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公告 2007年 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空气 监测 规范 公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是指在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是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制定规范对于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比、科学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的示例,其详细内容包括监测目标、监测方法、监测点位布局等方面。
一、监测目标1.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PM10等。
2.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和分布情况。
3.监测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监测大气污染控制效果和环境改善程度。
二、监测方法1.采用合适的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采样点位应具有代表性,能全面反映监测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
3.监测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三、监测点位布局1.监测点位的选择应根据监测目标和监测区域的特点进行合理规划。
2.监测点位应选取不同类型的区域,包括城区、生态保护区、工业区等,以全面掌握监测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情况。
3.监测点位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相互污染和干扰。
四、监测频率1.连续监测指标污染物的浓度,如每小时采样一次。
2.定期监测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如每天或每周采样一次。
3.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监测,如环境事故、大气污染事件等。
五、监测结果的处理和报告1.监测结果的处理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分析。
2.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相关单位和部门,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
3.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开,并提供易于理解和比较的形式。
六、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1.严格按照监测方法进行操作,避免操作错误和干扰。
2.定期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3.参加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评估活动,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七、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2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一、引言如今,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空气质量是人们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建立科学、准确、可靠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测目标、监测方法、监测设备、数据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
二、监测目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旨在评估大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以及它们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
监测目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常规污染物监测:监测大气中的颗粒物(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2. 特定污染物监测:根据当地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需监测的特定污染物,如重金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3. 健康评估:通过分析监测数据,评估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并提供相关的健康建议。
三、监测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需要依靠科学准确的方法来获取数据,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1. 被动监测方法:通过设置被动监测器,如筛选纸、吸附管等,采集大气中污染物的样品,再进行实验室分析。
2. 主动监测方法:使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实时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浓度。
例如,使用气体质谱仪、红外吸收法、激光拉曼光谱等技术。
3. 环境生物监测:通过监测生物指标来评估环境质量,如树叶的叶片面积、工作人员的肺功能等。
四、监测设备监测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直接关系到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1. 精密仪器:应优先选择具有高灵敏度、高准确性的仪器,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2. 定期校准: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3. 数据记录:监测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数据记录功能,以便进行后续数据分析和研究。
五、数据处理监测得到的数据需要经过合理的处理和分析,以获得有意义的结论。
1. 数据质量控制:对于监测数据,应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空气质量的综合评价,了解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征等。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一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 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臭氧(O3)臭氧(O3) 1 小时 8 小时滑 平均/ 动平均/
(μg/m3) (μg/m3)
于等于 2.5µm) 24 小时
平均/
(μg/m3)
(μg/m3)
0
0
0
0
0
0
0
0
00050来自5015040
100
50
2
5
160
100
35
100
150
500
80
200
150
4
10
200
160
75
150
475
650
良
黄色
轻度污染 橙色
中度污染 红色
重度污染 紫色 严重污染 褐红色
对健康影响情况
建议采取的措施
空气质量令人满意,基本无空气污 各类人群可正常活动
染
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 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
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 活动
较弱影响
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 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
600
60
150
1 200
(3)
500
(1)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的 1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仅用于实时报,在日报中
需使用相应污染物的 24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2)二氧化硫(SO2)1 小时平均浓度值高于 800 μg/m3 的,不再进行其空气质量分指数计算,二氧化硫(SO2) 空气质量分指数按 24 小时平均浓度计算的分指数报告。
180
700
250
14
35
300
215
115
200 300 400 500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电子版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电子版养老院志愿者活动的体会20xx年10月16日,已是深秋,凉风打在身上让人瑟瑟发抖,清晨8点在通化市中心医院门前有这样一只队伍,他们的红旗迎风飘扬,在深秋的都市里格外显眼。
他们就是通化市春雨公益的志愿者们。
集合完毕,志愿者们驱车来到了通化市二道江敬老院。
老人们看到志愿者的到来都露出天真可爱的笑脸。
\组织者简单的讲解本次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又做了下分工,做饭的、打扫卫生的、陪老人聊天的、给老人剪头和指甲的,大家都主动进入自己的角色。
这些老人就像个孩子一样,主动和我们搭讪闲聊。
在收拾完卫生后,大家来到食堂,一起包饺子。
今天的饺子很快就包完了,吃饭时,我们拿出已经准备好的蛋糕和水果,分发给每位老人。
席间志愿者去给老人夹菜,陪老人聊天,问问老人喜欢我们做的哪个菜。
时间过得很快,午饭后,我们收拾完卫生和老人告别,老人们都不约而同的来到大门口送我们,边挥手边告诉我们再来。
敬老对于春雨表愿者来说,不仅仅是给他们做饭,收拾卫生,老人更需要我们去陪他们聊聊天。
公益不是你得有多闲、公益不是你得有多钱,公益是一句温暖的话语,是一个善意真诚的微笑,是一个浅浅的拥抱,是你心甘情愿的奉献。
有人问:志愿者都做什么?其实很简单,就是做大家平时不太注意的一些小事。
养老院志愿者活动经验2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走进敬老院顺利的展开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收获。
虽然已经不是第一次,但是仍然为了此次活动做了充实的准备,和敬老院联络并商谈所需物品,分工负责委员,采购物品等等。
进入敬老院前,首先是分小组(2—3人一组),再次和参与人员强调相关注意事项,当我进入敬老院后,感觉的不再是紧张和陌生。
熟悉的分发物品,和老人聊天的同时,打扫卫生,一切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当然在活动接近尾声的时候,认证部副部王灏淼为老人表演了戏曲,博得阵阵掌声,连老奶奶本行都不住的夸奖。
脸上绽开那久违的笑声。
当忙完打扫卫生后,坐在老奶奶床边仔细的为老人剪了指甲,真的是第一次,那长满茧的手经历了多少沧桑,指甲剪剪得非常吃力,甚至都想放弃,不过老奶奶在一旁对我叙说,自己老花眼看不到喽,没办法自己剪,你们真好,这样就会卫生多了。
(完整word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完整word版)环境空⽓质量监测规范(试⾏)环境空⽓质量监测规范(试⾏)第⼀章总则第⼀条为防治空⽓污染,规范环境空⽓质量监测⼯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质量监测⽹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质量⼿⼯监测和⾃动监测的⽅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于国家和地⽅各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质量状况,防治空⽓污染所进⾏的常规例⾏环境空⽓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质量监测⽹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环境空⽓质量监测⽹进⾏组织和管理。
第⼆章环境空⽓质量监测⽹第四条设计环境空⽓质量监测⽹,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污染对⼈类⽣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分布情况、地形和⽓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的确定监测⽹的布点。
监测⽹的设计,⾸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质量评价点、空⽓质量对照点和空⽓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质量监测⽹,其监测⽬的为:(⼀)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质量总体⽔平;(⼆)确定全国环境空⽓质量背景⽔平以及区域空⽓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的环境空⽓质量是否满⾜环境空⽓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质量监测⽹(以下称“地⽅环境空⽓质量监测⽹”),其监测⽬的为:(⼀)确定监测⽹覆盖区域内空⽓污染物可能出现的⾼浓度值;(⼆)确定监测⽹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质量是否满⾜环境空⽓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覆盖区域内环境空⽓质量的背景⽔平;(五)确定监测⽹覆盖区域内环境空⽓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2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5264环境空气GB/T15432环境空气GB/T15439环境空气HJ479 HJ482 HJ483 环境空气环境空气环境空气环境空气环境空气环境空气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臭氧的测定靛兰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971空气质量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环境空气ambientair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总悬浮颗粒物totalsuspendedparticle(TSP)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um的颗粒物。
3.3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um的颗粒物)particulatematter(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um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吸入颗粒物。
3.4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um的颗粒物)particulatematter(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u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doc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2016新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精品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须开展必测项目的监测(必测和选测项目见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还应开展部分或全部选测项目的监测。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可根据各地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具体情况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其必测和选测项目。
第三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的设置与调整第八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
第九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可从根据国家环境管理需要确定的地方空气质量评价点中选取。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二)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
区域总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四)各城市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置数量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五)根据附件二,按城市人口和按建成区面积确定的最少点位数不同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六)对于必测项目中存在年平均浓度连续3年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20%以上的城市区域,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最少数量应为附件二规定数量的1.5倍以上。
第十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根据我国的大气环流特征,在远离污染源,不受局部地区环境影响的地方设置,也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中选取。
空气质量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区50千米以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区20千米以上。
第十一条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置空气质量评价点、并根据需要设置污染监控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置数量应不少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在相应城市的设置数量,其覆盖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在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地区,每类功能区至少应有1个监测点。
污染监控点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数量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地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本地区环境管理的需要设置。
其数据可用于分析空气污染来源、作为环境规划依据,但不参加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值计算。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城市居民密集区20千米以上,并设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第十二条应根据本地区的污染源资料、气象资料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调查的方式,并根据调查数据筛选出适合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
所筛选出的点位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各城市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二)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
区域总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测得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第十三条除本规范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二)各监测点之间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三)监测点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同时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四)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五)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各城市所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和撤消。
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各城市所设置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不应变更,各城市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100米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
存在本规范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可申请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
增加和变更监测点位的具体要求见附件四。
在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后,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应满足本规范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因各种原因,造成原设置的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不再适合作为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可按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设置要求重新选择,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是否纳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按新增设点位的要求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一)因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监测点位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区总体空气质量状况的,可增设点位。
(二)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变更点位。
(三)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在最近连续3年城市建成区内用包括拟撤消点位在内的全部点位计算的各监测项目的年平均值与剔除拟撤消点后计算出的年平均值的最大误差小于5%,且该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数量在撤消点位后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撤消点位,否则应按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变更点位。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调整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另行发布。
第四章环境空气质量自动和手工监测第十七条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方法。
第十八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还应具备完善的手工监测能力,并可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非常规项目监测。
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五章数据管理与处理第十九条监测数据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要求:(一)现场监测采样以及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处理和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凭证,应在记录表格上按规定格式填写;(二)原始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档案用签字笔书写,字迹端正、清晰、数据更正规范,不得涂改或撕毁原始记录;(三)监测人员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各项记录负责,及时记录,不得以回忆方式填写;(四)测试人和审核人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后方可报出数据;(五)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编号,按期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数值修约按《数值修约规则》(GB/T 8170-87)进行。
进行加法或减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取决于绝对误差最大的数值,即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自左起不超过参加计算的近似值中第一个出现的可疑数字。
在小数的加减计算中,结果所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相同。
在实际计算过程中,保留的位数可比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小数,将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
进行乘法或除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参加运算的各近似值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小者相同;乘方或开方运算时,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原数相同;对数或反对数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真数相同;求四个或四个以上准确度接近的近似值的平均值时,其平均值的有效数字位数可比原数增加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