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专利制度基本原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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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却出现于西方而不是中国?
(从公元6世纪到17世纪初,在世界重大科技成果中,中国所占的比例一直在54 % 以上,而到了19世纪,则下降为仅占0.4%。中国与西方为什么在科学技术发 展上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这就是李约瑟深感不可思议之处,也成了让世人久久 不得其解的“李约瑟之谜”。)
提纲
• 案例分析
案例1 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
•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拜杜(Bayh-Dole)法案,该法案允 许大学拥有自己通过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 权,被誉为“大学技术转让的大宪章”。
• 与此同时,在生物技术方面研究的突增使得大学学术界在 商业化方面的利益高涨。大学迅速地卷人到研究成果的商 业化过程中,大学与企业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
第二讲
专利制度基本原理
2012年10月27日
大学致力于知、情、志之陶冶者也,以言知,则有博 约之原则在,以言情,则有裁节 之原则在,以言志,则 有持养之原则在,秉此三者而求其所谓“无所不思,无 所不言”
——梅贻琦
(摘自《大学一解》,载于《清华学报》第十三卷第一期,1941年4月。)
思考题
• 从“李约瑟难题” 谈起 : 为什么中国在科技发展上长期领先于西方,而现代
案例1 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
国外高校专利转化的模式: • 与企业合作 :
– 合作研究; – 委托研究 • 设立专门的专利转化机构 – “咨询公司” – “联络办事处” – “大学专利公司” – “综合服务机构” • 鼓励师生个人创办公司(麻省理工学院 ) • 学校建立科技园及衍生公司
• 由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案例1 Madeyபைடு நூலகம்授诉杜克大学案
评析与思考: • Made案的影响:来自美国乃至国际范围内学术界的广泛批评 :“判
决对大学科学的影响是破坏性的,会对学术科学研究,特别是生物技 术和生物医药的研究,产生“令人心寒的结果。”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事实上将实验使用抗辩原理的适用缩小到很 窄的范围,以至于它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性可能非常小。 • 即使是为非商业性目的而进行的科学研究也存在着侵权的危险。 • 大学开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注重“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工作。 • 对这一案例的争辩从美国传播到了世界各国的学术界,对全球范围内 的大学与产业间的合作互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案例1 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
• 地区法院判决是依照杜克大学的专利政策作出的,该政策表明杜克大 学“致力于教学、研究和知识的增长……并不承担主要以开发专利和 商业应用为目的的研发工作。”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实验使用抗辩是“非常狭窄和严格限制的”。 应当被限制在“为娱乐,满足无聊的好奇,或者为严格意义上的哲学 探究”(bramusement,to satisfyidlecuriosity, orforstrictlyphilosophicalinquiry)的使用上。而且只要使用是 “明确的、可以辨识的并且实质上是出于商业目的”(definite, cognizable,and notin- substantial commercial purposes),那 么实验使用抗辩就不再适用,因此地区法院适用了一种“过于宽泛” 的实验使用抗辩的概念。
• 人们心目中大学的角色有了很大的变化,从单纯的教学、 科研机构变成了一个兼俱社会服务性质的机构。大学担负 起社会经济发动引擎的角色,技术转移成为大学一项举足 轻重的工作。
案例1 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
案情简介: • 1988年,Madey把他在斯坦福大学的自由电子激光器(FEL)
实验室也搬到杜克大学,该实验室中包括不少由他发明并 拥有专利的设备。 • 在1997年,Madey在与杜克大学发生争执后,被免去FEL实 验室主任的职位,1998年,Madey辞去了在杜克大学的工 作。 • 杜克大学在没有经过Madey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了实验 室里的设备(包括那些由Madey拥有专利的设备)进行科研 活动。于是,Madey对杜克大学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案例1 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
关于实验使用抗辩原则: •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4款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
专利的。 • 德国法: 专利授予的权利不应当延及到涉及专利发明主题的实验使
用行为。 • 英国法:
行为是出于私人或非商业目的不属于侵权行为;出于实验目的, 而以使用专利物质为条件进行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 实验使用抗辩的内涵都要比美国宽泛。德国、英国、日本都没有将商 业性的实验使用排除在外。 • 实验使用是否“涉及专利发明主题”(relating to the suject matter of the patented invention)可以作为一个判断是否免责的 标准。
案例1 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认为,任何与被指控的侵权者的合法商业行为相 一致的行为,不管其商业含义是什么,都不被豁免于专利侵权诉讼。
• 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举个例子来说,较大的研究性大学,例如杜克 大学,经常批准和资助可证明无论如何不具有商业应用性的研究项目。 然而,这些项目勿庸置疑地促进了研究机构的合法商业目的,包括教 育和启发参与项目的学生和教职工。这些项目服务于例如如何提高研 究机构的地位、吸引研究资助、学生和教职工……使用者的赢利或非 赢利地位并不是决定性的”。
–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 –IBM公司专利管理 –松下公司专利管理
• 专利制度基本原理 • 课堂讨论
案例1 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
• 背景:研究型大学的技术移转 • 案情简介 • 评析与思考
案例1 Madey教授诉杜克大学案
背景——研究型大学的技术移转: • 1945 年,白宫科学研究与开发办公室主任范内瓦尔·布什
教授最早提出了技术移转( technology transfer) 的思 想。 • 技术移转, 就是大学通过专利保护和许可方式, 把研究成 果移转到商业领域的行为 。 • 到1980 年,美国联邦政府拥有218 万个由政府资助而产生 的专利,通过专利使用许可而用于生产的数量仅占5 %。 • 作为重要科研力量的美国高校,在1980 年以前每年获得的 专利从未超过250 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则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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