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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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4]6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7

【实施日期】2014.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川办发〔2014〕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制定的《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7日

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

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为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坚持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内外联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加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强治本与治标、统筹安排与分类指导、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以人才队伍为核心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统筹推进县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2014年启动实施综合改革,2015年巩固综合改革,不断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卫生事业得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配置县域医疗资源。

1.强化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县级公立医院运行和发展保障,确保其履行公益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优化规划布局。2014年底前,制定全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修订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市(州)要完善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个县(市、区)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推进县级医院能力建设,2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应建立1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8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鼓励建立1所三级医院。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制订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措施,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能力建设。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3.加快社会办医。完善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鼓励政策,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实行“非禁即入”,放宽准入条件,拓展社会办医空间。加快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区域规划、医保定点、审批准入、学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政策。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对社会办医疗

机构技术、管理、人力资源等对口支援,支持其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推进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二)建立科学的投入补偿机制。

4.巩固取消药品加成。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并及时划拨补助资金,建立长效、可持续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医保结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医院要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县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取消药品加成的“兜底”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5.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2014年下半年启动省、市(州)两级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调整,适当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高值耗材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化验、检验项目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医用设备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6.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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