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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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权点基本信息表

学位授权点基本信息表

学位授权点基本信息表学位授权点基本信息表是一份记录学校学位授权点基本信息的表格,用于规范、统一、管理学校的学位授权点信息。

学位授权点是指具备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资格的学科门类或专业群,是学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学位人才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学位授权点基本信息表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位授权点名称、学科门类或专业群、学科代码、学位授权类型、学位授予权限、授权时间、授权单位等。

下面我将逐一介绍这些内容。

首先是学位授权点名称,这是学位授权点的具体名称,例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等。

其次是学科门类或专业群,这是学位授权点所属的学科大类别,如"理学"、"工学"、"医学"等。

接着是学科代码,它是用于区分不同学科的标识代码。

在中国,学科代码通常是由教育部或相关部门统一编码规划的,用于管理和统计学科的发展情况。

然后是学位授权类型,主要包括硕士学位授权和博士学位授权。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可以具备授予一种或多种学位授权类型的资格。

学位授权点的授予权限指的是学校能够授予对应学位的级别,如硕士学位点可以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点可以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授权时间是指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资格的时间,一般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批准授权。

最后是授权单位,即批准授权的机构,通常是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学位授权点基本信息表的编制对于学校管理学位授权点资格、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被用于对学校学位授权点进行全面的管理和评估,也可以提供给教育部门进行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

此外,学位授权点基本信息表的编制还有助于提升学校的学位教育质量和提高学位人才的培养水平。

在编制学位授权点基本信息表时,需要认真核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要根据需要及时更新表格中的信息,确保其与实际情况一致。

总之,学位授权点基本信息表是学校管理学位授权点的重要工具和参考依据。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学位、学历以及专业学位常识问题解答

学位、学历以及专业学位常识问题解答

学位、学历以及专业学位常识问题解答学位、学历以及专业学位常识问题解答学位、学历以及专业学位常识问题解答1、什么是学位?答: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2、学位与学历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答: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

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而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博士学历"。

在职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

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其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学习能力的力),不涉及学历。

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在职研究生则是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教育的一种类型。

在职研究生在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方面与脱产研究生相同。

是经过学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毕业的学历。

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
2020年5月29日,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高等教育,教育部明确在普通高校继 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获取条件
获取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包括统招专升本)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在校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学士学位。有 的学校要求过大学英语四级。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所有科目的加权成绩在该校所划定的分数以上(不同学校要求不同),毕 业论文答辩良好及以上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毕业后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有的学校还要求通过学位加试,即本专 业主干课加试)。
学士学位
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学位名称
01 获取条件
03 学位分类 05 出台政策
目录
02 学位类型 04 学位层次
基本信息
学士学位(bachelor's degree),是高等教育院校在学生完成四年或五年课程学习后授予的本科学位,由 学位授予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本单位的学位授予要求进行授予。学士学位表示学位取得者 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 能力。
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本科(含网络教育专升本)的学生毕业后符合相关条件者也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位类型
学位类型
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提出 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文件规定,对于全日制学生在本校自主选择 读多个学位的,可以采取辅修学士学位方式;对于学校主导开展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可以采取双学士学位方式, 对招生、培养、毕业等进行整体设计,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校际之间正式开展的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项 目,可以采取联合学士学位方式,推进优质资源共享,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

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单位+学科)

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单位+学科)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其他类)一、应为已列入省级学位委员会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

二、原则上应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

拥有国家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具有国内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

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学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位。

拟开展硕士生教育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必须是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应用型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四、应有师德高尚、业务水平优良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80%,年龄结构合理,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不超过17:1,部分教师担任过硕士生导师,拟聘导师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

五、现有本科生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良好。

近5年内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奖励、精品课程、卓越计划和通过专业认证,无重大学术不端事件。

已制定科学完整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能够按方案开设高水平硕士生课程。

六、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目前承担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以及若干产教结合的横向科研项目。

近5年,师均年科研经费不低于4万元。

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有多项科研成果直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具有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所必需的实验室、基地等教学实践平台;拥有充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跃,与行业、企业等有实质性合作成果;学校生均经费收入不低于3万元。

八、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执行情况较好。

有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完备。

注:(1)师均年科研经费=当年学校实际到账科研经费总数÷当年专任教师数。

(2)生均经费收入=当年全校经费总收入÷全日制在校生数。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中国的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

中国的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

中国的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杂集2015-04-05 07:49:10阅读(111)评论(0)分享到中国的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来源:博士中国转载:中华博士智库编辑:学妹三级学位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我国实施三级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国的学位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具体规定了各级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学术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如下:学位类型我国学位类别分为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学位。

学术型学位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分别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专业学位虽也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一般只设置硕士一级。

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

专业学位按照专业学位类型授予,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位的资格和能力的审核,包括学位授权单位(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审核,学科、专业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审核。

我国的学位是一种“国家学位”,国家制定统一的学位授予标准,国务院授权有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行使学位授予权,因此,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学科、专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必须首先取得国务院的授权。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的评审制度,国家统一部署学位授权审核。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5.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达到学校规定门次;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绩点;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 学科门类对应表

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 学科门类对应表

标题: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对应表一、引言在我国,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是大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

本科专业学士学位的授予是对学生经过一定学习、实践和考核,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达到一定专业水平的证明。

针对不同的学科门类,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以保证学位的权威和专业性。

二、工学类1. 机械工程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的机械工程学科门类包括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等专业方向。

毕业生应具有系统的机械工程基础理论和基本的专业知识,掌握机械设计和制造、车辆工程等方面的实践技能。

2. 电气工程电气工程学科门类包括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等专业方向。

获得本科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具有电机与电器、电气控制、电力系统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从事电气工程技术工作。

3.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门类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等专业方向。

毕业生应具备扎实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计算机系统、软件开发等方面的专业技能,能够从事计算机软件、硬件设计与开发等工作。

三、文学类1. 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学科门类是指对汉语言文字学和汉族文化进行研究的专业。

本科学生应该具有系统的文学理论知识和汉语文学基本功,能够从事研究、编译、教学等相关工作。

2. 新闻传播学新闻传播学学科门类包括新闻学、广播电视学、编辑出版学等专业方向。

获得本科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应该具备新闻报道基本功和编辑出版、传播理论等方面的专业技能,能够从事新闻媒体、传播机构等工作。

四、理学类1. 数学数学学科门类是指以数理逻辑为基础,研究数与空间、数量关系和结构的学科。

获得本科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应该具备扎实的数学理论知识和数学建模、数学应用等方面的专业技能,能够从事数学教学、研究工作。

2. 物理学物理学学科门类包括物理学、应用物理学等专业方向。

毕业生应具有物理学理论基础和物理实验、应用能力,能够从事物理学研究、工程应用等方面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学士学位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育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硕士学位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学士学位的分类及对应专业

学士学位的分类及对应专业

学士学位的分类及对应专业
学士学位有以下几种分类:
按照学科门类,可以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2种学术学士学位以及建筑学1种专业学士学位。

按照专业和用途来划分,可以分为普通研究生(学术性学位)和特殊种类研究生(专业学位)。

学术型学位按照学科门类,又可以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类型。

同样,专业学位也可以分为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教育硕士、公共卫生硕士、体育硕士、软件工程硕士、工程硕士、会计专业硕士、建筑学硕士、临床硕士、艺术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等。

除了上述分类,学士学位还可以按照级别和颁发机构来分类。

1.按级别分类,可以将学士学位分为一级学士学位、二级学士学位和三级学士学位。

其中,一级学士学位是最高级别的学士学位,通常授予优秀的本科毕业生;二级学士学位是通常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三级学士学位是授予学历教育专业全日制最低层次毕业生的学士学位。

2.按颁发机构分类,可以将学士学位分为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和校级或境外机构的学士学位。

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通常是指由国家教育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授权的高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而校级或境外机构的学士学位则是指在高校之外的机构或境外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有多种分类方式,不同的分类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和目的。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

王定
胡淑文
杨秀云
1 周 周杨林
副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副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副教授
是否达到 大纲要求 达到
达到大纲 要求
达到大纲
行 要求 情 况

已开出实 习课名称、 学 学时、任课 4 教师姓名、 职务、是否 达到大纲 计 要求
教育见习(三)


5
教育实习
毕业论文
18 周
0
其中 35 岁以下(含 35 岁)教师具有 9
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人数
本专业在校本科学生数
共 计 2008 级
1018
317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 士及以上学位者人 38 数
2009 级 280
2010 级 266
2011 级 155
本专业批准设置主管部门
教育部
批准文号 教发函【2008】104 号
计划规定课程门数
专业技术职务 教
总计 师
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35 岁以 36-45
合计


48
9
23
10
0
0
46-55 岁 15 10
56-60 岁 1 0
61 岁 以上 0 0

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20
0
14
5
1
0
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15
6
9
0
0
0

助教(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3
3
0
0
0
大学英语(一) 大学英语(二) 大学英语(三) 大学英语(四)
大学体育(一)

甘肃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

甘肃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甘学位〔2008〕16号有关高校:现将《甘肃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甘肃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规范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审核办法。

第二条 甘肃地区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均由甘肃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必须是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

其所设专业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

(二)申请单位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

若申请单位为独立学院,须达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有关标准。

(三)申请设置的专业满足社会需要,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能有效指导专业建设。

(四)申请专业能按照大学本科教学计划开出全部必修课程,各门课程原则上由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一定比例的课程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五)申请专业须有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基本合理的师资队伍,有3名以上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教授。

(六)能按教学计划开出实验课程、实习课程,实验条件、教学条件良好,专业教学实验室配备完善,利用率高,专业图书资料数量充足,种类较全,有稳定的实习基地。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成立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博士学位的标准,由学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中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委员会任期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2.审查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审批主考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6.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7.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8.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于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分委员会,各由5~15人组成,任期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各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工作。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经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审核无异议的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授予学位。

学士学位的分类及对应专业

学士学位的分类及对应专业

学士学位的分类及对应专业【最新版】目录1.学士学位分类概述2.学士学位的主要分类3.各分类对应的专业4.我国学士学位的分类体系正文【学士学位的分类及对应专业】一、学士学位分类概述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学位,通常需要经过四年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

学士学位是对学生所学专业知识的认可,也是进入职场或继续深造的基础。

在我国,学士学位分为若干个类别,每个类别对应一定的专业领域。

二、学士学位的主要分类1.文学学士学位:主要涵盖了语言、文学、艺术、新闻传播等领域的专业。

2.理学学士学位: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等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

3.工学学士学位:主要涉及工程技术、建筑、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专业。

4.农学学士学位:主要涉及农业、林业、园艺、动物科学等专业。

5.医学学士学位: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等专业。

6.经济学学士学位:涵盖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

7.管理学学士学位:包括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等专业。

8.法学学士学位:主要涉及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专业。

9.教育学学士学位:主要涉及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等专业。

10.艺术学学士学位:涵盖音乐、舞蹈、戏剧、影视等艺术类专业。

三、各分类对应的专业文学学士学位包括了汉语言文学、英语、新闻学、广告学、美术学、音乐学等专业;理学学士学位涵盖了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等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包括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学等专业;农学学士学位涉及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医学等专业;医学学士学位则有临床医学、护理学、医学影像学等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有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管理学学士学位涵盖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公共管理等专业;法学学士学位有法学、知识产权等专业;教育学学士学位包括了教育学、心理学、体育教育等专业;艺术学学士学位涵盖了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戏剧影视表演等专业。

关于学士学位授权评估

关于学士学位授权评估

一、什么是学士学位授权评估?答: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权是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的基本权利,也是本科专业的必备条件,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两个层次。

如果被评专业通过评估,就表明该专业的本科教学质量达到了相应条件;如果学校被评专业全部通过评估,就表明学校是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具有对所评本科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评估全称是: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评估。

二、学士学位授权评估与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什么关系?答: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是对新建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的评估。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国家教育部对具有一定办学历史的本科院校办学水平实施的全方位评价。

学士学位授权评估在有首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学期进行,由省学位办公室或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我院接受评估的时间预计在2011年4月或5月。

新办本科院校首先必须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且必须具有三届以上本科毕业生才有资格接受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我院接受教育部评估的时间在2013年前后。

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是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虽然这两个评估层次不同,但环环相扣,评价结果对学校的社会声誉、今后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

因此,两个评估对我院既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也是一次促进学院各方面工作、提升办学水平的大好机遇。

三、学士学位授权评估的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方案(试行)》。

四、学士学位授权评估的基本方针是什么?答: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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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基本知识一、什么是学士学位授权评估?答: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权是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的基本权利,也是本科专业的必备条件,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两个层次。

如果被评专业通过评估,就表明该专业的本科教学质量达到了相应条件;如果学校被评专业全部通过评估,就表明学校是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具有对所评本科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评估全称是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评估。

二、学士学位授权评估与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什么关系?答: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是对新建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的评估。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国家教育部对具有一定办学历史的本科院校办学水平实施的全方位评价。

学士学位授权评估在有首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学期进行,由省学位办公室或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我校接受评估的时间预计在2016年5月。

新办本科院校首先必须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且必须具有三届以上本科毕业生才有资格接受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是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虽然这两个评估层次不同,但环环相扣,评价结果对学校的社会声誉、今后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

因此,两个评估对我校既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也是一次促进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升办学水平的大好机遇。

三、学士学位授权评估的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暂行办法》。

四、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答:凡经国家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每年4月底以前,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1、能开出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2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一定数量的讲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教学、考试、考核、管理制度健全。

5、学校有一届或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含年内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五、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申请学科(专业)应有3个以上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师(不含离退休教职工)。

2、能开出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3、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4、申请学科(专业)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5、申请学科(专业)有一届或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含年内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

六、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审核工作由谁负责?答: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审核工作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负责,采取专家评议和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申请学校的情况,组织专家评议组于当年的4月至5月到申请学校实地进行考察和评估。

专家评议组由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同行专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按专业分成小组,每个专业小组5至7人。

七、学士学位授权评估的主要程序有哪些?答:主要有申请、评估、审批三个程序。

1.申请: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2.评估:云南省学位办公室根据申请学校情况,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学校进行综合评估。

3.审批:云南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组评估意见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

八、学士学位评估的结果是什么?答:“通过”或“不通过”。

如果学校能顺利通过评估,就表明学校是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具有对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如各具体专业通过评估,就表明该专业的本科教学质量达到了相应条件和要求。

如果没通过评估,学校或具体专业就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对于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学校,省学位委员会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和建设,待次年重新申报评估。

该学校当年的学士学位工作则要挂靠在有授予学位和专业的其他学校进行。

九、学位和学历的区别是什么?答: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

从广义上讲,任何一段学习经历,都可以成为学习者的“学历”。

而在社会中,人们通常所说的“学历”则是指具有特定含义、特定价值的“学历”,是指一个人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有国家认可的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

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十、我校将在什么时间接受学士学位授权评估?答:我校将在2016年4月份提出申请,2016年5月接受专家评审。

十一、2016年5月,我校接受评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主要内容有二项:1.对学校进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2.对2011年招生的5个本科专业进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

十二、评估专家组到我校后,现场评估的具体程序有哪些?答:省学位办公室根据申请学校的情况,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学校进行综合评审。

专家评议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学校和专业进行评审(包括评议和评分)后,做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对申请学校和专业进行表决,二者均获2/3票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具体程序如下:1.授予单位的综合评估程序:①听取申请单位自评情况汇报;②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情况、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等方面,抽检教育教学档案;③实地考察教学、实验、图书和后勤保障等设施;④召开教师和学生代表座谈会;⑤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估意见;⑥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⑦向申请单位反馈评估意见。

2.授予专业的评估程序:①听取或审阅申请专业自评情况汇报;②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等,抽检教育教学档案;③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情况等;④专家组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⑤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⑥专家组反馈专业建设意见。

十三、在专家组来校评估前,应准备哪些支撑材料?答:1.自评报告:要求对学院评估工作作客观陈述,内容按照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指标体系要求撰写。

在总结经验和做法时,应突出特色和创新点,同时要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2.支撑材料:对评估指标体系中二级指标的各项内容予以说明,定量的数据要求真实、准确,定性的材料要有依据,具有说服力。

十四、评估材料的结构和材料整理有哪些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需准备的材料有: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评估自评报告、评审依据,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各类实证材料等。

2.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需准备的材料有: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基本条件评审自评报告、评审依据,专业实证材料等。

十五、专家座谈会的准备要求是什么?答:1.所有本科专业的学生都要以正确的态度认真对待专家座谈会,自觉认真学习《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基本知识》。

每一个人都要做好被专家随机点名参加座谈会的心理准备,对座谈会可能涉及的问题认真思考做好发言的准备。

各部门要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演练,确保做到学生对座谈会可能涉及的问题心中有数,能紧紧围绕座谈会的主题回答好专家的提问。

2.在座谈会中,应有高度的责任意识。

在座谈会中应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的现状,紧紧围绕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理念、办学思路以及办学定位来谈相关问题。

发言前应自我介绍(所在二级学院、专业和班级)。

发言时做到语言简练,条理清晰,紧扣主题。

3.要以正确的态度看待我校的现状,充分理解学士学位授权评估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性。

有些问题是目前高校共同存在的问题,有些问题是由一些具体情况造成的。

由于学校财力和有关政策所限,在学校建设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的情况,难免各部门和每一个人的要求都能如愿得以满足。

对此,学生都要有正确、全面及清醒的认识。

要认识到只有通过本次评审,我校才会有更大的发展,学校发展了,我们的学科、专业及其他工作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才能得到提高和改善,我们的愿望才有条件实现。

4.在座谈会上,应注重自己的仪表及会场纪律。

要做到衣着整洁、大方,言行得体,要关闭手机,要按要求准时到达会场,专家到会时应起立鼓掌表示欢迎。

自觉保持良好会场秩序,不随意进出会场。

十六、学生座谈会一般有哪些内容?答:1.在校期间你的收获特别是专业学习方面的收获是什么?2.你对专业定位、专业培养目标等问题的理解与看法;3.你所学专业有什么优势和特点;4.你对所学专业教学安排如课程设置、课时分配、学分制实施等方面的理解与看法;5.与教学相关的一些问题的看法和感受;(1)课堂教学的情况:是否利用多媒体教学,学生参与教学的程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2)实验与实践教学:有多少实验课程,其中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有多少;实习和实践教学的内容和管理;(3)教材的使用:自编教材的数量和质量,选用教材的类别、数量和质量等;(4)考试与成绩考核方面的情况;(5)毕业论文(设计)方面的情况:如学校的要求、选题、指导及过程管理等;(6)第二课堂及网上教学。

6.你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与教学水平的看法;7.你对学生管理方面的看法与感受;8.学校和专业教学条件方面的情况:如各种教室是否满足教学的需要,图书资料、运动场馆等。

十七、教师在评估中应注意什么?答:全体教师应以高昂的姿态,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加到评估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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