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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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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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 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一、跨境信贷业务...............................................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五、格式文本范例...............................................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6.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8.3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8.10外保内贷登记...........................................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8.13担保费收付.............................................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九、证券投资业务...............................................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十一、数据报送................................................. 十二、格式文本范例.............................................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范围:第一类是相关法规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

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将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三、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原则上为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

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各地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对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地区总限额。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题库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题库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题库该文档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的题库,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和问答题等,旨在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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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题库》篇1一、选择题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旨在 ()。

A. 优化营商环境B. 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C. 整合相关法规D. 废止部分规定答案:A、B2. 企业申请名录登记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哪些文件?()A.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B. 营业执照C. 组织机构代码证D. 税务登记证答案:A、B3. 以下哪些企业可以免于办理名录登记?()A. 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 20 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B. 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C.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D. 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答案:A二、填空题1.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2. 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1)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 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 连续两年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4)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三、问答题1. 请简述企业申请名录登记的流程。

答:企业申请名录登记的流程如下:(1) 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2)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名录登记。

(3) 企业获准登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名录登记信息的填报和提交,并按照外汇局的规定进行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

2. 请问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多少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在京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为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的管理,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简化结汇手续,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在原(96)汇管函字第185号《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在8月5日前,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其分支行;由各分局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对外汇收入区别其性质,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是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一项重要工作,凡有外汇结汇业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均应按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分局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对所辖地区银行结汇情况进行抽查。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关于“结汇信得过企业”占当地有进出口权企业总数的比例,目前暂定为10%。

附件: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附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境内机构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28
•【文号】汇发〔2020〕14号
•【施行日期】2020.08.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0〕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一)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一)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一)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8.09.13
•【分类】问答
正文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一)
问:A先生赴新西兰留学三年,需要在境内银行海外留学专用账户内足额存入留学所需资金90,000新西兰元(在新西兰学习一年时间需存入30,000新西兰元,以此类推),折70,649美元。

账户内资金用于支付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应当如何办理购汇?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等值5万美元)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年度总额可以分次使用,但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

A先生购汇金额超过年度总额,在银行办理购汇时,需提交留学真实性证明材料。

具体来说,相关材料应包括:(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注;(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3)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发票、支付通知或学费清单等)。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模板】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模板】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目录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3)(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3)(二)企业名录管理 (4)1.名录登记 (4)2. 名录变更 (5)3.名录注销 (6)(三)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 (7)(四)企业报告管理 (8)1.企业报告 (8)2.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 (12)(五)登记管理 (16)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7)2.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8)3.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9)4.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20)5.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20)6.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21)7.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21)8.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22)9.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22)10.其他业务登记 (22)(六)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 (23)(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24)1.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24)2.后续开户登记 (26)3.境外账户信息变更 (27)4.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28)5.存放境外业务变更 (28)6.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29)(八)现场核查 (31)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35)(一)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35)(二)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核准业务 (38)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 (39)(一)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39)(二)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39)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 (40)(一)个人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 (40)(二)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 (41)五、保险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42)(一)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42)(二)保险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43)(三)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43)六、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办事指南 (44)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审核 (4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二)企业名录管理1.名录登记业务流程:(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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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1、【单选题】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A)原则。

A实需交易B审慎C真实性D合规性得分:正确答案:A2、【单选题】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B)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A15%B20%C25%D30%得分: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3、【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外汇局对支持资本项目工作情况评分标准?BA配合监管B异常交易报告C工作支持D研提意见得分: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汇综发(2023)64号)附件4、【单选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便利化措施包括(D)A优化单证审核。

B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C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D以上都是。

得分:正确答案:D题目解析: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4号文印发)第一百四十二条,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下列便利化措施:(一)优化单证审核。

银行按照展业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交易单证。

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银行还需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税务部门免予备案的除外。

退汇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审核;(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试点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四)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一节名录登记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货贸系统)发布名录。

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1)、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四条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条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进行辅导期标识,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

外汇局对货物贸易收支异常的辅导期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和核查,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第六条本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经常项目在我国国际收支总体规模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章首先介绍经常项目有关概念、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管理的必要性、原则、内容及改革思路,再按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分类,详细介绍了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政策的背景、内容、效果及改革方向等;第一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概要一、基本概念一经常项目;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及服务、收益、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经常项目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居民主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否则为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均包括个人和机构;二是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如国际贸易;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国际投资、借贷等以往不常发生的交易行为频繁发生,但不被称作经常项目;三是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经常项目交易一般伴随有形或无形商品的流动,交易中商品的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而资本项目交易中资本的所有权不变,发生转移的往往是资本的使用权,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贸易收支又称货物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货物所得外汇收入和进口货物的外汇支出的总称;近年来,我国货物贸易收付汇长期处于顺差状态,即收付大于付汇;服务收支又称服务贸易收支,是一国对外提供各类服务所得外汇收入和接受服务发生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包括国际运输、旅游等项下外汇收支;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收付汇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即付汇大于收汇;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其中职工报酬主要为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近年来,我国收益项下顺差额不断扩大;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具体包括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是指政府之间的军事、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近年来,我国经常转移项下顺差额也呈现持续扩大的态势;二经常项目可兑换;经常项目可兑换,通常是指对国际收支中经常性的交易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我国于1996年底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规定,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根据该条款,经常项目可兑换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主要衡量标准:一是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二是避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制;三是如其他会员国提出申请,有义务购回其他会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二、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历史沿革总体来看,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历了严格管制、逐步放松和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过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这一时期,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用汇分口管理,对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控制的外汇管理体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方面,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得外汇、个人劳务所得外汇和华侨汇款等一切外汇,必须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企业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须向国家申请或者由国家按计划分配,个人用汇受到严格限制;二是1978年至1994年;这一时期,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国家、地方和企业按一定比例以外汇额度形式分别掌握外汇使用权;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通过市场调剂外汇余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避免国家外汇流失;放宽境内居民外汇管理,发行外汇兑换券,便利游客使用,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三是1994年至1996年;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各类外汇留成、外汇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取消外汇券,禁止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建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制度,打击逃、套汇现象;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12月1日,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这标志着我国在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加强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重点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外汇资金的行为;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逐步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的同时,不断简化核销手续,提高核销监管效率;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大幅度简化服务贸易购付汇手续和凭证,下放审核权限;逐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并最终取消开户事前审批,允许企业全额保留外汇资金;不断改进个人外汇管理,简化手续和凭证,对个人实行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三、我国实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必要性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保障资本项目管制有效性的内在要求根据国际经验,先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再放宽资本项目管制,是各国的普遍选择;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这种资金进出境大门“半开半闭”的特殊历史背景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肩负着甄别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的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内,为绕开资本项目管制,各类投资、外债等资本项目资金可能借道经常项目渠道流入流出;此时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意味着放开了资本项目管制,将直接削弱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必然要求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是外汇管理的重要任务;作为外汇管理的一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2001年至2008年,我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增长近5倍,在国际收支总额中的占比逐年扩大;同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差额增长近25倍,在国际收支差额中的占比升至96%,成为国际收支顺差的主要来源;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是我国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之一,需要上游部门通过调整国内经济结构等措施最终解决,但加强经常项目的管理,防范无交易背景的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渠道流入,将对缓解国际收支大额顺差局面、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起到积极作用;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维护涉外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自1996年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以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新技术条件下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产品使国际资本流动不论是数量还是速度都发生深刻变化,金融危机不断爆发, “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至今仍在蔓延;另一方面,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波动加剧,外汇管理多次面临严峻考验;在当前国内经济环境向好以及国内外利差、汇差等因素影响下,国际游资可能对我国进行冲击,并利用开放的经常项目渠道流入流出;因此,现阶段加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防范异常外汇资金流入流出,是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四、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管理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国际收支统计上的“收益”及“经常转移”主要体现在个人外汇管理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近年来,我国大幅削减经常项目用汇审批及核准,逐步取消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及资金转移限制,有效满足了企业和个人的用汇需求;根据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同时顺应外汇收支形势和国家涉外经济安全需要,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真实性审核原则;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进行审批;可兑换后,主要体现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进行真实性管理,包括两种方式:由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单证审核、由外汇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需要说明的是,真实性审核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因为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是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有相应的商业单据和凭证予以证明;如交易本身不属经常项目,而是资本项目或是虚假、违法的交易,其外汇收支应受到管制甚至处罚;二是便利化原则;促进便利化是可兑换原则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经常项目围绕便利化原则,通过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技术、简化管理环节、规范管理流程等措施不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灵活、便捷、高效、顺畅的服务;同时,积极清理和整合法规,构建简明清晰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以方便企业和个人了解政策,提高法规的透明度;三是均衡监管原则;针对国际收支持续顺差的形势,经常项目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理念,对资金流出、流入实施均衡监管,构筑资金流出入管理两道“防火墙”;如在货物贸易方面建立“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服务贸易方面建立售付汇管理制度和收结汇管理制度,在个人外汇管理方面,规定个人结汇、购汇适用同样的年度总额等;五、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思路与方向为更好地实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涉外经济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外汇管理总体目标,经常项目将继续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坚持“主体便利、有效管理、数据清晰、风险可控”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原则,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落实均衡管理,提升非现场监管手段,不断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今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将逐步实现从重审批向重监测分析转变,从重事前监管向重事后监管转变,从重行为监管向重主体监管转变;其中,“重监测分析”是指利用各类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预警;“重事后监管”是指将管理“关口”由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前,后撤至办理业务后,弱化直至取消事前管理,以体现“无罪推定”的管理理念;“重主体监管”是指突破对逐笔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传统模式,不再拘泥于企业和个人的具体交易行为,而是对其本身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判断、分类后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为有效贯彻上述管理思路,需要从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强法规清理与整合工作;2006年底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对47项法规进行整合,正在制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账户管理法规共对100余件相关法规进行了整合;整合后,将形成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服务贸易及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监督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四大法规为核心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框架;二是加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外汇账户管理系统,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利用高效的电子信息平台和科学的监管手段,完善非现场监管的框架、体系和流程,并根据非现场监测信息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我国经常项目中占主导地位,是国际收支的主要部分;监督管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中心内容;1996年国家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石是真实性审核;国家对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支付不予以限制,通过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实施监督管理,防范无贸易背景或违法资金通过货物贸易渠道非法流出入;国家对货物贸易外汇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实施均衡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出口多收汇投机资金流入、出口少收汇逃汇、截留外汇、进口多付汇套汇、骗汇、进口少付汇资金滞留境内,管理方式则包括银行事前审核和外汇局事后核销;在上世纪90年代,针对当时外汇资金稀缺的特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侧重于出口少收汇和进口多付汇方面的监管;进入21世纪,随着国家外汇储备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内容更加均衡,陆续实施和完善了有关出口多收汇和进口少付汇方面的政策措施;一、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重点针对逃汇和将外汇截留境外行为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针对当时国家外汇短缺、同时逃汇现象严重的情况,外汇局采取了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事后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境内的管理做法;制度实施以来,在预防和遏制逃汇及境外截留外汇等行为、防止外汇资源流失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能够及时足额收回出口货款,为国家积累外汇储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支持;外汇局和海关依据货物出口是否收汇等情况,将出口报关监管方式分为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和不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两类:不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企业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出口、收汇及核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领取了中国电子口岸IC卡的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凭核销单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出口报关;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回货款后,凭报关、收汇以及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或电子信息办理核销手续;完成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企业可以向国家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第一、企业应于货物出口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30天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报关180天的,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的,外汇局将纳入逾期未收汇核销管理并进行催核;第二、企业出口项下的资金流与货物流应当基本对应,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之和基本一致;二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及进口报关总价之和基本一致;三是来料加工项下按加工合同工缴费收汇核销;对于资金流和货物流存在差额且有客观理由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差额核销;第三、出口企业与收汇企业应当一致;代理出口业务,应由代理方负责出口、收汇及核销,代理方收汇后再将外汇直接划转或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对于因专营商品出口等特殊情况造成收汇企业与出口企业不一致时,收汇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外汇局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变化,不断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管理手段,简化管理程序,降低企业操作成本;目前,全国16个地区、60%以上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可直接通过网络完成,企业无需往返外汇局;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重点针对无贸易背景资金流入行为2005年以来,为应对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贸易外汇大量净流入的形势,外汇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针对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设立“待结汇”专户,对“结汇关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等等;但这些措施或涵盖面较窄,或时效性不强,遏制贸易外汇净流入势头的政策作用尚不突出;2008年7月,外汇局、商务部和海关联合推出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以企业出口货物总值为依据,审核企业贸易项下已经收到的外汇资金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制度实施后,企业正常的出口收汇基本没有受到影响,而全国范围的出口收汇规模与海关出口规模基本保持一致,无贸易背景资金通过货物贸易渠道流入境内的势头受到抑制;外汇局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海关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供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联网核查系统自动计算出企业各类贸易方式出口和出口预收货款所对应的可收汇额;企业从境外收到的出口货款应当进入其待核查账户;银行必须先登录联网核查系统,在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核注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或划出;企业既可以凭相关单证到银行办理联网核查,也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授权银行直接进行联网核查操作;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可“先结汇后核查”,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三、进口付汇核销制度-重点针对套汇、骗汇和无贸易背景资金流出行为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始于1994年,该制度以进口足额到货为标准,对贸易付汇的真实性进行事后甄别,强调报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要大致相等,相关单证要素要保持一致性;制度实施后,在打击骗汇与反走私、反逃税监管活动中发挥着显着作用,从防范资本外逃的角度有力支持了国家积累外汇资金;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变造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骗购外汇、重复付汇的现象猖獗一时;为此,外汇局、海关在1998年联合推行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使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时可以通过电子数据逐笔核验报关单真伪,进一步提升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管理技术水平,加强了对无贸易背景资金流出的管理;2001年,外汇局和海关按照是否有相应付汇,将进口报关单的海关监管方式分为可付汇、有条件付汇、不可付汇三大类:属于“不可对外付汇”的,进口报关单不可用于付汇和核销;属于“可对外付汇”的,进口报关单可直接用于进口付汇和核销;属于“有条件对外付汇”的,进口报关单需在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用于办理付汇和核销;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后,即可直接持规定单证到本地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付汇, 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申请单证无误后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第一,对于采用汇款结算方式到货后付款的,银行在核验报关单电子数据无误、为企业办理付汇后,进口付汇核销过程同时自动完成;第二,对于采用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及其他结算方式付汇的;由于货物尚未报关进口,银行无法在付汇时通过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来核实付汇真实性,企业需在预计到货日期后一定时限内,持规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证实付汇真实性;期限届满未办理核销的,将被纳入逾期监管;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退汇项下的进口付汇凭对应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第三、对于资金流与货物流之间出现较大偏差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外汇局证明偏差存在的客观性、合理性,完成差额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还包含了对进口付汇主体的监管,分为贸易付汇资格准入即名录管理,以及对高风险主体和高风险业务的分类管理;已在商务部门办理登记获取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向外汇局申请登记“名录”,只有进入名录的企业方可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则由“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管理与进口付汇备案管理两部分构成;对于进口业务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外汇局会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名单;对于不在“名录”和“名单”内企业的进口付汇,以及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银行进行对外支付的,企业需要在付汇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四、延期付款登记管理-重点针对贸易资金滞留境内的行为受到人民币升值预期以及资本项目存在部分管制等因素影响,近年来进口延期付款的成因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存在着隐性资本交易、债权债务抵消、馈赠等多种情况,往往与实际的贸易进口相脱节;另一方面,延期付款本身具有到期无可推卸的清偿责任;在人民币出现贬值预期等特定条件下,延期付汇可能集中清偿,成为国家出现债务危机的诱因,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形成潜在威胁;因此,有必要对延期付款进行动态的总量监控,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从2005年3月开始,外汇局对进口延期付款进行登记管理,目前,该项业务已经纳入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第三节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服务贸易是一种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具体包括旅游、运输等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服务贸易的年增长不仅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也高于国内服务业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我国服务贸易的领域也逐步扩大,通信、技术贸易、管理咨询等新兴服务进出口也迅速发展;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概况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针对当时我国外汇短缺的情况,将管理重点放在防范外汇资金流出方面,而对外汇资金流入则采取十分宽松的管理,逐步形成了“宽进严出”管理格局;1996年,人民币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不断调整完善,明确了绝大多数服务贸易购付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形成了基本管理框架:一是在借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贸易收支活动从源头上进行规范的基础上,主要由银行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二是外汇局借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事后监管;境内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支出时,凭合同等有效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3.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因汇率波动而引起的超限额情况,应按细则有关规定办理超限额结汇手续;
4. 外汇局为境内机构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应当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生成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数据,无法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取得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数据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提供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记录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境内机构核定账户限额;
4.开立条件: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5.有经常性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可以开立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有一次性、个别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可以开立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 境内机构因经营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当在注册地外汇局备案,持注册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及规定的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境内机构的有关开户信息书面告知注册所在地外汇局;
4. 注册地外汇局应做好境内机构异地开户情况的登记,对开户地外汇局反馈的有关异地开户信息妥善保管;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
外汇局审核材料: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正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条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办理申报。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审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填写的申报凭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一章外汇收支审查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将《指引》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到自身业务操作规程中,规范具体业务操作。

第六条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20191201)117页word

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20191201)117页word

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目录第一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1)第一节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第二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第三节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 (3)第四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外汇划转 (4)第五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及关闭 (5)第六节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错误信息的反馈 (6)第二章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管理 (6)第一节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管理 (7)第二节出口收汇 (8)第三节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具 (9)第四节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0)※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比例内)或其他贸易类别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10 ※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2)※出口预收货款收结汇联网核查 (13)※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4)※出口对应的外币现钞收入收结汇联网核查 (15)※出口贸易融资项下收结汇联网核查 (16)※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收结汇联网核查 (17)※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的结汇/划转的联网核查 (17)※其他经外汇局核准的资金结汇/划转的联网核查 (18)※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的退汇 (18)※企业待核查账户外汇资金的退汇联网核查 (19)第五节收结汇联网核查应急预案 (19)第六节预收货款登记管理 (20)第七节延期收款登记管理 (22)第八节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23)第九节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出口收汇管理 (26)第三章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27)第一节“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27)第二节进口单位分类管理 (29)第三节进口付汇管理 (29)第四节“A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1)第五节“B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7)第六节“C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8)第七节辅导期内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9)第八节不在名录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40)第九节贸易进口延期付汇 (40)第十节贸易进口预付货款 (42)第十一节贸易进口退汇管理 (43)第十二节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简称“区内企业”)的进口付汇 (44)第十三节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45)第四章服务贸易及经常转移等外汇管理 (45)第一节小额项下 (47)第二节国际运输项下 (47)※国际运输项下向境外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48)※国际运输项下船长借支提取现钞 (48)※其他国际运输项下售付汇 (49)第三节通讯信息项下 (50)※国际通讯项下售付汇 (5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软件服务 (51)※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硬件维护 (52)※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域名注册费与信息服务费 (53)第四节国际机票项下 (54)※代售国际机票 (54)第五节远洋渔业项下 (55)※远洋渔业项下售付汇管理 (55)第六节文化体育项下 (57)※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演员来华的商业性演出费用 (57)※文化体育项下赴境外拍摄影视片费用 (58)※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运动员转会费 (59)第七节咨询服务项下 (59)※咨询服务项下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 (59)第八节广告、展览项下 (60)※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广告费 (60)※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举办展览费 (61)※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参展费 (61)第九节无形资产项下 (62)※无形资产项下售付汇管理 (62)※无形资产项下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 (65)※无形资产项下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 (67)第十节驻华机构、驻外机构、境外机构和外籍个人项下 (68)※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兑付 (68)※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68)※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 (69)※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 (70)第十一节公务出国用汇项下 (71)※公务出国项下财政预算内单位出国用汇 (71)※公务出国项下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用汇 (72)第十二节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 (73)※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的垫款售汇 (73)※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款汇出 (74)※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支付境外劳务,承包工程项下中介费 (75)※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75)※境外劳务合作项下劳务人员工资、安家费提取外币现钞 (76)第十三节国际旅游项下 (77)※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团费 (77)※国际旅游项下港、澳游团费 (78)※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核销 (78)第十四节进出口贸易项下 (79)※出口贸易项下佣金 (79)※进口贸易项下信息服务费 (79)第十五节国际赔偿项下 (80)※国际赔偿项下(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售付汇 (80)第十六节投资收益项下 (81)※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8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 (81)第十七节其他非贸易项下 (82)※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售付汇 (82)※境外质量认证费用购付汇 (83)※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核准 (83)※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工资及福利津贴 (84)※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外籍员工境外保险费 (85)第十八节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及外汇净收益结汇 (87)第十九节捐赠项下 (88)第五章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90)第一节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 (90)第二节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91)第三节个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结汇 (92)第四节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入 (92)第五节个人外汇汇出境外 (93)第六节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 (94)第七节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 (95)第八节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购汇 (96)第九节个人境内外汇划转 (98)第十节个人外汇现钞及携带证管理 (98)第十一节禁止分拆结汇 (101)第六章保险外汇业务管理 (102)第一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 (102)第二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103)第三节保险经纪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04)第四节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04)第五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 (105)第六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106第七节保险公司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06)第八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07)第九节保险项下结汇管理 (107)第十节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利润汇出 (108)第十一节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分公司将人民币资本金兑换为外汇资本金/外币间兑换..108第十二节保险经营机构向投保人支付退保费 (109)第十三节保险经营机构向其他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共保或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费/赔偿..109第十四节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购买人民币保险项下境外分保费 (110)第十五节保险经营机构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 (110)第十六节再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再保险项下的摊回赔款 (11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一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自2007年8月12日起,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不再进行限额管理。

2014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企业版)

2014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企业版)

2014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企业版)前言近年来,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坚持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不断简政放权、深化改革,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促进贸易便利化。

特别是2012年8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2013年9月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推出,标志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已逐步从以“事前监管、前台审批、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管理模式,转向了以“事后监管、后台监测、主体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管理模式,银行、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也随之更加便利。

两项改革中,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共废止了170多项规范性文件,取消了约20项行政许可,建立了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配套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的简明、清晰、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

在此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组织编写了《2014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对银行、企业及个人经常项下业务流程和提交单证等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相关内容仅为操作性参考,如遇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冲突,以法规内容为准。

1目录第一部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1)一、企业主体管理 (1)二、错误数据处理 (4)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6)四、企业报告管理 (8)五、登记管理 (16)六、电子数据核查 (26)七、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 (30)(一)企业现场核查 (30)(二)金融机构现场核查 (39)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41)九、档案与公告信息管理 (48)第二部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49)一、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管理 (49)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57)2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60)四、捐赠项下外汇收支管理 (63)五、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67)六、现场核查 (70)第三部分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72)一、个人经营性外汇管理 (72)(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 (72)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73)(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外汇管理 (74)二、个人非经营性收付汇管理 (75)(一)非经营性收汇管理 (75)(二)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管理 (76)(三)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管理 (78)三、个人结汇管理 (79)(一)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管理 (79)(二)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管理 (80) (三)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管理 (83) 四、个人购汇管理 (84)3(一)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管理 (84)(二)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管理 (85) (三)境内个人补购外汇管理 (87)(四)境外个人购汇管理 (88)五、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90)(一)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 (90)(二)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 (91)(三)账户之间的境内划转 (92)六、外币现钞管理 (93)(一)提取外币现钞管理 (93)(二)存入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兑付管理 (94)(三)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95)(四)外币现钞携带证管理 (96)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准入和使用 (99)八、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102) 第四部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104)一、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4)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05)4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划转 (107)四、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关闭 (108)第五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109)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109)二、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115)二、保险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118)(一)保险项下结售汇管理 (118)(二)保险项下收付汇管理 (119)第六部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管理 (121)一、试点业务准入管理 (121)二、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 (122)三、外汇备付金境内划转管理 (123)四、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管理 (124)五、试点业务报告管理 (125)5第一部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一、企业主体管理123二、错误数据处理45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67四、企业报告管理891011121314。

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

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

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1. 嘿,你知道吗,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把钥匙!比如说,当你要把一大笔外汇带出国旅游或留学,这制度不就像那个能帮你顺利通过关卡的神奇钥匙嘛!它规范着这一切呢!2. 哇塞,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可重要啦!就好像是海上的灯塔,指引着我们外汇使用的方向。

像有些人想进行境外投资,不就得靠这制度来明确怎么做嘛!3. 哎呀呀,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哦!好比是比赛的规则,你参加比赛得遵守吧!比如你要进行跨境电商的外汇结算,没这制度可不行啊!4. 嘿呀,想想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多关键啊!就像一个守护天使,保障着我们的外汇权益。

比如你在境外工作赚了钱要汇回来,不就是这制度在起作用嘛!5. 哇哦,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简直太有用啦!可以类比成交通信号灯,规范着外汇的流动。

就像你要进行赡家款的外汇支付,不就得按制度来嘛!6. 哟呵,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可不能小瞧啊!它就如同一个可靠的伙伴。

好比有人要进行遗产继承的外汇转移,那肯定得靠这制度帮忙呀!7. 哎呀,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真的很必要呢!就好像是一个精确的导航仪,引导我们正确处理外汇业务。

像进行境外就医费用的支付,不就是靠它嘛!8. 嘿,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重要性不言而喻呀!如同一个坚固的堤坝,保护着我们的外汇领域。

比如要进行海外留学费用的汇款,这制度不就发挥大作用啦!9. 哇,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简直是必不可少的呀!好比是一把利剑,斩断外汇业务中的混乱。

就像在境外购买房产的外汇操作,得有这制度规范呀!10. 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真的超级重要呀!它就像是我们的保护神。

想想看,要是没有它,我们在外汇领域不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啦!所以一定要重视它呀!我的观点结论: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非常重要,它规范和保障着我们在外汇领域的各种行为和权益,我们必须要认真了解和遵守。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

个人外汇及跨境业务办理规定附件1:一、个人结售汇限额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政策,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目前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个人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人跨境汇款限额规定(一)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二)境外个人外汇汇出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三)跨境人民币汇款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按以下规定办理:1.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内地银行,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由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80000元人民币。

如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香港汇入的人民币金额超过80000元的,内地银行应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原路退回香港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办理解付。

2.持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人每天从澳门汇入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

银行外汇业务培训课程之经常项目

银行外汇业务培训课程之经常项目

2011-6-11
8
出口收汇业务
相关法规: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3号)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0]61号)
20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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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流程
五、特殊待核查账户资金退汇/结汇/划转 (一)退汇核准 对于待核查账户中外汇资金的退汇,银行应根据外汇局在《冲减证 明》上的签注办理相应的联网核查和退汇手续。 (二)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划转核准 1.《出口收汇说明》;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出口单位); 3.外汇局的核准文件 (三)资本项目项下及其他外汇收入错入待核查账户 外汇局的核准文件
一、银行收汇后 1、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入账前要认真审核资金性质,无法判 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 2、银行应将企业出口项下的收汇(含预收货款),划入企 业待核查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二、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需提供的凭证 1、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证明》(企业可自行制作 或下载)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企业可凭其操作员IC 卡登录核查系统,查询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2、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企业还 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 寄货物清单。
2011-6-11
9
出口收汇业务流程
银行收汇
银行与企业进行收汇性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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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1【申请条件】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法规规定的具体业务资格的主体均可申请办理相应业务。

【办理流程】申请主体根据具体业务提交所需材料,外汇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

具体地点见下述具体业务。

【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办理材料】见下述具体业务。

【设定依据】见下述具体业务。

【办理时限】见下述具体业务。

【联系电话】见下述具体业务。

目录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3)(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3)(二)企业名录管理 (4)1.名录登记 (4)2.名录变更 (5)3.名录注销 (6)(三)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 (7)(四)企业报告管理 (9)1.企业报告 (9)2.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 (17)(五)登记管理 (21)1.B 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22)2.B 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23)3.B 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24)4.B 类企业90 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24)5.B 类企业90 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24)6.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25)7.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26)8.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27)9.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划转业务 (27)10.其他业务登记 (27)(六)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28)1.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28)2.后续开户登记 (31)1如遇政策调整,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3.境外账户信息变更 (32)4.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33)5.存放境外业务变更 (34)6.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35)(七)现场核查 (36)(八)分类管理 (39)(九)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 (42)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43)(一)境内机构支付非贸易业务,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 (43)(二)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44)1.业务资格管理与开户核准 (44)2.境外账户信息变更 (46)3.存放境外变更核准 (47)4.境外账户收支余和关户报告 (48)(三)现场核查 (48)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 (50)(一)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50)(二)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51)(三)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52)(四)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核准 (53)(五)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54)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 (56)(一)个人购汇或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审核 (57)(二)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 (58)(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 (59)五、保险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60)(一)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准入、变更、终止及批准件补办核准 (60)(二)保险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61)六、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办事指南 (62)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二)企业名录管理1.名录登记事项名称:名录登记办理流程:(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4)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办理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交);(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电话:2、86616102业务表格:《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详见附件之表二)2.名录变更事项名称:名录变更办理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 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办理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仅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5)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仅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电话:2、86616102业务表格:《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一)3.名录注销事项名称:名录注销办理流程:a.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 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b.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即强制注销名录):(1)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4)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5)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c.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办理材料: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注销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电话:2、86616102(三)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事项名称: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办理流程:企业用户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办理业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互联网网址为:。

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同时,由外汇局为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业务管理员(ba)的初始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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