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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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

出借人:

保证人:

特别提示

本合同系签字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签约各方意思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特别提请担保人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保证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1]出借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2]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为确保甲方合法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甲方与借款人就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的借款合同项下(以下简称“主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裔-致,订立本合同。

1.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以下简称“借

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享有的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

1.2 乙方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元(¥:__

_元),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及其附件确定。2. 保证方式

2.1 本合同中乙方的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担保范围

3.1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

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等借

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与担保

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4. 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2 甲方与借款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乙方

书面同意的,乙方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5.1 已全部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及本合同,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条

款均已充分理解,并业已了解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不存在误解。乙方自愿为上述借款人提供担保,所提供担保

的意思表示真实。

5.2 依法具备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

能力。倘若本合同乙方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乙方保证在

签订本合同时业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获批准,签订和履行

本合同不违反其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

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5.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

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5.4 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

任高级管理入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5.5 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5.6 有执行本合同的一切授权、能力、技术、资源。

5.7 确认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5.8 保证能够及时完整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6. 保证人承诺

6.1 倘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

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2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

被解除,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6.3 对甲方发出的口头通知及时回复,书面通知及时签收。在地址、

电话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利乙方

公告送达有关通知,甲方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有关通知的,邮寄

至本合同中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6.4 保证期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因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诉讼、

仲裁、索赔及重大交叉违约可能影响展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

任的事件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甲方。

6.5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妥善落实保证担保

责任。

6.5.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改制、分立、合并、承包、

租赁、联营、兼并、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

等;

6.5.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6.5.3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

6.5.4 乙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法定代表人、关键管理人员

异常变动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

查或限制人身自由;

6.5.5 乙方及乙方的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借款人产生不利

影响的重大交叉违约事件;

6.5.6 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内,接受甲方各种形式的监督检

查,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报表等。

7. 乙方的保证责任

7.1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因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致使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

到期,借款人未能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在保证范

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2 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的担保,不论

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

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

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论其他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自己提供还

是第三人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

免,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

任,乙方对此均无异议。

7.3 自接到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无条件按照甲方通知的金额、方式直接向甲方履行担保

责任。

8. 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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