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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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1•【字号】川办发[2000]98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98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中医管理局。

省中医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全省中医事业的行政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一日四川省中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转变职能。

将中医医院评审、教育评估和质量检查、一般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等事务性工作,授权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中医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卫生、中医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全省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编制全省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规划、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教育、保健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对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核。

(四)研究和指导全省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机构。

(五)研究和指导全省民族医药工作,组织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民族医药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川办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提升我省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省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迎接新一轮产业变革,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合作,坚持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坚持提升质量、保障供给,通过优化应用环境、强化要素支撑、调整产业结构、严格产业监管,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降低医药产品从研发到上市全环节的成本,加快医药产品审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医药产业智能化、服务化、生态化,实现产业中高速发展和向中高端转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医药产业创新能力进入全国前列,新增一批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和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形成政产学研用创新体系,创新药、专利药、首仿药、智能医疗器械研发、中药种植及大品种培育取得重大进展。

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临床短缺用药供应紧张状况有效缓解。

产业绿色发展、安全高效,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产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环境显著改善。

医药产业规模突破500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高于15%,工业增加值增速持续位居各工业行业前列。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1.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川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预防为主和中西医并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引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发展,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公平可及、方便可负担的高品质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优质资源更加丰富、区域布局更加均衡、中西医发展更加协同、防治结合更加紧密,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便利性显著提升。

到2035年,形成与群众健康需求相匹配的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保持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实施医疗卫生能力现代化行动(一)提高公共卫生专业服务能力。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达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达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达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9.28
【字 号】达市府办〔2014〕58号
【施行日期】2014.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
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达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9.加强药品供应监管。药品配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医疗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充分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和配送,通过县级结算中心统一结算。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逐步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市食品药监部门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药品GMP、GSP要求,监管药物生产和配送药品的质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基本药物抽验,并公布抽验结果。(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6.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建立健全成本责任制度,强化节俭办院意识,切实采取措施堵浪费、增效益。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健全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医院经济运行、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会计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医院财务审计和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施院务公开,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县级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13.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研究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评体系和内部绩效考核办法,重点突出社会效益和“保基本”。医院考核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将医院保障公益性、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和奖惩、医院等级评审评价、医保支付、财政补助、薪酬水平等挂钩,并向社会公开。医院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医院负责,把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作为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科室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分配、晋级晋职、评先评优等挂钩。(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川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0日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为深化全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体制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加快推进健康四川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药品产业政策,促进医药产业发展(一)严把药品准入关口。

加强药品审评能力建设。

严格执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方案,实施药品与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关联审评。

优化药品审评审批程序,落实国家创新药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临床急需新药和短缺药品初审转报。

加强对企业研发的指导,建立有效的与申请者事前沟通交流机制。

规范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行为,提升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质量。

强化药物研究监督,加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依法严惩数据造假行为。

全面公开药品审评审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医药局。

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原辅料变更、生产工艺调整等,应进行充分验证。

规范日常动态监管,实现监管责任网格化、现场检查标准化、监管行为痕迹化、产品追溯透明化。

以多组分生化药、药品委托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加工、中药提取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大数据”综合分析、风险研判等方式,对高风险企业和品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抽检批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6〕7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6〕7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6〕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7日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2016年是我省“十三五”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的开局之年。

为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特制定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

一、深入推进“五个统筹”(一)统筹城乡规划。

1.制定出台《四川省省域城镇体系和四大城市群规划实施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厅)2.开展省级空间规划研究,探索省级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路径。

(省发展改革委)3.启动制定《四川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厅)4.制定出台《四川省市(州)、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厅)(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5.新(改)建农村公路1.5万公里。

实施渡改桥90座。

(交通运输厅)6.建设高标准农田528万亩。

加强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新增有效灌溉面积40万亩。

(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7.改造城镇危旧房棚户区27万户,实施农房建设35万户(其中农村危房改造15万户)。

(住房城乡建设厅)8.推动60个省级管廊建设项目示范,新建地下综合管廊200公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8•【文号】国办发〔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18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性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龄化速度较快。

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劲,目前有限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有利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4]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4]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4〕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2014年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9日四川省2014年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点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要求,加快我省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现提出2014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点。

一、全面推进“五个统筹”(一)统筹城乡规划。

1.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推进以县为单位全域规划试点。

(住房城乡建设厅)2.编制完成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在成都市温江区和蒲江县率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试点。

(环境保护厅)3.编制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

(林业厅)4.支持个别市(州)编制市域城乡统筹总体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5.启动第二批“百镇建设行动”,加快编制试点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1.继续加强城市地下管网、供水供气、排水防涝、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厅)2.加大城市电网建设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3.启动实施“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

(住房城乡建设厅)4.加强城乡防洪体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和恢复蓄引提水能力43亿立方米,解决400万农村居民和50万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

(水利厅)5.加快甘孜州、凉山州通乡油路建设、“三州”通村通达公路建设和内地通村通畅公路建设,新改建农村公路1.5万公里,启动实施“溜索改桥”规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0日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建成科学、统一、高效、权威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准确掌握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污染源排放状况、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为核心,以“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为基本要求,以“部门合作、资源共享、测管协同、分工负责”为工作原则,以“完善网络、信息共享、风险防范、精准服务、强化保障”为主要任务,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及时提供客观准确、统一完整、科学权威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监测评估与预报预警能力,为服务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初步建成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责任边界清晰、天地一体、各方协同、信息共享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川办函〔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四川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379号)精神,进一步控制水资源消耗,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双控措施有效落实,双控目标全面完成,初步实现城镇发展规模、人口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等经济社会发展要素与水资源协调发展。

各区域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得到有效管控,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21.6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均比2015年降低2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指标体系。

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

健全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各市(州)要在完成所辖县(市、区)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基础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市(州)、县(市、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和审批,并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内跨县(市、区)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流域和水源。

川卫办发

川卫办发

川卫办发[2011]157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精神,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在实施《四川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2010年—2012年工作方案》(川卫办法〔2010〕64号)的基础上,现制定《四川省2011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请各地各单位及时调整本地区、本单位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严格遵照本方案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2011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四川省2011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总体要求,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2010-2012年工作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6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规范和落实我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逐步形成层级分明、富有针对性的对口支援全覆盖框架体系,并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特制定《四川省2011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推进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为城乡广大百姓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原则(一)统筹规划。

对口支援工作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城市三级医院支援县级医院、县级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城市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分级实施。

省卫生厅制定三级医院对口支援部分市州和县(市、区)医院、内地二甲综合医院支援民族地区中心卫生院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州)和县(市、区)卫生局制定建立县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方案并组织实施;省、市(州)、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城市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要求,积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一)基本目标。

按照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理清不同层级政府执法职责,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探索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探索建立适应我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探索,努力改革创新。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解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努力为推进全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改革。

将改革试点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改进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等改革相结合,统筹兼顾,周密部署,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坚持因地制宜,体现区域特点。

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研究制定适合各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体现不同层级政府功能特点和符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年 12 月 3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3 月 30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的决定》 修正 2001 年 3 月 30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
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一)享有国家扶持医疗机构发展的权利; (二)医疗机构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平 调、破坏或者非法 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三)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威胁、殴打、侮辱 医务人员,不得妨 碍其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有权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医疗 机构就诊、住院等 管理制度,不得冲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五)医疗机构的名称、取得的专利受法律保护,有权推广和应用先进 科技成果,派遣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六)医疗机构有权拒付各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的收费和摊 派。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医 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 (二)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护理质 量,为病人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救死扶伤,积极参与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以及其他紧急情况 的抢救,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四)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药品等收费标准,建 立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经费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行政部门的监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函〔2015〕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函〔2015〕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函〔2015〕8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201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4日四川省201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90号),推进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105年健康服务业重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目标建立完善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运行机制,推进一批具有行业引领和导向作用的重点示范项目,推动高新技术持续发展,形成集医疗、预防和康复为一体的健康服务链,实现健康服务业全面发展,确保健康服务业产值占 GDP的比重超过6.5%。

二、编制发展规划完成《四川省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5年—2020年)》编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6月底前完成)三、推进重点任务(一)发展基本医疗服务。

以中央驻川及省级龙头骨干医院为依托,推进广安、阿坝、甘孜等市(州)分院建设。

推进优质口腔医学资源开设阿坝、甘孜和凉山州口腔连锁医院建设。

推进天府新区、泸州康健城等区域医疗中心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是指在保持资产归属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财政投入渠道不变的情况下,由不同级别、类别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纵向或横向医疗资源共享、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医疗机构联合组织。

推进医联体建设,是深化医改的重要步骤和制度创新,是推进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的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势互补、双向选择,坚持公益、创新机制,便民惠民、群众受益”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联体建设发展,健全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进一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效率提高,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推动分级诊疗政策落实,方便群众更好就医,不断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启动以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为主要形式的医联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发挥引领作用,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引导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基本搭建医联体制度框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川办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6〕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局《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4日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科学统筹全省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满足全省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推广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中医“治未病”理念,保障人人享有适宜的、综合的、连续的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川办函〔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川办函〔2014〕9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陈文华副省长副主任:何旅章省政府副秘书长沈骥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委员:李酌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邵小龙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翟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何浩教育厅副厅长郑超英科技厅副巡视员刘文芝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袁刚公安厅副厅长廖XXX 民政厅副厅长江金河司法厅巡视员张其昌财政厅副厅长刘功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巡视员徐志文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谭新亚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黄英权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姜文康农业厅副厅长包建华林业厅副厅长杨春轩商务厅副厅长卢锋文化厅副巡视员杜波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沈健省工商局副局长周传军省质监局副局长陈勇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彭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熊建中省统计局总经济师陈加林省旅游局副局长刘维嘉省扶贫移民局副局长彭矛省法制办副主任冯兴奎省中医药局副局长吴小兵民航西南管理局副局长张祖昌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赵山成都铁路局总会计师张亚平省精神文明办专职副主任纪小玲省总工会副主席张荣团省委副书记施克玲省妇联副主席丁地禄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高鹏凌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田俐省政府督查室主任王华省农田水利局局长杨伟成都市人民政府资政石岷嘉自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建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经大忠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向志习内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徐建群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吴应刚达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施遐凉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孙梅芹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副部长霍雁平武警四川省总队后勤部副部长四川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沈骥兼任。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周期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卫办发[2015]27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06【实施日期】2015.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周期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273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委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在蓉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1〕4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决定从今年起实施四川省第二周期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

现将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任务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9月6日四川省第二周期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方案我省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民族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明显降低了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有力保障了民族地区妇女儿童生命安全。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川委办[2000]39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九日川委办〔2000〕39号)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我省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把握原则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推动企业转换机制和进入市场,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大措施。

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条件和时机已基本成熟,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势在必行。

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下定决心,加大力度,加快步伐,攻坚破难,齐心协力抓好这项工作。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应遵循的原则是:(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区域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加强领导,属地负责,各方配合,多种方式,积极推进,确保稳定。

(三)政府指导协调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因企制宜,自主选择分离的方式和步骤。

(四)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和其他相关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分离的主要范围和方式(一)分离的主要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主要有:管理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等。

公益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自办的义务教育性质的中小学校、职工医院等。

福利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职工住房及管理机构、企业后勤服务单位等。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川办发〔2016〕98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精神,规范和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全省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强化顶层设计,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政策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促进跨机构、跨地区、跨行业的信息系统互联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医疗健康数据精准汇聚和集成共享,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创新,探索“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新模式、新业态,为全面深化医改、实现健康四川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完成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出台医疗卫生数据管理办法,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并与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已建市、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完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居民健康卡用卡环境改造,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逐步实现全省范围跨机构、跨区域的健康信息、就诊信息共享。

到2020年,建成四川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与基础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医疗、医药、医保和健康各相关领域数据融合应用;推进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建设;基本实现城乡居民拥有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功能完备的居民健康卡;适应四川省情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模式基本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体系初步形成、新业态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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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4]6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7
【实施日期】2014.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川办发〔2014〕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制定的《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7日
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
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为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坚持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内外联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加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强治本与治标、统筹安排与分类指导、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以人才队伍为核心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统筹推进县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2014年启动实施综合改革,2015年巩固综合改革,不断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卫生事业得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配置县域医疗资源。

1.强化功能定位。

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县级公立医院运行和发展保障,确保其履行公益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优化规划布局。

2014年底前,制定全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修订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市(州)要完善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每个县(市、区)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

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推进县级医院能力建设,2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应建立1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8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鼓励建立1所三级医院。

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

制订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措施,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能力建设。

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3.加快社会办医。

完善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鼓励政策,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

实行“非禁即入”,放宽准入条件,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加快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区域规划、医保定点、审批准入、学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政策。

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限制。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对社会办医疗
机构技术、管理、人力资源等对口支援,支持其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推进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二)建立科学的投入补偿机制。

4.巩固取消药品加成。

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

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并及时划拨补助资金,建立长效、可持续补偿机制。

进一步完善医保结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医院要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

县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取消药品加成的“兜底”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5.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2014年下半年启动省、市(州)两级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调整,适当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高值耗材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化验、检验项目价格。

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医用设备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

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6.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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