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目标下的司法审查制度-最新年精选文档
宪政目标下的司法审查制度所谓宪政是指一个国家把宪法真正当成万法之首把它作为全民的权威物,作为治国的权威。
宪政的实现不仅要求一国的国民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一国的立法机关有大量的立法成果,而且要在法律的实现上树立宪法的权威,其重要的保证就是有完善而强化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司法审查制度概述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即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定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制度的创设及发展有自然法理论思想基础和渊源,并和普通法的法治传统相结合,早在17世纪英国的大法官Edwardeoke在一案件中就提出自然法作为根本法其地位优于一般的制定法,而一般制定法如果与自然法相违背,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审查,这种观点奠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此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美国的制宪者都对司法审查制度进行过论述和实践,为这一制度的发展、完善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欧美主要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模式: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大法官马歇尔称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
自此,司法审查制度对美国宪法权威性的确立起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联邦法院已成为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
而且各州法院也负有司法审查的职能,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包括公众权利的确定与维护,总统权力的界定,对行政决定引起的诉讼等。
德国模式:德国成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审查违宪情况,在诉讼中无论是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发现适用的法律与宪法不符时均可要求中止诉讼向专门法院提出合宪性问题。
宪法法院除作出宪法解释还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法国模式:法国奉行立法不得干涉原则,因此法国由议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维护宪法实施。
法国的宪法法院审查范围比较窄,性质与功能都与美国、德国不同。
英国模式:英国是受制于由17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所确立的“议会至上”的原则,在此原则下,法院只是执行议会的法律而无权对议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违宪审查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违宪审查制度1.简述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区别与联系。
答: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是三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不能等同。
(1)宪法监督包含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因而三者是一种包含关系,都是为了维护宪法的实施,防止违宪行为的产生。
(2)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司法审查的区别和联系①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不同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a.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为前者的一部分。
b.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所有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c.从形式上看,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抗议活动等不具法律意义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都具有法律意义。
②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a.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是其中一类。
b.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一致。
2.简述违宪审查制度对宪政体制的功能。
答:违宪审查制度对宪政体制的功能主要包括:(1)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为宪政建设提供政治条件。
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能够促使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纳入法制的轨道,而宪法和法律均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违宪审查制度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
(2)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树立尊宪、崇宪、维宪的宪法文化和宪政观念,为宪政建设提供思想条件。
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使宪法的实施,从而保证公民权利的行使,使公民了解和认识自己的权利,逐步增强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培养强烈的权利观念。
此外,通过宪法的实施使国家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样,才能树立宪法权威观念、权力制约观念。
而宪政观念也主要包括宪法至上观念、公民权利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所以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为宪政建设提供了思想条件。
宪法的起源和司法审查
宪法的起源和司法审查我们以美国宪法的起源为开端,然后思考我们为什么在宪法性法律的研究中如此重视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这项任务的第一个专题是由美国国家档案和文件管理局推出的“一个更加完美的联邦”。
它提供了会议的一个简短说明,在这个会议上,制定宪法以及确保国家是赞成还是反对宪法进行的深入辩论。
它也能解释为什么一经它的批准十修正案(权利法案)被迅速地加进宪法。
约翰马歇尔担任1801——1835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主法官。
在这个美国早期的关键阶段他对美国宪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
他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观点是“司法审查”思想的划时代的先例学说,这个思想是法院有权废除违法宪法的立法或政府行动。
马歇尔这样判定法院有这个权力的观点?他的观点有说服力吗?这个任务的最后一项是一个来自理查德波斯纳法官所写的法律评论文章的一个简短摘要,他是美国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是一个作品非常丰富和受人推崇的写作家和思想家。
他论述了我们将在这学期讨论的诸多问题中为什么没有真正的“对”或“错”。
一个更加完善的联邦:美国宪法的制定1787年5月25日。
新鲜蔓延的尘埃覆盖了宾夕法尼亚州众议院前的鹅卵石路上,保护着来自过往马车和牛车里的声音中的人们。
警卫站在入口处确保那些好奇的人保持一段距离。
宾夕法尼亚州的金融革命家罗伯特莫里斯打开了在乔治华盛顿将军任期内制宪会议提名的程序。
投票是一致通过的。
因为礼仪谦逊的特点,将军表达了对如此威严的机构缺少资格的歉疚和他可能在审议中出现的错误表示道歉。
对许多人聚集,特别是许多小的,孩子气的外表的人,36岁来自维吉尼亚州的代表詹姆斯麦迪逊,这位将军很少出现在会议上,因为杰出的华盛顿给了这次集会的重要性和合法性,但是他是否参加这个会议曾今是个痛苦的决定。
这个国家的创始人几乎都在家中。
还有风湿病,失去兄弟的痛苦,被忙特弗农收养,还有怀疑这个会议是否能够很好的开完或者哪些高人将参加,华盛顿因此延迟了参加的邀请好几个月。
比较政治制度复习资料要点
比较政治制度复习资料1、名词解释(1)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狭义主要指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2)比较政治制度:就是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古今中外不同类型政治制度的个性进行对比,借此,发现不同政治制度的个性和共性。
(3)宪政:宪政是以良宪为前提,民主为基石,法治为载体,人权实现为宗旨的一种政治理念、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即有限政治,即以宪法规定政治权力、国家政府、公共领域与社会生活、公民、私人领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宪政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国家公共权力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4)政治文化:是人们“对于政治体系及其各个部分的态度,对于在该系统中自我角色的态度。
”(5)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6)间接民主制:是指公民通过特定的形式指定特定人员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公民的代表或其代表的代表是国家事务的直接管理者,而公民则凭借自身对其代表的监督、罢免等权利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7)代议民主制:代议民主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它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8)法治:就是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完全受法的约束,政府机关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一切公民都是权利的主体,并受法律的保障。
(9)国家结构制度: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
国家结构制度则不仅包括国家整体与部分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处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也包括这种关系模式的制度安排及具体形式。
(10)国家元首:在形式上是最高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和国家在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
(11)司法:司法,简而言之,就是法的适用或执行,也是司法活动的简称。
具体而言,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的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
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法治与宪政的关系法治与宪政的关系我们从被当代人广为接受的角度来定义宪政和法治:宪政是建立在宪法至上、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及保障个人权利基础上的政府体制,而法治则是以法律的至上性(包括法官在一定限度内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一种法律体系;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对政府权力构成透明的、稳定的和理性的约束。
在这个定义下,宪政与法治具有双重关系。
一方面,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另一方面,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
事实上,宪政恐怕是人类所知道的实现一定程度法治的惟一途径;同时,宪政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
第一,宪政是自由主义的制度化实现。
宪政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建构和规范政府权力,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实现有限(但又有效的)政府和个人自由的理念;法治就是这一系列安排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法治的一个核心涵义是“限制性”。
在一个法治国,法律对人(尤其是当权者)的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从而成为宪政框架下规范政府行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第二,宪政体制(尤其是宪政框架下的法治)不仅约束了政府的任意权力,也提升了政府决策的理性。
分权制衡、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高级法理念等等,都有利于防止公共决策被冲动、情感、局部利益和短期不理性所腐蚀。
法治使人们(包括政府官员)按照长远利益和理性来行事。
从这一角度讲,法治一方面限制了政府的任意权力,另一方面使政府更理性和有效,同时更加取信于民。
第三,虽然宪政体制并不完美,但它提供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制度框架,使得公民个人和社会整体的不同要求可以在其中进行和解、妥协和释放。
例如,宪政体制容许不同利益的存在并通过自由民主过程使之和解和释放,而不对这些利益的合法性进行预先设定,这样就避免了未解决的利益冲突的积累,避免大的动乱,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宪政概念
宪政概念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先给你看几种: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
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现代主张法治的国家所普遍采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在法治社会司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的重要措施,它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即将加入WTO,而世贸组织的有关文件中也提到了司法审查原则,因此我们也存在一个是否采纳司法审查制度,从而与世界接轨的问题。
鉴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审查的概念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迄今为止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仍然存在着争论,但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1].当然,各国因为宪政体制、历史和文化传统、社会经济情况等的差异而导致了其采取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形式、内容、审查对象及作用范围等方面仍不完全相同。
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采用广泛地影响着社会政治生活各个领域,因此它事实上已不是一项单纯司法制度,而属于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范畴。
(一)司法审查与与违宪审查,所谓违宪审查,是指有权审查违宪的国家机构对任何违反宪法的立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团体所实施的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的审查。
我国不少学者认为,司法审查实际上就是指违宪审查[2],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从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来看,确实是由司法机关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宣告违宪的立法无效或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然而,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司法审查包括了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各种行政行为等的审查。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包括了违宪审查。
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生(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发展起来的现代司法审查制度,以违宪审查作为其重要的标志和特征。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Ξ———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强世功本文对围绕齐玉苓案形成的宪法司法化讨论进行分析,展现了法律人就“宪法司法化”问题所形成的两个话语悖论:其一,宪法司法化究竟是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司法判断过程,还是对成文法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其二,“认真对待宪法”究竟是对待抽象的宪法理念还是具体的宪法文本。
由于多数论者采用了法律政策学的话语策略,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真正的宪法缺场了。
这些悖论暴露出法学家在推进宪政时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变法心态和文人政治与宪政本身要求的宪政神圣权威之间存在着冲突,另一方面,宪法的司法化与宪法的政治化存在着紧张。
为了克服上述悖论与困境,应采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来取代法律政策学的方法。
因为法律解释学不仅展现了法律的智慧,而且由于它坚持遵从权威、审慎节制而成为宪政改革应当遵循的政治美德。
关键词 宪法司法化 宪政 法律政策学 法律解释学 公共知识分子作者强世功,1967年生,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 100871)。
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以下称“齐玉苓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以下简称“宪法”)中公民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引发“宪法司法化”的讨论。
尽管这样的讨论集中在话语层面,但是,如果不是将话语理解为一个反应性的社会表达,而是理解为一种建构性的实践,一种与“非话语实践”相对应的“话语实践”,那么,这个案件的讨论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宪法的理解,培养整个社会的宪法意识,而且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宪法时代的到来,这样的讨论有助于我们思考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结构,尤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在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问题上复杂的关系①。
一句话,该Ξ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
当然,本文的可能错误由作者承担。
① 随着法治的进展,中国的改革将会迎来一个“宪政的时代”。
宪法法院的经典案例审视权力界定与宪政监督
宪法法院的经典案例审视权力界定与宪政监督宪法法院是国家最高法律机构,负责审查政府和立法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在行使审查权的过程中,宪法法院经常面对各种复杂的案例,这些案例往往关乎国家权力的界定和宪政监督的实践。
下面将通过几个经典案例来审视宪法法院在权力界定和宪政监督方面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关于权力分立的案例。
在某国宪法中规定,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必须相互独立,相互制衡,以维护国家政治体系的平衡。
一次,政府提出一项法律修正案,明显侵犯了司法独立。
宪法法院接到了有关这项修正案的申诉,最终裁定该修正案违宪。
这个案例体现了宪法法院在权力分立方面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司法独立权。
其次,让我们关注一下有关宪政监督的案例。
在某国,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行使必须遵守宪法,并且规定了一定形式的宪政监督机制。
一次,某政府提出了一项涉及基本人权的政策,引发了广泛争议。
宪法法院在接到相关申诉后,审查了政府的政策是否符合宪法,并做出了裁决。
这个案例展示了宪法法院在宪政监督方面的重要性,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最后,让我们探讨一下有关法律解释权的案例。
在某国,宪法法院具有对宪法解释的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一次,某政府针对一起涉及宪法解释的案件提出异议,认为宪法法院的解释不符合宪法规定。
经过审查,宪法法院最终维持了自己的解释,并对相关政策做出了调整。
这个案例展现了宪法法院在法律解释权方面的重要意义,为宪法的实施和执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宪法法院在权力界定和宪政监督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经典案例的审视,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宪法法院的作用和影响。
希望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宪法法院能够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国家政治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宪法解读宪法与司法审查
宪法解读宪法与司法审查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律文件,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机构的运行规则。
然而,宪法的具体内容可能存在多种解读,而宪法解读宪法的过程,以及司法审查的实践,对于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治在社会中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宪法解读的重要性宪法作为一部具有普世性和权威性的法律文书,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然而,宪法只是一个框架,它并没有包含所有的具体细节和解决方案。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和运用宪法,对宪法进行解读就变得至关重要。
首先,宪法解读对于确保宪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宪法材料和相关历史背景的研究,人们可以对宪法的原意和目的进行解读,并在实践中进行运用,使宪法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和指导原则。
其次,宪法解读有助于协调宪法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宪法的某些条款可能会出现灰色地带或争议。
通过解读宪法,可以根据当代社会的需要,对宪法条款进行解释和适应性调整,以保持宪法与社会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最后,宪法解读有助于维护公民的权益和基本自由。
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通过对宪法的解释,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同时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依法行动。
二、司法审查的重要性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政府颁布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行为。
司法审查的目的是确保政府的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确保政府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从而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在司法审查中,宪法是最高的标准。
司法机关在判决案件时,必须参照宪法进行判断,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裁决。
这种司法审查的方式,保证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在执行职权时遵循宪法的规定,确保了宪法在社会中的具体实施。
同时,司法审查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司法审查则可以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犯。
司法机关通过审查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尊重公民权利、合法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从宪法到宪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从宪法到宪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一、引言可以不夸张地说, 20 世纪是司法审查的世纪。
〔1 〕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在目前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基本法)文本中,已有160多个文本规定了某种形式的司法性质的宪法审查制度,而除了美国( 1803 年) 、印度尼西亚( 2003 年) 、阿富汗( 2004年) 、伊拉克(2005年)等极少数国家之外,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审查制度都是在20世纪建立的。
如果说司法审查是宪法规定获得落实的制度保障,〔2 〕那么从宪法到宪政的根本转变确实构成了20世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并且有理由相信这个趋势将持续到21世纪。
这篇文章通过比较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以及某些国家的制度运作,探讨了司法审查在世界范围的现状、模式和发展趋势,重点是司法审查制度在新兴宪政国家的发展。
近年来,我们比较多地关注了诸如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宪政制度。
这是十分正常乃至必要的,因为如本文以下所示,这些国家的宪政制度确实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设计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范本。
同时,这些国家的宪政运行通过判例制度完好地记录在案,加上本国学者的梳理、总结和提炼,很容易为我们这些“外来人”所掌握。
然而,这些国家毕竟只是少数或许不那么具有代表性的个案,且由于历史文化和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未必对中国的宪政建设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要了解司法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全貌,我们必须放开眼光,将研究视线转移到发达国家以外的宪政转型国家。
事实上,和发达国家相比,这些国家的发展水平和中国更接近,因而其宪政经验往往更具有借鉴性和说服力。
当我们看到印度、巴基斯坦、尼日利亚的法院有声有色地实施着司法审查,而这些国家的人均GDP并不比中国高,“经济发展水平低”之类的论点或许不应该再成为拒绝司法审查的理由。
当然,对这些国家的研究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它们不仅数量多、变化快、语言差异大,而且由于不少国家的宪政发展过程中夹杂着政治斗争等各类非法律因素,很难给予其纯粹的法理概括,但是这些困难并不能否定研究的必要性,更何况研究难度已因为网络等现代交流技术的发展而大大降低了。
宪政司法与司法宪政
宪政司法与司法宪政宪政司法与司法宪政一中国司法改革与宪政建设积极推进当前,从宪政的构架审视司法改革,和从司法的进路探索宪政建设,同样是有意义的。
宪政司法,着眼于保障司法的宪政性以及司法运作和司法改革的宪政主义视角及其宪政意义。
司法的理想模式和改革方向应当是“宪政型司法”。
应当建构一个充分体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理性司法体系和营造一个充分体现民众价值需求的宪政司法形象,而且,司法运作和司法改革应当在一个国家基本宪政架构之内展开,司法权力的行使和司法改革的进行必须获得合宪性和宪政支持,维护民主与人权的宪政使命。
“宪政司法”可为司法运作与司法改革提供宪法保障及宪政指引,实现司法治理以及社会整合,保障司法民主与司法结构合理性。
司法宪政,则极力探索和倡导宪政建设的司法进路,以司法改革为宪政建设的契机和突破口,在宪政建设中导入司法运作的理性特质和优越因素,发挥司法的宪政功能以及司法改革对宪政建设的意义。
“司法宪政”是宪政建设的较佳路径选择。
一方面,司法运作的客观中立立场、法治主义、程序理性、主体理念以及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正是宪政建设所需要的;司法改革所致力的司法公正保障、良法秩序的司法实现、民主司法与司法民主的实现、民众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以及司法腐败防治等等目标,也是宪政建设本身所追求的;另一方面,司法改革以及司法运作中的宪政建设本身就作为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步骤,司法改革的推行将大大增进国家的宪政事业,成为宪政改革的突破口。
“司法宪政”可为宪政建设提供司法与法治路径选择,实现宪法权利与宪政民主,保障法治化和宪政程序理性。
二在一个法治与宪政的时代,司法与宪政形成一种互动。
从历史的视角考察,这种互动关系颇为显著。
一个国家司法制度与司法权力的配置及运作,往往是从宪政建构和宪政改革开始的,并从中获得合宪性与正当性;司法的运作与实践又从不同程度增进宪政构架的巩固和完善,实现宪政的各种价值预设;一个国家的宪政构造中总免不了对司法权及司法制的创设,司法运作作为宪政的重要实践形式之一,日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宪政状况良好与否的显著标准。
司法审查与宪法纠纷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动力
司法审查还关注行政程序的合法性,确保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 时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矛盾化解
通过司法审查,合理解决涉及公 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纠纷,有效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公正裁判
司法机关在宪法纠纷中保持中立地 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案 件的公正裁判,增强社会公信力。
明确宪法解释的主体
确立宪法解释的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负责宪法解 释工作。
规范宪法解释的程序
制定详细的宪法解释程序规则,包括提起、受理、审议、决定等环 节,确保宪法解释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加强宪法解释的实践探索
鼓励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积极引用宪法条款,通过实践不断丰富 和完善宪法解释的内容。
司法审查与宪法纠纷推进法治进程 的重要动力
目录
• 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 宪法纠纷的解决机制 • 司法审查在推进法治进程中的作用 • 宪法纠纷对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
目录
• 司法审查与宪法纠纷的互动关系 • 完善我国司法审查与宪法纠纷解决机
制的建议
01 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司法审查的定义与功能
司法审查定义
司法审查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立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及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
司法审查功能
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国 家建设。
司法审查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与早期发展
司法审查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 中的“自然正义”原则,后在美 国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宪法纠纷的类型与特点
类型
包括宪法诉讼、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等。
法律的司法审查和合宪性
法律的司法审查和合宪性法律的司法审查和合宪性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对立法行为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而合宪性则是指法律和行政行为符合宪法的要求。
一、法律的司法审查法律的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对立法者的立法行为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首先,法院会对立法行为的形式是否符合宪法要求进行审查。
即法律的制定过程是否符合宪法要求,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
例如,在一些国家的宪法中规定,法律的制定必须经过国会的讨论和表决,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如果立法程序违反了宪法规定,法院有权对相关法律进行无效裁定。
其次,法院还会对法律的内容进行审查。
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如果法律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法院有权对其进行无效裁定。
例如,某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某法律对言论进行了过度限制,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法院可以判决该法律违宪。
此外,法律的司法审查还包括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审查。
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的审判。
如果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违反了宪法或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无效。
二、法律的合宪性法律的合宪性是指法律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相适应,符合宪法的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宪法往往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因此,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遵循宪法的原则和价值观,才能具有合法效力。
法律的合宪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法律必须符合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通常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人权保障等。
法律在规定行为的时候,必须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
其次,法律必须符合宪法所规定的原则和价值观。
宪法通常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如国家的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等。
人民自己:人民宪政主义与司法审查
定 ,或用裁 定书驳 回异议 。对认 可异 议或驳 回异议 的裁定 , 方 当事人及 其法 定代理 人或 者对方机 关有 对
权在 五 日内向上 一级 人 民法 院上 诉或抗 诉 ,上一 级人 民法 院宜在 十 日内作 出维持 原裁 定 、驳 回上 诉 、 抗诉 的裁 定 ,或 者用裁 定 书撤销 原裁 定 ,指 定对案 件具 体进 行一 审的法 院 。此 间,除特 别紧 急的 情形
有 着与 现在截 然 不 同的看 法 。“ 民主权 ”不 是一个 抽 象的历 史概念 ,“ 民主 权 ”的概 念也 不仅仅 是 人 人
一
个在 竞选 辞 中使 用 的修 辞手 法 。宪法 意义 的 问题 曾引起 激烈 的公 开辩 论 ,政 府 的行动 也 曾受 到过 欢
迎 或抵 制 。美 国人 曾将 宪法视 为他们 日常生存和 生 活 的一部 分,他们 在法 律 以及政 治意义 上 的主权是
以及相 关 审判 行为 的合法 性、合 理性等 内容 , 有权变 更 、解 除 、撤 销或 维持接 管前 的相应 审判活 动或 也
审判行 为 。
刑 事诉 讼审 判管辖 权异 议制度 ,昭示 了程 序正 义 、被 告 人权利 保护 以及 公平 审判等 一系 列刑事 诉 讼所追 求 的 目标 和 理念 , 作为 刑事诉 讼程序 中对被 告人 来说 一个最基 本 的制度 , 律绝 不能 因为它 “ 法 捣 乱 ”而规避 对它 的设置 。笔 者相信 ,当今在 建设社 会主 义 的和 谐社 会理 念下 ,在法 律人 共 同关注和 推 动下 ,在刑事 诉讼法 的修 订 中一 定会设 计 出符 合我 国国情 的审判 管辖权 异议 制度 。
使 ,有利 于被 告人 及辩护 律师在 掌握 全部 案情后 、有 充分 的把握 和证 据提 出 。既保证 刑事 诉讼活 动及 时进行 ,又保 障人 权 、保 证 司法公 正 ,确 保刑 事诉讼 过程 顺利进 行 。陈光 中主 编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事诉讼 法再修 改专家 建 议稿 与论 证》第 4 0条规定 ,在 正式 开庭之 前提 出 。④ 也 有学者提 出 “ 在法 院
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司法审查(终稿)
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和司法审查讨论题目:什么是“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的“刚性”或“柔性”对于司法审查而言有什么含义?关键词:司法审查刚性宪法柔性宪法中国司法审查(一)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和司法审查要明白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对于司法审查的含义,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和“司法审查”。
下面,我们对这三个概念做简单的了解。
刚性宪法(rigid constitution)与柔性宪法(flexible constitution)是以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难易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这一划分标准源于英国著名法学家詹姆斯.布莱斯(James Bryce)于1901年所著的《历史与法学研究》(又名《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
在此书中,他首次提出了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1.刚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较之一般法律严格的宪法。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的宪法。
刚性宪法可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修改宪法由普通立法机关进行,但批准权则由其他机关行使,如美国联邦宪法的修正案可由国会提出,但须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议会的批准。
第二,修宪机关与普通立法机关相同,但在修宪程序上与普通立法程序不同。
如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在修宪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修宪机关和修宪程序均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立法机关和立法程序。
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均属于刚性宪法之列。
因此,我国学者多数认为,在成文宪法中“只有一条规定其修正手续与普通立法不同,才可以叫作刚性宪法”,“宪法若无明文规定修正方法,则其修正手续应依普通立法手段,而可以视为柔性宪法。
司法审查捍卫宪法的最后一道防线
通过加强司法审查,我们有效推动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减少了不当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现 象,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及挑战应对
面临的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审查将面临更加复杂和多元化的挑战,如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法律环境的变 化等。
发展趋势
未来,司法审查将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统一,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推动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制 度的衔接和协调。
03 司法审查在捍卫宪法中作 用体现
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宪法权威
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通过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及时纠正和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确保国家法 制的统一和宪法的最高权威。
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合宪性监督,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确 保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建立健全司法审查公开制 度,确保审查过程和结果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
加强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司法审查过 程,提供意见和建议,促 进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合 理性。
强化媒体监督
发挥媒体在司法审查中的 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和评 论相关案件,提高公众对 宪法问题的关注度。
完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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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在宪法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司法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司法机关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 性进行审查,确保宪法得到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维护法治统一和尊严
维护法治统一
法治统一是指国家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性和一致性,要求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相互 衔接、协调一致。司法审查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 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宪法学中的司法审查问题研究
宪法学中的司法审查问题研究在宪法学领域中,司法审查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其他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限制。
本文将分析宪法学中的司法审查问题,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权力制衡、宪法保障和合宪原则。
权力制衡是现代宪政理论的核心之一,旨在确保各个政府机关的权力不能超越其职权范围,以防止滥用权力。
宪法保障是司法审查的基本前提,它强调宪法的约束力和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合宪原则是司法审查的指导原则,要求判断行政或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及方式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审查和特殊审查。
一般审查是指法院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的常规审查,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特殊审查则是针对特定情况下的司法审查,例如对宪法修正案或紧急状态的审查。
司法审查的方式主要有准予或禁止的审查、合宪或不合宪的审查以及逐项或整体的审查。
准予或禁止的审查是判断行政或立法行为是否违背宪法规定,以决定是否作出裁决。
合宪或不合宪的审查是判断行政或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标准。
逐项或整体的审查是对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不同部分进行分别审查或整体审查。
三、司法审查的困境与挑战司法审查面临着多种困境与挑战。
首先是司法独立问题。
司法审查需要法院独立行使审查权力,以保证其公正性和中立性。
然而,在某些国家,司法独立受到政治干预和外界压力的影响,导致司法审查的结果可能受到质疑。
其次是权力滥用问题。
司法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和立法行为不滥用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力滥用的认定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主观性。
此外,司法审查还面临着领域扩张的挑战。
随着司法审查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宪法学者和法律实践者在界定什么是可以审查的问题上产生分歧。
这种领域扩张可能导致司法审查的权力过于强大,从而对其他政府机关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四、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与对策随着宪法学领域的发展,司法审查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得到认可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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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与宪政的关系摘要:宪法,从阶级关系的角度讲是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政治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法治国家中,起着基石的作用。
宪法是宪政之纲,宪政又叫作立宪政治,立宪主义。
宪政是宪法的现实化,实践化。
宪政应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石,以保证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但宪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宪政的贯彻落实,并不意味着民主政治的实现,历史中并不乏以宪法之名愚弄百姓民主之例。
因此当宪法颁布之后还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以保证宪法的贯彻落实,人民权利的实现,国家权力的合规运行。
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
本篇文章就此略谈司法审查与宪政的关系关键字:宪法(constitution)宪政(constitutionlism)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法治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
由于依法治国实际上即依宪治国,因此宪法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宪政的概念宪政也称立宪政体,他是宪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概念。
正如宪法概念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价值和实践模式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也呈现出多样性。
(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美国,法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为民主事实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因此从政治角度讲,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二)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宪政应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石,以保证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三)宪政的基本内涵1宪政与民主政治宪法与近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内容。
众所周知,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没有近代人民争取民主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政。
2宪政与法治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有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之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
3宪政与人权宪法是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证就只能停留在宪法条文静态之中。
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
现正就是法定人权向现有人权转变的关键。
总而言之,宪政是宪法的实践,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二、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就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一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本人看来,在现阶段中国司法审查等同于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是否违宪的基本制度。
《新编法学词典》也将违宪审查词条解释为“违宪审查”亦称“司法审查”。
故此下文用违宪审查代替司法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违宪审查的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查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宪政体制现行宪法所确定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现行宪法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就表明,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具体的、广泛的。
为了保障人民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活动的监督权,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使宪法第41条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并且使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和制度的保障。
所以,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从制度上完善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权实现方式,推进了宪政体制的建设。
2、强化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126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所行使的审判权是独立于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用行政管理权来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我国建立的司法审查制度充分体现了宪法上述规定的精神。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案件时,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行使包括受理权、取证权、审理权、裁定权、判决权以及强制执行权等司法审查权。
人民法院在行使上述司法审查权时,作为司法审查相对人一方的行政机关不能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行政管理权来对抗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或者是不服从或者是阻碍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
这样,就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涉,保证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独立性。
3、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在我国,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应该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来达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国家公务员应该是人民的勤务员,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当然,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事务面广且情况复杂,加上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和自身的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时难免不会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从制度上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使遭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的法律救济。
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获得了现实的来自司法审判机关的法律保护。
《行政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规定保证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有效保护。
4、维护和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司法审查权,其根本目的不是要用司法审查权来对抗或者制约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而是通过对行政案件行使司法审查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
因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通常来说,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维护和促进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方面。
人民法院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加以肯定,以司法审查权保障并强化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二是消极方面。
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经过公开和公正的程序,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增加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具体的司法审查工作教育相关的国家公务员,并使其他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引以为鉴,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
5、有利于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讲“法治”,不要“人治”。
“法治”的核心思想就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为根本任务。
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一是使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获得了更加可靠的司法保障;二是司法审查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基础之上的,它不是用权力制约权力,而是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和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民通过司法审查途径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不法行为侵犯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强化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依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主人翁意识。
6、有利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它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改变了国家行政机关仅仅依靠行政命令来进行行政管理的方式;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要求以法来管理经济,而不是纯粹地依靠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来实现。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正好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述两个基本要求。
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案件的介入改变了传统的行政权单一管理经济的模式,同时,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的法律地位。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适应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产生的,它的确立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并为深化体制改革,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审查制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司法审查具有权威性,权力行使具有统一性,但是这一体制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对司法审查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仍是未来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0年是我国法治建设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设完成。
但这只是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要将静态的法律转化成人们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将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人民享有权利转换成现实生活中人民切身享有的权利,这样的目标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在社会形态的进程中缺少资本主义这一阶段,横观世界,资本主义社会是近代宪法宪政的摇篮。
故此,宪法意识,宪政观念在我国先天不足。
只是事实,我们不应回避。
相反,我们应该踊跃借鉴先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进行法律移植,消化,创造,然后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社会,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最后笔者想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来结束此文,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犹如一驾马车,宪法为马,宪政、司法审查分别为车之两轮。
有马无轮、有轮无马均无谈车之前行。
因此,要想驾得好这辆巨型马车,必须重视宪法,重视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重视法治社会的形成,重视法治政府的建立。
只有真正做到这些,才能真正的保证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
参考书目1《美国劳资法律制度研究》周剑云2《宪法》第二版周叶中第十章第二十二章3《新民主主义宪政》毛泽东4《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35页5《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戴维米勒6《宪法学》第二版魏定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