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Bir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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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TV展台搭建安全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展览馆协会《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以及北京市安监局、消防局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BIRTV 展览展台搭建安全标准。本标准包括展台设计、材料、施工搭建、拆除的全过程。一、总体要求
(一)展台搭建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展台结构必须牢固、安全,搭建材料应使用难燃或阻燃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的要求,倡导使用节能环保型建材,营造良好的办展环境。
(三)主场承建商严格监督各搭建商在搭建过程中按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核查设计施工图纸、结构图和技术数据,对所用搭建工艺、搭建原材料及辅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监督。
(四)结构复杂展台以及室外展台须提供展台细部结构图及结点详图及结构审核报告(加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及其所在建筑设计院审核章)。设计及施工中应充分考虑展台的安全性,确保展台整体结构可抵抗各项荷载。
(五)经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施工图纸、结构图和技术数据,搭建实施过程中不得对展台的结构设计随意修改,如确需对结构设计进行修改应书面形式报请主场承建商批准。(六)对于不符合行业或国家标准制的设计、搭建材料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主场承建商应及时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并经复查合格后记录备存。
二、展台设计
(一)结构设计
1、展台搭建高度:特装展台搭建不得超过展览中心限定高度。
1号馆:一层限高4.5米,通风管道下方限高4.4米,厕所前静压箱及回风口下方限高3.6米,A、B馆之间中厅限高4米;展馆二层限高3.5米,通风管道下方限高3.4米,厕所前静压箱及回风口下方限高2.7米,A、B馆之间中厅限高3.2米;
2—5号馆:二层檐下限高2.8米,中心区域限高5米,二层限高3米;
6、7号馆:限高5米,侧门入口两旁展馆立柱十字斜拉撑下方限高4.5米;
8 号馆:限高5米,A、B馆入口前厅及檐下限高3.5米,馆内通风管道下方限高4米;
室外展台限高4.5米。
2、安全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5米,一般安全通道不得少于3.5米。
3、施工单位搭建时面积(包括展品、公司名称、标志、灯箱和海报)不得超出承租面积,投影边线不得超出承租边界线。
4、展台搭建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如确需遮挡,报主场承建商审图组批准,但须留出至少0.6m的进入通道和操作间距,以便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
5、展台严禁采用全封闭式顶棚。设备间、试音间等禁止封顶,展台内不得有封闭房间。展台顶棚不得阻挡展馆顶部消防设施,要保证展台顶棚至少有50% 以上的平面开放面积,封闭区间内应做防火设计,以确保展台的消防安全性。
6、展台临近通道的侧边应尽量进行开放设计,如设计有围墙,墙身长度不得超出该侧边的50%,必需留出至少50%的开放位置,作为观众进出通道。
7、搭建地台时必须在展位范围内部地台边缘处设置缓坡通向公共通道,防止地台与地面的落差造成人身伤害。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8,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如设有台阶和平台,高度超过0.70米且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同时应标有小心台阶提示。
8、从设计到施工应充分考虑展台的安全性,确保搭建展台各连接点及展台整体结构的牢固性。
9、搭建商应尽可能在工厂完成制作,搭建现场进行拼接和安装作业。
10、采用钢结构的展台构件的现场拼接应尽量采用螺栓连接,以方便搭建和拆除。
11、展台钢结构构件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均须使用螺栓连接、铆接或在工厂组合焊接等进行硬性连接,严禁使用铅丝、铁丝、钢丝等捆绑的连接方式。钢结构制作的焊工必须具备焊工操作证,严禁非焊工施焊。
12、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其连接构造应安全可靠;吊顶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13、严禁在展馆顶部、柱子、二楼围栏及各种专用管线上吊挂、捆绑,所有结构应和展台自身主体结构连接。严禁利用展馆顶部网架作为吊装展台结构的工具。
14、展台悬挂的展品或宣传模具一定要有可靠的连接及承重吊绳,避免脱落、掉下。
15、展台设计结构强度应当满足荷载所需要的强度,搭建时应确保展台结构的整体强度、钢度、稳定性及局部稳定性,尤其注意展台搭建布置各连接点的牢固性。展台搭建超过3.5米的高度的展台,其结构柱、梁等构件需经强度稳定及挠度的验算。展台搭建出现结构失稳等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设置隔离区域,进行整改。
16、若展台内设有地台,则结构支撑立柱、墙体必须固定于地台下方地面上,不得直接在地台台面上方搭设展台结构。
17、对于使用钢结构立柱的展台,其立柱应使用直径为100mm以上的无焊接材料,上部焊接法兰盘以增加立柱的受力面积,以保证展台结构的牢固。如果门头过高,超过80cm时,钢柱应穿过门头固定在内部钢架上,以增加展台牢固性。
18、立柱脚下部应设置钢地梁,钢地梁上预留螺栓孔,与钢柱用螺栓连接,以确保钢架横向纵向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当没有条件设置钢地梁时需设置钢板,钢板的规格应不小于300×300×12毫米。户外临建设施钢地梁上还应放置足够重量的配重。
19、所有展台结构主体受力墙落地宽度不应小于120mm,确保墙体与地面的接触面积。对于超过6m的大跨度墙体及钢框架结构之间应在顶部加设横梁连接,下部须加设柱间支撑,保证展台的整体钢度和稳定。钢制或铝合金桁架搭设的展台,跨度及承重须严格进行计算,避免垮塌。
20、展台搭建布置时不得遮挡展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紧急出口和观众通道等,如由于展位位置无法避开,挡住消防设施,必须在结构进行避让,并做明显标识,在紧急情况下,不妨碍消防设施使用。
21、室外展台搭建应确保展台整体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以及局部稳定性,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大风、雨等自然现象对展台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二)材料要求
所有展台构件、装饰和搭建材料均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1、展台搭建宜优先选用钢结构,其选用的钢材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
2、使用木结构进行展台特装,应使用防火涂料对木结构进行防火处理。防火涂料要求满刷2遍,厚度至少0.2mm。当木质胶合板表面涂刷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难燃)级装修材料使用。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
3、不宜采用玻璃屋顶及大量玻璃幕墙。使用玻璃材料装饰展台,必须采用钢化玻璃,要保证玻璃的强度、厚度(幕墙玻璃厚度不小于8mm),玻璃的安装方式应合理、可靠,必须制作金属框架或采用专业五金件进行玻璃安装,框架及五金件与玻璃材料之间要使用弹性材料做垫层,四面入槽,确保玻璃使用安全。对容易受到撞击的大面积玻璃材料应在显著位置粘贴标识,并贴防爆膜,以防破碎伤人。
4、地毯、仿棉麻布纱质感的装修装饰材料及特殊膜制品,其燃烧性能均不得低于B1级,并须提供国家专业机构出具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展台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易燃)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应与电器设备及其他热源至少30公分安全距离。
5、安装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可做为A(不燃)级装修材料使用。
6、单位重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三)用电设计、用电材料和设备安装要求
1、电气安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和特装展位电气部分的具体要求。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准,尽可能选用LED等低能耗及低压电器材料。
2、设计用电量时,应留出20%以上的余量,严禁超负荷运行,且应保证三相电均衡,避免因三相电不平衡导致单相线路电流过大产生过热。
3、各种电器设备及镇流器不可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镇流器、低压变压器等发热元件要与木结构保持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并远离可燃物,电线要分束穿套绝缘管。镇流器须选用质量合格的电子镇流器,禁止使用一般型电感镇流器。
4、展台设备间内应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禁止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高温石英灯、太阳灯等高温灯具。
5、各种用电设施及材料应按照北京市电气规程标准施工、安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