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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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委、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号)的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为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今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任务为6500人,以电子、软件、化工、汽摩、装备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培训后稳定就业率达到100%(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通过定向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既能学习职业技能,提升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又能拓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实现用人单位选人和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无缝对接。

二、培训组织实施(一)单位用人信息收集:今年有招用大学生意愿并且原则上招聘人数在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方可向市人才交流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报用人信息及培训需求,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时间为7月16日-8月16日。

(二)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毕业时未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重庆籍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报名:培训对象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地点另行公布)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规定者方可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报名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四)培训期限:3-6个月。

(五)培训内容:以岗位专业知识、岗位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企业入职教育等为重点。

(六)培训方式:采用订单式培训(先签定劳动合同后培训)方式进行。

(七)机构审定:定向就业培训机构审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委、市财政局参与,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培训机构须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进行确定,以政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高职、中职)、技工院校、企业培训机构、经国家审批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为主要依托对象。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3号【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5.04【实施日期】2009.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农办)、卫生局、扶贫办,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在渝普通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加快构建城市人才支援农村新格局,大力引导教师进课堂、医生去临床、演员上舞台、科技人员到厂矿车间和田间地头,确保“三支”人员派得出、下得去、有事干、出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三支”服务人员的选派、管理、考核及使用。

第三条“三支”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教师评选规定 的通知 ( 教人 [9 3 8 精 神,并结合我市 显著 ,对提高 本地 区教育 教学质量提 出了有指导意 义和推广 价 19]3号) 实 际,制定本办法 。 值 的意见和建议 。近几年 来,正式 出版 具有较高水 平的教育 教 学专著不 少于 1 本,或公开发表反映专业水平 的教学论文不少于 第一条 特级教师 的内涵 3 篇,或教改成果有 1 获市级 以上二 等奖 。 项 特级教师 是一种既具先 进性 又有 专业性 的荣誉称号 。特级 ( 培 养 、指导青年教 师做 出了积极贡献 ,所 指导 的教师 五) 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 的模范 ,教学 的专家。 在赛课 中获市级二 等奖 、区县级一等奖及 以上,或其他 教学成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 围 果获市级二等奖 、区县级一等奖及 以上 。 ( 特级教 师在 幼儿 园、普 通小学 、普通 中学 、中等职 业 一) ( 具有 《 六) 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受聘担任 中小学高 学 校 、特殊 教育学校 工读学 校 、教师进 修院 ( 、教学研 究 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达到一定年限。 校) 机 构 、校外 教育机构 中的在职 教师及长期 兼任教学 工作的学校 ( 原则上 男教师年龄在5 周岁以下,女教师年龄在 5周 七) 5 o 领导 中产生,主要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中评选 。 岁以下。 ( ) 级教师 评选 工作原 则上每 3 - 特 年进行 1 。由市教 委 次 ( ) 研 、培 训机构 专业技术人 员 申报特 级教师 除具备 八 教 会 同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 上述 ( 至 ( 款 以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七) 1每年在本地 区举 办大型学术 讲座 或评讲课 2 以上 ; . 次 第三条 特级教 师的评选条件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警备区动员局•【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渝财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公共事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有关市级预算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我们结合重庆市实际,对《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2022年8月22日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单位或人员,及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因享受医疗保险缴费优惠或政府补助、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造成参保单位或个人多缴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多缴职工医保费的退费处理(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政策性因素的退费,要严格以政策文件为依据,客观公正的处理。

1.对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渝办发〔2009〕353号、渝人社发〔2011〕182号文件规定的医保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医保优惠政策)的个人参保人员,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对严格按照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的人员,可申请退还按渝办发〔2009〕353号规定应享受的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的费用。

对未按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的人员,根据区县在市级统筹前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及趸缴时的缴费标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退费金额,并提出退费申请,经本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2.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但又转为单位参保职工或死亡的,按其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金额退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龄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的技工学校教师补贴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2.01.04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教龄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的技工学校教师补贴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委(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大型企业,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渝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渝委发[1999]4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技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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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渝人社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第4次〔扩大〕会议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0年5月29日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切实做好“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营造近者悦、远者来的人才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级英才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渝人社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

本人退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含外省市)流动到我市企业的,在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15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07【实施日期】2014.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根据国家行政学院、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全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探索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创业新机制,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

现将《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8月7日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为推进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以下简称“泛海扬帆行动”)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行政学院、重庆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制定如下方案:一、活动目的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探索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创业新机制,继续开展“泛海扬帆行动”,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营造全市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切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助推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深入开展。

二、活动主题泛海扬帆,成就人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3年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3年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3年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渝人社〔2023〕508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3年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的通知渝人社〔2023〕5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实训基地建设助推我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市级财政支持的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原则(一)对接产业、服务经济。

重点围绕我市“33618”现代产业集群,以及新职业、新经济、新业态领域,坚持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相对接,立足乡村振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带一路”等战略目标,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突出特色、引领示范。

坚持扶优扶强,突出就业率高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重庆集训基地专业等,突出“智能+技能”数字技能人才培养,加强技工院校数字技能专业建设,提升技工院校办学水平。

(三)严格准入、公平公正。

严格标准条件,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宁缺毋滥原则,注重工作实效,确保建设质量。

二、申报条件申报技工院校应达到《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在招生、收费、资助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申报程序(一)学校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技工院校,如实填写《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申报书》(附件1)和《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任务书》(附件2),附相关佐证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本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并装订成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渝人社〔2022〕189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2〕18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现就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渝财规〔2019〕15号、渝退役军人局〔2019〕32号、渝残联发〔2021〕174号等文件规定,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为脱贫人口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培训项目(职业、工种)、人员范围和管理服务要求等,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政策执行,以工代训政策到期后不再执行。

本通知印发前已培训的(含2021年度),可按原有政策执行,资金渠道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或行业、部门经费列支,每人每年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新的政策后,及时调整完善我市有关政策。

二、各区县要全面推行我市职业培训实名制系统、智能就业培训平台和监控系统,推广使用职业培训电子券,探索开展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严格落实“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和远程监控、过程留痕等系列监管措施,确保培训资金安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市政府法制办:为解决农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社会养老和民生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发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教人〔2013〕13号),按照市政府290号令要求,特向贵办申请备案审查。

附件: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2.《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起草说明3.关于《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审查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0月23日附件1重庆市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附件2关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起草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发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教人〔2013〕13号,以下简称渝教人〔2013〕13号)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0]28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50号)要求,我局对直辖后至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87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原市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
1.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渝人社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府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一)企业退休人员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3.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转制为企业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5.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6.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7.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8.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各类被征地农转非或退地农转城人员;9.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14〕153号)规定参保并办理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2013年重庆市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3]16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2013年重庆市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63号)有关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编办、教委、财政局、农委、卫生局:根据《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渝委办发〔2008〕17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至2012年,每年为艰苦边远乡镇定向培养大学生300名。

2013年,将有295名定向培养大学生毕业,其中;2008年入学大学生4名,2009年入学大学生135名,2010年入学大学生152名,2011年入学大学生4名。

按照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高校、大学生三方签订的《重庆市艰苦边远乡镇紧缺专业大学生定向培养协议书》的规定,大学生完成学业毕业后,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安排到定向单位工作,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接此通知后,认真核对定向培养大学生签订的协议书、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并做好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移交、户籍迁移等工作,及时安排大学生到定向单位工作,并请于8月31日前将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石小兵,联系电话:86868882。

附件:2013年重庆市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人员名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2013年7月22日附件2013年重庆市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人员名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表彰重庆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表彰重庆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表彰重庆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渝人社〔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表彰重庆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复杂变化,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入实施“八项行动计划”,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为民理财,稳步推进财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全市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决定,授予江北区石马河街道财政办等48个单位“全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任金连等99名同志“全市财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财政改革发展事业再立新功。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锐意进取,尽责担当,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办、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办、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办、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机关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渝人社发〔2017〕112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办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开展脱贫攻坚行动以来,各区县相关部门真抓实干,在就业扶贫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发现存在如培训方式单一、群众参加培训不便利,促进转移就业措施有限、工作力度不大等问题,部分贫困劳动力没能充分利用政策实现就业。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有关要求及我市脱贫攻坚统一部署,结合当前就业扶贫工作实际,进一步发挥就业扶贫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脱贫增收作用,确保在脱贫攻坚决战阶段取得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继续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扶贫办《关于开展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85号)有关政策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培训的支持力度。

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培训需求,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对组织贫困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按公布的培训成本据实补贴。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尽力为离开所居住乡镇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农村贫困劳动力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便利条件;对于不能免费提供交通、住宿的,在严格把控程序、公平公开、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直补个人的方式,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50元/人/天的交通食宿补助。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渝文备〔2018〕1177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现将《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9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第三章申报评审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产出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政策支持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技工院校实习实训条件,提高技工院校办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工教育实训基地,是指经技工院校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签、专家评审通过并完善公示发文等程序,市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实训基地。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全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所属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监管职责。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辖区内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建设项目第四条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应当坚持与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相对接,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突出技工教育办学特色,改善技工院校办学环境,夯实人才培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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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2011年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16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7.05
【实施日期】2011.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局,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行政学院、重庆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决定在我市开展“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

现将2011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2011年实施方案
为推进“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活动目的
通过“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开展“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展示我市良好的创业环境,营造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助推我市“创业型城市”建设。

二、活动主题
泛海扬帆,成就人才。

三、工作目标
2011年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1000名,资助创业项目100个,带动就业5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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