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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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渡外逃腐败人员的困境及完善建议

我国引渡外逃腐败人员的困境及完善建议
三、我国引渡外逃腐败人员面临的困境
(一)条约前置主义造成阻碍 条约前置主义是指被请求国与请求国必须以 存在双边引渡条约关系为前提条件,被请求国可 以以没有双边引渡条约拒绝引渡[3]。而实际上我 国与大部分国家都没有条约关系,这就造成罪犯 可选择逃往的国家很多。虽然不是所有国家绝对 奉行条约前置主义,如像英国、加拿大等原本坚守 此项原则的国家在实践中放宽其适用范围,但仍 有像美国、荷兰、新加坡等逃亡人员较多的国家将 此项原则作为必要条件。这就使我国追逃外逃腐 败人员时无法使用引渡方式,而选择互惠、遣返等 其他费时费力的方式,对我国追捕工作造成很大 的阻碍。此外,由于政治因素的影响,条约前置主 义经常成为那些国家拒绝引渡的借口,其他方式 的谈判也往往举步维艰。 (二)死刑不引渡成为障碍 这项原则诞生在全球废除死刑呼声的浪潮之 下,后来发展成引渡领域中一项基本的原则,指被 请求国认为请求国请求引渡的人可能回国后被判 处死刑,为保障人权而拒绝请求国引渡该人员回 国[4]。我国法律上并未承认此项原则,仅仅在与 少数国家的引渡条约中写入了这项原则,使得我 国在与不同国家开展引渡合作时面对同一个问题
中泰引渡条约是新中国签订的第一个双边引 渡条约。截至目前我国已和 54个国家签署引渡 条约,其中已经生效的只有 37项。为了进一步打 击跨境犯罪,我国一直谋求与外国谈判订立引渡 条约,尤其是与发达国家间的谈判,因为如今腐败 人员外逃的流向基本是西方发达国家。
为了在引 渡 制 度 上 与 国 际 接 轨,适 应 国 际 需 求,我国陆续批准和加入了十几个涉及引渡内容 的国际公约。其中 2003年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 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在 2005年批准的《联合国 反腐败公约》[2](以下简称《反腐公约》)对我国在 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对引渡制度的规定起到了指导 作用,使得在国际法上我国引渡外逃腐败人员有 了依据。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摘要:引渡既是国内法制度,也是国际法制度。

国家制定引渡法,并签订引渡条约,相互引渡罪犯,是极为普遍的事情。

国际犯罪引渡制度在其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预防和惩治犯罪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引渡;引渡基本原则;我国引渡立法一引渡的概念及其内容引渡,是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司法活动。

它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工具的改进,罪犯在一国犯罪后较容易潜逃另一国,特别是现代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集团犯罪,国际性犯罪的出现甚至日渐猖撅,给国际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达到惩罚犯罪,雄护国际法律秩序,引渡便应运而生。

引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引渡的主体。

引渡是国家行为,因此,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即请求国与被请求国。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的中央政府提出,而不能向地方政府或联邦制国家的州政府提出。

其次,引渡的客体。

引渡的客体是处在被请求国领域内而触犯他国刑律,受到刑事追诉、通缉或判刑的个人。

因此,受民事判决或行政处分与处罚,以及尚未被刑事追诉的人,不能成为引渡的对象。

由于引渡是国家行为,作为引渡客体的个人,不能对国家行为及引渡的合法性提出任何质疑或抗辩。

再次,引渡的请求国必须是对引渡客体即犯罪行为人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

对引渡来说,凡具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其中任何一种管辖权的国家,均可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罪犯的请求。

最后,提出引渡请求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或国际礼让。

引渡应以引渡条约为根据。

二引渡制度基本原则(一)双重犯罪原则或双重归罪原则,亦即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人的行为,必须是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应审判和处罚的行为,才能引渡。

双重原则是以互惠作为基础的。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跨国犯罪的增多,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重要性愈发显现。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对于维护全球社会安宁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跨国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等特点,需要各国之间进行紧密配合,共同应对挑战。

通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实现以下目标:首先,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提升打击犯罪的效力。

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国界的限制逃避法律制裁,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打破这种限制,使得罪犯无处可逃。

其次,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增强国际社会对抗跨国犯罪的合力。

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有助于形成联合打击犯罪的力量,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最后,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维护全球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共同追求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可以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现实应用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各国司法机构应加强合作,建立实时的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统一的信息共享规范和标准,确保及时、准确地共享相关信息。

其次,加强专业化培训和交流。

提升各国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跨国犯罪的认识与应对能力。

同时,组织定期的国际性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合作意识和工作效率。

再次,推动国际法律合作的法制化进程。

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框架和原则,制定统一的合作机制和流程,以更好地调动国际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提升引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在处理引渡请求时,各国应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引渡制度的公正性。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密切,腐败犯罪也呈现复杂化、组织化和国际化趋势。

国内腐败犯罪嫌疑人远逃海外躲避惩罚,腐败资金流失严重。

便捷的交通网、通畅的信息网和全球金融体系为腐败分子寻找逃离法律制裁的乐土以及洗钱和抽逃资金提供了十分方便的渠道。

[1]因此,反腐败国际合作已成为我国反腐工作的重点。

在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引渡的作用不可替代。

关键词经济腐败;国际合作;引渡制度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的《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贪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

这严重损害了国家、人民的利益,阻碍了我国刑事执法进程顺利地进行,同时还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

自21世纪以来,逃往海外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腐败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的首选。

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隐患,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所以,如何成功引渡及有效打击外逃贪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亦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积极投身于国际反腐败条约的协商、签订等工作,为国际合作创造共同基础。

据统计,我国政府已签署和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与37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47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2]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简称《公约》),被誉为迄今为止第一项全球性、综合性、创新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形成了全球打击跨国腐败共同接受的准则,首次在国际一级建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并加强国际合作的机制。

[3] 《公约》第44条共计18款规定非常详尽和具体地规定了对腐败犯罪嫌疑人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摘要:当今世界局势愈发复杂,国际犯罪也呈现集中爆发的态势。

以上原因使得引渡制度的受关注度逐步提高。

纵观人类漫长的历史,虽然引渡的观念由来已久,而我国的引渡制度却尚未完善。

由于一些内在与外在原因,导致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面临重重险阻。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来阐明引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希望对本领域的研究做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引渡制度;我国实际;国际犯罪我国的引渡制度正日趋完善,近年来,已基本上形成了由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国际习惯及国内立法几项内容所构成的引渡体系。

然而,纵观实际情况,我国引渡制度在签订条约与国内立法等几个方面依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引渡制度于我国的确立引渡制度属于国际司法协助过程中不可获缺的重要环节。

所谓的引渡制度,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根据另外一个国家的申请请求,援引两国签署或共同参与签订的互惠原则与相关条约,将在本国境内被申请国判处过刑罚或者被申请国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人,移交至申请国,随后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司法处置的制度。

引渡的概念自古便有,在世界文明古国古埃及最早出现了有关引渡的最原始观念 [1]。

现在,引渡制度成为了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公认制度。

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之间的各类往来愈发频繁,近年来,涉及我国的国际犯罪数目呈逐年上升趋势。

正因为此,对这类犯罪活动所实施的相应制裁必不可少。

近年来,我国也陆续参与一些与引渡条款内容相关的国际公约的签订。

与此同时,我国便着手于稳固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开始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2]。

关于引渡制度的内容在立法上的明确,对我国维护司法管辖权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综上所述,引渡制度的确立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这不仅关系到国家利益,也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引渡制度于发展之中所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依据不充分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实践主要是要以两国之间事前签署的相关条约、具备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相关引渡实践。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题 。但是 ,由于 文化 传 统 、意 识 形态 、法律 制 度 的差
异, 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价值 观上 的疏 离 ,欧美 国
家常常借用引渡 问题来推行其信奉 的价 值观念 ,将引渡 问题 当作 “ 文化扩张” 的手段。因此 , 在这种 国际合作
我 国 自从 19 9 3年与泰 国签 订 引渡条 约 以来 ,迄今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王 婷
[ 摘要] 引渡 作 为一种 国家间制 裁 国 内涉外犯 罪的 司法合 作制 度 ,只是提 供 了一 种 形
式上最有效的方式,跨 国 “ 避罪” 问题 并没有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因为引渡本 身就是 个世界 性 的难题 , 中国 自不例 外 。其主要 表现 为 ,一是 参加或 签署 的 国际条 约在 引渡 实
要原 因。
程度上也是政 治 问题。现代 国家往往 把 引渡 当作 本 国
外交政策的组成 部分 , 对于是否接 受外 国引渡请 求 ,主
要 根据 政治需要来判 断。所 以 , 国关系 的好坏往往 成 两
为引渡的一个非 法律 标 准。中 国 目前 主要 还 是通 过 扩 大国 际合作 ,加 强 国际关 系 和友 好 协商 来解决 引 渡 问
三 、我 国引渡 制度 的完善
随着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 的发展 、社 会 的全面 进步 以及 我 国加 入世 贸组织 ,近年 来 ,我 国与其 他各
国 间 的 论 在 国 内 立 法还 是 国 际 条 约 、 双 边 条 约 的 签 订 方 面 ,都 还 不 够
只能在我 国参 加 的 国际条约 或者 一 些没有 上升 为法 律 的规章中寻 找有 关 引渡 的规 定。改 革 开放 以后 ,我 国

论我国引渡制度

论我国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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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 现代国家往往把引渡当作本国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是否接 受外国引渡请求,主要根据政治需要来判断。所以,两国关系的好坏 往往成为引渡的一个非法律标准。两国关系友好或者正向友好方向发 展,则引渡容易实现;反之,被请求国就算为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 财力,最终效果也不一定理想。 3、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上,政治因素曾一度阻碍了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并造成中 国引渡立法进程的迟缓。建国初期,由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涉外刑 事案件不多,因而对有关引渡方面的立法和公约签署不够重视。直至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频繁,我国才开始注重 与国际接轨。中国错失了一次在引渡问题上与国际交往学习以至接轨 的机遇,也使中国的引渡立法滞后了多年。 4、西方各国对中国的政治偏见和歧视 基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西方社 会有些国家一直对中国持有怀疑和排斥的心态。不相信中国的公正审 判制度,进而在引渡协助问题上的合作不是很积极,常常会利用一些 借口拒绝引渡。 5、“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的界限较模糊
5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时,被请求国 可以拒绝引渡。这是 18 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此项原 则虽然为国际法所确认,但其中许多问题,甚至是关键问题仍然没有 得到解决。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评判的立 场和标准也不相同。在引渡实践中,对于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各国 总是基于本国的立场和利益作决定,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实践中, 一些西方国家拒绝引渡中国的外逃罪犯,常常就是以“政治犯”的借口 来搪塞中国,而实际上,其中的不少犯罪人都是刑事犯罪人或经济犯 罪人。
6、相关当事国在引渡过程或结果中追求经济收益 一份来自国家商务部的调查报告则更加令人震惊。该项调查显示, 中国外逃官员达数千人,携走资金达数百亿美元,而我们能够引渡的 人数却屈指可数,损失的国家资产难以估量。这些外逃人员所携走的 赃款,事实上与被请求引渡国的经济利益发生了联系,从而使引渡的 实现变得更加艰难。 7、对“死刑犯不引渡”问题的处理 我国死刑的广泛适用与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排斥形成了鲜明的反 差,使得死刑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引渡制度的障碍。在实践中,我国提 出的一些引渡请求也因此被拒绝。同时,不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尤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不 引渡 原则 出现 在第二 次世界大 战之后 , 在 几十 年前还算不上国际引渡合作的基本 原 则之一 ,主要表现为一些国家关于引渡 问题 的国内立法中一种限制性规定。而现 在此原则正在快速普及 ,出现在越来越 多 的引渡条约当中 ,并且成为引渡合作 中使 用频率较 高的拒绝 理 由或者限制 性条件 。
关键 词 :贪 官 外 逃 引 渡
资 产追 回
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 系 统或基础设施 ,投掷 、放置 、发射或 引爆 爆炸装置或致死装置 的犯罪行 为,视 为政 治犯罪 、同政治犯罪有关 的罪行或 由政治
动机引起的罪行。
近几年 ,国 内以及某些外派机 构官员 腐败犯罪后 ,为逃避打击 ,往往 携卷 巨款 潜逃海外。海外追逃 ,也 因此成 为反腐 败 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各 国对逃到外 国的
死刑 不 引 渡 原 则 ,现 在 已 经 成 为 一 些 国 家
刍 我 国 弓 制 的 议 国 际I 度 渡
发 完 展与 善
● 乔慧娟 ( 北方工 业大学文 法学院法律 系 北京 1 ( 4 0) 4) 1
◆ 中 图分 类 号 :D9 2 文献 标 识 码 :A 2
实 施 犯 罪后 逃 往 他 国 ,给 自己 的犯 罪行 为 披 上 政 治 犯 罪 的外 衣 ,寻 求庇 护 ,使 得 很
遵循死刑不引渡原则。该原则在某些情况 下, 它的地位有可能优先于其他 国际法义务
( 风 ,1 9 。 黄 9 7) 政 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政治犯罪不 引
多犯罪分子得不到应 有的惩戒 。为了有效 惩治严重危害 国际和平 与安全 的包括恐怖 主义犯罪在 内的国际犯罪 ,国际上 出现 了 政治犯罪例外 的排除 ,即将某些罪行排除 在政治犯罪不 引渡之外 ,并将其规定 为可

@从赖昌星案看我国主动引渡法制的完善

@从赖昌星案看我国主动引渡法制的完善

2011・02(下)从赖昌星案看我国主动引渡法制的完善金艳摘要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的引渡问题一直是我们关切的问题,本文希望透过赖昌星的引渡案件,以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为基础,寻找主动引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赖昌星案主动引渡死刑不引渡作者简介:金艳,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67-02引渡(extradition )是指国家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依据一般国际法,国家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国与国之间的引渡条约或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

以我国为例,我国有时是引渡的被请求国,但更多的时候我国是以请求国的身份参与引渡活动,主动向其他国家请求引渡相关人员,所以完善我国的主动引渡制度十分必要。

一、从引渡赖昌星过程中的外国因素看我国的主动引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关于引渡的国际条约1.存在问题:我国关于引渡的国际条约的范围仍然有些狭窄引渡的决定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务,一国可以选择引渡也可以选择不引渡,但是当国与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或是或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时,该国就应当依照条约的规定进行引渡,或者被请求国考虑互惠和对等是也会进行引渡。

我国之所以未能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就是因为我国与加拿大之间并没有引渡条约,且中、加两国也无互惠的约定,加拿大主张“条约前置主义”,虽然1999年加拿大出台了新的引渡法,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变通了“条约前置主义”,对“引渡协定”作了扩大解释,允许个案“特定协定”,但由于当时由于中加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且加拿大引渡法正处于新旧交替过程当中,个案“特定协定”制度尚不为人所熟悉,因而我国主管机关没有启动引渡程序,而是选择了通过加拿大移民法措施实行遣返的方式。

2010年6月,中加双方签订了4项政府间协议,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加拿大皇家骑警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此举大大有利于引渡,但是这仍不是完全的引渡条约。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日益全球化的同时,也为跨国犯罪和境外逃窜等行为提供了方便有利的条件。

为了打击诸如此类犯罪,一国需要同他国合作打击,此时,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最受关注的形式之一,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意义重大。

然而,在政治庇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兴起的大背景下,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司法系统的不尽相同,我国自身的制度不尽完善等原因,使得我国与他国的引渡合作难以达到最大功效。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引渡制度面臨的困境,从而提出自己对解决措施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有利于今后的学习。

标签:引渡制度;困境;解决措施一、问题的提出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刑法协助行为。

自从格劳秀斯提出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之后,现代引渡制度被世界各国争相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大作用。

虽然我国的引渡制度的雏形可以最早追溯到战国时期,但直到2001年12月28日,我国引渡法才正式颁布。

然而,由于国际社会中的各国的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我国制度本身不完善易导致对我国法律误解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致使其难以发挥最大效用。

二、我国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一)被请求国以“政治犯不引渡”等为不引渡借口,使我国引渡工作难以开展若我国作为引渡被请求国时,一般是采取双重审查制,即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而在实践中,往往会更多地是依据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友好程度来决定的,而不是法律程序。

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再加之发展大好的态势,易遭到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某种程度的敌视,此类政治因素很容易影响到我国向这些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

国际社会中普遍认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就成为一些国家的固有说辞。

发达国家利用所谓的“人权保护”等主观借口拒绝引渡,易使我国陷入被动,难以开展引渡工作。

(二)在实践中,我国更多地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在我国成功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中,通过规范引渡程序的较少,“变相引渡”等引渡的替代措施仍是主要方式。

引渡制度

引渡制度

论引渡制度及在中国的适用(提纲)一. 引言.由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和交通方式的变化,整个世界越来越成为一个紧密的整体,国家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

同时由于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差异.跨国犯罪就成了一个各国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引渡作为一个古老的司法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认可。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围堵和中国自身存在的问题,国际犯罪对于中国来说脊背上就不存在。

引渡这一早在西方发达国家或者说在大多数国家得到认可和适用的有效解决国际犯罪中对罪犯进行惩罚的方式在中国就无从谈起了。

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而后引渡制度也开始了在中国事件中的适用。

参考文献: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版黄风《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二引渡制度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引渡制度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1。

引渡的目的就是能使请求国对指控的人犯行使刑事管辖权。

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他执行刑罚。

这样,引渡又分为了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同时,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加,使得通常被追诉的人在犯罪时并不一定身在请求国的领土内,同时作为请求国的国家依据属地属人或国际法上的其他管辖权,有权对犯罪实行管辖。

这样,引渡就变得不可避免。

而引渡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间的主权行为,引渡的对象从可引渡的对象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变化的。

十八世纪以前,国家间所引渡的对象基本上是政治逃犯、异教徒、阴谋叛乱者、逃兵等,引渡普通罪犯的情形几乎没有发生过,并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十八世纪以前。

○2但是引渡对象就人而言,又分为本国公民和非本国公民(包括第三国公民无国籍人员)。

但是现实状况是:有些国家根据属人原则而拒绝引渡本国公民,例如法国、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国内法或他们所缔结的引渡条约都明确拒绝引渡本国人。

浅谈引渡制度

浅谈引渡制度

浅谈引渡制度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浅谈我国引渡制度摘要:引渡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要意义,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

本文就引渡的概念、引渡存在的问题及我国的引渡现状和发展等作综合阐述。

关键词: 引渡存在问题完善一、何为引渡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强制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有关条约承担了这样的义务。

在没有引渡条约约束的情况下,国家可自行决定是否向请求国引渡罪犯,这是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情。

但是,如果一国与他国签订了引渡条约,缔约双方就应根据条约规定承担引渡的义务。

在引渡的程序上,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其作法是:先由被请求国应请求国的要求对罪犯临时逮捕,请求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和提交有关犯罪人犯罪的证明材料,被请求国司法部门对请求文件中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并由行政机关批准,被请求国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罪犯送交请求国代表。

在当代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引渡问题更加突出,许多国家纷纷缔结引渡条约,现代的引渡条约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如1994年的中泰引渡条约;二是区域性的引渡公约,如1933年的泛美引渡公约;1957年的欧洲引渡公约。

目前,全球性的普遍引渡公约迄今尚未出现。

二、引渡存在的问题尽管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引渡对惩治罪犯的必要性,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实力不同,由引渡引起的纠纷不胜枚举。

由引渡引起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一是由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这一原则的本意是保护流亡的外国革命者,有其进步意义,但它适用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首先,由于各国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对政治犯概念的理解上存在极大的出入;其次,由于属地管辖权,被请求引渡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因而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国。

我国外逃贪官引渡的障碍和对策研究

我国外逃贪官引渡的障碍和对策研究

经济与法我国外逃贪官引渡的障碍和对策研究朱 琳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摘要:在最近的热播剧《人民的名义》中,贪官丁义珍外逃到美国,基于中美两国没有引渡的相关协议,因此无法将其引渡回国并加以审判。

这也折射出我国在司法协助方面面临的难题。

引渡外逃贪官回国并接受法律的制裁不仅仅是对既有犯罪的惩治,同时也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但当前我国在引渡方面遇到的难题有:死刑犯不引渡的问题、引渡条约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引渡外逃贪官的进程,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形象,鉴于此,我们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克服死刑犯不引渡和引渡条约问题方面的障碍,并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以便更好的打击贪污犯罪行为。

关键词:引渡;外逃贪官;引渡障碍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9-0289-02一、我国贪官外逃的现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交流的程度也在不断的加深,跨国犯罪出现的次数也日益增多,贪官在犯罪后逃往他国的可能性也在持续增大,从而导致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需要跨境进行,而各国在司法主权标准上的差异则阻碍了刑事诉讼案件的进程。

近几年,随着我国犯罪人员外逃数量的不断增加,由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引渡问题上存在的分歧,很多贪官利用引渡法律的漏洞逃往国外,导致很难将外逃的贪官引渡回国接受法律的制裁。

进入21世纪以来,逃往海外成为我国贪官的首选,一些重大案件的嫌疑人在事情即将败露时,都选择逃亡海外以逃离法律的制裁。

近些年,出逃的人数、级别、手段和携带的赃款都在不断的上升,呈现出了新特点。

[1]据相关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人员逃亡国外,携带的资金达500多亿美元。

而其中被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的相当少。

由此可见,在引渡外逃贪官方面,我国还面临严峻的考验。

二、我国外逃贪官引渡回国的障碍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研究 经验, 问题和对策

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研究 经验, 问题和对策

热点问题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5SFB2048)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研究:经验、问题和对策黄 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875)摘要:主动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机制,已成为我国打击严重犯罪、缉拿外逃罪犯的重要手段。

虽然我国在建立和完善主动引渡制度上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仍然面临缺乏从某些国家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等一系列问题。

我们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从不断扩展我国与外国引渡合作的条约关系等五个方面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主动引渡机制。

关键词:引渡 主动引渡 双边引渡条约 引渡合作主动引渡是指一国请求从外国引渡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判刑罚的人。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刑事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犯罪分子携巨款潜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动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机制,已成为我国打击严重犯罪、缉拿外逃罪犯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的成功经验在主动引渡中,请求国是引渡合作的直接受益方,但是它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请求国依据国际条约和本国法律进行的审查和判断。

因而请求国就像诉讼中的原告方一样,必须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克服各种各样的困难或障碍,通过有理、有利、有节的论证,挫败被告方的抗辩,最终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在这方面,我国近几年有了一些成功的实践。

(一)充分利用双边引渡条约,争取被请求国最大限度的合作自1993年8月26日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我国已经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双边引渡条约的缔结使得引渡合作从国际礼让变为国际义务,也使得这种合作有章可循且不易受某些外交风波或者功利因素的影响。

依据双边引渡条约开展合作,使得我国主动引渡的成功率大大提高。

根据统计,1999-2003年我国分别向泰国、乌克兰、韩国等周边国家提出主动引渡请求6件,除其中3件统计时正在办理中外,另外3件已获准并已经将逃犯引渡回国。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引渡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和更新,其理论和立法日益成熟和完善。

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

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定甚至与我国加入的双边引渡条约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矛盾,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为我国的引渡工作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

本文欲通过国内引渡现状以及国外引渡制度的一些新的发展的研究,深入揭示我国引渡制度所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关键词】引渡制度存在不足完善建议一、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中国在引渡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而关于引渡具体制度的法规主要有1992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0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1],《引渡法》被认为是20世纪最后一年我国颁布的与国际法有关的一部重要法律.《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2](P401)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短,但发展较快,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开始重视引渡的国际合作,开始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引渡合作,根据外交部网站相关资料显示,自1993 年开始,截至2015年3月,我国已与67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22 项,104项已生效。

其中签署引渡条约39项,30项生效.[3]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一)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在国际引渡实践中,以条约为前置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

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尽管迄今,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论文摘要引渡制度渊源已久,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合作方式,其理论也随着时代发展而日臻成熟。

我国引渡制度比及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但随着近年来国际司法合作的不断展开,引渡制度也在与时俱进、逐步成熟。

但是,现存的引渡制度在实践中、立法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大大限制了我国对外逃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阻碍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对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引渡制度死刑不引渡原则财产追回机制一、引渡制度的产生及其法律依据引渡制度历史渊源已久,在公元前1268年已经出现了最早的引渡条约,而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

18世纪末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这种决定权由君主掌握的引渡并非作为打击罪犯的合作手段,而实质上成为统治者与他国实现政治交易、借以维护统治地位的工具。

18世纪末,欧洲爆发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制革命,早期的基本刑法原则初步确立,引渡对象开始趋于多样化、引渡程序日臻完备、引渡逐渐淡褪了政治色彩,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引渡制度在国际上初具规模。

引渡的概念可藉由国际法学者奥本海的描述加以概括,“引渡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犯了罪的国家。

”而我国有学者将引渡制度概括为“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并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即被请求国可以自行决定对该罪犯予以政治庇护还是实行引渡,除非该被请求国承担了相应的条约或者公约义务。

具体来看,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了各国的国内立法、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或包含了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国际反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活动的《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等,都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为可引渡罪行,缔约国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请求。

司法警察学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司法警察学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司法警察学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在司法警察学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协作和犯罪嫌疑人的跨境移交。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的意义、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意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维护全球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犯罪活动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频繁发生,对于单个国家来说难以独自应对。

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各国可以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

其次,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有助于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

当犯罪嫌疑人逃往他国时,仅靠单一国家的司法系统难以取证、审判,这给受害者带来了困扰。

而借助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家之间可以共享情报信息、协调行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和起诉,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性。

二、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机制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一种国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请求引渡的国家的法律程序。

在引渡制度中,以下几个基本原则被普遍认可。

首先是法定性原则,即引渡必须基于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定或法律,并遵循国家的法定程序。

其次是双重犯罪原则,即引渡仅涉及双方国家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再次是非政治性原则,即引渡不得用于政治目的。

最后是非歧视性原则,即引渡不得因种族、宗教、国籍等理由加以歧视。

为实现引渡制度,各国之间通常会签订引渡协定,并建立相应的引渡程序。

在引渡过程中,请求引渡的国家必须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以及犯罪事实。

被引渡国家则需按照法定程序审核请求,并决定是否同意引渡。

一旦引渡被批准,犯罪嫌疑人将被移交给请求引渡的国家继续受审。

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有其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是法律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多样化的,包括定义犯罪、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等方面的差异。

这给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带来了阻碍,使得跨国犯罪的打击难以达到最优效果。

在华外国人向外引渡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在华外国人向外引渡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据 国际法 与 国内法 的有关 规 定 , 将 本 国境 内的犯 有
可 引渡之 罪 的人 送 交 请 求 国追 诉 和惩 处 的 法 律 制
度” 。 … 从 引 渡 的概 念 可 以推 知 , 向外 引 渡 是 指 , 被
请求 国的主管机关应有管辖权的请求国主管机关的 请求 , 依 据 国际法 与国 内法 的有 关规定 , 将 本 国犯有
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 在联合打击国际性犯 罪、 维护 国际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 用, 而在引渡制度程序 中, 向 外 引渡容 易成 为被人 忽视 的领域 。一 国向 外 引渡 的理 论 与 实践 的 水平 更 能 体 现 一 国 的法 制 水 平和 执 法 效
率. 也 关 系到一 国的 国际执 法水 平和 国际法制形 象。 关键词 : 外 国人犯 罪 ; 向外 引渡 ; 执 法 效率
华旅游 、 探亲、 工作 、 投资和交流等活动 日益频 繁。 众 多外 国人进 入我 国在促 进 我 国与他 国 的政 治 、 经
济、 文 化 等方 面深入交 流 的 同时 , 也使 我 国在 国内社 会秩 序维 护 、 外 国人 犯 罪 预 防 与治 理 等 方 面经 受 着 极大 的挑 战 。随着在 华外 国人犯 罪 总量 的增加 和 国 际执 法合 作 的不断 加 深 , 对 于在 华 外 国人 的 向外 引
二 、在 华外 国 人 向外 引渡 制度 的现 状与 障碍 ( 一) 在 华外 国人 向外 引渡制 度 的现状
我 国 同 外 国 签 订 的 第 一 个 司 法 协 助 协 定 是
关于引渡的概念 , 国内外的学者看法基本相 同。 《 国际刑法学新体系》 ( 2 0 0 0 ) 认为 , 引渡是指“ 一国 的主管机 关应 有管 辖权 的他 国主 管机 关 的请 求 ,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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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摘要】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引渡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和更新,其理论和立法日益成熟和完善。

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

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定甚至与我国加入的双边引渡条约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矛盾,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为我国的引渡工作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

本文欲通过国内引渡现状以及国外引渡制度的一些新的发展的研究,深入揭示我国引渡制度所存在的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关键词】引渡制度存在不足完善建议
一、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
中国在引渡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

而关于引渡具体制度的法规主要有1992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2000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1],《引渡法》被认为是20世纪最后一年我国颁布的与国际法有关的一部重要法
律。

《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

[2] (P401)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短,但发展较快,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开始重视引渡的国际合作,开始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引渡合作,根据外交部网站相关资料显示,自1993 年开始,截至2015年3月,我国已与67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22 项,104项已生效。

其中签署引渡条约39项,30项生效。

[3]
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在国际引渡实践中,以条约为前臵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

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

尽管迄今,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二)死刑不引渡的问题
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引渡。

[4]这种不引渡的依据是受到死刑判处或执行的可能性,而非某类特定的
人或者特定的罪行。

死刑不引渡是伴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一个重要产物,越来越受到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的重视。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许多罪名尤其是涉及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中尚保存大量的死刑,其与国际社会对死刑日益普遍的反对与限制形成了鲜明反差,使得死刑不引渡的问题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一大障碍。

(三)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是指,一个在其他国家犯了罪的人回到本国,其本国不会将其向对方国家或其他国家引渡。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同时还拒绝引渡在本国境内永久居住的外国人,从而使得这种给予本国“公民”的特殊待遇扩大到在本国有永久居所的“居民”。

这种“本国人”范围的扩大旨在促使与罪犯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的法院审判和处罚罪犯,从而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但该原则的负面影响是,一国居民犯罪之后,携带巨款通过偷渡或移民的方式隐匿在另一国家,如果未被追诉或引渡并长期居住之后,就会自动取得居住地本国“国民”待遇,那么其母国就很难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

按照这种客观效果,目前中国外逃的贪官,很多人在国外隐居若干年后,就可能自然受到“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的庇护。

[5]
(四)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立法缺失
第一,我国《引渡法》使用的也是“政治犯罪”的概念,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也大多是采用这种说法。

我国的引渡法虽然在第 8 条将“政治犯罪”列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的情形,但由于国内法对“政治犯罪”没有一个准确概念,因此在概念内涵上就与公约存在差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其确立的腐败犯罪不应当被视为“政治犯罪”,是各缔约国可引渡合作的范围。

伴随着“政治犯罪”的概念限制缩小的趋势,甚至出现了“取消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观点。

[6]而我国《引渡法》没有规定哪些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政治犯罪,不符合国际引渡制度的最新发展潮流,也不符合我国己经签订的一些国际条约的原则,而且还可能导致引渡合作中对于该项原则滥用。

三、对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建议
(一)积极参与完善多边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发挥其积极作用
引渡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发挥得作用毋庸赘言,尤其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引渡条约就是引渡活动的前提,目前而言,我国已经同三十多个国家订立有双边引渡条约,而作为我国腐败分子的集散地美国、加拿大等国至今未能与我国定义引渡条约,只能互惠互利的替代性方式来引渡合作,而通过互惠互利的方式在现实中的效果并不好,从赖昌星案件中可见一斑,因而我们要发挥双边引渡条约的作用,就必须加
快与发达国家引得条约的谈判工作,尽可能早日的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除了双边引渡条约外,区域性的过边条约在国际引渡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如欧盟内部的多边引渡条约在区域引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签订过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这个方向努力,首先继续加强同东盟的引渡条约谈判,争取在未来几年内与东盟签订引渡条约。

东盟中的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已与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而东盟诸国与我国有地缘优势,政治,法律等因素具有趋同性,易于达成合意;其次,利用与西班牙、法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为契机,争取早日与欧盟各国达成区域性引渡条约,从而加快引渡进程。

(二)继续坚持“死刑不引渡”原则
“死刑犯不引渡”这一国际惯例,是我国和外国引渡合作中的一大障碍。

由于我国刑法对腐败犯罪设臵死刑,使我国在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开展引渡合作过程中引渡外逃的腐败行为人面临着较多的困难。

死刑案件是否引渡,我国《引渡法》未予明确,但是,我国《引渡法》第50 条规定: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

”这一规定表明,当我国是请求国时,如果被请求国以不判处死刑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我国是有可能做出承诺对所要引渡的罪犯不判
处死刑的。

这是我国根据我国法律的实际情况,结合引渡方面的国际惯例所作出的灵活而又明智的选择。

(三)对政治犯不引渡条款的修订
政治犯不引渡这一国际惯例,一直是制约腐败犯罪行为人被引渡回国的一个障碍。

有的贪官往往在国外隐瞒自己的经济犯罪,而强调自己的出逃是由于政治原因,各国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

我国长期没有能够将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嫌疑主犯赖昌星引渡回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在此。

根据国际法中“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我国司法机构在试图引渡他们的时候就有很大的困难。

笔者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有利于追捕逃到境外的腐败犯罪分子,建议我国国内立法或者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时采纳该规定。

参考文献:
[1]孟红云,聂颖.《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思引渡问题》[J].西昌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
[2]贾宇.国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王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引渡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4]刘旸.对我国引渡审查程序的思考[J].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 年第 3期.
[5]舒洪水,付玉明.《略论我国引渡制度的现实困局与应对出路》[J].当代法学(第22卷第5期),2008,9.
[6]陈璐旸.《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前提下引渡制度的重新审视》[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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