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饮用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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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有关合作经营饮用水厂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责任:
一、按承租方的要求建好厂房约6000平方米及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包括:
1、多处水源地开发及建设,安全引流到生产方的水池以满足生产方的用水要求。并在厂区安装好监控设施(含水源地、厂房内及四周关键部位)
2、住宿间及食堂,卫生间及配套设施。
3、厂房室内水磨石及室外地面硬化(要求是在使用期间地面不得断裂损坏而影响承租方使用)。
4、甲方不得去其它厂家加工自己的品牌并进行销售,只能销售乙方工厂的饮用水品牌。
二、建好货物进出通道(含空中)(间会车点七外)并自愿承诺承担在承租人使用道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
三、保证承租方在生产过程中的用电要求:500千瓦左右的用电量配套设施(变压器,配电房及其配电房设施)(配电房建在临近厂房边)。
四、通信设施建设到位(含传真机,电话,电视,电脑,wifi 等弱电设施)。
五、甲方负担50万件以上的市场销量,并不得干涉厂方的生产
管理及销售。
六、负责各种证件及时办理(含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取水证,采矿证,消防证,环保证等上级政府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各项证照),(含证件到期后的续期办理)所需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若未能及时办理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七、出租方不得在自己的厂区内及厂区方圆5公里内另行投资建生产饮用水的工厂(含与他方合伙经营)。
八、合同期内若国家要收房产使用税及其他因使用该项目引起的营业税等等其他的税或费(包含但不仅限)。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九、在合同期内,使用甲方投资的资产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如地面、道路、房屋、变压器、监控、后勤设施及生活设施等等)乙方的生产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
十、甲方负责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与乙方无关。
乙方责任:
一、负责提供生产设备的购买,前期投资两台吹瓶机(月产量在33万件左右),并根据市场销量大小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应的设备。
二、负责全厂的生产、销售及管理。
售出数量的确认规定:甲方可安排一个人参与乙方成品仓库的出库记录工作(以出库单签字为依据)。并以出库单为依据交租金合同期限规定:2015年至2025年,共10年。
甲乙双方投资资产确认及产权归属:甲方投资的归甲方所有(甲方投资包括厂房、变压器、监控设施等不动产);乙方投资的归乙方所有(乙方投资包括设备设施、生活配套设施等可动产及装修工程等等。)
甲方投资的收益规定:按销售数量取得收益提成分红(促销部分不算提成分红)(300万箱以内按人民币0.11元/箱*24瓶;超过300万箱则所有销售数量按0.08元/箱*24瓶提成)(24瓶包装为一箱,12瓶包装为半箱)
租金取得规定:以“甲方投资的收益规定”为依据取得租金。
合同退出规定:合同期满后自行废除,如有必要,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如中途合作不愉快而退出,甲方给乙方2个月搬迁时间并不得收取租金。
合同违规处理:甲乙双方严格信守合同约定,如有违反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到乙方当地法院申诉解决。
其它规定: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投资部分,与对方无关。如因房屋质量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应按乙方采购价格全部赔偿给乙方。
定制水提成规定:零售价在24元/箱(含)以下按0.11元/箱提成,超24元/箱至48元/箱提成按1.5元/箱,超48元/箱以上按5元/箱提成。(所有促销部分不算提成)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为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