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 安 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53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8.27•【文号】公通字[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5月29日以国务院第499号令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制度,改进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实施条例》为契机,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创新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展听证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执行《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要坚持方便申请、积极受理、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情况汇报材料

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情况汇报材料

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情况汇报材料近年来,xx市公安局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大力化解行政争议,有力地推动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机构基本情况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指导各县市区公安局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有专门办公场所,由一名副支队长和两名民警负责该项工作,其中1人取得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案件基本情况1991年1月《行政复议条例》颁布至XX年7月1日改由xx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期间,xx市公安局共审结各类公安行政复议案件601起,其中维持287起,变更16起,撤销92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206起。

XX年7月1日以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全市公安机关公安行政复议案件59起,审结56起,不予受理5起,自行撤回6起,维持29起,撤销4起,法定事由终止审理12起。

二、主要做法强化管理,全力推进。

一是领导重视。

市局党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副市长、公安局长汪治怀多次在全市公安会议上强调行政复议工作,亲自主持市政府行政复议案审会;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上官福令主动听取公安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汇报,经常性过问、听取重点案件汇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党委委员王建伟同志多次调研指导、现场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瓶颈性问题。

全市公安机关自上而下强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完善工作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结合警务规范化建设,细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两人承办案件制度、分级审核制度、集体议案制度及书面审查与直接调查相结合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有效的促进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规范办理。

三是加强督导检查。

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到执法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和执法责任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市局半年考评、县市区局季度考评、科所队每月考评制度,对行政复议诉讼案卷实行100%评查,评查成绩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一把手”政绩直接挂钩。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1、有违法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1、没有违法事实;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1)内部审批;(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2020国考招警考试必备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0国考招警考试必备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0国考招警考试必备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

不服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 议申请管辖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 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情况
( 1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 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 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 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告知范围:不利行政决定 告知方式:书面 告知内容:复议权(救济权)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是法律救济制度 (二)行政复议是层级监督制度 (三) 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质
(一)行政复议是法律救济制度



1. 法律救济制度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 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 权利和权力 right与power (私权与公权) right与right (私权与私权)
临沂复议机关审理分类



市政府审理的案件 1、各县区政府的案件 2、市直各部门的案件 3、县区各政府部门 县区政府审理的案件 1、县区各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 2、派出所、工商所等
(三)在多长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 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9条)(时效) 《广告法》(15日)

公安行政复议

公安行政复议

司法最终原则的 司法最终原则的例外 —— 行政复议终局(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终局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终局(
例如: 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9条第2款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和《中华 条第 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5条的规定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条的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 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 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 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公安部)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公安部)或 条的规定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 .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 主要形式。 书面审查为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 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 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 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 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 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 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 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也可当面听取 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也可当面听取申请 也可当面听取申请 被申请人的意见 意见。 人、被申请人的意见。 区别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所应遵循 区别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所应遵循 开庭审理原则 原则。 的开庭审理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AC
并因此受过处分
D、当事人不信任办案人员的办案能

16
多选
徐某因胁迫顾某(男,现 年14岁)乞讨,被公安机 关发现,现案件正在办理 过程中,顾某父亲顾大某 作为顾某的法定代理人。 徐某欲申请办理该案件的 人民警察杜某回避,下列 哪些情形中,其回避申请
A、杜某曾于半年前因酒后值班被单
位作出纪律处分
B、顾大某对杜某有救命之恩,杜某
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程序违法
提起行政诉讼
A、鉴定人李某应当回避
某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殴 B、如果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要
打他人案中,指派了李某 求李某回避的,公安机关应在二日
为鉴定人,在案件办理中 内做出决定
21
多选
公安机关发现,鉴定人李 某系违法行为人的小学同
C、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是驳回申请 的决定,就不需通知申请人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32
多选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 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 人隐私时,应做到()。
B、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在相应的
案卷材料上表明密级
C、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 人隐私等内容尽量在相关文书上予
BCD
以省略
D、限制或者禁止查阅、复制、摘录
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
违法嫌疑人乘隙偷窃电脑
软盘一张和信用卡一张,
23
多选
根据电脑软盘里面记录的 内容获得受害人信用卡密 码,并在银行自动取款机 上取得200元,根据自动取 款机上的摄像将嫌疑人抓
A、电脑软盘内的密码 B、贮存在电脑内的嫌疑人的摄像 C、信用卡取款记录 D、取款机打印出的取款凭证
AC
获,下列属于电子证据的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正文:---------------------------------------------------------------------------------------------------------------------------------------------------- 公安部公告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68件部门规章(截至2008年5月)进行了清理,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现予公布。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08年5月)序号部门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及令号1《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3月4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公布施行3《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10月12日公安部令第11号公布施行4《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令第13号公布施行5《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9月24日公安部令第14号公布施行6《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公布施行7《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5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发布施行8《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2月21日公安部令第23号公布施行9《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公布施行10《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号公布施行1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2《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9月10日公安部令第31号公布施行1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2日公安部令第32号公布施行14《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3月11日公安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公布施行16《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公安部令第37号公布施行17《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公布施行18《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4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公布施行19《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公布施行2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2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施行2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令第44号公布施行2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24《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号公布施行25《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公安部令第49号公布施行26《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公布施行27《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公布施行2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6月1日公安部令第53号公布施行29《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2日公安部令第55号公布施行30《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57号公布施行31《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5月23日公安部令第58号公布施行32《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施行3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公布施行3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3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11月26日公安部令第62号公布施行36《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公安部令第63号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3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11月2日公安部令第65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3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7月24日公安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3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69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40《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41《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4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9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4年6月9日公安部令第73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4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4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公布施行45《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6月7日公安部令第78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47《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8月18日公安部令第79号公布施行48《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9月17日公安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49《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82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0《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公安部令第8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1《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公安部令第84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5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其施行5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公布施行56《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号公布施行57《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1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58《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5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7年6月5日公安部令第92号公布施行60《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93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61《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9月26日公安部令第94号公布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6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6号公布自2007年12月25日起施行6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6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11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8年2月28日公安部令第97号公布自2008年2月28日起施行65《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66《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2008年3月12日公安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67《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3月18日公安部令第100号公布施行——结束——。

公务员类行政执法资格模拟题2020年(245)_真题-无答案

公务员类行政执法资格模拟题2020年(245)_真题-无答案

公务员类行政执法资格模拟题2020年(245)(总分100,考试时间12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A.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B.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C. 最高国家审判机关D. 最高国家监督机关2. 2.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通过恐吓的手段,胁迫国家机关,以实现其政治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恐怖主义B.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3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C. 认定恐怖组织和人员的机构只有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D.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3. 3.某市发生一起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一名犯罪分子在砍杀路人后,持刀冲向赶到现场处置的民警,被民警开枪击中大腿,倒地不起。

此时,该民警应当()。

A. 继续射击B. 立即停止使用武器C. 立即通知当地检察机关D. 及时对现场进行勘验、调查4.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取缔。

A. 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B.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C.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D.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5. 5.办理行政案件对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中注明。

A. 传唤证B. 询问笔录C. 现场笔录D. 工作记录6. 6.甲盗窃了一辆价值50余元的自行车,3天后又盗窃了一辆价值100余元的自行车,对甲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当分别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合并执行B. 甲的行为是连续盗窃行为,作一个治安管理处罚决定C. 既可以合并处罚,也可以作为一个行为从重处罚D. 对甲应当追究刑事责任7. 7.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公安部在对现行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进行补充、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 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修订)》同时废止。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和少数民族文字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制定。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一二年四月六日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二年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展开全文第三十五条[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条旨】本条是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

【条文释义】期间,是指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事件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

一般而言,法律上的期间可分为两种,即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基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某一法律主体依据职权对某一法律事件进行指定而产生的期间。

期间的计算以时、日、月年为基数。

但是期间开始之时和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即从开始之时、日的后一时、日计算期间,如1日应当从当日的24时也就是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实际发生的时间开始计算。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邮寄送达的以盖邮戳的时间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因为很多法律措施、结果等的执行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节假日是法定休息时间,如将此计算在期间之内势必导致期间缺乏实效和不准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为允分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三十六条[法律文书的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48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48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48号1999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安机关是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是当前加强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复议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复议法有关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对于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8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人民警察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李莹莹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行政处罚、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莹莹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行政处罚、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莹莹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行政处罚、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陕71行终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蒙蒙左昆蒲晨【审理法官】蒋蒙蒙左昆蒲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莹莹;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王月虎【当事人】李莹莹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王月虎【当事人-个人】李莹莹王月虎【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叶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叶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叶【代理律所】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李莹莹;王月虎【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本院观点】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拘留第三人视听资料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经过一审庭审示证、质证,二审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查,本案中,被上诉人丈八路派出所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取证并综合考虑原审第三人王月虎的违法情节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遵循法定程序,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审第三人王月虎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修改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2.12.19【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2019年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派出机构

2019年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派出机构

2019年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派出机构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总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复议、诉讼皆看职权。

(注意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①类型: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②地位: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总是由一些机构组成,即内设机构。

这些内部机构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权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行政权力,如果发生纠纷,理应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公安局内设的法制科、国税局内设的稽查大队,即使其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只能以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公安局、国税局为被告。

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之内或者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理应以实施该行为的内设机构为被告。

如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交警大队、消防局、边防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一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时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如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授权,作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其自己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

此时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理应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三是《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

江西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规范

江西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规范(2008年11月24日江西省公安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第一章受理第一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规范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不包括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内设的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机构。

第二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当登记并于当日转送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一)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三)是否符合行政复议范围;(四)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第五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或者由本机关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转送。

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以口头、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果坚持要向本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接受,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进行转送。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
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4.04.15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9号
•【施行日期】2024.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9号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20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王小洪
2024年4月15日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废止2002年11月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内容介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内容介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内容介绍
钟法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2003(000)012
【摘要】近期,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

该规定共15章205条,主要包括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听证
【总页数】2页(P8-9)
【作者】钟法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略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与完善 [J], 刘爱民
2.公安行政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的新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修改内容的理解 [J], 曾文远
3.公安行政处罚适用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基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修改内容的分析 [J], 曾文远
4.陕西省公安厅举办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讲座 [J],
5.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5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二年十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边防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接受口头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五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公安行政复议事项必需的设备、工作条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复议机关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申请行政复议;(四)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公安边防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对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申请第十七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八条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三)行政复议请求;(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九条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二十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一)申请人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二)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四)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其他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下列时间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知道的时间;(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受送达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送达时本人不在的,与其共同居住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本人指定代收人的,代收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收发部门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有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回证上签署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四)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签收邮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五)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的,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机关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履行期限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履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紧急情况下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不履行的,申请人从即日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执行场所应当登记并在三日内将其行政复议申请书转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限。

第四章受理第二十五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当登记并于当日转送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一)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三)是否符合行政复议范围;(四)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九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对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告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知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被许可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进行。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十三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受理。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第三十五条上级公安机关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机关,并通知申请人。

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即视为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认为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五章审查第三十七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五)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六)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