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租房合同商事留置权
租房合同商事留置权一、概述商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同债务履行过程中,依法对债务人的财物采取留置措施,以保证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法律权利。
在租房合同中,商事留置权即指房东作为债权人对租客的财物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利,以保证房东获得租金及其他相关权益。
二、商事留置权的设立条件商事留置权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 - 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定情形; -债权人已尽一定努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债权; - 债务标的是可供留置的财物。
在租房合同中,房东作为债权人可以基于租客的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定情形,通过向法院申请留置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商事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商事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 - 商事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事留置权的行使应符合公平原则; - 商事留置权应提前通知债务人等相关人。
在租房合同中,房东在行使商事留置权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使商事留置权的公平性,并提前通知租客及相关部门。
四、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及保护商事留置权的设立及行使有效后,租客所拥有的留置财物将被房东所控制,直到租客履行债务或达成债务解决协议。
商事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房东通过商事留置权行使越权或侵害租客合法权益,租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如何使用商事留置权房东在租房合同中行使商事留置权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发现租客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定情形; 2. 收集租客的证据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明文件; 3. 向法院申请商事留置权; 4. 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相应的留置措施。
六、商事留置权的局限性商事留置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商事留置权不可滥用,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行使; - 商事留置权所留置的财物必须与债务相关。
在租房合同中,房东在行使商事留置权时,应注意不得滥用该权利,且所留置的财物应与租房合同中的债务相关。
结论商事留置权在租房合同中具有保护房东权益的重要作用。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清偿期届满等,即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未得到清偿,且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依法变卖留置财物。
什么是留置权一、什么是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1、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
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3、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4、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
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5、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留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拒绝返还的权利。
留置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留置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留置的定义与适用条件1. 留置的定义留置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拒绝返还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无需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
2. 留置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3)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债权人合法占有;(4)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三、留置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在符合留置的适用条件下,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
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拒绝返还。
2. 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返还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 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债权。
4. 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留置过程中,债权人因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5. 留置权消灭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返还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2)债权人放弃留置权;(3)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4)留置权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消灭。
四、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依法占有乙公司的一批货物,并拒绝返还。
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
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是指加工、承揽企业在向供货商购买原材料或零部件时,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在合同中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供货方所提供的货物拥有留置权,即在未获得相应款项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将货物交还给供货方。
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在考虑行使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之前,企业必须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供货方已经将物品全部或部分送达至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承揽企业尚未获得相应的款项;•供货方提供的货物属于加工、承揽企业进行加工、处理所必需的货物。
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全部满足,企业才可以行使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
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行使方式一旦加工、承揽企业决定行使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应通过书面方式向供货方通知,并明确告知留置物的内容、数量、质量及存放的地点。
留置物应该妥善保管,并避免对留置物造成损害。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供货方应该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供货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加工、承揽企业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留置物进行处理,以便从中收回应得的款项。
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注意事项•留置物是一种民事制裁措施,行使留置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如果行使留置权过于武断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加工、承揽企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加工、承揽企业应该妥善保管留置物,避免对留置物造成损害。
如果留置物在保管期间遭受损坏,加工、承揽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行使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的过程中,供货方和加工、承揽企业之间可能会发生纠纷,建议相关各方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
结论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在保障加工、承揽企业的权益和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行使留置权的时候,对条件、程序、细节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需要企业和供货方在签订合同和埋头合作的同时也要注意合同规定的留置权条款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
留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旨在对留置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在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债务清偿后,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
留置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债务人负有债务。
(2)权利客体特定。
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权利性质特定。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清偿后,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的动产折价、变卖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这里的“依法占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基于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是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这里的“到期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主债务到期;(2)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到期;(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四、留置权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2)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3)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留置物。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得请求变卖。
留置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留置权的设立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留置权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留置权的设立条件1. 债权人享有合法的债权:留置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确定的。
2. 债务人的动产被留置: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且债务人应当对留置的动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3.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4. 留置权合法:留置权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留置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
2. 债权人有权占有留置物:债权人可以占有留置物,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处分或毁损留置物。
3.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可以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4. 债权人不得滥用留置权:债权人不得滥用留置权,不得恶意留置,不得留置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5. 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人的留置权提出抗辩,如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留置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6.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以下情形下,留置权消灭:(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放弃留置权;(2)债权人依法解除留置权;(3)留置物灭失、毁损,债权人放弃留置权;(4)法律规定留置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四、留置权争议的法律后果1. 留置权争议的处理:在留置权争议中,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程序: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3. 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审理。
4. 判决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判决。
行使留置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使留置权要满⾜哪些条件留置权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领债务⼈的财产,如债务⼈不履⾏合同规定的,则应当由在债务履⾏期限过后,债权⼈⾃⾏处理。
那么使⽤留置权⼀般由哪些情况?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留置权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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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留置权要满⾜哪些条件⼀、⾏使留置权要有哪些条件留置权成⽴条件如下:1、债权⼈占有动产。
债权⼈占有债务⼈的财产,是留置权成⽴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因此,债权⼈没有占有债务⼈的财产,则⽆留置权可⾔,债权⼈丧失对债务⼈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但如果债权⼈因侵权⾏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
债权⼈对债务⼈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
⾄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因侵权⾏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的债权与债权⼈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留置权。
此为各国⽴法之通例。
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法及学说颇不⼀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
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对于相对⼈的债权,与相对⼈对于留置权⼈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于同⼀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百三⼗⼀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期。
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能成⽴,⽽不问债务⼈是否构成履⾏义务迟延(履⾏义务迟延是留置权⾏使的条件)。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不履⾏债务⽽产⽣的,⽽债务是否履⾏,只有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限才能确定。
如果债务⼈的义务尚未到履⾏期,则⽆法判断债务⼈是否⾃觉履⾏债务,从⽽若允许成⽴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提前履⾏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作为留置权成⽴的条件。
4、⽆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
留置权⼀般即可成⽴。
法律中留置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或不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或不动产折价、变卖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留置权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担保方式。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留置权的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货。
但在退货过程中,乙公司拒绝退还定金,理由是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件事实。
3. 当事人陈述及辩论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陈述,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发货,且拒绝退还定金,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故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4.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货。
但乙公司拒绝退还定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或不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或不动产折价、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公司已将货物退回乙公司,但乙公司仍占有甲公司的定金,构成留置。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退还甲公司定金。
四、案例分析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施工合同可以行使留置
标题:探讨施工合同中留置权的适用及行使问题摘要:留置权作为一项法定的担保物权,在我国《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留置权的适用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上留置权的性质及其留置标的物范围,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适用留置权的优越性、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提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施工合同中留置权的适用性问题1. 留置权的定义及性质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我国《合同法》中,留置权主要规定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和行纪合同中。
2. 建设工程合同中留置权的适用性问题虽然建设工程合同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适用留置权的合同类型,但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适用留置权具有优越性、必要性和可能性。
(1)优越性:留置权可以有效地保障施工合同双方的权益,提高债务履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2)必要性: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巨额资金和复杂利益关系,适用留置权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3)可能性: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留置权可以通过具体条款约定,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予以落实。
二、行使留置权时应注意的问题1. 明确留置标的物范围: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留置权的标的物范围,包括工程款、设备、材料等。
2. 遵守留置权行使条件:留置权的行使应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如债权合法、债务到期、债务人的动产符合留置条件等。
3. 妥善处理留置权与 other rights 的关系:在施工合同中,留置权与其他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等)可能存在冲突,应妥善处理。
4. 注意留置权的公示和通知义务:在行使留置权时,债权人应履行公示和通知义务,以确保留置权的优先受偿地位。
5. 合理行使留置权:债权人应在合法范围内行使留置权,避免滥用留置权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留置权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因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或者违约,而合法占有工程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以此作为担保,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款项的权利。
工程留置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因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或者违约,承包人可以留置工程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以此作为担保,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2. 定义工程留置权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或者违约,合法占有工程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以此作为担保,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款项的权利。
三、工程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 施工合同有效工程留置权的行使必须以有效的施工合同为前提。
无效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无权行使留置权。
2. 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承包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未按时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行使的标的物合法承包人行使留置权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不得以非法占有、侵犯他人权益的工程项目作为留置权行使的标的物。
4. 留置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不得滥用留置权,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工程留置权的行使方式1. 留置权通知承包人行使留置权,应当向业主发出留置权通知。
通知应当明确留置权的行使范围、期限和条件。
2. 留置权公告承包人行使留置权,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留置权行使的原因、范围、期限和条件等。
3. 留置权行使期限承包人行使留置权的期限,自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计算。
留置权行使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4. 留置权解除在以下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解除留置权:(1)业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项;(2)业主提供了其他担保方式,且承包人同意;(3)留置权行使期限届满,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4)其他应当解除留置权的情况。
承揽人留置权
承揽人留置权什么是承揽人留置权?承揽人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以对承揽的工程或者物品的控制而享有的一种担保权利,对于未经支付的工程款或物品的价款,承揽人可以通过扣留物品或者工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这种权利通常是在合同中约定的。
承揽人留置权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第567条规定:“承揽人依照合同约定交付的建筑物、构筑物、移交的物品等,未经支付价款的,可以留置该建筑物、构筑物、物品或者其它承揽人为该建筑物、构筑物、物品提供的的其他物品.”,这就为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产权人权利不主张或者其权利已被确认无效的第三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移交的物品系承揽人依合同条款交付给合同对方的•承揽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物品提供服务或者其它物品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承揽人才能依法行使留置权。
承揽人留置权的保障作用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保障承揽人的利益,它可以通过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物品的控制,来迫使产权人进行支付欠款。
对于需要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如果产权人拖欠工程款,承揽人可以通过留置权力来促使产权人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合法的工程款。
同样,对于物品交易的情况,如果买家未能按时支付价款,承揽人也可以以留置权的方式来要求买家进行支付。
承揽人留置权的注意事项在行使承揽人留置权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在行使留置权前,要进行合法的公示和通知,告知产权人留置物品的事实和留置的期限等;•留置的物品应当与欠款的性质和金额成比例,过多或者不成比例的留置会被认定为行使过度留置权;•如果在规定的留置期限内,产权人没有对欠款进行支付,则承揽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留置物品的变卖或者拍卖。
总之,承揽人留置权是承揽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当发生合同争议或款项拖欠等情况时,承揽人可以通过留置物品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利益。
同时,在行使该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留置物品的选择、留置的期限等细节问题。
对留置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物是指因债务关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留置物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留置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二、留置物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留置物是指债权人因债务关系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物是留置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留置权产生的物质基础。
2. 特征(1)留置物是动产。
留置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留置物。
(2)留置物是债务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
债权人只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而不能留置他人的动产。
(3)留置物是合法占有的。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债务关系。
(4)留置物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必须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债权必须是合法的、有效的,且已到履行期。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债务关系。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务人必须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4)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 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的行使。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并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以下原因消灭:债务履行完毕;债务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放弃留置权;债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期限届满。
四、留置物处理的法律规定1. 留置物的保管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或者毁损。
2. 留置物的返还(1)债务履行完毕。
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应当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属于物权性质: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2. 属于法定权利: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约定。
3. 属于相对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4. 属于限制性权利:留置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得留置非动产、不得留置与人身有关的物品等。
二、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三)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留置权适用于合同债权:在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2. 留置权适用于非合同债权:在非合同关系中,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债权: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债权,不适用于不动产债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留置物的处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物是指债务人因债务关系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其财产,该财产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依法对该财产实施留置权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权利对抗债权人。
留置物的处置是债务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留置物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置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留置物的概念留置物是指债务人因债务关系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其财产,该财产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依法对该财产实施留置权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权利对抗债权人。
留置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通常情况下,留置物为动产。
三、留置物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留置权。
留置权人应当依法行使留置权,不得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交付标的物。
债务人交付标的物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保人有权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留置权。
留置权人应当依法行使留置权,不得滥用。
”四、留置物的处置程序1. 留置权的行使(1)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留置权,不得滥用。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依法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 留置物的处置(1)留置物处置的条件留置物处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债权人依法行使留置权;② 留置物已经达到处置条件;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留置物处置达成一致意见。
(2)留置物处置的方式留置物处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 拍卖;② 评估;③ 依法转让;④ 其他合法方式。
(3)留置物处置的程序①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处置通知;②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留置物处置进行协商;③ 债权人将留置物处置结果通知债务人;④ 债权人依法处置留置物。
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
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签订是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一环。
当一方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常常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留置权就是其中之一。
留置权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通过保留对货物或财产的控制权,迫使对方履行合同或以该财产为担保向自己支付费用。
本文将探讨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以帮助商业主体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工具。
一、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与特点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前,有权留置对方的财产作为担保。
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的留置权事项,可以参照民法总则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执行。
留置权的特点是具有专属性、暂时性和补偿性。
专属性指的是留置权的行使仅限于合同关系当事人,其他人不具备该留置权;暂时性是指留置权是根据特定事由而产生的,一旦该事由消失,留置权也会解除;补偿性是指留置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在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留置权是建立在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只有在合同关系中才存在留置权这一法律权利。
2. 对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留置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3. 留置财产对合同应收款项具有足够的价值:留置权是指留置一定价值的财产来保证实现合同权益,因此被留置的财产应能够对应相应的款项。
4. 留置财产的合法性:被留置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否则留置权可以视为无效。
三、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的行使范围在承揽合同中,留置权可以具体体现于以下方面:1. 留置货物:当一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所承担的服务时,对方可以留置相关的货物,直到对方履行完合同义务。
2. 留置款项:当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时,对方可以留置相应的款项,直到对方支付完合同款项。
留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后传入我国。
在我国,留置主要指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范围内,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种法定担保权利,具有法律强制性。
本文旨在对留置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留置法律规定的概述1. 留置的定义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2. 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法定性:留置权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2)具有独立性:留置权不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具有追及性:留置权可以随债权转让。
(4)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及于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3.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保管合同:保管人因保管合同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
(2)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运输物行使留置权。
(3)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对定作物行使留置权。
(4)行纪合同:行纪人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
(5)仓储合同:仓储人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合法存在: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合法存在。
(2)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3)留置物合法占有: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留置物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留置物为债权履行提供担保。
2. 留置权的行使(1)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且留置权成立。
(2)留置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可以占有留置物,但不得使用、收益或处分。
(3)留置权的行使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的消灭(1)债权消灭: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
(2)留置权人放弃:债权人自愿放弃留置权。
(3)留置物灭失:留置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
(4)留置权人丧失占有:债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四、留置法律规定的适用争议及解决1. 留置权行使的争议(1)留置权行使的范围:债权人是否可以占有留置物以外的财产?(2)留置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合理期限?2. 解决争议的方法(1)协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解决。
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概念、法律特征、适用条件、行使方式、效力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对留置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
2. 法律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物权。
留置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债权人无需通过合同约定即可享有。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从属于债权,其存在依赖于债权的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亦消灭。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权及于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不论债权是否部分履行,留置权均及于全部债权。
三、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合法存在。
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且该债权合法有效。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占有关系。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4. 留置权行使不违背公序良俗。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四、留置权的行使方式1. 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债权人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
2.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防止留置物损坏或者灭失。
3. 债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债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保管费用,但不得超出实际费用。
4.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五、留置权的效力1. 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留置权具有对抗第三人权利。
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留置权,是指债权⼈因合法⼿段占有债务⼈的财物,在由此产⽣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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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四百四⼗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九条【留置权适⽤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额。
第四百五⼗⼀条【留置权⼈的保管义务】留置权⼈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条【留置权⼈收取孳息的权利】留置权⼈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第四百五⼗三条【留置权债务⼈的债务履⾏期】留置权⼈与债务⼈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应当给债务⼈六⼗⽇以上履⾏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逾期未履⾏的,留置权⼈可以与债务⼈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四条【留置权债务⼈的请求权】债务⼈可以请求留置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后⾏使留置权;留置权⼈不⾏使的,债务⼈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五条【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第四百五⼗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动产上已经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演示案例:留置权》课件
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需证明留置的动产与自己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留置的动产是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权人需证明留置的动产与自己的债权之间存在关联性,如买卖合同中的货物、 加工合同中的定作物品等。
03
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01
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是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的财产,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
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依法拍卖 、变卖留置财产来清偿债务。
留置权行使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债务 人的其他债权人之前,债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
件。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02
只有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
置权。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03
债权人只能对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以
保障留置权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留置权行使的方式
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应当通知债务人,告知其留置的事实和理由。
保管留置财产
演示案例留置权
目 录
• 留置权概述 •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 留置权的行使 • 留置权的消灭 • 留置权案例分析
01
留置权概述
留置权的定义
• 留置权:指在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 占有和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留置该财产,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特征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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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关键词】留置权;行使1
留置权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在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经济纠纷越来越多,留置权也经常被人们运用。
留置权的行使是留置权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
在注重效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尤其是在不能及时得到公力救助的情况下,留置权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
本文从一案例分析着手来阐述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
浙江省某县一物流公司承接各种冷冻食品仓储业务,王某系一个体经营户,开了一个饭店,2008年9月,王某将800余箱冷冻食品存储于该公司的冷冻仓库中。
至2009年4月王某尚欠该公司仓储费28500元,经公司催促,王某答应该欠款于2009年6月底前付清,并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
但到期后王某仍未支付该笔欠款,后该公司留置了该笔价值10万元冷冻食品。
王某多次要提取该批货物,物流公司不予,王某也一直未支付欠款。
2011年8月,该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欠款28500元及其自2009年4月起至2011年8月的其余仓储费用。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反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该批食品因过期不能食用而产生的损失费用10万元及利息。
3
31物流公司的留置权是否成立。
关于留置权,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同时《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本案中物流公司与王某之间属于仓储合同关系,虽然没有书面订立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仓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类型之一,王某自愿将冷冻食品存储于物流公司的冷冻库中,物流公司基于仓储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了王某的冷冻食品,而王某没能及时的支付仓储费用28500元,且在约定的期限内王某仍未支付,物流公司有权留置王某的动产,即冷冻食品。
所以物流公司在本案中拥有留置权。
32物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王某支付2009年4月起至2011年8月的仓储费用。
物流公司在诉请中提出要求支付仓储费用28500元,这是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是王某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这个要求是合情合法,又符合法律依据的。
物流公司还有另外一个诉请即要求王某支付2009年4月起至2011年8月的仓储费用,物流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提出这笔费用即留
置保管费用,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王某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现实生活中,动产有可分物、不可分物两种类型,对于不可分物,债权人当然可以整体留置,但是对于可分物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王某存放于物流公司仓库的是800余箱冷冻食品,显然是属于可分物,且这是一批价值10万元的冷冻食品,而王某欠物流公司的仓储费用仅为28500元,所以物流公司把整批价值10万元的冷冻食品全部留置,显然是不合理的。
我们且把这批食品分为两部分,对价值71500元的食品物流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起诉之前的仓储费用肯定是不合理。
那么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支付价值28500元这批食品的自2009年4月起至2011年8月的仓储费用?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流公司在留置后与王某协商如何处理,但没有达成一致;王某多次前去提货,物流公司也不允许。
法律规定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物流公司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来实
现留置权,但是物流公司怠于行使,导致留置物闲置在仓库中。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所以有些人认为王某在这种情形下也主动要求物流公司行使留置权,所以该批留置物被闲置而变质不能食用,王某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物流公司明知该批货物为食品,且有保质期限,没有及时地申请拍卖,也没有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而只是无限制地存储在仓库中,到了货物变质后才向法院起诉,所以由此产生的不合理的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33王某可否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该批食品因过期不能食用而产生的损失10万元及利息。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至少两个月的履行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物流公司留置了王某的冷冻食品,我们知道食品都有保质期限,物流公司留置后只是简单的把食品存储了仓库内,过了两年后向法院起诉,这显然是没有正确的行使留置权,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所以王某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最终法院判决:(1)由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某县物流公司欠款28500元;(2)驳回原告某县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由原告某县物流公司赔偿被告王某的损失费用1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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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是留置权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不正确行使此权利,最终不但起不了保护作用,还会使自己落个败诉的后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