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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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央行票据冲销操作的有效性分析(中央银行学课程论文)

我国央行票据冲销操作的有效性分析(中央银行学课程论文)

我国央行票据冲销操作的有效性分析我国央行票据冲销操作的有效性分析摘要:近年来,在国际收支双顺差的推动下,我国外汇储备高速增长,外汇占款大幅增加,央行面临的冲销压力越来越大,由此发行的央行票据规模也持续扩大。

本文首先分析我国央行票据的发行现状,在此基础上,利用资产组合模型探究我国冲销操作的基本机制,并对我国冲销操作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分析。

通过对基础货币和外汇占款进行协整检验,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的协整关系,即二者在长期不存在被动增长的关系;其后,本文又进一步进行了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表明,外汇占款增长是基础货币增长的Grange原因。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中央银行进行的冲销操作是无效的,央行票据不宜作为长期的冲销工具,应在对央行票据进行创新改革的同时,继续完善国债市场和外汇体制改革,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冲销工具以减少央行票据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央行票据;冲销操作;外汇占款;有效性一、引言在固定汇率制度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下,中央银行在维持既定的汇率目标的同时,为了保持货币供应量的稳定,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控制再贷款规模、调整准备金率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等等,来冲销由国际收支差额带来的货币供应量的变动。

当国际收支出现顺差时,外汇占款增加会使国内货币供应量被动增长,中央银行通过冲销操作可以抵销这些增加的货币量。

总的来说,冲销操作的目的就是保持国内货币供给量稳定、坚持货币政策的目标,并保证其国内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国际收支呈现出经常性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双顺差,这使得国际上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大,大量国际投机资本进入中国。

央行为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频繁入市干预,导致我国外汇储备大幅度增加。

2006年6月,我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而至2011年3月底,我国外汇储备首次突破3万亿美元。

外汇储备大幅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外汇占款的迅速增加,基础货币的大量投放对国内货币供应产生了巨大的压力。

票据法论文范文精选6篇(研究生导师推荐阅读)

票据法论文范文精选6篇(研究生导师推荐阅读)

票据法论文范文精选6篇(研究生导师推荐阅读)范文第一篇:论文题目: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票据法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国际上统一程度最高的法律。

我国票据法在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的使用范围、票据对价制度、票据的转让方式、票据涂销以及空白票据效力问题等方面,存在着不合乎国际票据法通行规则的缺陷。

针对我国现行票据立法存在的若干不当之处,提出思考性立法建议。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对价;票据涂销;空白票据一、关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尤其是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授受的前提,但票据一经生效而形成票据法律关系,即与基础关系相互独立(特殊情况下也有一定的牵连)。

因此,票据基础关系属于事实关系,基础关系之内容均属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虽与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但票据法并不对其进行规范,只能适用民法上一般债权之制度。

这是现代票据法理论所公认的原理。

然而,我国《票据法》的有关条款,却有悖于上述基本原理:(1)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此条款所规定的是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资金关系)与票据行为之间的关系。

(2)第21条第2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此条款所规定的是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3)第83条第2款规定,"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第88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此二项条款规定的是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

上述条款将本应属于民法规定的票据基础关系写进《票据法》,否认了票据的无因性特征,严重损害了票据的流通功能。

2024年我国近代票据立法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近代票据立法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近代票据立法研究论文一、票据立法的历史背景中国的票据立法,源远流长。

自古以来,票据作为商业交易的重要工具,在促进商品流通、资金周转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近代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市场的逐渐开放,传统的票据制度和规则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商业需求。

因此,我国近代的票据立法,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二、票据立法的演变过程从清末到民国时期,中国的票据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清末时期,随着外国资本的进入和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政府开始关注票据的法制建设。

民国时期,票据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票据法律体系。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票据立法不仅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还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票据的种类、格式、流通、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后来的票据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票据立法的主要内容我国近代的票据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票据的种类和格式:规定了票据的基本种类,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并对各种票据的格式、内容、填写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票据的流通和背书:明确了票据的流通规则,包括票据的转让、背书、承兑等程序。

同时,对背书的连续性、有效性等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票据的承兑和保证:规定了承兑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承兑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对票据的保证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

票据的付款和追索:详细规定了票据的付款程序、付款人的责任、拒绝付款的条件等。

同时,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四、票据立法的影响与意义我国近代的票据立法,不仅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促进了商业信用的建立和发展。

通过规范票据的流通和使用,有效地减少了商业纠纷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此外,票据立法还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随着票据业务的逐渐规范化、法制化,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拓宽,资金流通效率得到了提升。

高速公路票据管理系统论文

高速公路票据管理系统论文

毕业设计高速公路票据管理系统摘要 (3)Abst ract (3)第一章引言 (4)1.1 课题背景 (4)1.2 系统简介 (5)1. 3 开发软件介绍第二章系统的分析 (6)2.1 系统开发的目标和思想 (6)2.2 系统的可行性分析 (8)第三章系统的设计 (18)3.1 系统的功能结构设计 (18)3.2 系统的数据库设计3.3 界面设计与代码设计 (23) (24)结束语 (46)致谢 (47)参考文献 (52)摘要高速公路票据管理系统用计算机管理高速公路车辆收费并记录的一种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创新,在计算机还未普及之前公路收费开票据都是由工作人员手工书写的方式来操作的.现在一般的告诉公路收费管理站都是采用计算机作为工具的实用的计算机公路票据管理程序来帮助管理员进行更有效的车辆收费工作。

公路票据管理系统是典型的信息管理系统(MIS),其开发主要包括后台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以及前端应用程序的开发两个方面。

对于前者要求建立起数据一致性和完整性强、数据安全性好的库。

而对于后者则要求应用程序功能完备,易使用等特点。

经过分析,我们使用 MICROSOFT公司的 VISUAL BASIC开发工具,利用其提供的各种面向对象的开发工具,尤其是数据窗口这一能方便而简洁操纵数据库的智能化对象,首先在短时间内建立系统应用原型,然后,对初始原型系统进行需求迭代,不断修正和改进,直到形成用户满意的可行系统。

关键字:中介管理,MIS,visual basic ,数据库AbstractNotes highway management systems using computers and records management fees highway vehicles a computer applic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road toll has not yet universal in the computer before the bills are written by the staff manual to operate. The general told the road charges are used computer as a tool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uter highway bills practical management procedures to help managers more effective vehicle charges. Highway Bills management system is a typical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MIS), including its main development background to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intenance of the database and front-end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2. The reques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trong data consistency and integrity, good for the security of the data. For the latter request applications functions, such as easy to use features.After analysis, we use Microsoft visual basic development tool companies, the use of its various object-oriented development tools, especially data that can be easily accessible and concise window manipulation database intelligent objects, the first prototype application system in a short time and then, computation of the initial prototype system needs to constantly revise and improve until the formation of a viable system of user satisfaction.keyword : intermediary management MIS,visual basic database第一章引言1.1课题背景高速公路票据管理系统用计算机管理高速公路车辆收费并记录的一种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创新,在计算机还未普及之前公路收费开票据都是由工作人员手工书写的方式来操作的.现在一般的告诉公路收费管理站都是采用计算机作为工具的实用的计算机公路票据管理程序来帮助管理员进行更有效的车辆收费工作。

如何有效做好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论文】

如何有效做好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论文】

如何有效做好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非税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具有收费主体多元化,收费客体社会化,收费资金分散化等特征。

强化非税票据管理是做好非税收入征缴、从源头治理“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保证政府非税收入“源头控制,以票管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有效措施。

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1、非税收入票据及其管理的重要性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部门为规范非税收费行为,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基金等收费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的收款凭证。

是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使用的唯一合法凭证,取得的收入必须缴入财政专户;是被收费单位财务支付的法定会计核算凭证;也是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实际工作中因使用单位和部门对非税收入票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票据执收人员良莠不齐、管理不严及监督部门监督乏力等因素导致非税收入票据在使用、核销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非税收入票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是作好非税收入征缴、保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有效措施。

在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和深入下,非税收入管理逐步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虽处于非税收入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但贯穿始终,而且“源头控制,以票管收”也是非税收入管理最为直接有效的管理模式,因此,重视和优化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对科学规范非税收入工作意义较为深远。

2、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1 对票据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个别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无专人管理,由会计或出纳兼管,执收单位票据领用、核销周期较长且无登记手续;不按时交票,大量票据滞留在执收人员手中,不能及时了解执收人员入库情况,票据管理混乱影响票据年检及次年票据领用;票据不配备保险柜,随意放置,导致空白票据丢失及已填制票据全部或部分联次丢失常有发生。

2.2 票据处理流程不规范由于执收人员业务素质层次不一样,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非税收入票据填制不规范,有的单位涉及多个收费项目时,执收人员不按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逐一填写,而是“一项多费”造成收费明细混乱,收费金额与收费标准不一致现象存在。

票据无因性论文

票据无因性论文

论票据无因性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49-01摘要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相互关系,由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见,一般来说,两者关系应为相互分离,但是法律出于特殊之考量,于特殊情形下亦规定其有联系之存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无因性是指,由于票据行为本身具有外在与内在无因性,而使得票据关系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此处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所谓有因无因,应针对法律行为,票据无因之法律上根源乃在于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其次,根据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既可以由票据行为之无因性而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那么一般而言执票人不需要明示其原因所在,只需所执票据具备法定要件,即可主张享有票据上之财产权利。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就物权行为而言,有所谓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之分。

前者是指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后者是指产生物权行为的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而不构成物权行为的内容。

对于票据行为来讲,亦有类似情形。

票据的作成、兑现及流通,票据关系的发生,都源于票据行为,因此,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则是票据无因性的基础。

(一)票据行为之外在无因性票据行为之有效性,亦完全取决于票据法之规定,而独立于原因行为,不受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之影响。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而无需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之内在无因性就票据行为而言,一般也有其内在无因性。

即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内在无因性才是无因性的基础。

因为根据内在无因性,实质原因行为并不是票据行为的内容,两个形位的效力应当各自依其相关法律规定而视,即票据行为与原因行为之效力本应独立判断,才有了外在无因性。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毕业论文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毕业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资金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票据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和标准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的研究,分析了票据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的建议,旨在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降低财务风险。

关键词:公司票据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完善一、引言票据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存在票据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

因此,加强对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的研究,对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现状及问题1. 票据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企业缺乏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导致票据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例如,票据购买、领用、保管、报销等环节缺乏明确的流程和责任划分。

2. 票据管理流程不规范一些企业在票据管理过程中,存在流程不规范、手续不齐全、审核不严格等问题。

这给企业带来了财务风险,容易引发纠纷。

3. 风险控制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对票据管理中的风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旦出现票据丢失、造假等情况,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完善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的建议1.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

明确票据购买、领用、保管、报销等环节的流程和责任,确保票据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规范票据管理流程企业应加强对票据管理流程的监管,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规定。

对票据购买、领用、报销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防止票据滥用和流失。

3. 提高风险控制意识企业应加强对票据管理中的风险认识,提高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

定期对员工进行票据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4.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票据管理效率企业可以采用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现票据的电子化、网络化,提高票据管理效率。

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票据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票据法上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论文

票据法上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论文

浅议票据法上的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摘要】票据是商品经济大发展的产物,其作为信用支付工具,一为流通,二为安全。

而作为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票据法,其精神就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最后持票人的利益。

为贯彻此精神,票据法规定了充分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征的制度,以加重票据义务人的负担,增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的信心。

【关键词】票据利益;无因性;请求权所谓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超过或者票据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侵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1]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票据上的权利说。

该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而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

但是从定义可以看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法律为对持票人进行救济而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其权利的发生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故利益偿还请求权产生时,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并非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残留物说。

该说认为,由于利益偿还请求权与票据权利的关系相当密切,因此,利益偿还请求权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留物。

笔者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虽是在票据权利消灭的基础上产生,但两种权利之间的联系更多的只存在于时间上的连续性,其作为两种独立的权利,很难说存在实质上的关系,故该说将利益偿还请求权看作是票据权利的残留物或变形物未免过于牵强。

3、损害赔偿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是票据债务人没有真正履行票据债务,从而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票据权利人有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与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因此利益偿还请求权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种形式。

笔者认为,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无论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之前提均是义务人具有违反约定或者法律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即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是权利人受有损害的直接原因。

票据背书连续性论文

票据背书连续性论文

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摘要:背书的连续性强调的是背书形式上具备连续而无间断,其实质上是否连续,在一般情况下对背书的连续并无意义。

对持票人而言,背书连续产生权利证明的效力,对付款人而言,得以背书连续主张免责。

关键词:票据背书连续性一、背书连续性的概念背书连续性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衔接,具有不间断性。

具体讲,就是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无间断,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的连续性强调的是背书形式上具备连续而无间断,其实质上是否连续,在一般情况下对背书的连续并无意义。

关于背书的连续,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及我国票据法都有明文规定,英美票据法虽未明确规定票据背书的连续,但在票据签名的原理和背书人责任原理中已包含有关背书连续的原理。

一张票据上可以有多少次背书,票据法无限制,理论上认为,在票据付款提示期限届满之前,转让多少次都是有可能的。

在转让的过程中,每一次背书的实质原因为何,不影响背书的法律效力,而每一次背书的真假,原则上也不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在假背书问题上有恶意或者重大的过失。

票据法既不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实质原因,也不要求持票人必须审查背书的真假。

但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必须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因为一张票据往往在很多法律主体之间流通,这些经手票据的主体在票据上的背书如果是连续的,至少在形式上证明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没有发生意外。

相反,如果背书不连续,就说明票据在流通中可能发生了意外,这时,票据若再转让,将会导致更多的麻烦。

所以,一般票据法都规定,持票人如果是依背书取得票据,连续的背书方能证明其为票据权利人。

二、背书连续性的意义在我国票据法上,背书连续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一)持票人所持票据的背书如果连续,即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无须另行举证,仅凭背书的连续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法论文(共5篇)

票据法论文(共5篇)

票据法论文(共5篇)第一篇:票据法论文票据法性格论摘要:票据法是商事法律体系中重要分支部门法之一。

它以调整票据关系为己任,而此“票据关系”,广义观察,要么因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本体关系”;要么为票据之发生,可谓之“票据源体关系”;要么由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流体关系”.伴随商事行为之渐趋活跃,商事关系也逐步呈现出复杂化趋势,其中票据这一古老商事工具也越来越发挥其各种商事上之功能。

作为以票据为规制对象之票据法,也自然成为商事法舞台上一显赫活跃分子。

具体说来,票据法在四个方面具有其他商事子部门法所无法比拟之魅力,这同时也是票据法律所具有之独特个性,亦即票据法之固有性格。

关键字:票据法;性格;商事;法律; Abstract:Law is an important branch of commercial law system one of the department.It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ill as its own duty, and the “notes relationship,” general observation, either for bills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ontology relationship”;Either for the occurrence of bill, called “bill source relationship”;Eith er by a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fluid relationship”.With the commercial behavior is becoming more active, commercial relations also gradually present a complication tendency, in which the old commercial tool instrument is also more and more play its various commercial of function.As for the regulation of the object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business law of nature to become a prominent activists on the stage.In practical terms, the negotiable in four aspects have other commercial son the glamour of the department can't compare with, This is also the law has unique individual character, i.e.the negotiable inherent character.Keyword:Law;Character;Commercial;The law;一、票据法属于商事工具法,其性格具有抽象性依商法所主要调整或规制对象之标准,商法有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商事工具法等分类。

流通票据善意取得论文

流通票据善意取得论文

浅谈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摘要: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保护票据权利、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票据法》的首要价值取向。

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

该制度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原权利人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但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性这一鲜明特点和交易的信赖利益,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有着十分必要的存在价值。

本文从理论依据、构成要件等方面论述了流通中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对善意取得票据后的法律后果和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流通性票据责任一、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制度,而非债权法上的制度。

就一般债权而言,不得成立善意取得,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非公示性,各国基本上否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债权,那为何各国又都承认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合二为一,密不可分。

票据权利通过票据的物质载体而得以存在,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法律依据,丧失了票据,就丧失了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

①票据权利与票据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票据权利具有了类似于”物”的性质,也就可以适用占有公示的方法,推定票据占有人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其处于优先受保护的地位。

票据占有人甚至优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原票据持有人。

债权的证券化,使”债权脱离其成立时的当事人而自然流转,故已失去当事人的色彩,取得的是作为纯粹独立的一份财产存在,这样,就使得债权在流通过程中即使有无权利人介入,事实上也在连续流通”②。

具有悠久历史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日本民法,就设有”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的明文规定。

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一体性,使得票据权利这一债权形式具有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前提和充分的理论基础。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一)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权利人是指对票据无处分权,通常不是票据的正当权利人,且无权利人仅以受让人的直接前手为限,其间接前手并非一定具有无处分权。

票据货币政策作用分析论文

票据货币政策作用分析论文

票据货币政策作用分析论文关键词:票据市场货币政策信用一、票据市场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理论基础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

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在一个有效的市场环境内,而货币市场因其能够灵活反映短期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变化,比较准确的反映出市场信息,成为货币政策的理想实施场所。

如前所述,票据市场在货币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通过票据市场对货币政策的传导进行研究,有利于加深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认识,同时也可由此找出货币政策传导不利的原因。

在货币政策工具中,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都可以在票据市场中得以实施。

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以及货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政策措施。

公开市场业务则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

目前,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设有功能齐全的票据专营机构,各国中央银行也将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把货币政策直接传导到基层商业银行和企业,并通过票据市场来吸收反馈、调控或修改货币政策。

首先,中央银行通过调节再贴现利率和额度,影响人们运用票据进行融资的成本,由此发挥金融宏观调控的作用,调节货币供应量。

其次,通过再贴现对象和再贴现票据的选择,直接引导信贷资金的流向,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从而增强货币政策工具选择的灵活性。

最后,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在票据市场买卖各种票据,进行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商业票据流通,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

因此,票据市场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实行宏观调控的理想场所。

二、我国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货币政策的影响1.票据市场信用制度不健全,影响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我国的票据市场建立之初,市场经济制度才开始建立,信用机制也刚刚起步,在这样的环境下,票据市场的信用状况至今为止仍不容乐观,违约行为时常发生,而且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假票据和克隆票据,为贴现资金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票据论文: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票据论文: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票据论文: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摘要票据追索权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应为提示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我国票据法中,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的时效期间都是2年,这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不一致。

关键词票据追索权期间一、追索权时效期间的种类我国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时效期间规定,根据票据的种类及义务人的主次而有所区别。

根据《票据法》第 17 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时效期间有以下几种:1、持票人对远期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 2 年,自远期汇票到期日起算。

2、持票人对即期汇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2年,自汇票出票日起算。

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无所谓到期日,出票日即到期日。

3、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本票出票日起算。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73 条规定,目前我国只存在银行本票,且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而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

因此,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2年,也是自出票日起算。

4、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支票出票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支票中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并非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才是真正债务人,持票人可以向支票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时对支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5、持票人对背书人、保证人行使初次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1款3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6、持票人对背书人、保证人行使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 3 个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我国《票据法》第 17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此项规定的是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将此项期间 3 个月与其他时效期间“2 年,6 个月”相比较,再追索权时效明显比其他时效期间短。

票据完全背书记载事项及效力论文

票据完全背书记载事项及效力论文

论票据完全背书的记载事项及效力摘要完全背书的记载事项按照内容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无意义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

票据转让背书有效成立后,一般具有权利转移、权利担保和权利证明三方面的效力。

关键词票据完全背书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处记载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

完全背书是最正式、最规范的背书。

一、完全背书的记载事项完全背书只有完成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记载才能有效成立。

完全背书的记载事项依内容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无意义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

(一)绝对应记载事项。

依据《票据法》“签章人负票据责任”的原则,背书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后,才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持票也才能以此为由对其主张权利。

没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不能发生背书的法律效力。

因此,背书人的签章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对于背书人签章的具体方式,我国《票据法》第 7 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被背书人是因背书取得票据权利之人,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有利于票据遗失时及时进行补救,实际上也是背书之所以称为“记名”的标志。

总之,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认为,被背书人的姓名和名称和背书人签章是记名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此等事项的,不发生记名背书的效力。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未记载背书日期的,推定其在做成拒绝证书期限为过前所为,但有相反证据者,不在此限。

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者,推定其在做成拒绝证书期限为过前所为。

试论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试论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试论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发展第一章研究背景票据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国内外广泛应用,被称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自1980年代,我国票据市场逐渐开放,快速发展,形成了包括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地方领导债券市场等多种形式的票据市场体系。

本论文旨在研究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旨在为资本市场及金融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第二章票据市场的现状及问题2.1 票据市场的构成和特点票据市场是由各类票据组成的市场,包括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公司短期债券、领导短期债券等。

我国票据市场起步较晚,现今的票据市场体系主要由商业票据市场和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两部分组成,深交所和上交所作为第二类交易场所。

票据市场的特点主要包括高度流动、高效快捷、低成本等。

同时,票据市场也是一个国际化的市场,除了国内市场外,还有国际市场,如美国市场、欧洲市场等。

我们可以从中看到票据作为一个金融工具对于国内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作用。

2.2 票据市场的问题然而,我国票据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相对缓慢,市场化程度不高,可以发现机构化、规模化程度不足、产品类型单一,交易量有限等问题。

此外,投资者对票据市场的认知不足、风险意识淡薄、交易流程不透明等也是票据市场面临的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制约了票据市场的发展,并对金融体系中其他各个部分产生了不良影响。

第三章票据市场现有和主要规定3.1 票据市场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我国票据市场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我国证券交易法和证券法还和票据市场有密切的关系,也和票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密不可分。

3.2 票据市场我国领导在票据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积极开展支持,例如所谓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推广和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这些措施对于票据市场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章发展方向4.1 加强监管机制,提升市场化程度票据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需要加强监管措施,规范市场秩序和行业规则,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公正性。

论我国票据质押相关问题论文

论我国票据质押相关问题论文

论我国票据质押相关问题摘要:一直以来,学者们认为我国票据质押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多冲突,并在理论和实务中出现了不同乃至针锋相对的理解。

最具争议的就是票据质押的成立要件的法规冲突。

然而,冲突仅是对法规字面文义的理解,其忽略了基本的票据法原理和其他相关票据法规的关联性。

其实,从本质上看票据质押成立要件冲突并不存在,因为法规本身提供了各自的解决机制。

并且可以认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

关键词:票据质押;法规冲突;成立要件票据质押就是基础关系的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的履行而将其持有的票据设定质权的行为。

[1]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票据质押和股份质押等其他权利质押一样,依据《担保法》第81条和《物权法》第229条,适用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票据上表征的价钱金额优先受偿。

而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票据质押又具有了票据行为的特性。

质权人在实现其债权时,可以基于对票据的持有行使对出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然而,有学者认为票据质押的实用价值不大,因为债务人如欲以有价证券向债务人设定质权以借入款项,债权人常常利用转让背书以取得票据,比利用设质背书远为方便,而且对债权人更为有力。

原因在于:第一,设质证券受到期限限制,如债权到期而票据未到期仍不能取款;如票据到期而债权未到期又必须将票款提存并不能立即将票款收为己有。

第二,设质背书不能再设质。

[2]其实以债务人而言,以票据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清偿,而非转让票据,以债权人而言则更是为自己的债权受偿而非为取得票据,所以票据设质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3]依《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211条也有类似规定。

故而可知,质权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标,质权是未来的交易权,而非质物的所有权。

[4]票据质押是一项重要的债的担保制度,然而我国法律的规定比较的原则、模糊。

应收票据业务核算论文

应收票据业务核算论文

应收票据业务核算论文应收票据业务核算论文应收票据业务核算论文【1】摘要:应收票据的核算是应收款项里比较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应收票据背书及贴现时的账务处理,初学者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主要从带息和不带息票据背书及贴现对应收票据的核算进行总结,便于初学者理解整个业务处理。

关键词:应收票据;票据背书;票据贴现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购货方的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应收票据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是否带息,应收票据分为不带息票据和带息票据。

应收票据是企业短期资产,票据付款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1 应收票据的初始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成为合同一方时,拥有收取款项的法定权利,因此,应收票据应作为金融资产予以确认。

在实务中,无论是带息票据还是不带息票据,为了简化会计核算,企业在取得应收票据时应以票面金额入账。

2 应收票据的会计核算2.1 取得应收票据时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原因收到开出、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汇票时,应借记“应收票据―面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待票据到期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应收票据”。

若票据到期收不回,则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

若收到带息商业汇票时,应借记“应收票据―面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每月月末,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计提当月利息。

增加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王淑芳编著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直接借记“应收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笔者认为应借记“应收票据―应计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票据利息收入”。

待票据到期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应收票据”。

若票据到期收不回,则将应收票据按其账面余额转为应收账款,即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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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及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论文摘要]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就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确立票据无因性的原因,以及我国对此的相关规定入手,对票据的无因性进行了论述。

[论文关键词] 票据无因性基础关系交易秩序立法完善一、票据无因性含义票据的无因性,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但各国学者对此多有论述。

德国学者维兰德认为,票据行为应该属于一种原因行为。

持票人针对票据债务人仅仅具有一种请求权,那就是基于基础关系的请求权。

在最初的持票人手中票据表现了基于基础关系的请求权,将票据交付给该持票人的行为不过是“权利基础的补充说明”,票据在这里仅仅作为由基础原因关系联系起来的双方当事人间的补充形式而存在。

日本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与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如买卖、消费、借贷等)的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

我国台湾学者梁宇贤认为:“无因证券者,乃票据执票人得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张享有证券商之权利之谓也。

票据如已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为发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问。

”简言之,原因关系等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在法律上是彼此分离的,也就是说,基础关系的存在、发生、效力问题不在票据权利是否享有的考虑范围之内。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而言,我国的票据的无因性与德国票据的抽象性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

在德国,虽然也有学者把抽象性解释为类似相对无因性的主张,但法学界认为票据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请求权完全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的影响。

也就是说,在学术研究中此抽象性是绝对的。

我国票据理论认为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其相对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得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按票据法之所以规定票据为不要因证券者,原在保护票据的流通性。

若今为保障执票人之权利而轻易舍弃发票人或执票人前手权利之保护于不顾,自非本部分法条之本意。

"二、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一)票据无因性的表现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它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意思表示行为,既适用民法上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又有所不同,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更多地采取表示主义。

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原因关系的意思表示既有区分,又有联系。

即原因关系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在一定条件下将会影响到票据行为上,构成票据行为动机或目的上的瑕疵。

如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支付购买毒品款项而发生票据行为,便能使票据行为目的具有不法性。

但是,票据行为是抽象的法律行为,法律对其不作实质上的要求,仅有形式上的规范,因此票据行为便不可能出现违反法律(形式上违反票据法例外)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这有助于对流通中善意受让票据者的保护。

2、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

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无论支付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

只不过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因法律的规定不同而质量有所不同。

如各国一般规定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这是因为,对价关系从本质上而言,构成原因关系的一部分,不能对票据行为效力发生影响,只能因其不对等性而影响票据权利的质量。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不论汇票以何种方式脱离原持有人的占有,持票人只要能依前款的方法(指按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引者注)主张其权利,就合法占有汇票,但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或在取得票据时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便是对票据权利取得上无因性适用的最明确的表述。

据此,持票人不受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而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便使持票人享有本不该享有的利益。

对于这一问题,法国学者解释为票据债务人得提出不当得利的抗辩,即票据债务人虽履行票据债务,仍可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因为当事人的票据债权是由票据成立的原因关系所产生。

3、在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债务履行上的适用。

依票据的提示证券性,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提示票据(票据丧失经法院判决的除外),同时也可以凭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无须再就原因关系及其内容提供证明。

票据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也无权要求持票人提供该证明,亦不能以其与持票人前手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可能基于原因关系或实质关系而生)对抗持票人(也称对人抗辩切断)。

付款义务人在付款时仅负对持票人形式主体资格的审查义务,只要对形式上符合要求的持票人进行支付,即使出票人对该持票人有抗辩权,善意支付人仍免除付款义务。

4、票据权利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

无庸置疑,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

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其相对的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决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

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必然事与愿违⑴”。

一般情况下,根据公认的票据法理论,只有在票据未背书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之前,票据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完全一致、主体相互重叠的情况下,票据的债务人才可以原因关系对与自己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三、确立票据无因性的考量保护交易秩序和静的交易安全哪一个更为重要是确立票据有因性原则还是无因性原则的考量根本,而这种考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量,因为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

当然,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但这毕竟只是一种良好愿望,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不存在的,而这种存在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个人一定经济利益的得失以至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的得失,因此,也可以这样说,票据的有因无因论只是实现这种最优经济利益考量结果的工具。

票据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当票据产生之初,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如只有出票人和直接受票人双方时,大可以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无效或被撤销而使交易归于失败,经济利益不会受到影响,因为此时的票据只是汇兑功能的运输金钱的工具,但基于票据本身的流通性,在出现第三人这个特殊的利益方,而这种第三方的身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通的便利,早已从熟人社会进入生人社会,成为交易秩序的代表时,若还是一味的将已经产生的交易归零,那么必然导致社会理性的交易人出于对票据权利的不信任而花费较多的成本考察权利来源,甚至于宁愿降低交易次数来防止交易成本的丧失,压制了票据需求,阻碍了正常的经济流转,影响了社会资本的流通性,这无论如何都是有悖于社会经济利益的增加这个目的的,所以票据的有因性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经济利益的要求,而确保票据流转的迅速,保护第三方合理的信赖利益,维护票据的安全性,保证社会交易的便利的票据无因性则恰恰符合了这一要求,尤其是当银行介入到票据关系中时,由于银行的本身特质,票据法体现的就不再仅仅是微观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也显现出国家宏观的经济利益,彰显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社会本位价值的表现之一。

总之,票据有因无因的发展无不和经济发展相关,遵循着最优经济利益的逻辑发展,因此确立票据无因性成为大多数国家的普遍选择也就无可厚非了。

四、确立票据无因性立法的迫切性票据无因性作为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

然而遗憾的是,票据无因性原则,尚未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

因此,确立票据无因性立法非常迫切。

首先,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各国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中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

从世界范围看,票据法在商事法中的国际性表现得最为突出。

票据法中大多数规定属于技术性规范,其目的在于保障票据的流通,其中的一些规范已为各国立法共同采用。

而这些共同性的东西正是国际经济活动与发展所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国际经济发展的日益一体化迫切要求有共同的法律准则进行调整。

而票据行为无因性正是一项经过各国票据法实践长时间检验的高度技术性规则,为各国普遍遵守,对国际间票据结算与支付产生着积极的作用。

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与广泛,尤其是随着中国加入WTO,这种联系会不断加强,因此理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确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实现与国际票据立法的接轨,对于促进我国与他国的经济与贸易交往无疑具有深远的的意义。

其次,我国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呼唤确立无因性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

而票据的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立法原则。

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

在此背景下,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加快票据流通,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促进经济发展日益迫切。

再次,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呼唤我国票据法中确立无因性原则。

票据业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有利于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增加资产收益,增加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票据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国内不少商业银行都开始重视票据业务发展,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银行加强了对票据业务的组织管理,纷纷成立专门的票据业务部或票据中心。

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均是建立在票据的流通性基础之上的。

而票据的流通与票据的无因性密切相关。

而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立法(尤其是票据行政规章)中没有确立票据无因性,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贸易真实背景能够的严格监管和对违轨者的严厉处罚,票据的流通性受到严重阻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

因此,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呼唤我国票据法中确立无因性原则。

最后,防范商业欺诈、金融欺诈不是否认票据无因性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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