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岭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岭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浙10行终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公辉吴鸿滨徐后利【审理法官】陈公辉吴鸿滨徐后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清华;吴雪君;金素芬;吴高德;陈某某花;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岭市人民政府;温岭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林清华吴雪君金素芬吴高德陈某某花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岭市人民政府温岭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林清华吴雪君金素芬吴高德陈某某花【当事人-公司】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岭市人民政府温岭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陈法兵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陈法兵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献惠金越陈法兵【代理律所】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岭市人民政府;温岭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原告住宅非专门为老年人居住设计建造的建筑,原告基于“老年人居住建筑"而提出的底层单独一层也要符合日照标准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否则,每个人都可以以家有老人或本人终将迈入老年为由提出并满足该项要求,显然不具有现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鉴定结论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7 69 〕
号
等 有 关 规定
)
,
结 合
台州 实际 经市政府 同意 现通知如 下
,
,
:
一 规 范 农 房 设 计 要 求 、
一 新 建 立 地 式 农 房 的 建 筑 层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
)
3层
檐 口 髙度不 超过
,
5 1 1 .
米 建筑 总 髙 度 指 室 外 地
,
(
坪 到建 筑最 髙点
包 括屋 顶
,
楼梯 间
、
等 不超过 )
1
4 .
5
米
。
确笛建
至
4
层
的
,
由
各县
市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研 究 确 定 并 从严 控 制 。
二 进 一 步 丰 富 建 筑 户 型 打 破 “ 间 ” 的 固 定 尺
(
)
,
寸 鼓 励 农 房按 照 “ 套 ” 设 计 或 者 相 邻 农 房 采 取 套 式 联 ,
,
(
)
、
规 章 的 规 定 可 以 受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城 乡 规 划
,
(
、
)
行政主管部 门委托
予 统 办 以 一 理 。
,
三 国 土 资 源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
)
、
乡
镇 人 民政府
(
)
、 街 道 办 事 处 农 房 宅 基 地 用 地 和 规 划
房建设 的统一管理
建立
,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 市建设局生成时间: 2011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索引号:TZ016-0301-2011-0012 文 号: 台建规〔2011〕248号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收藏】【推荐】 【打印】 【关闭】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台建规〔2010〕4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2011年4月1日前已同意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规划批后管理)。
第三条规划批后管理必须突出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确保按批准的施工图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不含村民建房,下同)进行的以规划验线、批后跟踪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是台州市城乡规划批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片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台政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7日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建项目”)管理,改变原有公建项目分散建设管理的模式,实现公建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和规模化,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更好地发挥公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建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是指市级公建项目统一由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台州市社会发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公司”)履行集中管理项目的建设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公建项目范围是指:经市政府同意,利用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配套的市政、园林等项目,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类别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基本程序:(一)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报市政府同意;(二)市工程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议书等文本编制及报批;(三)市发改委批准项目立项或协助上报项目立项批准;(四)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五)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六)市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验收);(七)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委托调查、论证公告、规划审批、成果确认和公布备案5个阶段。
(一)委托调查阶段。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
(二)论证公告阶段。
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对规划范围的要求,形成规划方案(专项研究应包括交通专项规划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可采取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讨论或书面发函的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组织公众听证,现场公告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建立值班制度。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
(三)规划审批阶段。
根据论证会、评审会、回函意见及公众意见,调整完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成果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物停车泊位第八章城市(建筑)绿地和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间距图示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三条凡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的地段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见附录三)。
编制详细规划用地分类必须划分至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9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用地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进行建设,应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表2-1)的规定执行。
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该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浙江台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培训班举办 仇保兴看望学员并授课
安全事故基础数据库。最大程度利用各地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 ,健全数据采集 、报送 、发布制度 ,统一数据标
准 ,实 现 注 册人 员 、企 业 、工 程 项 目和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数 据 库 之 间 的动 态 关 联 ,实行 住 房 城 乡建 设部 数 据 库 与 省 级 住 房城 乡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数据 库 数 据 信 息 的 同 步 共 享 。要 为监 管 机 构 对 建 设 工程 企 业 、注 册 人 员市 场 准 入 和 清 出提 供 全 面 、准确 、动 态 的 基 础 数据 ;为 政 府 部 门 制定 政 策 提 供 科 学 、客 观 的 依 据 ;为社 会 公 众提 供 真 实 、便
发 展 实 际 ,研 究 制 定 本 地 区住 房 城 乡 建设 系 统 文 明行 业 创 建 工 作 的 实施 办 法 ,力 争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每 个 省 ( 、市 ) 两 个 以上 行 业 建 成 群 众 公认 的省 级 文 明行 业 。 要 加 强 与 省 ( 、市 )文 明 办 的 沟通 协 调 ,主 动 争 区 有 区 取 各 方 支持 。 同 时 ,要 认 真 总 结创 建 工 作 经 验 ,逐 步 建 立 起 既 体 现 时 代特 色 、又 突 出行 业 特 点 ,既有 利 于 行 业 管理 、 又 能调 动职 工群 众 广 泛参 与 的 文 明 行业 创 建 工作 机 制 。
少 数 人 先 富 的城 镇 化 到 社 会 和 谐 的城 镇 化 。 仇保 兴 指 出 ,上 述 6个方 面 的 转 型 既 是 新型 城 镇 化 的 核 心 内 容 ,也
是生态城规划建设的关键 。有 的发达 国家在转型过程 中仅节能减排就提供了 6% 以上的 G 0 DP增加值。由此可 见 ,新型城镇化给我 国带来的新机遇就是 :城 乡环境最优美的协调发展模式 、全球最具竞争力的城市群和创新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1]12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1〕122号)建筑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也是我市的支柱产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不断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走质量兴业、名牌兴业、人才兴业、科技兴业道路,切实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转型升级(一)支持总承包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
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我市转制工业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
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交通、水利、港航、铁路、电力、钢结构、智能化等专业施工能力,进一步做专做强,涉及建设部门和各专业部门资质审批的,给予优先考虑。
逐步形成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企业为依托的市场构架。
(二)设立资质升级奖。
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3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10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5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拓市场(一)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形成年产值超5亿元规模市场的,建设、财政、税务、人力、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提供开拓市外市场需要的帮助与支持。
建立市外市场政府推介机制,组织本地优秀建筑业企业赴国内外新兴建筑市场召开推介会,宣传台州建筑业,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管理部门的沟通。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13〕382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行为,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3年7月31日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7〕21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修改时,凡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或者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2.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工程勘察补勘或者施工勘察;3.设计文件在建设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型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改变建设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2.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包括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3.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4.改变建筑节能专项设计;5.改变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设计;6.改变基础型式(包括桩型)或者地基处理型式;7.改变主体结构体系,或者改变主要结构上的作用(荷载);8.改变主要结构受力构件(包括构件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9.因桩基或者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需要设计进行加固处理。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台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18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一、《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叠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44平方米,联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80平方米”。
二、《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商业、办公建筑每个分割单元产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产权分割单元在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中予以明确”。
三、《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1《名词解释》中,第15点“联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联排排屋,是指三户及三户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从底层到顶层均为一户)且层数不大于三层”;第16点“叠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叠排排屋,是指三个单元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每单元从底层到顶层为两户,上下叠放且层数不大于五层”。
四、《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4《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中,第5行和第6行内容明确如下: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1日。
台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台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规划分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研究,现将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住宅内部通高功能设置(一)住宅不宜设置户内通高空间。
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1.排屋、别墅;2.高层住宅的顶上两层,其余楼层均不得设置;3.多层跃层式住宅。
(二)通高空间的设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通高部分按照自然层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1.每户只能1个起居室(厅)设置通高,且通高高度不得大于两层;2.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底层室内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20%,且不得超过25平方米;3.跃层部分应当布置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跃层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面积。
二、关于住宅飘窗、设备平台等设置管理(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允许设置飘窗,其他空间不得设置飘窗。
(二)设备平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应当设置在主体结构外,必须是对外敞开的室外平台,且不得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连通。
2.套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3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5平方米。
否则按照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指标。
(三)高层住宅除顶上两层外,不得设置通高阳台、错层阳台和花池、花架等装饰构件。
(四)住宅不得设置不符合建造和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等。
(五)住宅标准层及屋顶不得设置无实际使用功能的造型柱、片墙、连梁、构架等。
(六)住宅户内不得设置通往公共屋面的门、楼梯。
设置窗户时,窗台高度不得低于0.9米。
三、关于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规划管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商业网点、酒店除外)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一)不得采用公寓、排屋、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不得设计成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应当采用公共走廊式或者大空间布局,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置。
《台州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实施意见》
《台州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实施意见》台州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促进台州市规划管理的规范化,提高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的科学性,特发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条件。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时出具选址通知书。
第七条选址通知书和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包括规划总规划用地、净用地面积、代征用地面积)、用地性质。
(二)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容积率(建筑规模)、建筑密度等。
(三)建筑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距离等。
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中,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及其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视线景观走廊、航空港、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规定建筑总高;对裙房、主体建筑或者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也应当明确。
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距离,应当符合《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要求。
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四)道路交通设计要求,包括道路红线、道路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意见征询稿)
等的日照计算范围内)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文 教、卫生类建筑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第十二条 低层、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 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 的建筑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5 倍(在旧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3 倍);当建筑朝向偏东 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 1 换算。
(三)当基地北侧界外为已建设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 分析对象和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 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 5 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 不小于 7 米,超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 10 米。
(四)当基地界外为河道、绿化、高压走廊、历史街区等特 殊建筑物时,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 定。
第五章 地下空间
第二十五条 地下建(构)筑物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 制:地下建(构)筑物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 0.7 倍,且不小于 5 米;若按上述规定,后退规划建设用地界线距离
— 10 —
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 应的技术论证,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 3 米, 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线。
第六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城市建设用 地适建表》(见附表 1)的规定。附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1—
由台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 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关系、垂直关系。当既非 平行也非垂直关系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1 / 252 / 25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 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 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期刊名称】《台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9【摘要】台政办发[201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29日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浙江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总页数】13页(P27-39)【关键词】停车泊位;人民政府;建筑高度;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台州市;城乡规划;建筑管理【作者】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D927【相关文献】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现代服务业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2016年10月28日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9日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管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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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①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该点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米。
第十条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建筑与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与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二)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表二)的标准控制。
(三)建筑平行布置,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被遮挡居住建筑不论是低层、多层或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均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2、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可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四)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考虑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无论在旧区或新区的加层或拼接部位,日照间距须按1:1.2H计算。
第十一条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人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和中、小学的普通教室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区不少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当建筑朝向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按表1。
(二)其它布置形式按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1.3倍控制。
(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低、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平行布置时,应同时满足间距和日照分析标准。
(二)平行布置,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还应按如下标准控制:1、当遮挡建筑为点式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时可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2、当遮挡建筑为条式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和中、小学的普通教室的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的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米。
(二)低层与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三)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侧向间距应满足消防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各类建筑与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日照要求。
(一)居住类日照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按照国家建筑气候区划Ⅲ气候区的大城市标准控制:1、城市新区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2、旧区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3、老人公寓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二)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按以下日照标准控制:1、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2、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3、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第十七条日照分析的具体规定按《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台建规〔2008〕94号)执行。
第十八条出现本章未列情形,又属于日照分析对象的,不论低、多、高层均以日照分析为准。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十九条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等国家有关规范外,还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
第二十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其离边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3米,后退基地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东、西、南边界均不少于7米。
(二)当基地北侧界外为规划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2。
当基地北侧界外为规划的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少于7米。
(三)当基地界外为规划道路、河道、绿化、高压走廊时,建筑与基地边界的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四)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
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
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2执行。
表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第二十二条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5米,并应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五条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 1.5米35千伏3米110千伏4米220千伏5米500千伏8.5米第二十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三十条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
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台阶、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6的范围内安排。
第三十一条地下建(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5米。
(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第五章建筑高度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
第三十四条在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周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详细规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