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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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一分类是以行政法所调整的事项范围和领域的大小为标准划分的。
一般行政法是指涉及多个行政领域或较大范围的行政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别行政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特定行政事项或特定行政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一分类是以行政法规范性质的不同为标准划分的。
实体行政法是指规定当事人的地位、资格、权能等实体内容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这一分类是以行政法规范的作用为标准划分的。
行政组织法是指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编制、职权和职责、活动原则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作用是解决国家行政权的设定和配置问题;行政行为法是调整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是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用;行政救济法是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补救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是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
行政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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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 作为
❖
不作为
❖ 智力成果——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非物质财富
认识到了贫困户贫困的根本原因,才 能开始 对症下 药,然后 药到病 除。近 年来国 家对扶 贫工作 高度重 视,已经 展开了 “精准 扶贫”项 目
❖ (四)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事由出现后,在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条件:
❖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同 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 (二)限制条件
❖
存在危急情况
❖ 非法定机关行使的,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 必须受到监督
❖ 适当行使,要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之内
认识到了贫困户贫困的根本原因,才 能开始 对症下 药,然后 药到病 除。近 年来国 家对扶 贫工作 高度重 视,已经 展开了 “精准 扶贫”项 目
认识到了贫困户贫困的根本原因,才 能开始 对症下 药,然后 药到病 除。近 年来国 家对扶 贫工作 高度重 视,已经 展开了 “精准 扶贫”项 目
❖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 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
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
摩梭族的走婚制
认识到了贫困户贫困的根本原因,才 能开始 对症下 药,然后 药到病 除。近 年来国 家对扶 贫工作 高度重 视,已经 展开了 “精准 扶贫”项 目
第二节 行政关系
❖ 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 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包括:
❖ 行政权力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 在行政管理中与相对人的关系 ❖ 在监督过程中的监督行政关系 ❖ 行政机关的内部关系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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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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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征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相遇时,行政权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事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0、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
⏹1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1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在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3、“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简答:⏹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行政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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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组织和调控。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3、价值取向: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4、民主模式:是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当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5、效率模式:指以行政效率为本位和出发点,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上来考虑民主问题,一旦两者发生冲突,优先考虑效率。
6、目标模式:指行政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它集中体现为行政立法的宗旨及其整合规则。
7、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8、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对内外发生的关系总和。
9、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员、行管的相对方。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管向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出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组织或个人。
13、行政的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4、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概念,其具体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5、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某些特殊紧急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一般性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16、信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和不得反复无常。
17、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8、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一般或不特定的事项为对象,预先制定普遍性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公共基础——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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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主体1.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范围(1)行政机关。
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②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③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
(2)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四、行政行为(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以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真题演练1.(单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哪一项要求?()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程序正当D.诚实守信2.(单选)甲被某市监局处以5000元罚款,经多次催缴,甲仍未缴纳罚款,该市监局于是查封了甲位于××小区价值500万元的别墅1套。
市监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哪项原则?()A.信赖利益保护原则B.比例原则C.一事不二罚原则D.平等原则3.(单选)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这体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程序正当原则的()。
A.公众参与原则B.行政公开原则C.回避原则D.诚实守信原则4.(多选)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有()。
行政法课件(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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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 为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相对人的参与 权。
时限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效率 。
信息公开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增加行政透明度。
特点,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
行政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君主专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
详细描述
早期的行政法主要表现为君主的诏令、敕令等,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国相继制定了行政法典、行政程序法、国家赔偿法等法规,不断完 善行政法律制度。
01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
案受理。
02
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
决。判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
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 行为方式和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 保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促进行政法治建设: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原则
详细描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程序立法和实施的重要准则,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法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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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法
![行政法](https://img.taocdn.com/s3/m/506efe1da300a6c30c229f0d.png)
(1)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 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 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个人就是行 政相对人。
科。此二人是该科的两位刑警张某和熊某。张某和熊某要商
某交代刚才路过浴池时干了什么事。商某由于没有做什么 事,便无从回答。张某和熊某对商某施以威胁,熊某还打了
商某的头。无奈之下,商某说:“你们能否提示一下我究竟
干了什么事。”张某和熊某说:“你刚才路过浴池的时候, 偷看女同志洗澡。”商某没有承认,张某和熊某看商某不承 认,便说:“你态度还不老实,得来点硬的。”张某和熊某 又对商某拳脚相加。最后,在张某和熊某的威逼下,商某依 此二人的授意,写了一个交代材料,承认有偷看女同志洗澡 行为。张某和熊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决对商 某行政拘留7天。 事后商某自觉冤枉,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查商某根本没 有偷看女同志洗澡的行为,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科长周某 与商某有个人恩怨,为了报私仇便让该科的张某和熊某对商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 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在其活动过程 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 动。
行政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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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事前控权); 如:《行政强制法》等。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实施的法(事中控权);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全程控权); 如:《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事后控权);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01
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02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
基本法律
一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部委
法律位阶图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法的渊源理论,( )属于行政法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6
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行政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不需要法律、法规或规章上的依据 行政委托通常是要式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口头委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而是行政主体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由授权方承担,行政委托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国家机关——职权行政主体
01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02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03
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458982c1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b9.png)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学科内容。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限制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即行政行为需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还强调了行政的公平和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遵循公正的程序,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人员编制、行政区划等内容。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公告、听证、决定等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
行政法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的法学科,它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紧密。
经济法、刑事法、民法等法学科的规范都会涉及到行政活动,而行政法也会与这些学科相互渗透。
行政法还与宪法、法律学、国际法等法学科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
行政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在法定的程序中依法作出决策和处理事务,才能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公平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需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更正行政行为。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内部检查和审计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总体来说,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门法学科。
行政法全文
![行政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0432fffd172ded630a1cb609.png)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法名词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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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词解释是什么行政法名词解释是什么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的公正、高效运行。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司法解释和一般处理机关的规章等。
2.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行政管理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征收、行政调查、行政审查、行政处罚等。
3.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总称。
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和社会机关等。
4. 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社会事务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的权力。
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征收权、行政裁决权等。
5.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权的具体行动和决策,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执法等。
二、行政法的分类1. 行政法的主体- 中央行政法:规范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 地方行政法:规范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2. 行政法的对象- 公共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活动。
- 专业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管理活动。
3. 行政法的性质- 行政法的强制性: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强制力,违法行政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 行政法的专属性:行政法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不适用于其他领域。
4. 行政法的内容- 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行政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依法实施行政职权的程序和方法。
三、行政法的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随意行使。
行政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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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权1.行政权的含义、特点行政权: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特点:1)公益性; 2)执行性; 3)法律从属性; 4)单方意志性; 5)强制性; 6)不可自由处置性; 7) 优先性与收益性。
二、行政法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特点:我国行政法的特点1、传统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补充。
说明:判例几乎是两大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共同渊源,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判例制度,因而判例不是行政法的渊源;3、无公法与私法划分,但受法、德行政法的影响比较大,因而中国行政法主要属于国内公法。
4、无行政法院,但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的行政诉讼程序,且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5、中国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其表现形式多元、效力多元、内容广泛易变、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6.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7.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8.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行政法是宪法的主要实施法,有小宪法之称,是动态的宪法2、在宪法之下,行政法与民法、刑法共同调整社会生活,例如,一个违法行为因为损害公共利益而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因为损害私人利益而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3、民法中的许多概念和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重大情事变更原则、物权、债权、合同、地役权等概念,都可引入行政法,而刑法中关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都会对行政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法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法与经济法:1.两者都是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在社会生活中。
行政法(完整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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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完整word版)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核心,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高效、便民,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5.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不得欺诈、误导。
6.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行政法的重要主体,享有行政法赋予的权利,承担行政法规定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等。
2.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3. 行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4. 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6. 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四、行政法的作用1.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
2.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什么是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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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政府权力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和责任等问题的法学科目。
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政府的公正与合法性。
一、行政法的定义和概念行政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程序和行为等方面。
简单来说,行政法是以政府行为为对象、以行政组织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两个方面,前者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职权划分和内部管理等问题,后者则主要关注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法的主要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政府行为应当依法进行。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
3. 公正原则行政法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公正,即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事实、法律和公平原则来处理行政事务,对待不同的人或组织要一视同仁。
4. 非滥用权力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将职权滥用为个人或特定利益服务,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5.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政府应当公开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法的内容和规范对象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律责任等方面。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政府机关和行政行为。
政府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对象,它包括国家机构、地方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等。
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四、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维护了社会秩序。
行政法(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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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行政法(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目录1基本概念2基本介绍? 渊源? 特征? 分类3表现形式4基本原则5地位作用6调整对象7行政行为8行政立法? 涵义? 种类? 权限9行政主体10现有范围11法律关系? 概念? 构成要素? 特点1基本概念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学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什么是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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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关注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法律规范和程序,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平正义,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主要研究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性:行政法强调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依法行政,政府及其机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行政性:行政法研究的对象是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涉及到行政机关如何制定、执行和监督行政决策的规范和程序。
3. 监督性:行政法强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证政府及其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
4. 公共性:行政法是针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5. 强制性:行政法对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力,强调执行的强制性。
二、行政法的体系和内容行政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行政程序法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其内容涵盖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多个方面。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和职能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制定和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行政法典:行政法典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律,它规范了政府机构的组织、职能、权力行使、行政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则和办法,具有普遍适用性。
4.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了政府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程序和程序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
5. 行政责任法:行政责任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三、行政法的作用与意义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 名词解释
![行政法 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fddbf74cfe4733687e21aac2.png)
只有名词解释,填空等其他题看小黄本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简言之,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46d89e0e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bd.png)
行政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fǎlǜ)关系:是指现实行政过程(guòchéng)中的各种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自己的名义(míngyì)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3、行政委托:是指为了(wèi le)实现特定行政目的的需要,行政主体依法将其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
4。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nàrù)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6、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行为。
7、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的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征税、行政收费、公益征收。
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违法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实现行政目的,强制形成行政上必要的状态的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一定的准司法程序对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争议进行协调或裁决的行政行为。
12、行政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或将要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权国家机关通过制止或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排除侵害并填补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而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行为。
1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撤销、变更违法行为或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申请、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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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论行政不作为行为专业:法律硕士(法学)姓名:曲杰学号:201022060979内容摘要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关键词行政行为不作为侵权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
此定义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
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
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
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当前学术界通行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是,行政不作为由“行政主体具有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行政主体在程序上表现为有所不为”三个要件构成(匿名《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种主张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要件除了需要具备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如学者言及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外,行政不作为行为还有自身的特有要件。
行政不作为的特有要件包括必备构成要件(“法定的作为义务、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三要件)和选择构成要件-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匿名《试论行政不作为之诉中的原告主体资格》)。
本人认为,上述两种主张都值得商榷。
就两种主张的共同不足看,一是“行政主体具有作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成为构成要件,既缺少法理(法律)依据,也易让行政主体找到行政不作为的堂皇理由,使真正的行政不作为逃离司法监督或行政监督。
二是从程序上看,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熟与否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在一定期限内有所作为。
期限问题当属构成要件之一。
另外,在后一主张下,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不仅过多过滥、逻辑层次复杂,而且部分要件难以成为“要件”,如主观要件,认定行政不作为是否成立时,并不需要考查行政主体有无故意或过失。
三、行政义务来源第一,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这种法律正面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只能来自狭义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或授权性法律规范都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
第二,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
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
另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隐含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从而包容着行政作为义务。
第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第四,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
它指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政主体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
第五,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行政主体因订立行政合同所产生的作为义务。
上述五个方面的行政作为义务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其精髓是义务法定。
因为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其义务即是其职责,而行政主体的职责必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这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
相对于行政法责任,如果行政职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行政主体就不能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然后,现实中行政主体职责因行政行为形式的不同而变化多样,如行政附随义务即是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从表现上看,只是因行政行为的发生而随机产生的另外一种义务。
但实质上这一附随义务也是存在着法律依据的,也就是必须以先行行政行为的法定作为义务为根据。
又如行政契约的作为义务。
从表面上看,契约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当然合同的义务也是双方约定的结果。
但行政契约的最高原则不是意思自治而是法治原则,这与民事契约有本质的区别。
也就是说,行政契约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法定职责为根据和内容,行政契约的订立过程也是就行政主体以职责范围的内容向行政对方发出要约,而相对方据此决定是否作出承诺。
可见,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不是合同主体双方约定的结果,而是先定于行政主体法定职责而存在。
因此,尽管形式各异,行政作为义务贯彻的仍然是义务法定原则。
四、抽象行政不作为在行政不作为中,还有一种抽象行政不作为。
所谓抽象行政不作为是指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或者没有适时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没有对不适合现实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
行政不作为本身即具有虚拟性,抽象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更具有隐蔽性。
因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往往只是政府部门单方面的事,缺乏民众的广泛参与,因而,普通民众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往往知之甚少。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立法起草者、制定者,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扩大行政权的范围,强化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或者行政主体从部门利益出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常常发生冲突,使得行政机关各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不清,从而导致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大量发生。
本着有侵权就有救济的法治理念,抽象行政不作为应纳入到行政救济范围。
在法国,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的行政不作为是可以受诉讼救济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立法者意图某个法律得到实施的时候,可以在法律或上级机关的条例中规定下级机关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法律或上级条例的执行。
即使法律和上级条例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由于所担负的职务而必须制定某种条例才能有效地执行职务时,行政机关也有制定条例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主动制定必要的条例,否则,公民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采取行动,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由于法律、上级条例的出现,而使下级行政机关某项既存的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合法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律和上级条例公布后2个月内,请求行政机关废除或修改不符合法律、上级条例的条例。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废除或修改不符合法律、上级条例的条例,否则就构成不作为,相对方可对此向法院起诉。
第三,由于事实情况的重大变迁,因而使某项既存的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合法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行政机关废除或修改丧失存在根据的条例,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向法院起诉。
在中国,从理论上,应当允许受到抽象行政不作为侵害的行政相对方向国家请求赔偿。
作为上述法律措施的前提,应首先将抽象行政不作为认定为行政侵权行为。
但在中国确认抽象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还是有些不切实际,它有待于通过立法将行政立法责任的法治化、规范化,有待于行政法制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五、行政侵权及其规定从理论上,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
但是中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方损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由于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法律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否构成行政侵权责任便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赔偿责任。
可以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
从立法原则可以推定,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导致行政侵权的重要的行为方式,不应当也不可能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排除于行政侵权责任之外。
确认违法的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律责任体系。
如果对行政不作为侵权行为不给予否定评价,不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的话,就会出现有违法行为,而无有力监督;有实际损害,而无有效救济的现象。
如果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排除于行政侵权责任的范围以外,无异于纵容行政主体可以任意的不履行职责。
但《国家赔偿法》未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其立法上的疏漏,当然国家赔偿法立法的缺失,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以弥补。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虽然针对公安机关,但一定程度地弥补了《国家赔偿法》立法上的不足。
从国外情况看,凡是建立了行政赔偿制度的国家,没有完全排除不作为违法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
如根据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美国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仅及于政府官员的违法作为行为,而且包括其不作为行为。
例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警察在场不加制止,警察局对其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的基本区别在于,其不具有行为的实在性。
从某种角度说,行政不作为只是法律上拟制的行政行为的存在。
因此,对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追究,也应当有别于普通的行政行为的侵权责任。
关于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与行政行为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在于:由于行政作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行政作为的侵权首先要认定行政作为的违法性质;而行政不作为只有违法一种情况,因而,对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只要确定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而没有必要分析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
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遵循一般行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也表现为一定的特殊的规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