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与宪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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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与宪政的关系
摘要:宪法,从阶级关系的角度讲是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政治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法治国家中,起着基石的作用。宪法是宪政之纲,宪政又叫作立宪政治,立宪主义。宪政是宪法的现实化,实践化。宪政应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石,以保证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但宪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宪政的贯彻落实,并不意味着民主政治的实现,历史中并不乏以宪法之名愚弄百姓民主之例。因此当宪法颁布之后还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以保证宪法的贯彻落实,人民权利的实现,国家权力的合规运行。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本篇文章就此略谈司法审查与宪政的关系
关键字:宪法(constitution)宪政(constitutionlism)
司法审查违宪审查
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法治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由于依法治国实际上即依宪治国,因此宪法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也称立宪政体,他是宪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概念。正如宪法概念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价值和实践模式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也呈现出多样性。
(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美国,法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为民主事实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因此从政治角度讲,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二)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宪政应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石,以保证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三)宪政的基本内涵
1宪政与民主政治
宪法与近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内容。众所周知,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没有近代人民争取民主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政。
2宪政与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
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有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之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3宪政与人权
宪法是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证就只能停留在宪法条文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现正就是法定人权向现有人权转变的关键。
总而言之,宪政是宪法的实践,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二、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就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一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本人看来,在现阶段中国司法审查等同于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是否违宪的基本制度。《新编法学词典》也将违宪审查词条解释为“违宪审查”亦称“司法审查”。故此下文用违宪审查代替司法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违宪审查的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查
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宪政体制
现行宪法所确定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现行宪法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表明,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具体的、广泛的。为了保障人民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活动的监督权,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使宪法第41条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并且使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和制度的保障。所以,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从制度上完善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权实现方式,推进了宪政体制的建设。
2、强化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所行使的审判权是独立于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
政管理权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不得用行政管理权来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我国建立的司法审查制度充分体现了宪法上述规定的精神。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案件时,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行使包括受理权、取证权、审理权、裁定权、判决权以及强制执行权等司法审查权。人民法院在行使上述司法审查权时,作为司法审查相对人一方的行政机关不能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行政管理权来对抗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或者是不服从或者是阻碍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这样,就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涉,保证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独立性。
3、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应该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来达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国家公务员应该是人民的勤务员,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然,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事务面广且情况复杂,加上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和自身的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时难免不会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从制度上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使遭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的法律救济。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使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