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节活动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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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关于“肢体功能”的概念:根据全国高等院校教材《康复医学》,上肢功能的评定是以手功能为主要依据的,而下肢功能是以步行能力和步态分析为主要依据的,也就是说,在上、下肢功能评定中手和足的功能是至关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而标准规定“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再用它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显然,标准对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不包括手功能或足功能。
2.关于肢体功能障碍伤残程度评定中的标准适用问题:
(1)对于神经系统严重损伤,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根性或丛性损伤,引起肢体全瘫的,应直接援引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如四肢瘫、三肢瘫、偏瘫、截瘫和单瘫等)的条文,直接评定伤残程度。
(2)对于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根性或丛性损伤,引起肢体功能部分肌肉瘫痪,则不宜直接援引上述标准评定伤残程度。可适用于标准所规定先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再援引有关标准(肢体丧失功能的百分数)进行评定伤残程度。
.关于关节丧失功能比例的计算:标准虽然规定了根据关节丧失功能比例和关节权重指数计算肢体丧失功能比例的方法,但如何计算各关节的功能丧失比例在标准中并未作进一步的说明。
4.ROM的种类:(1)主动活动:受检者以自力能够动的关节活动度。(2)被动活动:用外力能够移动的关节活动度。评定神经损伤所致的关节功能障碍应以主动活动为依据,评定非神经性损伤所致的关节功能障碍应以被动活动为依据。
5.关节活动度正常值采用参考《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15499-1995)。如系单侧肢体功能障碍应以健侧关节活动度作为参考,但双侧关节活动度均有减损时,应以国标所规定的正常值以低限作为参考。评定关节功能障碍时,其关节活动度凡达到国标所规定的正常值低限时均不认为有关节功能障碍。
附:关节运动活动度测量方法(引自Delisa等主编Rehabilitation Medicine)
6.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标准规定“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例:某因交通事故致右前臂尺骨鹰嘴骨折、腕舟骨骨折,经治疗后遗留右肘关节和右腕关节功能障碍,现已医疗终结,要求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法医学检验结果:右肘关节屈曲90度(左150度),伸直0度(左过伸10度),旋前40度(左90度),旋后30度(左90度)。右侧腕关节背伸20度(左60度),掌屈30度(左60度),桡屈10度(左30度),尺屈10度(左40度)。
肘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程度:[(150-90)/150+(10-0)/10+(90-40)/90+(90-30)/90]/4*100%
=(0.4+1.0+0.56+0.56)/4*100%
= 0.63*100%
= 63%
腕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程
度:[(60-20)/60+(60-30)/60+(30-10)/30+(40-10)/40]/4*100%
= (0.67+0.50+0.67+0.75)/4*100%
= 0.65*100%
= 65%
右上肢功能丧失程度:63%*0.12+65%*0.18=0.076+0.117=19.3%
分析说明:某右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但尚未达25%,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10.10.i条,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实用手册(最新版) 朱广友侯心一吴军吴军侯心一,中国检察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