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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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引言在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并保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建筑行业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风险。

因此,加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讨论如何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加强工程监督检查、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

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是保证在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管理体系需要包括规范的程序和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的建议:1.设立项目部门:在每个建筑项目中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并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风险。

2.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流程,并定期审核和更新。

3.加强沟通与协作:在建筑项目中,各参与方之间需要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信息的畅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4.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建立一个科学的数据管理系统,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加强工程监督检查工程监督检查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体系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1.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包括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提高监督检查的频率和独立性。

2.建立严格的执法机制:建立严格的执法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3.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标准和要求。

4.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其人员培训和素质教育。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从业人员是决定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因素。

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是加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关键。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眉府办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意见眉府办发〔2017〕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建设单位责任(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投入。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发包、指定建筑材料;不得克扣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拖欠项目工程款、监理费等。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预算中足额保障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确保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达到质量要求。

(二)强化建设单位全程监督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选派具有工程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负责人须同项目负责人签订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须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

建设单位须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的履职和质量监管,防止出现监督责任弱化、虚化以及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过度依赖。

(三)规范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编制符合项目实际和需要的招标文件,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要求予以明确。

建筑工程合同应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和特别约定相结合方式,对质量安全责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明确实施单位未达质量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按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程序体系监管、服务监管”的思路,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中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检查指导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划分监管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负责行政区域(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地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除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督外,对所属县(区、市)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县(市)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职责和措施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本规定执行。

各专业监督机构按照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房屋建筑工程人均监督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第五条各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简化监管程序,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

住建部 建安办函〔2012〕8号《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建部 建安办函〔2012〕8号《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安办函…2012‟8号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一)整治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2‟14号)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12.15•【字号】沪公发[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2]31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火灾源头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一)全面落实从业企业责任。

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建设、设计、施工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要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消防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强制性标准,降低消防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强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审图机构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审查消防设计内容,严查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要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生产或供应商要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或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未经项目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市监督总站在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监理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施工员、质量员、监理员等现场专业人员,或配备的现场专业人员持有的岗位证书不是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8号)等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施工、监理企业应按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满足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且必须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等要求在岗履职。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相关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施工、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施工员(工长)、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试验员、造价员、测量员、监理员、安全监理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其中施工员、质检员、监理员应按专业进行配备。

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认真吸取桐城“3.21”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减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现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经费,并保证支付,督促施工企业在现场足额投入。

2、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3、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每个项目监理部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安全监理。

4、监理单位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等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验收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跟班和旁站,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或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施工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企业必须配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和辞退;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专用袖章、安全帽,每天必须认真开展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

6、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在深基坑开挖、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必须在现场带班监护,并实时记录签字确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质[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20〕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20〕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0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关《关于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节科字〔2020〕7号),切实加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质量安全管理,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针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造特点,健全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完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各环节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及《山东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山东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设计与施工技术导则》等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

采用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新技术产品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新技术产品应用审查程序。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标准要求。

二、加强设计质量安全管控。

设计单位要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推进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标准化设计,优先选用标准化户型、型钢部件和配套部品;要发挥钢结构跨度大优势,积极开发设计空间格局可变户型;要重视结构连接节点、细部构造、防火隔音措施优化设计,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确保楼板、内墙板、外墙板“三板”连接可靠耐久;要推行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提倡菜单式装修和精装修交房,积极打造高品质住宅;要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规定要求,并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50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50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2013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相继发生了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施工坍塌、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河道村民房倒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新乡市高新区东杨新村拆迁安置区工程质量问题等几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同时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中也发现不少建筑管理薄弱环节和质量问题,虽然有些事故和问题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或未纳入监管,但这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质量安全监管,遏制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将严重影响整个建设系统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13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为解决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去年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我省当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指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促进质量安全形势好转至关重要。

目前,多数市县积极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完善了监管措施,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但仍有少数地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质量安全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5.17•【文号】建办质〔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各地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勘察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可能涉及到的危大工程,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二、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一)严把方案编审关。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包括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9]355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9]355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9]355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确保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下结构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性,逐级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要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确保各项质量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二、实行项目经理定岗培训制度。

凡新建地下结构工程一律由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负责施工,不允许中标企业中途调换项目经理,不允许中标企业转包地下结构工程。

从事地下结构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地下结构工程安全施工规程、规范和操作技术培训,未经专业培训的项目经理不允许参加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组织和建设。

三、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凡从事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正副项目经理,均须取得《天津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实行勘察作业全过程监理制度。

地下结构工程勘察作业纳入监理范围,必须对勘察布孔、钻探、取样、封孔、抽水以及相关试验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形成真实科学的勘察成果报告,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五、严格执行深基坑施工方案报审制度。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沪建建管[2006]第119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119号)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形势总体稳定,基本受控。

但是,九月份开始,事故呈增多趋势。

特别是十月份以来,连续发生事故,形势严峻。

1、10月3日上午11:00,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总包,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宝山区大华公园世家D1-D2块一至五期住宅及地下车库二标段工地,1名塔吊司机下塔吊扶梯时,至距地面约30米处,失足坠落死亡。

2、10月4日上午9:10,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总承包,上海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海郎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浦东国际机场二期工程,1名工人从作业平台洞口处坠落死亡。

3、10月4日中午11:20,上海泺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的金山区枫泾标准间厂房1期工程,1名木工在拆模过程中,从3.2米高处坠落死亡。

4、10月4日10:50,上海下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南汇区汇永商务楼工地,1工人在卸料时误操作,不慎从井架通道口坠落死亡。

5、10月5日10:00,上海圣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上海鸿灵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浦东新区玉兰香苑四期A标工地,吊装搅拌机就位时,钢丝绳突然松动,导致搅拌机下降,撞击1名工人致死。

6、10月10日9:00,上海惠南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南汇区红光社区服务中心工程,1工人从木梯上坠落,抢救无效于10月18日死亡。

7、10月11日14:40,上海市基础公司总承包的中船长兴造船基地三号线下水坞工程,正在进行压密注浆的土体突然塌陷,2名作业人员被掩埋致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宣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1.1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杜绝违章施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

1.2 施工现场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禁违章操作,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1.3 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严禁乱堆放材料和垃圾,确保施工环境整洁有序。

二、加强施工质量检查2.1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2.2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检验,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杜绝使用劣质材料。

2.3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工艺的控制,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三、加强施工人员管理3.1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3.2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施工人员,确保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符合要求。

3.3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管理,严禁违章操作和懈怠现象,确保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

四、加强施工进度管理4.1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4.2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4.3 施工单位要加强与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的沟通,做好工程进度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进度顺利推进。

以上通知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严格执行,确保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2011-9-130:00:00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桩基选用人工挖孔桩(墩)时,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对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规定。

施工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人工挖孔桩(墩)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等报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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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深基坑、高切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由设计、勘察单位做出详细的边坡支护设计及指导施工的有关施工设计图,并由审图公司对施工设计图进行审查。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三)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

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

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四)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

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

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审图机构及检测单位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格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

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逐步实行检测试验数据的实时上传监控制度,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注册执业人员责任。

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

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施工单位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二、严格实行四项管理制度(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原件,并留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施工员和质检员个人相片及个人的签名式样。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必须经法人公司的文件确认,名单上的管理人员必须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提供的名单一致。

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应以彩色打印形式在施工现场公布。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书面授予公司或分公司质量安全部门的管理人员相应的管理职权,将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授权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无上述管理人员签字及送审的工程验收资料、整改的回复报告、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的申报材料等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公司质量安全部门的管理人员均应到场。

上述人员不到场的,视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并对验收结果不予认可。

依法严格限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职项目数量。

每个注册建造师和小型项目负责人只能担任1个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员和施工员、质检员。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1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经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最多不得担任超过3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且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持证明材料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严格实行企业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施工、监理单位每个季度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质量安全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每个月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质量安全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召开至少1次工地例会,专题研究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问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

质量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是各类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工作履职情况;三是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四是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五是质量安全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应闭合,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每次检查的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进行汇总,作为企业自检记录留存1份在施工现场备查。

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开展的质量安全大检查,其检查结果应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文件形式通报各项目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企业资质动态抽查和工程验收抽查时,应重点抽查企业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和工地例会记录。

施工、监理企业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连续2次不参加质量安全检查,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次不参加工地例会的,或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严重不符合的,可视为质量安全履职工作不到位。

(三)严格实行检验评定制度。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并如实填报检查情况。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签署意见;对于分部验收核查,监理单位应出具监理评价报告。

验收数据的测量及核查的过程要有录像、相片留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逐套验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且在实施过程中有足够的现场核验时间,以保证验收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验收数据及相关录像、相片等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范围,必要时应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测。

对于未按要求提供原始检验资料、验收结论不具备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应向备案机关提出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议。

(四)严格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自备制作试块的模具和混凝土塌落度筒、检测尺等质检计量工具。

施工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取样员,监理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见证员。

施工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或配备养护箱,也可将混凝土试块送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养护,禁止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

试块表面应以刻写的形式标明设计强度、制作日期、结构位置和见证人姓名、编号。

桩基检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检测单位共同制定检测方案。

检测方案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设计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检测方案应报送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人员要对静载和高应变试验设备(包括配重块、钢梁、千斤顶及高应变重锤等)的进场、桩基试验堆载以及最后一级加载的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做好原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签认见证确认表。

最后一级加载前48小时应通知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便实施监督抽查。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进场建筑材料中随机抽取检测样品,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见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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