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法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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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技术转让; (3)具有不同国籍的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之间的技术转让; (4)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的住所或营业地虽在同一国内,
或者,虽然它们具有同一国家的国籍,但其中的一方是外 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外国公司、企业以其他方式 控制的公司、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
四、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 国际技术转让法,即规范国际技术转让行为,调
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形式赋予权利人使用、转
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发明创造的权利。 国际技术贸易是通过跨国商业行为实现知识产
权的权利让渡和实施。
第二节 国际许可协议
一、国际许可协议( )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概念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由技术许可方()将技术
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有偿让渡给被许可方()的合同。
(二)特征 第一,国际合同:许可协议的主体即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处 不同国家; 第二,客体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且作跨越国境的移 动; 第三,许可协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第四,有偿合同;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般地,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 人团体。但是,在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上或特定的国际法 律文件的意义上,什么人或什么社会单位才能成为国际许 可合同的主体,应当根据该特定国家的法律或该特定的国 际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确定。
三、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和主要特点 (一)概念
国际技术转让,又称国际技术贸易,是指跨越国境的技 术转让。 (二)特点 1、标的是作为无形财产的技术。
2、交易具有国际性。
3、交易通常具有复杂性。
交易具有国际性
(1)技术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国境,由技术供方转移至技术受方; (2)其住所或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内的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
(四)分类
1、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属性,可以将国际 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专利许可协议; (2)商标许可协议; (3)版权许可协议; (4)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5)混合许可协议。
2、依照许可协议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 分为:
(1)独占许可协议( )
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 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独占使用权,许可方 承诺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而 且许可方自己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也不得使用同样技术制造 和销售产品的协议。
第二,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际法规则与制度。
仅有一些区域性条约和双边条约,国际性专门条约 至今都停留在草案阶段,如《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 案)》。
关于国际惯例,多数国家普遍认可的有关国际技术 贸易的国际惯例并不多,“技术转让合同中不得订立限制 性商业条款”是其中之一。
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技术贸易的关系 相互依赖、相互促进 国际经济法的客体,主要是以技术为载体的知
整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技术转让法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技术贸易受到较多的政府
管理和干预,由此形成以国内法为主、国际条约和国际惯 例为辅的各类国际技术贸易总和的法律规范,即国际技术 贸易法。
第一,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内法规则与制度。 专门的技术转让立法、知识产权法(如涉及专利、专有 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反不 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合同法。
技术转让中的“转让”,系指技术的使用权或所 有权由一人转移至其他人的过程。
技术转让可以是无偿的,如以技术援助形式所进 行的技术转让。技术转让也可以是有偿的,如大 量的通过许可合同所进行的国际技术转让。除非 特别提及,在本章中,技术转让仅指有偿的技术 转让。有偿的技术转让亦称商业性技术转让。相 应地,无偿技术转让也称非商业性技术转让。
二、何谓“转让”
技术转让中的“转让”究竟为何意义?既然在 现实中“转让”已成为的通译,采用它就是十分 正常的。也有的学者认为,技术转让中所转让的, 只能是技术的使用权,而非其所有权。这也未免 失于偏颇。因为在实际上,虽然在多数场合,技 术转让确是转让技术的使用权,但在少数场合, 转让技术所有权的情形也是存在的。
第十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与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
一、技术 (一)什么是技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7年所出版的《发展中 国家许可贸易指南》对技术下的定义是:凡是关 于制造产品、实施工艺流程、提供服务的系统知 识,即为技术,而无论该知识是否体现为发明、 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或者是否反 映在技术信息或技能技巧中,以及抑或是否反映 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建立、维持或管理工商企 业所提供的服务或协助中。
3、版权 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 规定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通常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4、专有技术 也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 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 、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
根据技术是否向社会公开,可以把技术分为 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前者是指向社会公开的 技术,如发表于各种大众传媒上的技术信息;后 者是指不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如专有技术(-)。 在公开技术中,又可以分为无条件的公开技术和 有条件的公开技术。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可以是专利技术或版机技术;也 可以是专有技术。在通常情况下,公共技术不能成为国际 许可合同的客体。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共技术才可 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单纯的商标权不能成为国际 技术转让的客体,因为商标权虽属知识产权,但其本身并 非技术。但是,如果商标是与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则可以 成为国际技术转让的客体,并相应地成为转让技术的国际 许可合同的客体.单纯的商标权转让的国际许可合同,不 在国际技术转让之列。
技术有如下特点:
1.技术是系统知识。作为技术的知识必须具备系 统性。
2.技术是与生产相关的知识。 3.技术是无形财产。 4.技术具有商品属性。
(二)技术的分类 1、专利权
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 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 有的独占权。 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利用该专利。 2、商标权 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 的权利。 商标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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