平,在合理地尊重动物的安乐和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前提下,大多数人都承认动物实验的必要性,但是,一个不同的声音和一个逐渐增大的少数派极端分子团体则要求完全放弃为人类目的的,包括实验目的的动物使用,这些人赞成所谓的动物权利这样一种哲学观念。从这一思维方式出发,他们认为动物具有与人类一样的法律和道德权利。
二、动物权利的观点
汤哲学家姆·雷根认为动物天生拥有权利,老鼠和鸡都拥有子午,就像人拥有道德自我一样,他们有资格获得道德尊重,就像人有资格获得道德尊重一样。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犯它们权利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包括吃肉和把动物用于医学研究等。
相反,卡尔·科亨教授则认为,动物并没有权利,但这并不代表我们没有善待或者以仁慈的方式对待它们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并不是来自它们的权利,而是来自这样两个事实,即它们能够感受痛苦,而我们负有避免导致不必要的痛苦或死亡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人作为道德代理人所具有的尊严。
本人赞同动物并不具有权利这一观点。之所以人们认为动物会拥有权利这一观点,一般因为他们混淆了动物道德状况和人的道德状况,然后把仅仅能够正确运用于人的那些概念和原则运用于动物。罗纳德·罗林认为:活着就拥有这利益,生命权,除非是自卫否则无权杀害。赛庞提斯认为:拥有利益,有感觉,就有权利。如果人作为实验对象就必须征得同意,那么动物也是个体,也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但是我们能从动物有利益、有感觉这一事实合理地推导出动物有权利,动物和人类一样拥有道德自主性吗?
下面,本人将通过几方面来论述为什么动物不具有权利这一说法。
第一,如果动物具有权利,那么它们应该具有哪些权利呢?生命的两大基本
需求是生存和繁衍,在这里人和动物是一致的,那么参考人权的内容:生命权、婚恋自由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等,那么转换到动物身上就可以是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免受折磨权等等,一些学者则认为动物还应该拥有免受饥渴的自由、免受疾病,伤害,疼痛的自由、免受痛苦和恐惧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等等。
那么我们在思考下面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一些医学上的治疗方法是通过在动物身上进行实验才获得的,而治疗的方法可以造福人类,那么你愿意去为了动物的权利而去剥夺人类的医疗权利吗?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说动物拥有权利,那么一只老鼠的死亡可以等同于一个人的死亡吗?第三个问题是:吃肉在道德上是不是等同于谋杀?第四个问题是:一个着火的房间里有一个人类小孩和一只狗,这是你恰巧经过,你会选择救那个?第五个问题是:豢养宠物和占有奴役在道德上是不是有相同的意义?显然,认为动物具有权利的观点在这里并不能站得住脚。因为我们人类必然是自私的,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我们人类会在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会考虑其他事物的利益。所以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肯定会选择造福人类自身,因为它可以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就从人类本身而言,一个人的死亡必然不能等同于一只老鼠死亡那么简单,一只老鼠死了就是死了,它不会像一个人死了那样会有安葬和追悼。而第三个问题,吃肉在道德上如果等同于谋杀的话,我们绝大部分人类都是谋杀的凶手,这不是很荒谬吗?第四个问题,毫无疑问你肯定会选择救人类。第五个问题,我们对于宠物投入的情感要比其他家禽什么的要多的多,那对于家禽的豢养算是占有奴役的话,我们对于宠物是否算是爱的占有和奴役?如果动物有权利,那前面所有答案相反,这绝对不会被人们所接受,甚至可以说是反人类的思想了。所以说动物是不可能具有权利的。
第二,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动物也不具有权利,只不过我们却对它们负有许多的义务,负有做出仁慈行为的义务。所谓道德,也是我们人类自己的主观意识的呈现,道德的标准也是由我们人类自己定的,道德只存在于我们人类世界中,当我们的认知不断成熟时,道德的评判标准也随之改变。
尝试这样一个思想实验:在广阔的非洲大草原上,一直年幼的瞪羚羊,在母亲不小心离开的瞬间被一直猎豹抓住,咬断了它的喉咙,拖入了的远处的丛林中。你会作何感想?如果我们有能力保护的话,我们会去阻止吗?在试想,这时把瞪羚羊换做成一个人类小孩,我们又会怎么做?我们要如何去解释这两者之间的道德差别?毫无疑问,我们会对受威胁的人拥有更大的同情心,同时我们还承认(有意识或者潜意识的),小瞪羚羊的道德地位和婴儿的道德地位有着深刻的差别。在道德世界中,权利是很重要的,但必须予以认真对待,但是瞪羚羊、猎豹和其他的动物都不生活在人类道德的世界中,对它们而言,不存在道德上的对错之分。
我们再来设想一下这样一个场景:某天你在开车去上班的途中,路中突然冲出来了一只小狗,刹车已然来不及,撞上它已不可避免,当你听到车底发出的撞击声,你咬紧牙齿,你很难过,但你的内心在对自己说,如果小狗被撞死的话,希望它没有遭受太大的痛苦,你可能仍然会驾车前行。这时候,假设那不是一只小狗,而是一个刚刚学步的小孩,因为父母不注意,走到了路中,你在恐惧中急转弯,小孩被严重的撞伤,害怕、恐惧向你袭来,一般情况下你肯定会停下来,做你能做的事,赶紧抱起它去医院,联系家人,请求他们的谅解,做出赔偿,以后你还会去医院探望他,给他带礼物等等。那么为什么两种情况下你的反应会如此之大呢?因为这些都源于你对两者的不同道德地位的直觉理解,源于你认识到,小孩拥有全世界范围内你都不能去侵犯的权利,而另一个(尽管有感觉,或许还招人喜欢)却不拥有这权利。
人类有采取仁慈行为的权利,但是利用动物以促进人的福祉研究,并没有侵犯它们的权利,因为动物没有权利,权利不适用于它们。
第三,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人类拥有着很多的权利,但同时也承担着很多的义务。那么如果动物具有权利,与之所匹配的义务是什么呢?我们人类确实对动物负有很多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是从动物拥有权利这一前提产生出来的吗?否认动物权利的实在性并不意味着否认我们对动物的义务。并不是所有的义务都来源于别人的权利。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不是堆成的。即时权利这一概念不可能适用于动物,但我们对它们也负有做出仁慈行为的义务。所以说动物不可能成为权利的拥有者,因为权利这一概念在本质上属于人,它根植于人的道德世界,且仅在人的世界里才发挥效力和适用性。
第四,对于动物本身而言,认知能力、交流和推理能力都不是问题所在,情绪的能力、偏好和记忆的差别也不是问题所在,即时它们有这些能力,它们也不可能以道德的方式去行动或成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人类群落和动物群落生活的相似性并不能成为物种之间道德平等的基础。一个能遵循真正的道德判断的存在必须要能够理解行为的原理,也必须有能力理解道德论证中的伦理前提的普遍性。
动物权利论所犯的根本错误是,把一个某种环境中非常有意义的概念(道德权利概念)运用到了另一个在其中这一概念毫无意义的环境中。
三、总结
事实证明,动物并不生活在人类的道德世界中,权利根植于人的道德世界中,仅在人的世界才能发挥作用,所以动物并不具备权利。我们不应该混淆动物道德状况和人的道德状况,然后把仅仅能够正确运用于人的那些概念和原则运用于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