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001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制定、修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范;2.审定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审查批准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
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下列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
2.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由于第五条第2款、第3款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受处分后至弹性学制期限内,没有再犯有同类错误,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且勤奋学习,具备了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2.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获得者;3.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学生的10%及其以内,综合表现优异者。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士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3人组成,设一名,副三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学院设立若干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组织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由决定召开临时会议;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执行;3.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4.硕士研究生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研究生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5.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决议时,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其他问题时,一般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8.校学位办公室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其他因工作需要列席参加会议的,须经或副批准。
列席人员可根据要求对有关议题作出说明,其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但不具有表决权。
9.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授权会同副对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重要事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XX 大学章程》《XX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依据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设计(论文)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审核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向本科生院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七条本科生院对各院系提交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后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XX 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报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独立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满足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我校独立学院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授予**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一)学校独立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学校组织教务部门等专门人员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相关条款执行或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办法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1。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黄冈师范学院修读双学位规定(6)
黄冈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应用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学校多学科的教育资源,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经省学位办批准,学校决定在部分专业本科生中试行修读双学士学位(简称“双学位”)制度。
为了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学位培养模式本办法所指的双学位是指本科学生在修读一个主修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的同时,跨学科修读另一个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并且达到两个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两个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双学位的专业设置设置双学位专业由拟设专业所在院系(以下简称“主办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设置。
院系申请设置双学位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有该学科的本科专业,且至少要有四届本科毕业生和具有四年的学士学位授予经历;(二)申请设置的双学位专业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教学条件;(三)有双学位教学计划、授课安排、管理模式、学分和成绩管理、学生申请条件等基本文件并报学校批准。
三、学生修读双学位的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一)学生修读双学位的条件1、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有较好的学习基础和较强的自学能力,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成绩平均良好及以上,且学有余力;2、学生申请修读的双学位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读一个辅修专业;4、符合主办院系的招生条件。
(二)学生修读双学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具有招收双学位学生资格的院系于每年春季学期第10周前根据教育资源和接受能力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学年教学方案(包括课程安排、授课计划接受名额、报名条件、成绩考核办法等)报教务处审批。
2、教务处在审核主办院系申请和学年教学方案的基础上,向学生公布可接受修读双学位的专业、名额分配和招生条件等。
3、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填写《黄冈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办院系报名;主办院系在审核学生主修专业学习情况的基础上,采取考试、考查、面试等形式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
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入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由学校正式上报教育部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取消入学资格,且予以公示。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在开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持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根据教育部的安排,学校从2008年开始实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注册期内或暂缓注册期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5.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达到学校规定门次;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绩点;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规范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规范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规范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质量,促进学校教学和学术的稳步发展,规范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培养专业基础理论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及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一般为9—11人,在学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任期三年。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确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实施办法。
2.审议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事务中的其他问题。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成由立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二级学院专业教师中选聘,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可以外聘。
分委员会成员5-7人,任期三年。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研究决定本学院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本学院申请学士学位人员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3.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4.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确保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标准;5.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入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由学校正式上报教育部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取消入学资格,且予以公示。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在开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持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根据教育部的安排,学校从2008年开始实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注册期内或暂缓注册期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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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教育学、工学和艺术学等八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3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一名。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院设立若干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5-1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组织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达到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补考门数≤3门;
4.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5分,且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2;
5.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体育类和艺术类参加湖北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英语专业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的成绩合格或排名在本届毕业生的前95%;
6.参加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合格;
7.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师范类专业二级乙等、非师范类专业三级甲等。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教育不改的;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法律惩处;
2.毕业时仍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
3.学术上弄虚作假;
4.没有取得毕业资格;
5.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对于第五条第2款中的情况,如果学生态度端正,并有良好表现,能正常毕业,且毕业时被录取为公务员、选调生或获省级以上表彰,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未达到第四条第5、6、7款中的要求之一的,如果学生态度端正,并有良好表现,能正常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时被录取为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或经过政府人事部门招考并录用的;
2.在课外科技活动和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3.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近的学术论文,时间截止毕业当年六月底(缓授的为十二月底);
4.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省级优秀论文;
5.学业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前15%以内。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统一办理。
先由学生个人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各教学学院。
各教学学院应组织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查其在校期间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成绩和奖惩情况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由教学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查。
2.在《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中的“是否授予学位”一栏中要填写明确意见,在“不授予学位原因”栏中对不授予学位的原因要填写准确详细,属受处分未解除的要填清处分类别及处分期。
3.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各单位将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提交各教学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议,由学士学位分委员会通过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经分委员会主任在《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和《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后予以公示,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统一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正常授予:每年六月份,按学位授予细则审核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确定能授予学位学生名单。
缓授:每年十二月份,符合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学生,可以申请授予学位,学位证书中的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除此之外,毕业当年没有授予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学位。
5.缓授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后,应首先个人提交书面申请,交所在教学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再由各教学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报告形式上报校学
士学位办公室,最后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初审呈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审批,审议通过者将授予学位。
第三章普通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
第九条凡我校攻读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
1.主修专业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且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1.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2.辅修专业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
第十一条双学士学位授予比例不能超过普通学士学位授予人数的10﹪。
第十二条双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修读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双学士学位申请,由主办辅修专业学院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同办理。
2.先由学生个人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申请表》交主办辅修专业学院。
3.主办辅修专业学院应组织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查辅修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黄冈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由辅修专业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查。
4.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者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双学士学位一律不予补授。
第四章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范围,为在我校取得学籍的各类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十五条我校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l、2款条件,同时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1.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毕业生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5分;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其它类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平均成
绩≥75分;
3.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第十六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2.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考试舞弊;
4.毕业论文不合格;
5.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
6.课程学习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
7.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接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2.推荐。
继续教育学院受理申请后,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推荐申请者名单和推荐材料。
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
3.初审。
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者名单报省学位办。
4.审核。
省学位办对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报送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5.学位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对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对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修改、解释权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原办法与此办法不同的,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